廉政電子報 第52期(99年9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52期99年9月份
※詐騙手法-鍍金銅當「黃金球」3賴比瑞亞人騙400萬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以國民旅遊卡「真刷卡、假旅遊」詐領休假補助款不法案例
※法治教育宣導-一再沾毒,想脫身也難!
※消費者保護宣導- 傳統涼麵店 生菌數『又』100%超標! 監察院已糾正 衛生署顯失職
※165 - 鍍金銅當「黃金球」3賴比瑞亞人騙400萬
兩名賴比瑞亞籍男子以鍍金的銅佯充「黃金球」,廉價兜售,陳姓女黃金商雖帶了兩名鑑定師傅驗貨,仍上當買了
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依詐欺罪嫌將兩嫌送辦,並追查其他共犯。同是賴籍的「台灣女婿」貝瑞安因負責兩同鄉來台的交通、生活,涉嫌收取佣金,也吃上詐欺罪嫌被送辦。陳姓女被害人是珠寶界知名的大東山珠寶集團總經理,大東山曾在大陸海南省投資珍珠基地,後來被大陸徵收,再回澎湖重新投資。美
賴國男子羅伯特(卅四歲)和史文(四十五歲)
陳姓婦人表示,四月間她在新加坡就曾和這兩人碰過面,談過交易計畫;前天晚上六點半,她和介紹人、兩名鑑定師
陳婦決定購買
陳姓婦人拖著卅公斤「黃金」在大廳等消息,五分鐘後越想越奇怪,衝回房間發現人去樓空,急得報警。警方撬開保險箱,發現「黃金球」全是銅鍍金的贗品。
警方從飯店停車場監視器,查到租賃車子的貝瑞安,再確認兩嫌的身分,通報移民署注意;昨天清晨六時,兩嫌從高雄小港機場要飛往澳門,在證照查驗櫃台當場被攔下。
兩嫌偵訊時矢口否認犯案,直稱「我不知道你們在說什麼」,並說他們是來台灣觀光,不是來賣黃金的。警方追回近卅百五十萬的現鈔,將釐清跨國詐騙集團結構。(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一再沾毒,想脫身也難!
去(98)年底,各大報紙都曾以大篇幅報導一位在影劇界頗有名氣的女藝人又涉嫌沾毒,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用大字標題:「緩刑期間再犯,若判有罪就得入獄」的新聞。報導內容指出:這位女藝人,這次是她3年來第3度被查獲施用毒品。第1次是民國96年5月間,被查出施用一級毒品「古柯鹼」,由法院裁定進入勒戒所強制戒治,勒戒至第49天後出所。當年11月底,又被查獲施用及轉讓一級毒品「古柯鹼」,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在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認罪協商獲准,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4年,並須提供140小時的勞動服務,緩刑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因為是緩刑,不須坐牢,案件便告確定。
由於宣告的緩刑附有保護管束,這位女藝人必須遵照保護管束的規定,每二個星期要向士林地方法院的觀護人室報到並驗尿,檢視她在緩刑期中,有沒有接觸毒品。98年的5到7月間,有3次驗尿紀錄都有毒品「安非他命」的反應;觀護人因而懷疑女藝人在每次驗尿前的96小時內有施用毒品嫌疑,便移送檢察官偵辦。雖然女藝人在偵查中辯稱,她患有憂鬱症,那段驗尿期間正在一家醫院求診,服用醫生處方的「利他能」藥物。檢察官當然不會憑她說說就算了,將她所服用的「利他能」藥品送請衛生署藥品管理局鑑定內含的成分,結果認為這種藥物並不含有「安非他命」或代謝「安非他命」的成分。因此認為她的辯詞不可採信,將她提起公訴。
一般說來,刑事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還需經過法院的審理與判決,法院究竟會作出什麼判決,還在未定之天;前述事例,為什麼媒體對敢如此斷言這案件若判有罪,就得入獄,還將這些話用標題刊出?媒體確也是根據刑法與其他法律規定來判斷,並不是無的放矢。沉淪毒海的當事人對於這些規定,也不是不知,只是想僥倖鑽取法律漏洞,刻意去衝撞法律;結果是老天爺不站在她這一邊,讓自己跌進不能自拔的深淵,斷送大好前程和花樣年華,真是令人感嘆!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者,在第10條訂有處罰規定,按毒品危害的程度,分2項來處罰,施用第一級毒品者,依法條第1項的規定,要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按第3項的規定,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位女藝人前2次施用的「古柯鹼」,是屬於第一級毒品;第3度被查獲施用的「安非他命」,則是同條第2項所列的毒品。只要施用這兩級毒品,都要構成犯罪。為什麼這位女藝人已是第3度施用毒品被查獲,經提起公訴媒體還在討論這案件有罪判決確定後,才會發生入獄執行的問題?原因在於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立法目的,重在防制而非在懲罰,在第1條中即揭示這條例的制定,是在「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所以,這條例的內容,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人看待,以各種方法予以積極治療,使有施用毒品傾向者轉化成不必服刑,而不是要將其送進牢獄監禁受苦。
依據上述的新聞報導,可以知道這位女藝人第1次施用毒品「古柯鹼」被查獲時,便是依據基於治療毒癮的需要而訂定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的規定,先由檢察官將犯這條例第10條之罪的被告,聲請法院裁定,少年犯則由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將被告或少年送進勒戒處所(勒戒所通常附設在看守所內)施以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個月。觀察、勒戒期中,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的陳報,認為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在觀察勒戒期中被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少年法庭則自行裁定,將觀察、勒戒者送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超過5年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被查獲,還是要依循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的程序來戒斷他們的毒癮。如果在5年以內再犯第10條的罪被查獲,檢察官依這條例第23條規定,應該依法對被告進行追訴;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裁定將少年交付審理,不再寬縱。
報導中指這位女藝人第1次施用毒品,勒戒至49天便出所,可見她還未經歷過強制戒治的程序,因為強制戒治最短要須6個月以上。怎知這位女藝人對於法律助她遠離毒海的用心並不珍惜,在觀察、勒戒後6個月內又施用毒品。這次檢察官依法就不必視她為病人,直接依施用毒品罪起訴。由於她以前未被法院判過罪,又願意認罪協商,雖然判她有期徒刑1年7個月,但也宣告緩刑4年。只要在緩刑期內中規中矩,不再有違法行為,緩刑未被撤銷,依刑法第75條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就可逃過坐牢的懲處。奈何她仍然漠視法律規定,又一再與毒品接觸。這些施用毒品行為,如果被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確定,由於是在前案緩刑期內故意犯的罪,依刑法第75條的規定,緩刑必需撤銷。緩刑一旦撤銷,除了原判處的1年7個月的刑期要發監執行外,3次施用安非他命毒品的行為所處的有期徒刑,也要單獨執行。媒體的推測,指她要進入監獄服刑,是有相當依據的。(作者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以國民旅遊卡「真刷卡、假旅遊」詐領休假補助款不法案例
曾00(以下稱「曾員」)等十六員係臺灣00地方法院員工,均明知實際上並未經由於臺0市00街之「00旅行社」安排旅遊行程,竟因在辦公室見到00旅行社廣告傳單,獲悉00旅行社可以「真刷卡、假旅遊」詐領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補助費方式,並由00旅行社退還現金,而與00旅行社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虛偽購買套裝旅遊行程之預購型交易,由00旅行社提供其向銀行申請之刷卡機,供曾員等以刷卡簽帳消費方式,詐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旅遊補助費,00旅行社則抽取部分費用作為佣金;曾員等即分別提供其等國民旅遊卡卡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休假日期予00旅行社員工,由00旅行社員工分別為曾員等刷卡一萬六千元,虛偽以曾員等前往臺東縣等地休假旅遊,而製作不實之電磁消費紀錄,使發卡銀行同意簽帳消費,00旅行社抽取部分費用之佣金後,將簽帳單、其餘款項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予曾員等人,00旅行社員工並使用網際網路服務,為曾員等十六人鍵入卡號及不實之消費金額、消費日、行程起迄日、旅遊地等資料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建置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旅遊補助費勾稽檢核系統」,曾員等則分別列印「臺灣00地方法院所屬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蓋章確認後,並填具臺灣00地方法院持用國民旅遊卡住宿消費額外補助申請表向00地院人事室提出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住宿補助費。致00地院人事、會計、出納人員因而陷於錯誤,依據所提出之申請表及休假單撥款予曾員等人,分別詐領取得國內休假旅遊補助費一萬六千元及住宿費補助費一千元,足生損害於休假旅遊補助核發之正確性。 曾員等在犯罪未發覺之前主動向00地檢署自首,案經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念曾員等無犯罪前科紀錄,徒因一時失慮,誤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認以不起訴為適當,予以不起訴處分;行政責任由該院考績委員會審議中。 公務員為社會囑目之焦點,司法人員尤應成為公務員之表率,前揭司法人員因一時貪念作祟,致罹刑章,不僅個人公務生涯留下污點,對整體司法信譽亦造成戕害,司法人員應以此案為儆戒,謹身慎行,潔身自好。
(本資料摘自於板橋地方法院)
※ 傳統涼麵店 生菌數『又』100%超標! 監察院已糾正 衛生署顯失職
隨著炎炎夏日的到來,清爽的涼麵成為深受消費者喜愛的餐點之ㄧ。涼麵製作過程,若周遭環境不良或保存條件不佳,就很容易造成微生物大量繁殖,消費者吃下衛生不良的涼麵,會影響身體健康。 有鑑於此,消基會於97~98年均在夏天針對涼麵進行微生物的抽檢,結果傳統涼麵店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都合格的店家竟然掛零;今年7月,三度針對12家涼麵店的涼麵進行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的檢測,結果生菌數100%超標,67%大腸桿菌群超標,與過往的檢測結果相比,業者明顯沒有改善,更有業者蟬聯三年的不合格榜單!針對涼麵販售的衛生管理顯現出的重大缺失,在98年7月間,監察院針對消基會與消保會的涼麵檢測結果發現,大部分生菌數與大腸桿菌群數皆超標,申請自動調查;
生菌數係指單位樣品中存在的「活菌總數」,可以作為評估製造過程中的衛生指標之一。店家的用水及食材原料在製作過程中遭受污染或是貯存環境不佳,都是造成生菌數過高的原因。生菌數標準參考衛生署於
二、67%涼麵大腸桿菌群超標
大腸桿菌群一般棲息在人和動物的腸道內、污水及土壤等,若食物曾受到生熟食的交叉汙染、設備清洗不完全,或是貯存不當等狀況,都可能造成大腸桿菌群的汙染及孳長。「大腸桿菌群」的有無及其數量,可以作為食品是否遭受污染或是製作過程有無缺失的監測指標。
若食品中的大腸桿菌群數量過高,除了該食品從原料、加工過程到產品貯藏,有某個流程環節發生了對食品不良的衛生污染和危害以外,亦可能隱藏了其他嚴重未知的污染。參考衛生署於
一、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並立即開罰違法業者本次12件市售涼麵衛生檢測結果發現,12件涼麵的生菌數及8件涼麵的大腸桿菌群檢測結果超標,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消基會連續3年皆針對涼麵店涼麵進行抽驗(97年13家,98年12家,99年12家),其中連續3年皆抽驗到的有:編號10號「我家涼麵」;有2年抽驗到的有1號「阿春涼麵」(不同分店)、2號「蘭花亭涼麵」(不同分店)、3號「芝鄉涼麵」、4號「邱記涼麵」、5號「屏東任家涼麵」、7號「陳家涼麵」及12號「老孫涼麵」,以上店家在97年至99年間進行微生物檢測的結果,無論是抽檢到3次的或是抽檢到2次的,其生菌數檢測結果都沒有合格過,若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依法應可要求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二、業者應將對消費者健康有疑慮的商品下架,否則可處3-15萬元罰鍰!對於不合格的商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沒入銷毀並通知期限改善的處分,若仍未改善者著,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另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消基會要求,業者應以消費者安全為優先考量,正所謂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全民首重的要項,須靠業者與政府一起努力,替消費者維護安全!
三、業者製造及販售時應加強衛生管理一般涼麵大多是於室溫狀態下販賣,且許多業者會將另外包裝好的醬料包直接放於麵體上,這樣的貯放環境、盛裝容器等因素,都可能是造成檢驗不合格的原因。因此,業者應主動加強衛生自主管理,如從業人員、設備環境衛生要求等;並將販售的麵食冷藏保存,以減緩微生物孳長,維持商品的品質。
四、連續三年檢測傳統涼麵店100%不合格,遭監察院糾正亦未見改善,衛生署明顯失職!消基會三年來持續進行涼麵的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檢測,然而,三年來傳統涼麵店都未完全符合標準,同時,監察院在98年7月間,監察院針對消基會與消保會就涼麵檢測結果發現大部分生菌數與大腸桿菌數皆超標,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復於
夏天天氣炎熱,消費者應選擇低溫保存的涼麵商品,同時也要注意店 裡是否乾淨,作業人員的工作服、工作帽及口罩是否穿戴整齊,販售環境是否有蒼蠅等病媒環繞、工作人員是否一手拿錢、一手取麵、工作人員手上是否配戴首飾、是否有傷口…等不符合衛生狀況等;購買時,應觀察涼麵的色澤及氣味是否正常,購買後應儘速食用。二、勿單就「涼麵」作為正餐酷熱的炎夏中,吃起來相當爽口的涼麵,常常被當作正餐食用,但麵條本身仍屬於澱粉類,芝麻醬、辣油等亦屬高油脂的醬料,熱量不低,且市售麻醬涼麵多半只有麵體和醬汁,少部分會加上少許的小黃瓜絲及紅蘿蔔絲,對「正餐」來說,纖維質的攝取明顯不足。所以,從營養的角度來考量,建議可以搭配燙青菜或蔬菜沙拉一起食用,來補充其他的營養素。(本資料摘自消費者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