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報 第47期(99年4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47期99年4月份
※詐騙手法-4億遺產詐台商 刑事局:奈及利亞式詐騙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國小校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例
※法治教育宣導-法拍屋內設備,他人不可擅自取走
※消費者保護宣導- 九成感冒糖漿警語「看不到」?!服用過量易導致腎衰竭、肝衰竭及低血鉀?!
※ 165 -4億遺產詐台商 刑事局:奈及利亞式詐騙
台北市有名台商日前遭假非洲富商之女誘以新台幣4億元遺產案詐騙,刑事局國際科今天說,這類手法在國際上統稱為「奈及利亞式詐騙」,呼籲民眾小心防範。
刑事局國際科表示,這種類型的詐騙最早源自奈及利亞,現在遍及全世界,詐騙的方式都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對不特定人士發送詐騙信函。
國際科指出,歸類犯罪手法有幾個主要特徵,包括宣稱是皇族後裔、謊稱銀行經理因客戶死亡無人繼承、國家政變要將資金匯往國外、假冒投資開採石油、黑金變美金等。 國際科表示,平面媒體日前報導,有名台商遭類似手法詐騙,對方提出4億元報酬為誘餌,導致台商受騙,就是從「奈及利亞式詐騙」衍生出來的手法。
國際科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有賺錢的機會,也不會平白無故從天上掉下來;呼籲民眾遇到各式案件,勿心存貪念,就不會上當受騙。若有疑義,就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10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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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內設備,他人不可擅自取走
些日子,一家報紙報導:有一位王姓男子,在95年的1月間,以1年為期,向臺北縣汐止市的一楝大樓中的屋主租用其中一間房屋居住,住進以後自己花錢裝設照明燈具和地鎖。由於屋主背負債務,租住的房屋被債權人聲請士林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這拍賣的房屋後來被人得標拍定買去,並由法院發給拍定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另方面通知承租人王某限期搬家,以便將房屋點交與拍定人。王某於收到法院的通知以後就在期限內搬家。法院便在同年的11月間會同得標人前往該屋辦理點交,發現屋內所裝的燈具及地鎖不見,天花板上還留有殘缺的電線,另外房屋的鐵門也不知去向。
後來法院通知承租人王某到案調查,王某自認屋內的燈具和地鎖,是自己搬進後花錢所裝設,非屬原屋主所有;依他與原屋主所訂的租賃契約,他有責任將房屋恢復原狀後交還,所以雇請裝潢工人拆除後搬走,另外鐵門是原屋主答應贈送給他,才一併拆走。民事執行處認為拍賣當時是將房屋連同屋內設備一併拍賣,拍定後並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與拍定人,這時房屋已歸屬拍定人所有,王某將拍定人所有的屋內設備拆走,已涉及刑責,於是便將王某送請檢察官偵辦。後來王某被檢察官以侵占罪提起公訴。
就這篇新聞報導的事實經過來看,這位被起訴的被告王某很有可能在為自己大呼冤枉,明明是自己購買的燈具和地鎖,依照所訂的租賃契約而回復原狀,取回自己的物品,鐵門又是原屋主承諾要送給他的,檢察官怎麼會以侵占罪名將他提起公訴?為什麼這案件的檢察官和被告在認知上會有如此大的差距?探討箇中原因應該出在王某對於法院實施強制執行的程序缺少認識之故。從新聞報導中可以看出,事情的導因,出在法院的執行人員將法拍屋點交與拍定人的時候,發現屋內的燈具、地鎖及鐵門不見了所引起。所謂「法拍屋」是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房屋的簡稱。法院為什麼會拍賣債務人所有的不動產?是債務人積欠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依據法定程序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不問是判決或是裁定,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
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法院在拍賣債務人的房屋以前,必須先經查封的程序,房屋經過查封,債務人便喪失對房屋的處分權;也就是說債務人名義上還是房屋的所有人,實際上這房屋在被查封以後已經對房屋喪失處分權,再有任何處分該房屋的行為,對於債權人都不生效力。一直到查封的房屋被拍定,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給拍定人,這時房屋的所有權便歸屬於拍定人。
法院對債務人的房屋實施查封,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必須由辦理這案件的執行書記官率同執達員前往現場進行查封的程序;在查封以前,先應查明房屋的現狀和實際使用情形,並應將調查所得的狀況,例如房屋是否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如出租他人使用等情形,都應記載在查封筆錄內,供作房屋拍賣後是不是要點交的參考。在法院公告拍賣的時間內,想參加拍賣的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法院查看查封筆錄,了解拍賣房屋目前的實際情形以決定如何出價。
這位王姓承租人在查封當時若在場,就應該當場向執行書記官聲明,裝設在天花板上的照明燈具與裝在地上的地鎖,係自已花錢購置,不屬於房屋原來的設備,未來搬遷時要拆回,鐵門是債務人已承諾要贈送給他,也要一併帶走,由書記官將他聲明的事項,載明在查封筆錄內。王某如果沒有在場,在拍賣程序結束以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也可以用利害關係人的身分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陳明自己的主張;執行法院對他的聲明異議是不是有理由,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由執行法院來裁定,但執行程序不會因此而停止,該拍賣的物件還是照常要拍賣。
聲明人的異議被執行法院認為有理由,當然會用裁定變更不適當的已經執行程序或執行的方法;如果認為聲明無理由,也是用裁定駁回異議的聲明,對於駁回異議的裁定不服,是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但執行中的程序並不因此而停止。這項救濟的程序用過後,聲明人的主張仍未被執行法院所採納,如再固執己見,認為自己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這時候只有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的規定,對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由法院用判決來解決爭端。
執行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是讓債權人依循各種民事訴訟途徑,實現私權的唯一步驟,所以每一程序的進行,都要依據法律行事。如果債務人仍然有話要說,必須要循聲明執行異議或者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序來主張,千萬不可用自力救濟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小心就會引來刑罰上身!
(本文登載日期為
97年8月28日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作者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國小校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例
案情概述:
基隆○○國小校長陳○○涉嫌利用校長職權自90年5月起,核定聘僱媳婦○○○擔任該校工友,負責校園環境清潔等工作,月領薪資約2萬元;並陳報基隆市政府核備。嗣遭人檢舉陳校長未依規定迴避,任用三親等內親屬,涉嫌貪瀆,經法務部指示基隆市政府政風室組成專案小組查證結果,認定陳校長所為,雖未構成貪污圖利罪嫌,但卻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決罰款100萬元。
案情分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目的,主要著眼於「預防貪瀆」,故其重點並非在於不法所得之多寡,而係在於嚇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之輸送,針對違反迴避規定之公職人員,即由主管機關(監察院或法務部)處以一定之罰鍰。
?旲/span>由於公立學校校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陳女與其媳婦為直系姻親,屬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二親等親屬範圍,基於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陳女不得參與校內和其媳婦有關的人事任用、晉升等決策(本法並非一律禁止與機關首長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均不得在機關內任職,而係在確保公平、公正之原則下,機關首長針對與其具有一定關係之人之任用、升遷、調動或其他人事作業上,應行迴避。本迴避之規定,亦散見於各種法規,如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若違反者,依法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汏/span>本案經政風單位調查結果,即使該工友職缺並非專為其媳婦所創設,又除本項任用外,並查無其他貪污舞弊情事,且其勞務所得僅四十多萬元,並非惡性重大,但該校長在工友之人事任用上,並未迴避其媳婦之甄審作業,致使該項人事任用先天上已喪失公平競爭之原則,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故援引該法第16條:違反第10條第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在於預防貪瀆防止不法利益之輸送,屬於陽光法案之一部,故所列之公職人員,在核定人事案時,只要被任用、晉升的對象,屬本法所列之關係人,則無論是編制內的公務人員,或約聘之非公務人員,均屬「利益衝突迴避」的範疇。凡遇利益衝突事項,無論關係人所獲得的是合法利益如本案所領取之工友薪資),抑或是不法利益,該公職人員都必須迴避;若違反者並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如圖利罪),仍然必須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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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感冒糖漿警語「看不到」?!服用過量易導致腎衰竭、肝衰竭及低血鉀?!
「克x邪,有加海膽、刺五加,我飲30冬同款加勇健」
「甜甜的,效果快,恢復體力也快,友x安 一定安」
這些耳熟能詳的感冒糖漿廣告因為電視台的強力放送之下,充滿人情味又貼近消費者的廣告,總讓人覺得好喝、有用又保健。
近日天氣溫差變化大,感冒人數增加,但有許多人常認為小感冒不需看醫生,因此消費者只要有感冒病痛,認為花個20元買個感冒糖漿來喝就可以舒緩病痛,便宜又方便。
但是,根據國際醫藥服務公司2006年統計,台灣每年感冒糖漿銷售約15億元,以每瓶單價20元計算,國人1天至少喝掉21萬瓶。有人1次喝掉1瓶,去(98)年更有新聞指出一位婦人一天最多可以喝上24瓶感冒糖漿,結果間接引發早發生失智症。
感冒糖漿為藥品非食品,根據藥事法第75條規定,藥物應標示其服用警語及其他注意事項,消基會特抽查市面上感冒糖漿的標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調查時間及項目
2010
年1
月19
日
~2010
年1
月21
日
一、藥事法第75條規定,感冒糖漿應標示:
1.廠商名稱及地址;2.品名及許可證字號;3.批號;4.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5.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6.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7.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二、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綜合感冒劑應標示:
1.用法、用量;2.注意事項;3.警語;4.主要成分應增列之警語調查樣本編號1號「舒可感冒糖漿」、編號2號「克風邪感冒糖漿」、編號3號「抗痛寧感冒糖漿」、編號4號「玉將一陣風」、編號5號「傷風友感冒糖漿」、編號6號「三支雨傘標友露安」、編號7號「免嗽液」、編號8號「明通治痛單」、編號9號「風熱友液」、編號10號「國安感冒糖漿」。
調查結果
一、4件感冒糖漿未依藥事法第75條規定標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編號1號「舒可感冒糖漿」未標示副作用禁忌及注意事項(紙盒未標,購買時未附仿單);編號2號「克風邪感冒糖漿」、編號3號「抗痛寧感冒糖漿」等2年樣本未標示批號;編號4號「玉將一陣風」雖然有標示注意事項,但未標示副作用,依藥事法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9件感冒糖漿警語「看不到」?!
編號1號「舒可感冒糖漿」未標示外,編號2號「克風邪感冒糖漿」、編號3號「抗痛寧感冒糖漿」、編號4號「玉將一陣風」、編號5號「傷風友感冒糖漿」、編號6號「三支雨傘標友露安」、編號8號「明通治痛單」、編號9號「風熱友液」、編號10號「國安感冒糖漿」等8件樣本,都是將警語等注意事項標示在紙盒內面,多數消費者在服用完畢後才發現紙盒內有密密麻麻的一堆注意事項,除非把紙盒解體,不然根本不會注意到。
消基會認為,主管機關應該要求所有成藥都需附上仿單,並應該將所有警語、副作用等相關資訊標示於外盒上,讓消費者可以清楚知悉後,正確選擇。
三、2件感冒糖漿沒有依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分別增列成分警語,草菅人命?!
感冒糖漿的成分大同小異,主要成分為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鹽酸甲基麻黃素dl-Methylephedrine hydrochloride、抗組織胺Chlorpheniramine Maleate、咖啡因Caffeine anhydrous等4樣,而少數感冒糖漿會加入甘草Glycyrrhiza。
這些成分依指示藥品審查基準,應分別增列成分警語,但是編號1號「舒可感冒糖漿」、編號4號「玉將一陣風」卻沒有依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在包裝或依單上增列警語,消費者可能本身有心臟病或高血壓等疾病,若因藥品上沒增列成分警語而服用了,豈不危險?
四、7件感冒糖漿其「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並未依照指示藥品審查基準標示內容標示
編號1號「舒可感冒糖漿」、編號2號「克風邪感冒糖漿」、編號3號「抗痛寧感冒糖漿」、編號4號「玉將一陣風」、編號5號「傷風友感冒糖漿」、編號9號「風熱友液」、編號10號「國安感冒糖漿」等7件感冒糖漿其「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並未依照指示藥品審查基準標示內容標示。
其中「用法、用量」中規定3~6歲適用成人劑量之1/4;3歲以下之嬰幼兒,需醫師診治,不宜自行使用。但是編號1號「舒可感冒糖漿」、編號2號「克風邪感冒糖漿」、編號4號「玉將一陣風」、編號9號「風熱友液」、編號10號「國安感冒糖漿」等5件感冒糖漿對於小朋友的劑量都超過指示藥品審查基準標示的基準,依其標示服用,對小朋友來說都是過量的危險。
消基會呼籲
一、主要成分都有副作用,應於仿單上分別列出「完整」的警語,告知消費者
感冒糖漿中的主要成分其實都有其副作用,過量對身體都是極大的負擔,嚴重甚至可能會導致腎衰竭、肝衰竭、高血壓、低血鉀等,還有成癮性。
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主要是退燒、止痛,可能引發眼睛或皮膚變黃,血尿、血便、異常出血或異常疲倦等。若過量則可能導致肝衰竭及腎衰竭。
甲基麻黃素dl-Methylephedrine hydrochloride:主要是鎮咳、使支氣管擴張以緩解其痙攣,可能引發血壓升高並提高中風危險,過量會導致呼吸換氣困難等,長期使用也有成癮性。
抗組織胺Chlorpheniramine Maleate:主要是抗過敏、流鼻水,可能有嗜睡、降低注意力、排尿困難等現象
咖啡因Caffeine anhydrous:主要是,過量會引起神經緊張、興奮與失眠,且會引起心搏過速,長期使用也有成癮性。
甘草Glycyrrhiza:主要是舒緩疼痛、防倦、提神,過量可能引發高血壓、低血鉀等症狀。(以上資料衛生署網站及本會委員提供)
本次採樣的樣品除了編號1號「舒可感冒糖漿」沒標示外,其餘樣本僅告知消費者「不要服用本藥超過7日」或「避免長期使用」,這二句話並無法讓消費者明白知道長期或過量服用之後,會產生哪些傷害性或副作用,消基會呼籲應在仿單上分別詳細列出各成分的副作用、注意事項及長期、過量服用可能引發的症狀,善盡告知義務,並建立消費者正確的用藥習慣。
二、除仿單外,應在成藥外盒上標示注意事項及警語
消基會認為,除了在仿單上應完整標示外,亦應在成藥外盒上標示注意事項及警語,方便消費者在購買前就可以依照自身的身體狀況,決定是否購買此類藥物。
三、專業醫藥人員應確實指導病患服用感冒糖漿,防止被濫用
早期因為感冒糖漿中含有可待因,具有成癮性,後來衛生署將可待因列為管制藥品,目前的感冒糖漿成分雖然都不是管制藥品,也都在安全範圍內,但是過量並長期服用也會造成傷害,甚至部分成分也具有成癮性,醫院、藥局等醫藥專業人員應善盡專業職責,確實指導病患服用感冒糖漿,勿大量地販售給消費者,防止感冒糖漿被濫用。
四、服用前應多問、多看,並防止過量服用
一瓶20元的感冒糖漿,因為廠商強力、密集的廣告影響,加上購買方便,大多數購買的消費者都不會仔細看清警語並依照說明來服用,甚至有消費者都是一次整瓶喝掉,十分危險,這種服用方式容易造成過量、成癮等狀況。
消費者在服用感冒糖漿前,應該主動詢問專業醫藥人員,並看清楚警語標示及依照其用法用量來服用,防止過量。
這種感冒成藥只能短期服用,不能服用超過7日,若症狀未見改善,就應尋求 醫師協助。
醫學小常識:
腎衰竭:當腎臟因各種疾病的傷害而漸漸失去功能時,稱為慢性腎衰竭。其症狀為疲倦、噁心、高血壓、後因身體無法維持新陳代謝而引發尿毒症。以上症狀若無法用吃藥及飲食控制就必須接受洗腎治療。
肝衰竭:肝衰竭是肝細胞受到傷害而引起壞死損失,造成整體肝臟機能失調,稱為肝衰竭。其症狀為黃疸、容易瘀青或出血、易受感染、敗血症等併發症。
低血鉀:血液中的鉀離子濃度異常低下,將影響人體的心臟血管、中樞神經、消化系統,嚴重會有心肌損傷。(本則資料摘自於消費者基金會)
?旲/span>由於公立學校校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陳女與其媳婦為直系姻親,屬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二親等親屬範圍,基於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陳女不得參與校內和其媳婦有關的人事任用、晉升等決策(本法並非一律禁止與機關首長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均不得在機關內任職,而係在確保公平、公正之原則下,機關首長針對與其具有一定關係之人之任用、升遷、調動或其他人事作業上,應行迴避。本迴避之規定,亦散見於各種法規,如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若違反者,依法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汏/span>本案經政風單位調查結果,即使該工友職缺並非專為其媳婦所創設,又除本項任用外,並查無其他貪污舞弊情事,且其勞務所得僅四十多萬元,並非惡性重大,但該校長在工友之人事任用上,並未迴避其媳婦之甄審作業,致使該項人事任用先天上已喪失公平競爭之原則,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故援引該法第16條:違反第10條第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