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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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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第45期(99年2月份)

※廉政電子報     45992月份

※詐騙手法-新詐術 應徵先繳高檔手機?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公務員收受不正利益,被判貪污確定

※法治教育宣導-我真的有欠稅嗎?

※消費者保護宣導- 瓦斯鋼瓶僅用半年,卻強迫購買?!

※法治教育宣導-連帶保證人,等同債務人

※消費者保護宣導- 簡碼叫車折扣多?5成仍較貴!

165 新詐術應徵先繳高檔手機?

台北連續近10案例

詐騙手法再翻新!民眾循分類廣告打電話謀職,被要求提供指定型號高檔、膠膜未拆封的手機和SIM卡才能錄取,待交出手機後,負責面試的詐騙集團成員即人間蒸發。台北地區近來連續發生近10起案例,檢警正聯手偵緝,並呼籲求職人提高警覺。

歹徒要求高價手機

被歹徒指定型號的手機有兩款,一是「NOKIA 5800」,另一款是「SONY ERICSSON C905」,前者為NOKIA新一代觸控智慧手機,有導航功能,後者則為SONY ERICSSON相關系列產品的旗艦機種,也附導航功能。兩款機今天的網路牌價,都在上萬元。

稱導航功能可隨時找老闆

檢警研判,詐騙集團利用這兩款手機的互動功能,說服求職者如果錄取後,可以利用導航功能隨時找到「老闆」在哪裡,合理化騙手機的說詞,此外,歹徒要求不能將手機盒的膠膜拆封,則是為了一方面可以SIM卡打詐騙電話,一方面可將全新手機上網變賣。

台北市警大安等分局最近連續接獲民眾報案,指被詐騙手機,報案人說,他們看報紙分類廣告找工作,對方約他們在外面見面,強調薪資高、工作輕鬆,但需自備一支指定型號的手機及SIM卡。

被害人想應徵的工作,包括上市、櫃公司董事長小孩的保母、總經理特別助理、標公共工標的投單員,以及大老闆家庭教師等,歹徒一律聲稱職缺少、競爭很激烈,等求職民眾交付手機及SIM卡後,對方即避不見面,他們於是報案。

警方偵訊後,將案子移給台北地檢署偵查,檢察官黃珮瑜、侯靜雯依照被害人指述,傳喚分類廣告刊載手機門號的申請登記人,查出游姓男子、巫姓女子等多人涉有重嫌,游、巫被列為被告偵辦,其中,台南籍的巫女屢傳不到,日前被通緝到案後獲交保處分。

游、巫到案辯稱,他們身分證遺失,可能被「其他」詐騙集團冒用辦手機,不過,檢察官調出兩人的前科表,卻查出他們都是詐欺的前科犯。

我真的有欠稅嗎?

小芳,你看看這張單子,是不是法院寄來的,不知是什麼事?」「媽,別緊張,我看看再說,最近詐騙集團這麼多,也不知是真是假?」「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xx行政執行處通知,奇怪!是什麼單位呀?」「96年度房稅執字第xxxx號,應納金額新臺幣7,838元」「96年度房屋稅都還沒開徵呢!會不會是騙人的?」「小芳啊!我看上面雖然有電話,但還是打104確認後,再打去詢問好了;萬一這張通知是真的,上面還寫依法得拘提、限制住居耶,好像很嚴重。」

  執行處:「喂!xx行政執行處禮股您好,請問有什麼事可為您服務嗎?」

  小芳:「喔!我收到一張通知書,想確認一下是不是真的?」(小芳心想服務態度還真不錯,很有禮貌)

  執行處:「您收到的應該是傳繳通知書,請問上面有看到案號嗎?」

  小芳:「有,96年度房稅執字第xxxx號,可是96年度的房屋稅又還沒開徵。」

  執行處:「是這樣的,經由電腦查詢,您的確有這筆欠稅,麻煩您看一下通知書案號右邊是不是有欠稅年度:95年」

  小芳:「對耶!是寫95年,這樣我好像記起來了,是有這麼一回事,去年太忙了,忘記去繳。不過上面金額怎麼這麼多?滯納金新臺幣1,022元又是什麼?」

  執行處:「是您當初忘記繳納,遭稅捐機關依法加徵上限15%的滯納金,所以勸您,以後遇到政府開徵各項稅金時,一定不要忘了按時報繳,免得逾期還要被罰,多繳錢划不來啦。」

  小芳:「謝謝,我了解了,我會儘快找時間處理一下。」………

  以上情景,幾乎天天都看得到在各執行處上演,民眾不了解何謂執行處?不清楚欠稅()的內容,心存疑慮。所以,您知道嗎?各地行政執行處是於民國90年成立,將原由法院強制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案件,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而根據統計,計算90年成立至964月份為止,各執行處在有限之人力下,已終結了2,637萬餘件之執行案件。另外,您收到看不懂的通知書嗎?怕被詐騙集團騙嗎?不清楚有無欠稅嗎?沒關係,記得去電確認清楚,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目前雖僅有四百六十餘人,但均會耐心地解釋清楚,並在法令准許之範圍內,為您儘速辦理各項業務,協助您解決問題。

(作者現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統計主任/施乃萍

連帶保證人,等同債務人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桃園縣有一位黃姓男子,替一家名為東漢邦公司作連帶保證人,於90年間委託一名羅天生的人向石門農田水利會租用位於楊梅鎮幼獅工業區附近一口溜地養魚,卻在承租的池塘內陸續濫倒銅汙泥的有害廢棄物,害得出租人石門農田水利會事後花了將近一億元的費用,僱人清除銅污泥,在前年8月間才告清除完畢;後來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損害賠償清除污泥支出的費用。官司雖然獲得勝訴,但債務人東漢邦公司早已脫產,無從實現勝訴的判決,只換得一紙法院給予的債權憑證,只好改向承租人的連帶保證人黃姓男子求償,最近桃園地方法院也判決黃姓男子要賠償出租人九千九百多萬元。水利會已聲請法院對黃姓男子部分財產進行查封。這位黃姓男子向採訪的記者訴苦說:自己有夠倒楣!目前因經商失敗,家中並無積蓄,妻子又患有肝病,連要上訴的費用都難以籌措,希望法院能還給他公道!

  從旁觀者的立場來看這則新聞,大呼倒楣的該是出租溜地供人養魚的石門農田水利會,而不是這位身居承租人東漢邦公司連帶保證人的黃姓男子。為什麼要這麼說呢?就得自民法的連帶之債的相關規定說起:

  這位向媒體記者嗆聲自己有夠倒楣的黃姓男子,雖然說了一大堆令人同情的家庭不幸遭遇的話,其實他所說的都是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後發生的家庭變故,當然動搖不了法律上有關當初成立連帶之債的規定;承審法官縱然對他的家庭變故存有側隱的心,也不可能作出免除他連帶債務責任的違法判決,除非債權人的石門農田水利會同意免除他的連帶債務。因為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據事實,才能適用法律。黃姓男子向記者說的話中,並沒有否認他做了東漢邦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只是說他明明已表示過放棄擔保,法官卻認定他沒有放棄,因而說他自己「有夠衰」而已!

  其實黃姓男子是錯怪了承審的法官,因為民法中並沒有所謂「連帶保證人」這個名詞的相關規定,在民法的債編中,只有「連帶債務人」與「保證」兩種制度;保證契約中的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的規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而無效果以前,保證人可以拒絕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一般債權人覺得這法條的規定對他們求償債權非常不利,通常都會要求保證人在書面契約中表明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拋棄了先訴抗辯權以後,債權人就不必等待對主債務人執行而無效果才能對保證人求償。

  由於保證人畢竟不是債務人,在民法中還是擁有一些保證人的權利,執行起來縛手縛腳。債權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在書面契約的保證人之上,冠上「連帶」兩個字,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常見的「連帶保證人」;在契約自由與當事人都同意之下,把「連帶」二字明示在「保證人」之上,這是法之所許。但是「保證人」之上有了「連帶」兩字以後,保證人的地位在所訂的契約中就消失於無形,取代的是民法第272條第1項所規定的「連帶債務人」的身分。什麼是連帶債務人呢?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的成立,依這條文的意旨來看,第一、連帶債務的成立債務人必須是二個人以上的多數人,單一的債務人本來就要對自己的債務負責,自無從成立連帶債務。第二、必須要有「明示」的表示,也就是很明白地告訴債權人,自己願意與另一債務人或者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起連帶責任。

  只是悶聲不響用默示的方法是不會成立連帶債務的;向銀行借款的債務人,銀行預先印好的空白契約書或者借據都印有「連帶保證人」的文字,要替借錢的債務人作保,只要在連帶保證人的文字下蓋上印章或者簽上自己的大名,就成了標準的明示「連帶保證人」。另外連帶債務人的成立,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也可由於法律的規定,像兩位保證人同時替同一位債務人作保,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間,依民法第748條的規定,便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不必再有明示的表示。

  連帶債務對債權人來說,真是好處多多,因為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依新聞報導的案例事實來說,出租人的水利會原先告的是承租人東漢邦公司,雖然告贏了因其沒有財產,只拿到一紙「債權憑證」,才回過頭來告這位黃姓連帶債務人。其實依上面引述的第273條條文,債權人是可以連同連帶債務人一起告,可以節省不少民事訴訟的裁判費;打贏官司以後,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可以再對另外一位連帶債務人來執行。在連帶債務未消滅以前,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因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無財力而消失!

  (本文登載日期為 97102,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作者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

公務員收受不正利益,被判貪污確定 ?

壹、案情概述: 甲係某機關技佐,負責水污染防治及稽查業務,八十二年間,A公司因環保單位稽查廢水排放不合格,經該機關裁處限期改善,甲明知A公司未確實改善廢水排放問題,若由其他稽查員前往複查,未必能獲判合格,竟為圖A公司之不正利益,乃單獨至A公司外圍水溝採樣送驗,經判合格,使A公司免除每次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處罰,甲並因此連續接受A公司負責人招待至地下酒家尋歡作樂,每次消費約一萬元。案經人檢舉,並經檢調單位偵結,移送地檢署提起公訴,經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判處甲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

二、研析:一般公務員對於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賄賂」均甚瞭解,惟對於「不正利益」則常有許多誤解。依法院之見解,所謂「不正利益」,係指賄賂以外,足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言。如招待飲食、嫖妓、跳舞、介紹職業、設立債權、免除債務及其他一切不正之報酬等均屬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此法雖為所有公務員瞭解,但仍有少數不肖公務員視若無睹,或誤認「賄賂」係僅指經濟上有形之利益,對於承辦之業務往往接受廠商宴飲招待,而遭法律制裁,因而被判處徒刑,身陷囹圄,是以意圖僥倖之公務員當知所警惕。

瓦斯鋼瓶僅用半年,卻強迫購買?!

<> <> 先生多年前向瓦斯行購買3個瓦斯鋼瓶,並付押金各1000元,後因不再使用,要求瓦斯行回收並退回押金,但瓦斯行只願意各退100元的押金,先生無法接受,憤而向消基會申訴。

據了解,消費者如果因為租屋等短期需求而向瓦斯行購買瓦斯的時候,瓦斯行除了要求消費者支付瓦斯費用之外,還必須支付所謂的「押瓶費」。

經調查,押瓶費(押金)的金額從1,2001,500元不等,而部份的瓦斯行則會要求消費者直接購買瓦斯鋼瓶,費用從1,2001,600元不等。 而若消費者在1年內搬家或不需要瓦斯時,瓦斯行只退1001,300元的押瓶費(押金),甚至是不願意退費;超過1年以上者,則多要求消費者直接買斷瓦斯鋼瓶,最後只剩下100元左右的回收費而已!

為瞭解瓦斯鋼瓶的租用收費與退費情形消基會特於12月初,在北高兩市進行調查,以瞭解狀況。

調查時間

98121 98122

調查對象及內容

調查方式;針對台北地區及高雄地區各5家瓦斯行,以電話訪問的方式詢問押金的收取及退費方式。

調查對象;分別為編號1號「玉生煤氣」、編號2號「世宏瓦斯」、編號3號「五福煤氣」、編號4號「合順瓦斯行」、編號5號「金隆煤氣」、編號6號「好厝邊瓦斯」、編號7號「勝利煤氣」、編號8號「龍洲瓦斯」、編號9號「寶成瓦斯」、編號10號「全隆煤氣」等10家。

調查內容;以消費者住家於3樓,想要短期使用或購買 16公斤之液態瓦斯:

1. 短期使用分別為使用1個月內、6個月內及1年內退鋼瓶之押金退費方式。

2. 16公斤瓦斯費用及購買瓦斯鋼瓶的費用以及未來是否回收瓦斯鋼瓶。

調查結果

調查發現,目前的瓦斯行大多要求消費者以買斷的方式購買瓦斯鋼瓶,不提供消費者長期租用,而在商議下,僅願意提供短期(時間長短各家認定不同,能源局認為一年還算短期)使用並要求消費者支付押金,而押金費用多以瓦斯鋼瓶的價格為基準。

一、       各家租期不同,而鋼瓶的押瓶費在1,2001,500元不等

除了編號10號「全隆煤氣」完全不提供短期租用外,編號1號「玉生煤氣」只有1個月的使用時限;而編號2號「世宏瓦斯」、編號3號「五福煤氣」、編號4號「合順瓦斯行」等3家只有3個月的時限;編號5號「金隆煤氣」、編號6號「好厝邊瓦斯」、編號7號「勝利瓦斯」等3家可提供至1年的使用期限,而提供短期租用瓦斯鋼瓶的押金費用在1,2001,500元不等。

而編號8號「龍洲瓦斯」、編號9號「寶成瓦斯」2家業者表示不提供消費者短期使用押金的方式,但若消費者要求,可商議提供1年期以內的租借。

  二、40%的瓦斯行要求半年以上的使用者需買斷瓦斯鋼瓶

消費者若只使用半年期,40%的瓦斯行則要求消費者買斷瓦斯鋼瓶,分別為編號1號「玉生煤氣」、編號2號「世宏瓦斯」、編號3號「五福煤氣」、編號4號「合順瓦斯行」。

三、 僅使用1個月就要扣部份押(租)金,不合理

消費者若使用1個月欲退瓦斯鋼瓶,編號7號「勝利瓦斯」必須扣除押金50元(1個月扣50元,2個月扣100元,以此類推至一年期)的費用;編號8號「龍洲瓦斯」需要扣除押金300元(一年期扣500元)。

此外,業者還有一個收費名目,編號6號「好厝邊瓦斯」、編號9號「寶成瓦斯」要求使用1年瓦斯鋼瓶的消費者,必須扣300元押金,名之為「檢驗費」。

四、 16 公斤 的瓦斯費用南北大不同,價差170

消費者購買 16公斤的瓦斯鋼瓶,費用在1,2001,600元不等;而 16公斤的瓦斯費則南北差異大,費用在570740元不等,價差170元!

因為桶裝瓦斯為寡佔的特許行業,消基會認為,主管機關應定期依照中油公告之牌價表及各地區之情況加以列管,並供消費者查詢。

  五、70%的瓦斯行回收鋼瓶只給消費者100200元不等的回收價

另外,消費者花了1,2001,600元不等的費用購買瓦斯鋼瓶,之後若不需要,想請瓦斯行回收購買的瓦斯鋼瓶,只有編號5號「金隆煤氣」、編號6號「好厝邊瓦斯」、編號10號「全隆煤氣」等3家業者願意依消費者使用年限按比例回收,其餘7家業者回收價卻只有100200元不等。

消基會呼籲

一、業者應完全提供瓦斯鋼瓶,僅能收取押瓶費並於消費者退還鋼瓶時全額退還

消費者購買的是鋼瓶裡的瓦斯,因為業者無法提供原瓶罐裝的服務,所以業者必須準備足夠循環使用的鋼瓶供消費者使用,並應確保鋼瓶的安全。

消基會認為,瓦斯鋼瓶是業者的生財和盛裝工具,且能一再回收使用,在現行制度下,瓦斯鋼瓶的定期檢驗亦應由業者負責,所以瓦斯鋼瓶理應由業者負責提供,瓦斯行要求民眾買斷鋼瓶,著實不合理。

消基會認為,瓦斯鋼瓶對消費者來說並非消費耗材,不管長期或短期,業者均應提供瓦斯鋼瓶,為避免消費者因不需要時任意棄置,可於提供時收取適當的押瓶費,並在消費者退還時將押瓶費全數退還,不該要求一般民眾買斷瓦斯鋼瓶,造成後續處理瓦斯鋼瓶的問題。

二、應立即規劃瓦斯鋼瓶使用規章,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目前對於消費者購買瓦斯及使用瓦斯鋼瓶沒有一定的強制規範,導致各家業者自訂規定,產生市場規則的混亂,消基會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出桶裝瓦斯管理規章,規範瓦斯鋼瓶使用的押金收取及退瓶規則。

三、消費者在購買瓦斯時應檢查瓦斯鋼瓶的檢驗卡及索取收據等資料,避免日後退桶的困擾

若消費者遇到瓦斯行不願回收,或回收時要收費,表示該瓦斯行可能不願回收逾期空瓦斯鋼瓶,以避免增加處理成本,甚至將其處理費用轉嫁至消費者身上,故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在處理不用的空瓦斯鋼瓶時,應要求原租用(購買)的瓦斯行回收,如果原瓦斯行不願回收,可向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或當地消防局申訴,要求處理。

另外,消費者收到瓦斯鋼瓶時,應先檢查瓦斯鋼瓶的檢驗卡有無過期,若有,應立即退貨,並向當地消防局檢舉。

由於目前各家瓦斯行的收費不一,消費者在購買液態瓦斯時,最好多比較,並應詳細詢問業者瓦斯鋼瓶的使用方式及費用,且索取收據等書面憑證。而無論向業者租借或買斷,更須了解日後空瓶的處理方式,以避免日後退瓶的困擾。

簡碼叫車折扣多?5成仍較貴!

『電話進線,全日滿百以上七折』

『簡碼叫車,超值七折』

計程車隊業者祭出簡碼叫車服務,大打價格割喉戰?!現在在大街小巷穿梭的計程車,大多隸屬於各大計程車車隊,而計程車車隊為了在過於飽和的市場中獲利,開始提供簡碼叫車服務,還搭配電話進線的折扣優惠來吸引消費者,無論是七折或是八折,價格的下降都增加了消費者搭乘計程車的意願。

業務繁忙的小寶因此深受折扣的吸引,於是開始使用電話叫車的服務;然而,小寶卻發現一通叫車電話,告知上下車地點加上等待派車的時間竟要將近230秒,轉換成費用要15元!看似划算的折扣戰,實際上未必真如消費者所想;業者主動提供簡碼服務,但是卻利用其通話時間來獲利,與折扣相抵之後,消費者不僅沒有優惠,甚至有可能花更多錢。

調查項目:

以北北基地區有提供簡碼叫車服務的計程車車隊為樣本,了解各簡碼所需支付的費率,並實際撥打測試該叫車服務所需花費的時間。同時調查各業者所提供的叫車折扣,比較折扣後金額加上消費者使用簡碼叫車所產生的電信費用,是否仍較原始金額便宜。

調查樣本分別為:編號1號「賓樂計程車」、編號2號「友好計程車」、編號3號「台灣大車隊計程車」、編號4號「優良計程車」、編號5號「志英計程車」、編號6號「泛亞計程車」、編號7號「大都會計程車」、編號8號「新生活計程車」、編號9號「蓮花計程車」、編號10號「台北衛星計程車」,共10家。

調查時間:

2009/12/16 2009/12/22

調查結果(詳見附表):

一、 簡碼叫車每秒鐘0.1元~0.12元,100%於撥通後告知

調查結果顯示,抽樣的車隊中,100%都有在撥通電話之後告知費率,而費用介於0.10.12元之間;撥通後說明費率的語音約10秒,其中有70%7家)業者提供通話前10秒免費。

然而,剩餘30%3家)業者並未提供前10秒免費,消費者僅聽取費率說明就要開始付費,分別為:編號1號「賓樂計程車」、編號4號「優良計程車」、編號7號「大都會計程車」。

二、        簡碼叫車時間差距最大2.5倍,60%需花費10元以上

實際撥打簡碼叫車電話,測試各家業者完成叫車服務需花費的通話時間,有3家(30%)超過2分鐘,分別為:編號1號「賓樂計程車」、編號2號「友好計程車」、編號3號「台灣大車隊計程車」。

其餘7家(70%)則需花費12分鐘之間,分別為:編號4號「優良計程車」、編號5號「志英計程車」、編號7號「大都會計程車」、編號6號「泛亞計程車」、編號8號「新生活計程車」、編號9號「蓮花計程車」、編號10號「台北衛星計程車」。

手機撥打簡碼叫車時間最長(賓樂:228秒)與最短(台北衛星:60秒)的業者,相差了2.5倍;其中「台北衛星計程車」在確認搭車地點之後,消費者可先掛斷電話,1分鐘後再由業者回撥告知車號,消費者可不必負擔等待時間的費用。

以各家提供的電信費率換算成金額後,有6家(60%)須繳付10元以上,分別為:編號1號「賓樂計程車」、編號2號「友好計程車」、編號3號「台灣大車隊計程車」、編號4號「優良計程車」、編號5號「志英計程車」、編號6號「泛亞計程車」。

若是撥打市話叫車服務業者,以遠泰計程車為實測對象,則需42秒即可完成叫車,與時間花費最長的賓樂計程車(228秒)相比,秒數相差了約3.5倍!

三、「全日滿百以上七折」等於超過一百的部分才有打折?43%車隊業者網站廣告文字引人錯誤

調查發現,有7家在網站中刊登電話叫車優惠廣告,其中3家(占43%)分別刊登的廣告內容為「全日滿百以上七折」、「電話叫車全日八折」、「加入會員全日叫車七折」;但是實際上卻是超過100元或70元的部份才有打折,而非跳表金額直接折扣,分別為:編號1號「台灣大車隊計程車」、編號9號「賓樂計程車」、編號10號「優良計程車」。

其餘4家有刊登廣告之業者均有註明實際折扣方式,或是真實以跳表金額作折扣。

四、看似划算,加上電信費用後,50%較原始跳表金額昂貴!

另有30%業者叫車失敗根據台北市公共運輸處的資料,2007年台北市計程車駕駛平均每天載客14.5趟,平均一天營收1754元,可知計程車司機平均一趟車資約為120元;因此假設消費者於日間利用簡碼叫車,跳表車資為120元,試算叫車時間所產生的電信通話費用與業者提供的折扣數,來比較對於消費者來說,電話叫車是否真的有折扣!

折扣金額算法:假設小寶搭乘台灣大車隊,實際跳表金額為120元,而台灣大車隊的折扣方式為超過100元的部分打七折,因此折扣金額為100+20*0.7=114元;若搭程新生活計程車則為跳表金額直接打八折,折扣金額120*0.8=96元。

折扣後金額加上電信通話費用之後,與原始跳表金額120元相比,有5家(50%)較原始金額還要昂貴!分別為:編號1號「賓樂計程車」、編號3號「台灣大車隊計程車」、編號5號「志英計程車」、編號7號「大都會計程車」、編號9號「蓮花計程車」。

另外,有3家(30%)業者以附近沒有可調派的車子等理由,表示無法派車,消費者花了手機費卻仍叫車失敗,只好再花錢打電話叫其他家的計程車;分別為:編號1號「賓樂計程車」、編號2號「友好計程車」、編號5號「志英計程車」。

消基會呼籲:

一、叫車時間差距大,車隊業者缺乏效率的作業時間不應由消費者花錢買單,撥打簡碼電話費率應設收費上限

依調查結果,叫車時間最長(228秒)與最短(60秒)的業者,相差了2.5倍;與僅提供市話叫車服務的時間相比,更是相差3.5倍,顯見部分時間是車隊業者自身缺乏效率的作業時間,消費者既要花時間等待,還要花錢買單,明顯不合理!

因此,消基會認為,此類付費簡碼服務應設定收費上限;客服人員接起至消費者說明完叫車地點的這段時間可收費,依本次調查結果,收費時間應設定以60秒以下為限,但是等候業者派車的時間並不是消費者可以掌握的部份,若是業者有意拖延,消費者也無法控制,則這段時間的電信費用應由業者負擔,避免業者以其他方式增加通話時間,致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同時,簡碼叫車電話系統亦應主動揭露該項服務可能需要的作業時間,由消費者決定是否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二、業者於廣告、車體刊登折扣資訊,應完整告知簡碼費率、折扣方式等資訊,不應利用文字遊戲,令消費者誤解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部分業者在網頁以及車體刊登電話叫車的優惠折扣,寫上「車資滿百以上七折」等廣告文字吸引消費者;假設跳錶車資為150元,消費者以為滿百後車資打七折,因此預期只要付105元(150*0.7),然而,卻在結帳之後,被司機收取135元(100+50*0.7),才發現原來是車資滿百後,超過一百的部分才有七折優惠!

消基會認為,業者應於廣告中(包括網頁、計程車車身等處),明確標明簡碼叫車的費率與確實的折扣資訊,不應利用文字表述的模糊,令消費者產生誤解。

三、消費者可事先詢問相關費用的收取,與業者提供的折扣方式,以選擇較為有利的服務

業者提供的優惠活動透過廣告文字的描寫令人心動,但是實際上卻未必如消費者所想的划算,折扣的算法略有不同,消費者需繳付的費用也就不同;因此,提醒消費者仍可事先詢問相關費用的收取方式與折扣方式,選擇較為划算的服務。

(以上二則資料摘自消費者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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