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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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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第042期(98年11月份)

※廉政電子報     429811月份

※詐騙手法-詐欺集團非法吸金 全國大搜索

※法治教育宣導-我真的有欠稅嗎?

※貪瀆不法宣導-檢抓弊:不讓烏來變 小林

※消費者保護宣導- 室內面積、公設分別計價 隔靴搔癢!?消基會主張房屋買賣應接軌國際 以室內面積計價

※貪瀆不法宣導-書記官涉收賄 檢調 搜索約談

※消費者保護宣導- 忘記繳卡費 按循環利率20%計收利息 違法!?

詐欺集團非法吸金 全國大搜索

檢警接獲檢舉指有詐欺集團刊登廣告,吸引投資客挹注資金購買專案,宣稱可快速獲利及回本,檢警認為,集團買空賣空,非法吸金坑殺民眾,不法獲利可能逾數百萬元,上午發動全國性搜索,在40餘可疑辦公處所搜索,全案依違法銀行法、詐欺罪偵辦。

檢警認為,詐欺集團行銷手法類似二十多年前的「鴻源吸金案」,犯罪態樣皆是鼓吹投資人購買專案,給予高額報酬,但卻未實質發行基金產品或有價證券,至於詐騙範圍有多廣,下午搜索完畢後可明朗化。

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陳淑雲上午親自帶隊,指揮司法警察單位、檢察事務官在台北縣、市、台中以北地區共40多處地點搜索,同步約談涉案人,由於跨區偵查,檢察官事先知會士林、板橋地檢署等司法檢察機關。

金門地檢署日前接獲檢舉,指看了部分非主流媒體的投資專案廣告,業者宣稱投資後一、兩週內可迅速獲利,事後非但索討分紅無下文,要索回本金,業者也相應不理,檢舉人持廣告刊物的聯絡方式報案,金門地檢署認為事涉全國性犯罪,移由台北地檢署統一事權偵處,今天發動偵辦。

檢方根據檢舉人指控規畫大規模偵查,據了解,至中午為止查扣一批犯罪證物,部分涉案人到案辯稱不知涉嫌違法,由於確有投資客舉證資金遭到套牢,檢方認為全案至少涉及違反銀行法、詐欺等罪嫌,最快下午複訊後,會對涉案人作強制處分。 2009/08/26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檢抓弊:不讓烏來變小林

台北縣烏來鄉南勢溪畔的日月光溫泉山莊,業者向鄉公所低價承租,先經營砂石場,再以餐館名義續租,卻大規模興建溫泉山莊違規營業,台北地檢署昨天依圖利罪嫌,起訴前鄉長張雲龍等四名官員。

承辦檢察官郭麗娟昨天說:「絕不讓烏來成為第二個小林村,日月光溫泉山莊就在南勢溪畔啊!」她認為烏來是台北縣唯一的原民鄉,張雲龍等人應體認大自然破壞易、恢復難,卻濫用行政裁量權圖利業者,請法官從重量刑。

日月光溫泉山莊由烏來溫泉協會理事長林茂英經營。十年前,日月光就被台北縣河川局認為侵占河川地,但鄉公所違法續租,檢方將另案追查業者有無違反水利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起訴書指出,六十三年至六十九年,林茂英向烏來鄉公所承租十筆原住民保留地,經營砂石場;八十七年租約到期,林申請續約經營餐館,卻斥資三千萬元興建溫泉山莊。由於用途不符,續租案被退回,但業者繼續經營。

九十五年張雲龍當選烏來鄉長,明知日月光是位於保護區的違建,仍指示產經課代理課長林文榮幫忙。當時觀光課長劉建民發現會勘照片未拍到砂石機具,擔心被發現不符續租用途,林文榮還通知林茂英的兒子搬來砂石機具補拍照。

縣府原民局承辦人蕭世楠收到鄉公所同意續租的函文後,涉嫌隱匿之前縣府駁回的公文,簽文指「企業變更部分營業項目,已獲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誤導局長同意續租案,鄉公所就和林茂英簽訂從九十六年起長達九年的續租合約。

檢方說,日月光月租只付鄉公所數萬元,而獲利可觀,認定自九十六年二月續約,到九十七年八月查獲,張雲龍、林文榮、劉建民、蕭世楠四官員圖利業者六百七十五萬元,但未查出有行收賄,因此未起訴業者。

林茂英昨天喊冤說,南勢溪畔的溫泉業者,都是向烏來鄉公所承租土地,並無獨厚日月光,而全國山地鄉原住民水資源保留地,溫泉會館都以「餐廳」名義申請,也非只有日月光如此。前鄉長張雲龍手機關機,記者無法聯繫上他。

烏來鄉代理鄉長朱子孟表示,八八水災經驗慘痛,烏來六十九家溫泉業者,有不少在南勢溪畔,擔心豪雨來襲,恐不堪設想。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張祐齊/台北報導

書記官涉收賄 檢調搜索約談

台北地方法院退休科長翁自清、現任書記官楊响福被檢舉在處理債權分配案件時收賄,協助債權廠商新祥記工程公司虛增2億元債權金額,希望取得較多分配款,檢調昨天搜索、約談新祥記董事兼會計羅淑莉到案調查 。

檢調懷疑新祥記工程公司負責人鄭中平是透過已退休的台北地院科長翁自清牽線關說,再由自己帳戶內提領數10萬元交付書記官楊响福等人,昨天搜索新祥記公司及鄭、翁、楊等14個處所,查扣相關證物。新祥記以經營砂石採運業務聞名,鄭是實際負責人,檢調單位並懷疑鄭另涉他案,深入調查中。

承包台北捷運新店及板南線部分路段的得盛營造公司,93年間與轉包廠商有資金糾紛,轉包廠商向台北地院聲請扣押8000萬元工程款,由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楊响福承辦債權分配。

檢調單位接獲檢舉,指債權廠商之一的新祥記工程公司實際負責人鄭中平,為了獲取更多分配款,涉嫌行賄楊响福,由楊虛增債權金額,將新祥記的債權從3億元擴增到5億元。

雖然,台北地院在接獲檢舉後指派另名書記官承辦,重新清查後依實際比例分配債權,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郭麗娟認為有進一步調查必要,昨天指揮調查局北機組搜索。檢調不排除約談翁自清、楊响福到案說明。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表示,尊重檢察官辦案職權,一定會依法處理。黃表示,幾年前曾接獲當事人檢舉該院在處理得盛營造公司的債權分配問題時,書記官涉嫌收賄,虛增債權,讓特定人士獲利,法院調查後發現有異,緊急追查並進行補救措施,政風單位調查後,在96年主動移送檢方偵辦。

2009/10/02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熊迺祺、蕭白雪/台北報導)

我真的有欠稅嗎?

小芳,你看看這張單子,是不是法院寄來的,不知是什麼事?」「媽,別緊張,我看看再說,最近詐騙集團這麼多,也不知是真是假?」「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xx行政執行處通知,奇怪!是什麼單位呀?」「96年度房稅執字第xxxx號,應納金額新臺幣7,838元」「96年度房屋稅都還沒開徵呢!會不會是騙人的?」「小芳啊!我看上面雖然有電話,但還是打104確認後,再打去詢問好了;萬一這張通知是真的,上面還寫依法得拘提、限制住居耶,好像很嚴重。」

  執行處:「喂!xx行政執行處禮股您好,請問有什麼事可為您服務嗎?」

  小芳:「喔!我收到一張通知書,想確認一下是不是真的?」(小芳心想服務態度還真不錯,很有禮貌)

  執行處:「您收到的應該是傳繳通知書,請問上面有看到案號嗎?」

  小芳:「有,96年度房稅執字第xxxx號,可是96年度的房屋稅又還沒開徵。」

  執行處:「是這樣的,經由電腦查詢,您的確有這筆欠稅,麻煩您看一下通知書案號右邊是不是有欠稅年度:95年」

  小芳:「對耶!是寫95年,這樣我好像記起來了,是有這麼一回事,去年太忙了,忘記去繳。不過上面金額怎麼這麼多?滯納金新臺幣1,022元又是什麼?」

  執行處:「是您當初忘記繳納,遭稅捐機關依法加徵上限15%的滯納金,所以勸您,以後遇到政府開徵各項稅金時,一定不要忘了按時報繳,免得逾期還要被罰,多繳錢划不來啦。」

  小芳:「謝謝,我了解了,我會儘快找時間處理一下。」………

  以上情景,幾乎天天都看得到在各執行處上演,民眾不了解何謂執行處?不清楚欠稅()的內容,心存疑慮。所以,您知道嗎?各地行政執行處是於民國90年成立,將原由法院強制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案件,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而根據統計,計算90年成立至964月份為止,各執行處在有限之人力下,已終結了2,637萬餘件之執行案件。另外,您收到看不懂的通知書嗎?怕被詐騙集團騙嗎?不清楚有無欠稅嗎?沒關係,記得去電確認清楚,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目前雖僅有四百六十餘人,但均會耐心地解釋清楚,並在法令准許之範圍內,為您儘速辦理各項業務,協助您解決問題。

(作者現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統計主任/施乃萍

室內面積、公設分別計價 隔靴搔癢!?消基會主張房屋買賣應接軌國際 以室內面積計價

多年來消基會不斷的呼籲主管機關重視檢討虛坪灌水等不合理問題,終獲監察院重視提案調查,並於 93通過糾正案,逼得主管機關內政部不得不予以重視,而內政部長江宜樺於9/16日表示,內政部預計半年內提案修法,要求建商在售屋標價時,必須將實際居住的「主建物」,和沒有居住機能的「附屬建物」和「公共設施」面積分別標示清楚,各依建造成本列出價格。事實上,消保會於953月至內政部考核消保業務時,早已建議各項附屬建物應有面積表示,並要求增列各項附屬建物之面積,因此在日前( 98/08/31)修訂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即已決議列入修訂,並非因監察院的糾正後始提出的改正措施,且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研修,自95年迄今亦已近4年,時間延宕是過失,不是功勞!此外,內政部江部長似還有未進入狀況之嫌,因為監察院糾正之重點在於虛坪太過浮濫,「主建物」、「附屬建物」和「公共設施」分別標示及標價,只是在充分揭露資訊透明化而已,只要在預售屋契約中明載即可,與提案修法無涉。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消基會鄭重籲請主管機關,登記面積應與建管之執照面積採同一計算標準,且房屋買賣僅能依「室內面積」計價,因此,對目前房市不合理之情況,消基會要求對於非室內面積之相關法規不應收費:

(一)室內、公設分別標示面積、列出價格,並無法解決虛坪浮濫問題!

分別計價技術困難,尤其地下室價格(高營建成本)與一般建物同以坪數計價販售,相對偏高,又計入公設,顯有偏頗,因此如何計價與分別計價是形式分配價格,無法解決虛坪過於浮濫的問題。

(二)公平會委員應在建商廣告中訂定公設比的明確定義

業者廣告常以「公設比○○」、「超低公設比」來吸引顧客,但「公設比」究竟是什麼跟什麼比,法律並無定義,任由業者自行作法來隱藏公設,常使消費者陷於錯誤,因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有必要在預售屋廣告規範中訂定公設比之定義及合理的公設比計算基準,以資規範。

(三)虛坪太多,應在六個月內完成檢討改進

1. 主建物牆壁厚度也計入室內面積,增加虛坪

對於公寓大廈的牆壁所佔面積,消費者明顯使用不到,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定,測量面積卻是以牆壁外緣為界,未以牆內緣計算使用面積,牆壁厚度增加虛坪,顯不合理。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基於實際使用管理之目的,限制「公寓大廈主要樑柱、承重牆壁等」應為共用部分而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並規定不得供做專有部分,故一定為共有,但依第56條第3項規定卻以牆壁外緣為界,將牆壁測繪登記為專有,明顯互為衝突,亦增加虛坪,應儘速改依牆內緣計算面積。然而,營建機關職司建築物之使用管理,建物測繪與登記既非其權限與職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顯然逾越其職掌,應予刪除。

2. 地政司圖利建商,大幅增加虛坪的登記,應立即修正「附屬建物」測量登記方式

對購屋者沒有任何使用功能的「屋簷」與「雨遮」,目前均屬於登記範圍,也因為總樓地板面積主要是建商計算總工程造價款的認定方式,因此消費者面臨未使用的地方也被列入計價範圍,讓業者有灌虛坪的機會!目前建築技術規則中規定,建物的面積是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為準;但登記機關卻依物權及於物的「外緣」原則,採「就其合法之權利範圍及位置」加以測繪計算,且包括牆壁外之陽台、平台,甚至「屋簷、雨遮」,如有計入樓地板面積的「露台、花台」,亦得辦理轉繪登記,因此對於附屬建物,消基會要求地政司應立即檢討修正「附屬建物」之測量登記方式,將消費者無法使用、未使用的部分,全部不應列入登記與計算,更不能容許業者販售!

3. 營建署應立即縮減不計入容積之項目

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設有許多可以不計入建築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例如:「陽臺」、「屋簷(2m)」、「雨遮」、「花臺(1m)以內」、「透空之遮陽板(2m)以下」、「露臺或法定騎樓」、「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等。這些得免計入容積(即樓地板面積)檢討的空間,就變成業者向消費者增加虛坪,圖利的空間,必須嚴予規範,以免損及消費者權益,因此,營建署應速檢討建管法規中之「不計入樓地板面積」所涵括的範圍、項目,並儘速公告,讓消費者知悉!

     4.任由建商訂定公設之分配,造成建商灌虛坪,應儘速改進。

公設如何分配,關係消費者權益甚鉅,現行法令卻任由建商自行訂定,並分配給消費者,如地下室停車位,早期全部分給每一車主,現在則縮淢車位面積分配給全部屋主,甚至包括未買車位的消費者,也必須分配車道面積,實不合理,此等作為均造成虛坪浮濫,應儘速改進。

(四)正本清源國際接軌,房屋買賣應以室內面積(即主建物)計價

由於台灣目前現行房屋交易習慣,是以建物「登記面積」作為計價基準,公共設施、附屬建物與主建物的價格並無分別,因此,附屬建物或共用部分面積增加,消費者就必需增加額外的負擔;反觀外國登記方式(如日本、中國)僅以主建物做為計價基準,因此台灣現行登記面積的基準應與國際接軌,改以室內面積計價才是!

消基會呼籲:

房屋買賣應統一交易原則 消基會認為,房屋買賣應保護消費者權益,並力求公平,而94 07 月22 大法官會議釋字600號(註)解釋亦已提出呼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用部分之認定、權屬之分配及應有部分之比例、就登記權利於當事人未能協議或發生爭議時之解決機制等,於土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未設明文,本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有未周,應檢討改進,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

同時,依消保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因此,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於修法時,除了應以「牆內緣」計算面積外,尚應將附屬建物面積予以扣除,以俗稱「室內面積」之主建物面積為計價基準,始臻合理、真實反映房價,並與國際接軌。

忘記繳卡費 按循環利率20%計收利息 違法!?

小姐未收到信用卡帳單,但於某月10日接獲銀行電話要求消費者於同月22日前繳款,並回電確認無誤,但同時下午卻接獲客服緊急告知已逾繳款期限,因此產生循環利息及違約金…..   小姐長期在外地工作,造成信用卡遲繳因此產生循環利息…  小姐2月份至超商繳款25971元,結果超商誤入為2597元,因此3月份產生168元之循環利息,4月銀行又加計191元循環利息及600元違約金…     消基會在今年4月調查銀行對於消費者遲繳卡費竟收取高利違約金,特別召開記者會要求銀行取消收取違約金,但當消費者僅為遲繳狀況,銀行業者加收「循環利息」合理嗎?  若消費者在5/1日刷卡金額為80,000元,結帳日為5/5日,卻忘了在5/23日繳款截止日前繳款,且遲繳10日,至6/3日才發現,以循環利息約17%計算,就會產生1,266的利息。

80000x34(5/16/334)x0.17/365=1266若以延遲給付的觀點來看,消費者僅是遲繳80000元,10天就必需支付1,266,年利率高達58%1266/80000x36.5(365/10)=58%),若再加上銀行的違約金1500元(以慶豐銀行為例,各家銀行大同小異),換算出來年利率更高達126%一、持卡人「遲繳」卡費,利息不得超過5%才合法!

  我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五條規定:「持卡人如未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三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之計算方式為__。」,調查20家銀行業者(詳如附件一請參關2009.06.15消費者基金會消費新知附件),也發現100%銀行在消費者未於繳款期限內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時,則開始計算「循環利息」,明顯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所定義之「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計算循環信用時,自 □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而消費者若忘記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並不等同於「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應僅能作為「延遲給付」,因此對於消費者明顯顯失公平之部分,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當契約無效時,對於消費者延遲給付時,依民法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依同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且依民法233條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因此,若持卡人為忘記或來不及繳款時,屬遲延給付,業者最高應不得收取超過5%的利息,而對於因遲延所產生的利息不應計入循環利息!

二、德國實務判決:延遲繳款利息不得超過基礎利率2.5%,年週率不得超過4%以德國來說,為保障消費者借貸契約當中之消費者,德國民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在消費者借貸契約當中,如借用人遲延清償,其遲延利息原則上為基準利率加計2.5%,但貸與人如能證明有更高的損害,或借用人能證明較低的損害者,不在此限。此外如貸與人另有損害,則可依據德國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後段規定加以請求,但其請求上限則為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4%。(2002 年德國債法關於消費借貸契約之修正與我國相關規定之比較研究‧楊淑文教授)。消基會呼籲:雙卡利率遲遲未能調降,信用卡合約又隱藏著種種的不合理事項,主管機關應立即負起相關責任重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明訂:「各銀行得自行決定是否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以及收取標準,但擬收取者應明定於契約,並應注意符合衡平原則」,但違約金的收取價差竟可高達12倍,又計收循環利息,於法於理都不符合衡平原則,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應重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面對銀行的惡性競爭和放任銀行榨取弱勢消費者權益,信用卡存在的目的為便利性支付工具,不應以高額的循環利息作為銀行的營利用途,與國外延遲給付利率規定相比,德國上限4%、台灣上限5%,台灣的法律明顯落後於德國,主管機關及立委諸公們更應加以檢討台灣的相關法案是否真正合乎消費者權益。消基會強調,在信用卡利率成本不到10%,且在過多卡債族的痛苦與期盼下,立法委員應該要儘速讓民法205條修正案通過,並協同銀行確實檢討目前的成本結構。(以上二則資料摘自於消費者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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