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報-第041期(98年10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41期98年10月份
※詐騙手法-「商業帳戶」新術語 刑警險遭詐
※法治教育宣導-你是冒牌貨嗎?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偽造巡山紀錄並虛報林野巡視差假
※消費者保護宣導- 電視購物個資「露很大」,管控失靈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偽造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診斷書
※消費者保護宣導- 填問卷要留7項個人資料、型錄購物要留身分證字號!
※ 165-「商業帳戶」新術語刑警險遭詐
一名刑警上網買童裝,收到貨品沒多久,歹徒冒稱賣家來電騙稱,他的匯款帳戶屬於「商業帳戶」,因為公司電腦設定錯誤,誤勾選成分期付款,消費者須取消設定,否則每月會從買家帳戶連續扣款。
瑞芳警分局調查,一名刑警七月上旬在拍賣網站上買了一件童裝,收到衣服沒多久,一名自稱賣家的歹徒打電話向刑警道歉。歹徒說,因為當初在銀行申請的匯款帳戶屬於「商業帳戶」,而非以「個人」名義開立。歹徒哭哭啼啼說,因為公司電腦系統故障,當初選擇以存褶轉帳匯款至商業帳戶的客人,未來每個月都會自買家帳戶扣款。
歹徒婉言相勸要刑警到提款機,依指示轉帳,取消按月扣款設定。為了取信刑警,隨後還有冒稱銀行經理的歹徒打電話來。
這名假經理騙稱,當初刑警匯款的帳戶應該是賣家所使用的「商業帳戶」,而不是一般的「個人帳戶」,因此電腦才會出錯。經理還熱心告訴刑警,如果當天晚間十二時之前,沒有辦理取消,將會連續扣款。
刑警佯裝緊張,詢問對方如何辦理取消?歹徒要刑警先到提款機前查詢餘額,並將明細表上的號碼告知輸入電腦,才能辦理取消,同時還跟刑警約定時間,將會再度來電,所幸這名刑警來應不理。
瑞芳警分局提醒民眾,銀行帳戶未區分商業或個人帳戶。接到這樣的詐騙電話最好就是相應不理,不必跟對方吵架。民眾只要熟記提款機無法操作取消分期付款的原則,就不會上了詐騙集團的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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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巡山紀錄並虛報林野巡視差假
○○林區管理處○○工作站技術技術士○○○「偽造巡山紀錄並虛報林野巡視差假」
一、案情概述:
○○工作站技術士○○○負責林班地之護管及林野巡視、取締濫墾、濫伐等業務,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不實登載之犯意,明知自己已先依規定上網申請為林野巡視,惟於上開時日,卻基於私人情誼,在未到班亦未告知主管即○○工作站主任之情況下,擅由現住處,逕開車前往處本部,載送不知其已報差之女同事上山,再取其前送修之電腦回站,致已無法依申報之時間從事林野巡視,竟仍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護管工作日報表上,登載其確有依申報時日至林區巡查之不實事項,並憑此自行上網辦理核銷作業,在旅費核銷報告表上亦登打前述不實事項後,列印核章並連同實際從事林野巡視,致會計人員陷於錯認,完成核銷作業及核撥差旅費,足生損害於○○林管處及林地護管、林野巡視之正確性,嗣繳回上開詐得差旅費,並向法務部○○縣調查站自首。
二、違反法規:該員涉嫌偽造巡山紀錄並虛報林野巡視差假案,,業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 偽造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診斷書
壹、案情摘要:
張某原服役於國軍某特勤單位,退役後經由安置到某醫學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擔任技工,負責夜間住院病患開立各項證明用印工作,收入雖稱不上豐厚,但已比民間一般工作為高,足供一家溫飽,且工作性質單純,原可無憂無慮度其一生。未料因交友不慎,接受友人蓄意安排之邀宴時,認識某私立醫院實
貳、事實經過:
一、某縣市衛生局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就市民黃某申請外籍監護工診斷書一案,函請該中心實施再評估作業。經主治醫師調閱黃某病歷,發現申請人黃某並無實際就診記錄,亦無相關病歷資料,認該「診斷書」有偽造之嫌,即向中心政風部門反映處理。
二、案經中心比對診斷書中之「00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及「00醫院院長000印」二枚印文,與該院醫務行政室住院組使用之章戳相符;另查,開立診斷書之張姓主治醫師,原任職某民間醫院,於八十五年七月卅一日奉派至該中心進修二年,八十七年七月卅一日結業,由於診斷書開立日期為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斯
三、嗣經協調相關單位清查發現,該中心各醫療科部八十六│八十七年間,同一類診斷證明書遭偽造者逾百份之多,循線瞭解查證,技工張○○坦承係其與某私立醫院實
四、全案台中地檢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偵查終結,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將渠等以共同正犯提起公訴,張某則因於偵查時主動自白,檢察官起訴時依法向院方聲請減輕其刑。
參、檢討分析與改進作法:
一、張員自軍中退役,經輔導至該中心任技工,卻不能好好珍惜工作環境,交遊複雜,入不敷出,終致鋌而走險,觸犯刑法,殊為遺憾。據其在偵查時陳述,本案係緣於參加友人邀宴,結識仲介掮客,先託其幫小忙,再給予小惠,最後竟利誘其犯法,事後回憶,應是友人有計劃的設計圈套,使其陷入陷阱而無法自拔。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大部分貪瀆不法案例,都是由不當的飲宴應酬開始,故公務人員應避免參加不當的飲宴應酬,如參加正常之邀宴,中途發現有變質或與原邀宴目的不同之可能時,應向服務機關政風機構辦理知會報備,避免誤入陷阱而不自知。
二、依據行政院頒行之「印信製發使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規定,任何具機關或職銜名義之印信、章、戳,均應向人事單位申請製發,建冊登錄列管,不得自行製作,如屬個人職銜章,應於離職時辦理繳回,由人事單位截角登錄銷毀。本案該中心診斷證明書所用之關防,原由文書組統一用印,為推動單一窗口便民措施,由醫務行政室自行製作「診斷書專用之印」與「診斷證明專用00醫院院長000印」戳章,發掛號組、住院組、計價組、病歷組、精神科、急診部等相關服務窗口使用,印戳高達十二個之多,另對報廢之印信、醫師職章等,亦未及時報繳銷毀,致使不肖員工有機可乘,肇生不法案件。因此,建請各單位對關防及相關印信、戳章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並加強監督管制措施,以兼顧「便民」與「防弊」之要求。
三、本案得以順利發掘查處,應歸功於該中心醫療人員對涉嫌可疑之狀況,立即向政風部門反映,相關業務單位亦能全力配合各項查證工作,使不肖分子接受法律制裁。惟深入檢討,犯案之行為人張姓技工,藉職務機會從事偽造診斷證明書不法行為長達年餘,單位未及時查覺,顯示對員工平時考核與內部控管措施仍有疏漏,請會屬機構引為借鑑,深入檢討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經常實施稽核查察,建立健全之防弊監督機制,先期發掘貪瀆不法事件。
四、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張某因一時糊塗觸法,但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證實其犯罪行為前,能及時悔悟,主動自白,檢察官於起訴時,依法聲請院方減輕其刑,又按同法條第一項規定:「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立法意旨無非給予一時失足而觸犯貪瀆罪責者,悔過自新的機會,本會所屬員工如有一時貪念,誤觸貪瀆刑章者,應珍惜機會,在司法機關尚未發覺前,向機關自我表白,不可一錯再錯。
肆、結語:
醫療診斷證明書關係人民權益甚大,舉凡辦理各類保險給付、兵役體檢、公務員因病辦理提前退休、申請外勞看護、受刑人申請保外就醫、報考駕照等,都需要醫療診斷證明書做權責機關核定與否之主要依據;另各項人事服務證明、榮民證製發等,均與個人權益有密切關係,各級經辦及相關用印人員,如不能廉潔自持,極易受外界誘惑或人情之困,出具不實證明或盜用印信,而觸犯「偽造文書」與「圖利」罪責,自毀前程,後悔莫及,此一案例,殊值會屬員工引以為鑑。
(本資料摘自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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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冒牌貨嗎?
報載有一家麵店因為東西味美好吃,老闆得意之餘把店名取為「天下第一好吃」;好聽又好記,想以此讓他的店名遠播,招來更多顧客。想不到卻因而遭人控告仿冒,被依違反商標法起訴,惹來官司纏身的無妄之災!原來該商標已讓人捷足先登地向經濟部登記商標註冊,自知理虧之餘只好更改招牌和解,但仍難逃刑法究責。
依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若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1條)。然而這樣的法條讓人不禁疑惑,假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用了已被註冊的商標,難道也得吃上官司嗎?其實不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就商標品牌的「著名」條件頒訂認定標準以解決紛爭,包括銷售量、銷售額、行銷通路、廣告量、廣告的方式等,以證明該商標已達著名的程度,而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在認定標準條件皆符合情形下,再審酌使用者有無主觀上的犯意,亦即是否知道該商標已被登記註冊。簡單地說並不是搶先登記的就享有商標權保護,只要能舉證自己不知情,或者已在該商標被登記前就已經使用了,還是可以享用免訴的保護。
一般人對於因影印、盜錄而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較為熟知,殊不知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新收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約六千五百件中,違反商標法案件即占了四成三,起訴人數約一千四百人;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約一千三百人,定罪率高達95.7%,實在不能不詳加了解。
所以下次當你要為你的嘔心之作取個像「世界讚」這樣俗又有力的名字時,請先查查看是否已有人登記註冊了。為了保護您的商標權,宜早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避免亡羊補牢耗時費事,不小心還得吃上官司呢!
(作者是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林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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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購物個資「露很大」,管控失靈
東森購物再度發生顧客個資外洩情況,網站上有賣家公開販售東森購物台8,000筆信用卡資料,並以一筆資料0.5元廉價賣出,嚴重損害東森購物會員的個資安全。(卡優新聞網
2009/06/12 )
根據刑事局的最新統計,成立3年多的momo台,由於經營上了軌道,也成了詐騙集團鎖定的新目標……。(TVBS
2009/06/12 )
電視購物頻道近年來創造了驚人的商機,但洩露客戶個人資料的案件也頻頻傳出,造成眾多消費者的困擾,不得不讓人質疑業者保護交易相關資訊的能力。
消基會曾於2008年3月,公布三大電視購物頻道會員條款對消費者不公的調查結果(請見323期第4至10頁「購物頻道會員權益不利條款現形」一文),當時即發現業者於會員資料保護的部分,存在許多損害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的約定。時隔一年有餘,業者是否有所改善呢?
根據消基會於7月上旬自「東森」、「momo」、以及「ViVa TV」等三大購物頻道官方網站上,所查詢到的會員權益條款,發現於契約內容上,業者並沒有積極處理與面對日益嚴重的個資外洩問題。
一、東森:小有改善,但宣示意義大於實質
根據檢視會員權益條款的內容後,發現「東森」在上一次的調查 中,約定「會員資料倘有外洩情事,會員應自負法律責任」云云,遭消基會指其拋棄企業經營者應負擔的管控責任,而將風險轉嫁於消費者端,已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商品及服務,符合當時科技與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的規定。
而在本次的調查中,「東森」已刪除「會員應自負資料外洩之法律責任」的字眼,但僅約定「本公司及會員皆應嚴防會員個人資料、付款資料(包含信用卡資料)、交易資料、使用者帳號和密碼外洩。會員如知悉有前開情形,應立即通知本公司為緊急處理。」等宣示性的內容,其餘關於會員是否同意其使用個人資料、如何使用等部分,並未規範於會員權益條款中。也就是若消費者未主動詢問,將毫無所悉。
二、momo:美中不足,應再努力
在前一次的調查中,「momo」於會員權益條款中約定,會員同意該公司可將客戶的資料,提供予合作伙伴(第三者),顯然將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曝露於任意傳遞的風險中。
本次調查發現,該台已修改此一條款,表示客戶的個人資料,將依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的規定,僅於富邦相關企業體間流通。
然依照該自律規範第五條的規定,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其前提之一為「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同意者。」但momo卻約定,客戶若不願意本身的資料,被用於該企業體間互相行銷,請通知該公司取消。此舉顯然是將客戶的未主動拒絕視為已同意,而沒有於事前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或簽定同意使用個人資料的契約。
三、ViVa TV:變本加厲、有夠誇張
該台於前次的調查中約定:「在下列的情況下,本公司有可能會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有權機關,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出司法機關正式證明之第三人: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會員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但何謂「有權機關」與「緊急情況」呢?均由業者自行認定,將陷會員於不可知的風險之中。
不料,在本次的調查中,該業者竟新增於以下情況下,也可以提供會員資料予「相關機關」,包括「為維護會員服務系統的正常運作」、「使用者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使用條款之情形」等,但系統出狀況是否與會員資料有關、以及會員是否違反會員權益條款,均是由業者單方面所認定,因此業者訂定此種約定,實在對消費者不公。
呼籲:購物頻道應訂定賠償條款
有鑑於電視購物頻道營運以來,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遭詐騙集
團利用的事件層出不窮,因此實在有需要針對電視購物頻道於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方面,加強監督與管理。
目前,電視購物業尚未列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的非公務機關,消費者雖可依《民法》規範的侵權行為來主張損害賠償,但在實務上相當難以舉證所受的具體損害。
因此,建議電視購物業者,應與消費者約定資料外洩之賠償辦法,而不是僅於節目時段中的空檔打廣告,提醒消費者「本公司不會請您到ATM轉帳」等,以提升企業形象與消費者的信任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詳細調查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340期 第10至11頁「電視購物個資『露很大』,管控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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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問卷要留7項個人資料、型錄購物要留身分證字號!
上館子吃飯填寫顧客滿意度問卷,可能會得到優待券;為了抽中大獎,所以特地消費滿額以換得一張摸彩券試試手氣;懶得出門購物,因此透過通信販賣的型錄買保養品……,這些行為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一點也不稀奇,甚至還有人樂此不疲。但你可能沒有想過,以上的行為,恐怕也會成為個人資料外洩的管道,因為業者常會要求消費者填寫多項的個人基本資料。 在詐騙案猖獗的今天,個人資料被濫用、盜賣,早已不是新聞,在各界強力宣導之下,民眾或多或少都有警覺心了,但實在是防不勝防,即便是知名的電視購物頻道,也一再發生客戶資料外洩的事件。為瞭解坊間業者在索取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情況,消基會於5月下旬至7月初,蒐集了13家餐飲店的顧客滿意度調查問卷與2家業者推出的摸彩券,以及3家通信販賣業者的型錄,總計18件樣本,發現多數業者的作法並不完善。一、你需要填寫多少個人資料?最多達7項
經過檢視18件樣本後,發現在業者印製的個人資料欄位部分,有4家業者需要消費者留下高達7項的個人資料,包括1號「嚮茶(翰林國際茶飲集團)」、2號「鋤燒」、3號「高雄商旅」以及16號「ORBIS(6月號)」。
至於要求消費者留下6項個人資料的業者也有4家,包括4號「陶板屋」、5號「鬥牛士」、6號「水灣餐廳」以及7號「Tasty 西堤牛排」。其次則有5家業者要求消費者填寫5項個人資料,為8號「胡椒廚房」、9號「洋蔥」、10號「元定食(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7號「DHC Live Club 7(7月號)」和18號「Unimall統一購物便(6月號)」兩家通信販賣業者的型錄,也要求消費者留下5項資料。總計要求消費者需填答5項以上(包括5項)個人資料的樣本共有13件,比例達72.2%。(註:其他不列入)在18件樣本中,編號1至13號的樣本,屬於餐飲業者請消費者於用餐結束後,填寫的顧客滿意度調查,基本上是餐廳以此作為日後改進服務品質的依據,應該不需要留下太多個人資料才是,但從調查結果中卻發現,在13件樣本中,竟有10家要求消費者填寫5項以上的個人資料,甚至還有少數業者要求消費者填寫「學歷」與「服務機構」,其意圖為何實在令人費解,往往最後填了資料後,從未收到過宣稱的小禮物(如折價券),卻收到一大堆的促銷活動訊息。
二、2家業者要求留下身分證字號
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身分證明文件遭盜用的事件也所在多有,例如盜用他人身分開戶、申請門號等,因此民眾對身分證字號外洩的警戒心已逐漸提高,政府主管機關也注意到業者浮濫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字號的問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即曾於97年9月間,要求KTV業者不得因消費者不同意提供身分資料,而拒絕消費者入內消費;且業者要求消費者必須提供身分資料留存,是於法無據的行為。(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然而在本次的調查中,消基會卻發現有2家通信販賣的業者,在傳真訂閱單的個人資料欄位中,出現了需要消費者填寫「身分證字號」的欄位,為16號「ORBIS(6月號)」和18號「Unimall統一購物便(6月號)」,業者有何原因需要索取消費者的身分證字號呢?其實,消費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應以「可完成該次交易之必須」為限,並不需要過多的項目,尤其是身分證資料,更沒有要求消費者提供的理由。
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的精神:「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因此,消費者僅是需要完成該次的購物交易,業者卻要求消費者填寫身分證字號的話,消費者應予以拒絕。
為了避免個人身分資料被盜用的風險,消基會提醒,除了拒絕任意填寫身分證字號外,若於申辦各項服務或加入會員,對方要求提供身分證影本時,也別忘了在影本上加註「僅供辦理○○○○之用」的字樣,以免不肖商人挪為其他或非法用途。
三、僅2家業者讓消費者勾選是否同意收到相關訊息
本次調查的18件樣本中,其中除了14號「大潤發」的抽獎券,未要求消費者留下地址與E-mail外,其餘的17件樣本,均有要求消費者留下地址或E-mail、或兩者均留。也就是消費者很可能因為留下了這些資料,收到如雪片般飛來的垃圾郵件或DM,而造成困擾。
消基會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場,業者應採取「個別磋商條款」的方式,於取得消費者明示同意後,才得以寄送相關的廣告訊息,而不是藉由各種活動的名義,在獲取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後,即視為消費者已同意而逕自寄送。業者此種將「消費者『沒有說不』等於『同意』」的手法,行之多年,卻未見改善的跡象,實在值得有關單位重視。在本次的調查中,僅有2號「鋤燒」與11號「香格里拉遠東國際大飯店」兩家業者,有於問卷上詢問消費者是否同意收到相關的訊息。
四、2件抽獎券樣本均自訂除外條款
本次調查的業者中,有2件抽獎券的樣本,這2件樣本除了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外,也看到業者自訂了免除責任的條款。15號「愛買」的抽獎券上記載:「本活動獎項之顏色、配件、規格以實際送出為準,且不得要求折現或退換貨。」事實上,若消費者為了獲得該次抽獎的機會而有付出價金,與業者間即成立了契約關係,業者自不能拋棄交付無瑕疵商品予消費者的責任。
此外,14號「大潤發」與15號「愛買」2家業者的抽獎券上,都記載類似「本公司保留修訂本活動條款及細則之權利」的條款,雖然業者已於抽獎券上言明本項限制,但業者當初為了吸引消費者參加抽獎,於活動辦法中公布的相關資訊,也是一種誘因,應視為對消費者承諾。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如果業者擅自更改消費者原先應享有的權益,而以單方意思替換,依法即屬無效。業者以「本公司保留修改活動辦法」等字眼,企圖可隨時排除對消費者所負的責任,似乎已成為業界普遍的作法,消基會曾經多次批評,但仍然未能讓此一惡習絕跡,呼籲相關單位應加強督導與管理。
結論:業者浮濫要求提供個資應加強管控
從以上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業界在要求消費者留下個人
資料 的行為上,顯得過於浮濫。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項所定義的「非公務機關」,包括以下三類:(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再依據法務部
93年12月1日 法律字第0930700546 號公告,指定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亦屬於非公務機關,並自
94年2月1日 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然而,本次調查中所蒐集到的樣本,包括餐飲業、大賣場以及通信販賣等業者,是否符合上述「非公務機關」的要件呢?又是否善盡了業者的維護責任?按照同法第十九條:「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因此,消基會呼籲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瞭解並加強管控,為消費者個人資料的維護把關。同場加映:加入網路會員,消費者當心!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業者為了搶商機,紛紛推出加入會員即可享有優惠的活動,消費者僅需至業者的網站填寫個人資料,就能輕鬆完成加入會員的手續,且由於加入方便,業者往往持有為數可觀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也曝露出網路會員的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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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業者中有5家要求消費者填寫身分證字號
消基會於
9月8日 隨機挑選7家推出網路加入會員服務的業者官方網站,根據瀏覽的結果發現,包括「黑貓宅急便」、「SHOPPING99網路購物」、「PayEasy」、「燦坤網路旗鑑店」、「生活工場」等5家業者,都會要求消費者留下身分證字號。再經檢視各該業者的會員約定條款後發現,「燦坤網路旗鑑店」約定:「甲方(消費者)同意乙方(璨坤)、或受乙方委託代為處理事務第三人、乙方之關係企業,於其營業項目、章程所定業務之特定目的所需、經營業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建檔及利用甲方個人資料……」。而「Yam天空」則約定:「請您注意,在yam天空刊登廣告之廠商,或與yam天空連結的網站,也可能蒐集您個人的資料。對於您主動提供的個人資訊,這些廣告廠商、或連結網站有其個別的隱私權保護政策,其資料處理措施不適用yam天空隱私權保護政策,yam天空不負任何連帶責任。」實在對消費者權益造成重大影響!而入口網站「Yam天空」,提供會員天空部落、新聞網、女性生活資訊等服務,卻要求加入者填寫「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等項目;美粧店「屈臣式寵i會員專屬網站」,則詢問加入者「是否持有聯名卡」。以上這些不尋常的個人隱私問題,令人不解業者的目的,是否為進行交叉行銷所用,讓消費者陷於未知的風險中。因此,消基會呼籲,網路雖然有其便利性,但消費者於加入會員前,應考慮清楚,是不是真的有需要該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否則如果只是為了算命、玩免費遊戲等娛樂,讓自己的個人資料輕易轉入業者的手中,恐怕會引起更多的糾紛。詳細調查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340期 第4至9頁「抽獎、購物、上館子,當心個資也外洩」。
(以上二則資料摘自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7 家業者中有5家要求消費者填寫身分證字號 消基會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