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假的「人民幣」,該當何罪?
自從政府開放大陸客來臺觀光至今,雖尚未出現大陸客來臺觀光的熱潮,但只要我們這裡準備好了,且大家都能坦誠相待,舉雙手熱忱歡迎,想信陸客來臺觀光的風氣很快就會帶動。有些動腦筋要搶商機的人士,早在各觀光景點怖下接待的路線,想以服務博取大陸客的青睞,賺取這些不需煙囪的觀光財。正在業者全力以赴的時候,卻有不肖的臺灣地區居民,想渾水摸魚,組成犯罪集團,假冒大陸客的身分,把箭頭對準想賺取大陸客消費的業者身上,利用業者目前對「人民幣」的真偽辨別能力還不十分純熟,竟使用偽造的「人民幣」向業者消費購物,找回新臺幣來「洗錢」。前陣子有則新聞報導: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已經偵破這個犯罪集團,並逮捕主嫌楊姓歹徒,當場在他家的陽台夾層中搜出偽造百元面額的「人民幣」465張;另外在他家的浴室天花板上查獲「安非他命」數包,還有吸食器、夾鏈袋與電子磅秤等物品,並依據楊犯口供,查獲共犯7人。全案已被警方依販賣毒品、偽造貨幣的罪名移送檢察官偵辦。
上面所看到的這件案例,有關販賣「安非他命」,係屬販賣二級毒品的重罪,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社會大眾對這種重罪,都能知之甚詳,誰都不敢輕易去碰它,這裡就不多饒舌。有關「使用偽造人民幣」部分,警方係以「偽造貨幣」的罪名移送法辦,這移送的罪名是否允當,在法理上則有探討餘地。
「偽造貨幣罪」,是刑法分則第12章中所定的罪名,共有6條條文,所處罰的行為,除了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以外,還包括偽造、變造通用的紙幣與銀行券的罪名,以及行使偽造、變造這些幣券的行為。偽造、變造的行為規定在刑法第195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有關罰金部分,貨幣單位目前已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這法條中所指的「貨幣」,刑法學者都認為所謂貨幣,是指由國家製造、發行,有一定的形式且在交易上有一定的價值,並有強制的流通力,公認為交易上的媒介,包括正幣與輔幣的硬幣而言。這些學說上的論點,也可由刑法第197條至第199條有關減損通用貨幣的分量相關罪名得到證明,因為貨幣若不是硬幣,就沒有分量減損的問題。至於通用的紙幣,是指由政府指定國家銀行發行,與貨幣同性質的幣券。臺灣地區目前流通使用的新臺幣,以前是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現在發行權已由中央銀行收回自行發行。新臺幣便是紙幣的一種。不過若有偽造新臺幣的行為,因為新臺幣是特別法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所稱的「國幣」,如果有偽造新臺幣的行為,依這條例第3條的規定,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也無普通刑法第195條的適用。另外,法條中所指的「銀行券」,是指由政府許可,由銀行自己發行,性質上類似通行紙幣的幣券。目前臺灣地區尚無此類銀行券的發行。這次破獲的歹徒是持偽造的大陸地區通行的人民幣百元紙鈔來騙購物品並洗錢,所以並不符合上面所述的刑法第195條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與第196條所定的行使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的要件。如此說來似乎對於持用偽造的人民幣騙人洗錢無法可治,任由他們到處橫行?
其實不然,人民幣是大陸地區通用的紙幣,在金融市場上有其一定的地位,只是政府為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的往來,於民國81年間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來規範。有關大陸地區發行幣券的使用,在這條例的第38條內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在進入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准予攜出。」去(97)年
6月25日政府為增進兩岸民間的交流,又修正第38條的第1項條文:「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其數額逾所定限額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第2項部分則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中央銀行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修正條文,已於去年
6月27日,以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2010號函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也就是自這天開始,自大陸地區攜帶人民幣2萬元入境,係屬合法行為,未來民間以人民幣往來的情形勢必增多。人民幣雖非臺灣地區通行的紙幣,但仍屬有一定經濟價值的有價證券,如有偽造或行使偽造人民幣的行為,自可依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偽造者可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可以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本文登載日期為
97年10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本資料摘自清流月刊/葉雪鵬)
※
網購退貨40%業者竟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
網購、郵購、電視購物,簡單幾個動作,消費者在家吹冷氣,即享有貨送到府的服務,然而,方便之下隱藏許多的問題。消基會陸續接到消費者反應,購買「貼身衣物」、「DVD」、「錄音帶」,或者「衣服」、「電動理髮器」等多項商品,一經拆封,業者即規定不接受退換。
若因個人對於顏色喜好不同,購買後欲更換顏色,業者也不接受退換,因此,眾多消費者紛紛表示不滿,尋求消基會協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載明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7日內,得於收受商品後隔日起開始計算天數,舉例:7/17收到產品,計算日期由7/18開始計算為第一天,以此類推,對商品欲退貨時,得不附理由,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另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消費者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逾期,消費者不負保管責任。因此,消基會分別針對電視購物、網路購物及拍賣網站進行調查:
調查期間:
2009/06/22
~
2009/07/08
調查項目:
以電訪業者和查閱業者網站方式,調查12家購物業者所提供「各項購物服務」(如附表一、附表二)及3家拍賣網站(如附表三)調查樣本
★購物業者,分別為:編號1號「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編號2號「富邦momo購物台」、編號3號「民視購物網」、編號4號「優仕網購物中心」、編號5號「Pay Easy」、編號6號「酷必得購物網」、編號7號「Go My」、編號8號「PCHOME網站購物」、編號9號「Unimall統一購物便」、編號10號「ViVaTV 電視購物頻道」、編號11號「興奇購物網」、編號12號「Yahoo奇摩超級商城」。
★拍賣網站,分別為:編號13號「樂天市場」(捷克星宿)、編號14號「奇摩拍賣」(東京著衣)、編號15號「露天拍賣」(C.U.TE.99女性網路購物天堂)。
調查項目:
★購物業者1.鑑賞期;2.交貨期限;3.是否限制購物金額,否加收運費?;4.商品不良,退貨運費由誰負擔?;5.消費者,單純個人行為,不喜歡退貨,運費由誰支付?;6.退還商品費用,是否扣手續費?
★拍賣網站1.購物運費由誰支付?;2.運費價格;3.是否有限制退貨購物業者
調查結果發現:
一、40%(6家)挑戰法規!!7日內退貨,運費竟要消費者自付
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規定,除了是因為消費者沒有檢視商品機會,及突然面臨推銷,心理沒有預期,應給消費者解約退款之保障的因素之外,還有就是因為業者是無店鋪生意,經營成本降低甚多,本來就應該吸收相關費用,提供無條件退貨還款,不應該再要求所謂的運費、包裝費和手續費等等。本次調查有6家業者挑戰法規,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分別為:編號3號「民視購物網」(實際電訪調查,基本上都是不用運費,除非是消費者惡意)、編號7號「Go My」、編號9號「Unimall 統一購物便」、編號13號「樂天市場」(捷克星宿)、編號14號「奇摩拍賣」(東京著衣)、編號15號「露天拍賣」(C.U.TE.99女性網路購物天堂);而其中編號14號「奇摩拍賣」(東京著衣),還規定瑕疵商品,3天後才反應商品有瑕疵,則要自行負擔來回運費;其餘9家(占60%),則提供窩心的服務,消費者,本身單純對於商品不喜歡退貨或換貨,運費一律由業者支付。拍賣網站也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買賣契約條件之一,但業者卻自行規定退貨期限,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而消費者的保障又是在哪裡呢?消基會指出,已經明顯違反消保法,不排除日後將消費者申訴案件公告於蠻牛區,以儆效尤!
二、各家業者退貨規定大不同
業者常常為了讓商品能更加美觀,吸引消費者購買,會利用照相技巧,讓PO在電腦上、DM上的商品,看起來更有質感,消費者往往單憑電視錄影及網路照片而購買商品。假設購買衣物顏色為紅色,但實際拿到商品的時候,才發現顏色偏向橘色,和網站上所看到的商品顏色有所誤差,因此,要求業者退換貨,有些業者回覆,已拆過之商品,不可退貨!消費者拿到商品時,一定要經過拆封,才能確認實際商品,可是一經拆封,竟不能退貨,業者的行為已違反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此外,消基會在調查時,亦發現業者規定了一些限制退貨,關於限制退貨內容檢示列舉如下(如附表二、限制退貨規定檢示):?噊span lang="EN-US">
3
家業者,公告標示不明確
編號2號「富邦momo購物台」:貼身衣物,因個人衛生問題,經拆封使用後恕無法退換:消費者只拆封未使用,可以換嗎?此項條件模糊地帶,對消費者交待不清楚。編號3號「民視購物網」:貼身衣物,因為個人衛生用品,一經拆封吊卡拆下及商品下水後,不接受退換貨:消費者只有拆封吊卡未下水,商品可以換嗎?還是只要其中一項發生就不能更換呢?業者未明確說明。編號14號「奇摩拍賣」(東京著衣):若商品不符或是新品有破損、瑕疵、故障的情形,請於收到貨後7天內,來信或來電反應,那如果是單純個人不喜歡的話,那麼可以換嗎?業者也未明確說明。?噊span lang="EN-US">
3
家業者,特別規定貼身衣物,一經購買不接受退換
編號4號「優仕網購物中心」、編號7號「Go My」及編號8號「PCHOME網站購物」3家業者皆於公告事項註明表示:貼身衣物恕不接受退換,那如果是商品本身有問題,可以換嗎?也未先事先告知說明;其中2家,分別為:編號7號「Go My」及編號8號「PCHOME網站購物」,除了貼身衣物特別限制外,另外也限制CD、DVD、衣服、包包、….等多樣商品及商品銷售網頁特別載明之商品,均不接受退訂。
4
家業者,貼身衣物不接受退換貨,如為商品本身瑕疵,接受3~10日內換貨
編號5號「Pay Easy」,未說明規定換貨期限;編號9號「Unimall」,接受10日內換貨,請勿試穿;編號11號「興奇購物網」,接受7日內換貨,請勿試穿;編號12號「Yahoo奇摩超級商城」,接受3日內換貨,請勿試穿。
1
家業者公佈資料和實際電訪調查不一
編號6號「酷必得購物網」:提供7天到貨猶豫期,但實際電訪調查,除非是商品本身有問題才可退貨,不然,一律不可退貨。?噊span lang="EN-US">
只有3家業者明確說明退貨限制
編號1號「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及編號10號「ViVaTV 電視購物頻道」:貼身衣物、限制退貨:剪標、污損及商品下水後,不接受退貨,明確說明商品若下水,不可以退貨,表示如果未使用,可以退貨。編號13號「樂天市場」規定換貨商為需完整包裝,若是消耗品已拆封,則無法接受退換貨,明確說明,未完整包裝,即無法退貨。
1
家業者無事先說明規定
編號15號「露天拍賣」(C.U.TE.99女性網路購物天堂):消費者必須在購買商品時,聯絡賣家以電話或者E-MAIL的方式詢問,無法事先在網站上獲得明確退換貨規定。
主管機關及業者
一、消費者網路購物,不論個人喜好或商品瑕疵問題,均可於7日內解約退款,且運費皆應由業者支付!!(包含拍賣網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節特種買賣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對於退貨商品運費,由消費者支付的業者進行查處,以保護消費者權利。針對部份業者特別限制規定,產品一經購買即不可退換貨及退貨運費由消費者自付—依消保法第3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依消保法第58條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第三十六條所為之命令者,處6~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雅虎資訊提供購物平台,應確實做好把關責任
雅虎資訊提供平台,讓業者銷售產品,並向業者收取網站費用,因此,歸屬責任,雅虎資訊必須先做好把關動作;依消保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因此,主管機關應要求平台業者應負起相關責任。
三、應立即訂定「網購」退換貨規定,並應落實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的保護條款
6月25日
晚間,知名國際電腦大廠DELL的網路購物出現「7000元」的優惠折扣,原價8千的液晶螢幕,頓時變成999元,造成網友瘋狂搶購;
7月5日凌晨,原價6萬元的高階商務電腦,只要換個顏色價格立刻降4萬!10天之內,DELL電腦連續2次出包,卻顯現出枉顧消費者權益的不負責任態度,並將消費者的個人信用資料曝露於危險中。若真是標價錯誤,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但依民法第91條:「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對於,DELL事件的錯誤標價,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而主管機關,卻無法規範業者,且此次調查也發現種種不合理狀況,因此,對於網路購物,主管機關應確實明確規定相關法規,處罰業者。
消基會呼籲
一、根據民法第365條的規定:買受人如因物有瑕疵,可要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解除權或請求權最多可至交付商品後5年而消滅。因此,假設商品在7天後消費者才發現瑕疵,消費者仍可依法主張,業者並不能預先拋棄瑕疵擔保責任。不過消費者同時亦負有檢查通知的義務(民法第356條),在收到商品時應儘速檢查商品,如發現有瑕疵時,也應立即通知賣方;對於,需換商品的消費者,切勿以電話方式聯絡業者,讓業者趁機拖延日期,導致權益受損。
二、購物前應對拍賣網站、出賣人的信譽評價等項目主動進行瞭解,但僅能作為參考標準,而非完全信任,貨比三家之後,再決定是否下標購買,切勿衝動;消費後務必複製下標訂貨的網頁內容,留下證據,以供日後消費產生糾紛時的申訴依據。購物前應對拍賣網站、出賣人的信譽評價等項目主動進行瞭解,但僅能作為參考標準,而非完全信任,貨比三家之後,再決定是否下標購買,切勿衝動。
三、網購產品發生爭議時,維護自身權益、一定要申訴!依消保法第43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砷油事件」羅生門 濾油粉尚可用 真相何在?
橫跨今(98)年6、7月最夯的話題是什麼?最讓產官學百思不得其解的議題是什麼?原來是國人最愛吃的油炸食物的油炸油,竟然酸價過高(劣變指數),而且還含有砷,而大家共同的疑惑是「砷」打哪來?!
話說,台北縣法制局在今年
7月7日公布於今年
6月21日及27日抽驗速食業者油炸油品的化驗結果,結果竟發現「麥當勞土城市金城店」、「麥當勞土城市中央店」以及「達美樂永和市中正店」的油品被驗出含重金屬「砷」,分別超過國家標準值9~11倍。 「麥當勞都是為您」、「達美樂打了沒?」…這些廣告詞言猶在耳,但卻發現其油品竟然含「砷」成分,可能造成國人致癌;報告一出,全民嘩然,言詞激戰正式開打。
因為台北縣政府消保官送驗的檢驗公司為「台美公司」,其檢測結果與麥當勞自行送驗的「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的結果不同,麥當勞即以「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的檢驗報告證明自身清白,SGS也暗指「台美公司」檢驗不夠精確。
7月9日
晚間,劇情產生逆轉,衛生署公布於
7月8日採樣油品檢測結果,公布油品全數未含「砷」,砷油案陷入各說各話的情節之中。
論戰中,扯出麥當勞送樣的時間與台北縣政府消保官送樣時間點不一,「油色深淺不一」,非「同鍋油」;也扯出,台美公司非檢驗「砷」的認證實驗室,但事後也證明SGS亦未取得該項認證,問題就在沸沸揚揚、煙硝雲霧中,讓全社會霧裡看花,愈看愈花,更讓公權力威信盡失。
7月11日
下午,副院長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邱正雄深感事態嚴重,已經損及公部門的公權力威信,不能就此讓事情有如野火般延燒,特別指示行政院消保會秘書長邀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消保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代表開會。會議結論有了初步的定調:
(1)臺北縣政府依法所作的採樣及所送檢測結果才具有法定效力,該速食業者自行檢測的結果僅供參考。
(2)行政院衛生署及臺北縣政府均一致認為臺北縣政府所送檢驗之結果,即具有法定效力,中央主管機關無須再為複驗。業者如有異議,應依法定程序對檢驗結果申請複驗。
於是,台北縣府衛生局於7月20日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向「麥當勞土城市金城店與中央店、達美樂永和市中正店」開罰15萬元,而
7
月24
日
麥當勞也放棄向北縣申請複驗,檢驗結果已確定,麥當勞心虛不可言喻,同時劉揆更指示研考會對「砷油案」調查行政流程,乍看之下本案似乎好像結束了,但「砷」油案的「砷」到底從哪裡來?消基會指出,政府迄今未查出真相!而在各界懷疑業者所使用的「濾油粉」是原凶的時候,衛生署檢測麥當勞和肯德基共3件未使用的濾油粉,也都驗出0.05到0.06ppm的砷,但衛生署卻還表示合法使用範圍在4ppm以下;但誰能肯定它不是炸油裡砷的來源呢? ?噊span lang="EN-US">
應查出「砷」油到底打哪來?
消基會指出,不論是清洗油槽的清潔劑、添加的濾油粉,還是薯條、雞肉、魚肉等食材,都可能是「砷」的來源,但從頭到尾,我們只看到衛生署檢測麥當勞和肯德基共3件未使用的濾油粉,驗出0.05到0.06ppm微量的砷,事實上,這個檢驗結果還是沒有辦法完全證明砷的確實來源就是「濾油粉」。
消基會質疑,衛生署從頭到尾都沒有講清楚、說明白,如果砷的來源是「濾油粉」,為何沒有馬上採取禁用手段,卻表示濾油粉成分是天然礦物,含砷不意外,而且符合國際標準,低於標準值4ppm。而且當初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所驗超標9~11倍的「砷」到底又是打哪來的呢?! ?噊span lang="EN-US">
「無機砷」是否真的存在炸油中?
在砷油案爆發後,業者提出「有機砷」及「無機砷」以自清,認為油品中所含的「砷」為「有機砷」對人體無害。消基會認為,以目前的科學儀器,任誰都無法確實檢測出油炸油到底含「有機砷」還是「無機砷」?而且油炸的過程中「有機砷」及「無機砷」的比例也會相對改變;就算油品都是「有機砷」,也要業者拿出舉證才行!
業者企圖以模糊策略混淆消費者視聽,非常不負責任! 此次事件愈演愈烈,顯現出台灣消費、檢驗環境的漏洞處處,消基會認為:
一、羅生門終應真相大白,讓未來防堵「砷」的危害有具體方向
本案,讓普羅大眾看到的是,衛生單位立場不一,由暗助業者,到不得不出面處理;也讓消費者看到業者以「烏賊」策略,混淆視聽,把以前對消基會那一套,依樣畫葫蘆,沒想到終於踢到鐵板,業者始終沒有讓全民看到負責任的檢驗報告、沒有看到政府捍衛消費者健康的主動、積極性以及企業的誠信、良心!消基會強烈呼籲,應繼續尋求「砷」的蹤跡及來源,讓真相大白,也讓未來防堵「砷」的危害,有更具體的方向。
二、「濾油粉」明顯有害,應立即禁用!
濾油粉使用目的是將油炸過、已經品質劣變、顏色變褐、變深的油,透過濾油粉的作用,而顯清澈,這樣,業者便不須換油。然而既然已經確定「濾油粉」內含有「砷」,就算濾油粉內的無機砷不溶於油,但也可能在使用的時候浮在油上,沾附於食物上被誤食,多次使用後也可能累積在油裡,就會影響到油炸食品的安全。對於會影響消費者健康的「砷」,含在業者經常使用的濾油粉中,消基會認為實在不該!濾油粉只具有掩飾油質劣變危險的美化作用,更可能產生砷危害,政府不思禁用,業者亦不願棄用,消費者的健康要由誰來保護呢?!消基會要求應立即停用濾油粉!
三、主管機關應立即開放給民間檢驗機構所有食品檢驗項目之認證
科技的進步,台灣可檢驗的項目相當多,但並未全都開放民間機構認證,消基會認為,主管機關應開放民間檢驗機構,認證所有可檢驗的項目,讓消費者可於民間機構送檢,亦可主動發現危害商品以自保,且可增加檢驗能量及檢驗結果之公開及透明度,以達到全面性食品安全保障之作法。
四、對於困難的檢驗方法應即早研究開發
此次「砷」油案,業者指出油品中所含的「砷」為對人體無害的的「有機砷」,但在目前檢驗市場中並沒有任何檢驗方法可以確切的檢驗出炸油中「有機砷」及「無機砷」的含量,因此,消基會呼籲,對於較困難的檢驗方法,主管機關應即早研究開發完成。
五、檢出結果應立即公告並採取積極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不論檢出結果如何,只要對人體可能產生危害,消基會要求,不論是主管機關、業者還是檢驗機構,都應在第一時間公告檢驗報告,讓消費者權益在第一時間受到保護,而非以業者利益為優先,業者對所使用於食品製造或加工成分,有提供及開發檢驗方法之義務,而非全民買單。
六、勿過分強調「認證」,應重於檢驗方法及過程等
此次檢驗單位分別為「台美公司」及「台灣檢驗公司(SGS)」,兩家檢驗單位在「已炸過的油」的「總砷」含量檢驗並未通過認證,消基會認為,在以維護消費者安全為前提下,「認證」兩字不應做為業者拿來「正名」或「脫罪」的工具,就算通過認證,還是可能因為操作人員的技術、審慎程度、成本控制等諸多因素影響數據正確性,因此,更應著重於檢驗方法、品管及品保作法之完整性,以及過程的確實落實才是!
七、業者勿以單一樣品的驗證作為整體商品的宣傳
目前,在市面上常常可以看著業者大打通過檢驗,甚至出具檢驗報告書,作為宣傳工具,以取信消費者,尤以過去「三聚氰氨」事件時最為發燒。然而,業者在送檢時,常以單一樣品送驗,並不是由市場隨機抽樣,不能完全代表該商品的真正品質,更不能代表全數樣品均檢驗合格;尤以甚者,該份報告一用就是好幾年,早已不具代表意義,該份報告充其量只是業者推銷的「化妝師」而已,不應以一時之送檢報告,當成長期產品品質及功能之宣傳。
消基會認為,不論是主管機關、驗證機構(如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專業檢驗室,都應杜絕被業者「利用」作為宣傳工具;雖然檢驗單位對檢驗結果必須負責,其出具之檢驗報告更應把情況載明,同時間亦須對業者的報告用途加以查核,這樣,才能維繫檢驗的基本公信力,避免淪為業者的圖利工具!
消費者: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油品未能確定是否含有有毒物質,也基於健康考量,應盡量少食用油炸食品。雖然現代人生活忙碌,外食族愈來愈多,但是目前食品市場中農藥、重金屬、化合物、防腐劑隨處可見,日前衛生署又開放蘋果可使用安殺番農藥,就算再小心還是可能吃下肚,輕則拉肚子,重則增加罹患癌症風險;在政府無法以消費者安全為優先考量時,消費者更應增加自我保護的意識,運用「分散風險」、「控制口腹之慾」、「自己下廚煮菜」等方式,才是保健之道。 而目前衛生署亦責成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持續進行餐飲業油炸油之稽查工作,至
7月26日止,各縣市衛生局已完成稽查全國5236家餐飲業者酸價管理,不合格率達6.8%,油品砷含量各縣市衛生局抽驗67件,目前均符合規定,消費者可至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綱站查詢。(以上資料二則資料摘自於消費者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