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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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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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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第039期(98年8月份)

※ 廉政電子報 第 39 期 98 年 8 月份

※詐騙手法- 假冒書記官取款夜校生被逮

※法治教育宣導- 什麼是「命令起訴」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 三河局駐衛警 涉貪瀆 1 收押

※消費者保護宣導- 毒蘋果侵台 衛生署又向美低頭!

※貪瀆不法宣導- 禁紅包文化 行賄公僕一律有罪

※消費者保護宣導- 汽車兒童安全座椅 75% 不合格!

165 假冒書記官取款 夜校生被逮

詐騙集團吸收台中市 1 所高中夜間部一年級 17 歲陳姓女學生當成員,昨天陳女從台中搭計程車到台南縣新營市,假冒書記官向被第 2 次詐騙的沈姓女子取款時,遭警方逮捕。

警方調查,新營市沈姓女子 9 日接到詐騙集團電話,指她涉及洗錢案,必須交出存款 62 萬元監管,前天下午 4 時許她將錢交給 1 名假冒檢察官的男子,她越想越不對勁懷疑被騙,到新營市中山路派出所問警方,所長沈木川告訴她被騙了。

沈女說,假檢察官離開時還問她別的帳戶裡還有沒有錢,她回答有,她研判詐騙集團還會再來,果然前天晚上歹徒又打電話來,約她昨天中午 12 時在署立新營醫院前交款。她報警方後,昨天中午配合警方前往交款,警方逮獲假冒書記官的 17 歲陳姓少女。

陳女說, 9 日應徵高薪業務員前天晚上綽號「阿強」男子交給她一個袋子,內有「台灣省法務部特別執行署」公文,及貼上她照片的「書記官」識別證,叫她昨天中午到署立新營醫院,等 1 名穿著深綠色 T 恤、戴眼鏡的沈姓女子,拿一包東西。陳姓少女被捕後哭訴「不知道被詐騙集團利用了」,警方偵訊後依詐欺罪嫌移送台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聯合報 ╱記者吳政修/新營報導 )

※ 三河局駐衛警 涉貪瀆 1 收押

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駐衛警察隊長張永鈞、隊員唐添發等人,被檢舉勾結砂石業者盜採砂石,遭警查獲後涉嫌以老舊挖土機掉包昂貴挖土機,並收受業者賄款,檢察官前天傳訊唐添發等 24 人,認定涉嫌貪瀆重大,向法院聲押唐嫌獲准,另外 6 人以 20 萬至 5 萬不等交保,其餘人飭回。

檢察官楊忠城認為駐衛警隊員唐添發涉嫌重大、有串證之虞,向法官聲押獲准,唐的妻子張淑惠收受業者賄款 10 萬交保;駐衛警隊長張永鈞以 15 萬、隊員侯祥洪 10 萬交保;烏日警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丁雄 20 萬、偵查佐吳瑋益 10 萬交保;挖土機所有權人張敏男 5 萬交保。 (聯合報 記者 白錫鏗 /台 中報導)

※ 禁紅包文化 行賄公僕一律有罪

馬政府徹底查貪,行政院未來在打擊重大貪瀆犯罪方面,將優先打擊縣市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政務官、民代等不法案件。行政院長劉兆玄日前業已核定法務部所提《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將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年底前完成修法、呈報行政院審查。

 現行《刑法》及《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受賄的公務人員必須違背職務,造成期約或交付賄賂,行賄者才構成犯罪,行政部門決定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杜絕紅包文化。

年底前修法 不違背職務行賄開鍘:

 行政院今天將召開中央廉政會報,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昨表示,馬總統三個月肅貪的說法,是三個月內要行政和司法部門,就重大弊案及制度改革提出檢討報告,不是指三個月期限到就公布一些個案。

 各縣市今後必須比照、設置「地方廉政會報」,定期由首長督導檢討廉政推動情形;各部會也必須定期落實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推動廉能革新。行政院重申,未來肅貪防治將設置專職「廉政機關」研究會議,且每季召開一次會議,以整合相關事權。

 打擊重大貪瀆犯罪方面,由各地檢調署和調查局組成「肅貪執行小組」,嚴密查察重大工程、巨額採購、工商登記、都市計畫、 金融 監 理、稅務關務、警政司法、地政環保、河川砂石等,各類容易發生弊端事宜有無貪瀆不法,並優先打擊縣市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政務官、民代和簡任十職等以上主管不法案件。

肅貪打老虎 瞄準首長政務官民代:

 此外,最高法院檢察署和各地檢察署組成的「追查貪官財產行動小組」,迅速追查貪瀆犯的財產,有效執行扣押,並尋求跨國偵查合作。

「追查貪官財產行動小組」應定期提報起訴的案件,以及扣押貪瀆案件的財物金額。簡任十職等以上公務人員、集團人數三人以上,若不法所得為一千萬元以上,為重大危害政府廉能的目標案件,必須由高檢署造冊列管,速偵速結,起訴時並從重求刑。( 中國時報江慧真、秦蕙媛/台北報導 )

※ 什麼是「命令起訴」

前些日子,報上出現一則新聞,報導一件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某國營事業單位吳姓職員涉嫌的貪污案件,經原地檢署依職權送請上級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辦理再議案件的檢察官從案卷的資料中發現案情並不如原不起訴處分理由敘述的那麼單純,便依職權就其中疑點深入偵查,經過了 2 、 3 個月的積極調查,發現原檢察官的不起處分對於涉案的吳姓職員,有關涉及貪污行賄與受賄的事實都未提及;另外吳姓職員還有一些經手的事項處理過程,也嫌涉不法,沒有作出交代。因此,在查到相關的證據以後,認為涉及的犯罪證據充分,沒有必要再作調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檢察長直接命令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平時就喜歡瀏覽報端有關法律新聞的國中生曾永盛,讀到這則新聞以後,對於報導的內容大致上可以了解。但是,報導中所引用的一連串法律專用名詞,像「不起訴」、「職權送再議」、「命令起訴」等等的含義,還是讓他看得「霧煞煞」。因此,他很期待在本欄能夠讀到有關這些法律名詞的進一步介紹專文。

  曾永盛讀到的這篇新聞報導,其中牽涉到的一些法律專用名詞,都是刑事案件經過檢察官偵查以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所為的不起訴處分補救程序,避免有放縱犯罪的不當情事發生。要了解這些補救程序,先要清楚什麼是「不起訴」?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中,行使犯罪追訴權者,除部分犯罪准許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自訴程序訴追者外,其餘犯罪都要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來追訴。檢察官在訴追犯罪的過程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經過偵查的程序,偵查的程序終結後,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和資料,要視情況作出決定,這項決定依情形的不同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被告有犯罪嫌疑而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官偵辦;第二、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依第 251 條的規定   提起公訴;第三、案件有應為不起訴的法定原因,應為不起訴應分。應為不起訴的法定原因,光是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就列有 10 款,還有其他的不起訴原因。限於篇幅無法在這裡一一說明,現在只就與這篇新聞報導有關的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所列「犯罪嫌疑不足者」的不起訴原因來說明:被告嫌涉的犯罪,經過了偵查程序,所得到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這便是法條所稱的「犯罪嫌疑不足」。被告的犯罪嫌疑既然不足,檢察官就不能對沒有罪嫌的人追訴,所以法律定為不起訴的原因。

  被告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以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的一項的規定,告訴人在接到不起訴處分書的送達以後,如果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是可以在 7 天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過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合法的再議程序是可以阻止原不起訴處分的確定,已因不起訴處分而停止進行的偵查程序,這時又恢復繼續進行,原檢察官如果認為再議有理由,是可以自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繼續進行偵查。認為沒有理由,要添註意見隨同全卷送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辦。上級檢察長審核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的規定,認為再議聲請沒有理由者,應將再議的聲請駁回,不起訴處分便告確定。認為再議的聲請有理由,偵查程序未完備者,發回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偵查已完備,可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這些程序是針對有告訴人的案件所作的規定,並不適用沒有告訴人的案件。偏偏一些沒有告訴人的案件,都是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的重大刑事案件,像貪污案件、被害人死亡無一定親屬的殺人案件等等,都是無告訴人出面告訴的案件,承辦檢察官如果一時掉以輕心,對這些沒有人告訴的重大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處分,案件馬上確定。除非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以再行起訴以外,都沒有辦法加以補救。因此,民國 91 年 2 月 8 日刑事訴訟法作部分條文修正時,在第 256 條中增訂第 3 項,明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者 … 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報載的這件被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的貪污案件,侵害的是國家法益,因無沒有告訴人。是由原檢察官根據這增訂的法條規定,依職權把案件送再議,才使這案件起死回生,有機會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看來這法條的增訂還蠻不錯的!(作者是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葉雪鵬 )

※ 毒蘋果侵台 衛生署又向美低頭!

今年 3 月美國蘋果出口到台灣,被驗出「不得檢出」的農藥「安殺番( endosulfan )」被退運後,政府就開始修正放寬蘋果安殺留殘留量標準,行政院衛生署3 月 29 日衛署食字第 0980402670 號令修正,把蘋果「安殺番」農藥殘留標準由「不得檢出」放寬為 0.5ppm ,同時也放寬了「杏、桃、馬鈴薯及櫻桃」的安殺番農藥殘留標準。 過去農藥—「安殺番」,在台灣是「不得檢出」,然而在4 月 1 日台美農藥殘留容許量技術諮商會議中也同時討論到安殺番的容許量,這樣的時間點未免太過巧合,面對美國的壓力而犧牲全民的生命安全,是否太過可悲!   依農委會所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 2008 年全台進口蘋果總量為 13 萬 2150 公噸,依進口量排序進口國,第一名是美國 4 萬 6710 公噸(占比 35.35% ),進口值總額 5373 萬 2000 美元,這是在不得檢出「安殺番」下美國在台販售蘋果的成績,因此,當開放「安殺番」後,進口無法管控,美國蘋果台銷售成績勢必更加驚人。 安殺番的可怕 衛生署都知道   衛生署在2005 年 10 月 6 日的一份「安殺番與健康風險」資料就指出,安殺番 (endosulfan) 屬於有機氯類殺蟲劑,動物實驗發現,長期使用安殺番,會導致肝功能異常、貧血等。且一次大量攝取安殺番會導致急性中毒,造成腹瀉嘔吐,而引起痙攣、震顫等症狀。根據文獻記載,長期在有機氯環境下的工人,可能有肝臟腫大問題。因此長期食用安殺番會引發慢性中毒,對人體健康不利。 衛生署明明知道安殺番的可怕,卻還是一意孤行開放,不僅只針對蘋果,甚至連「杏、桃、馬鈴薯及櫻桃」都開放到 0.02 ~ 0.5ppm 不等,實在令全民寒心。 面對美國 總拿國人生命低頭: 消基會不得不質疑,為何面對美國,我們就不斷的放寬食品安全,拿國人生命低頭: 一、 96 年的「有機允許殘留農藥」事件:

在 96 年 5 月,農委會有意放寬有機農產品規定不能殘留農藥的  標準,預計將允許農藥殘留在標準值 5% 以下的產品可掛有機標章,然而日本、歐盟的有機農產品規定不能殘留農藥,但美國、中國大陸允許。 此案一出,消基會強烈反對,針對農委會「放寬」有機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標準,明顯就是允許有機農產品施用農藥,早就違反有機不可使用農藥的概念,最後才讓農委會打消念頭,保住消費者權益。

二、 96 年的「馬拉松小麥」事件: 在 96 年的7 月 15 日一批從美國進口的 9 千公噸麵粉被驗出 0.3ppm 的農藥「馬拉松」,抵觸我國小麥及麵粉不得驗出「馬拉松的規定」以致無法通關,隔月96 年 8 月 13 日衛生署就預告小麥的「馬拉松」殘留標準比照 WHO 所訂的 0.5ppm ,在同月的8 月 29 日修訂完成!

三、 96 年的瘦肉精事件: 衛生署與農委會96 年 8 月 14 日晚間竟突然宣佈解除瘦肉精(也就是俗稱培林成份)為禁藥,並重新訂定動物用藥以及肉品殘留容許量標準,當時,消基會就呼籲,衛生署應管制傷害國人健康的藥品與食品,由於各國消費者生活習慣不同,美國容許豬肉內含瘦肉精 50ppb ,但美國消費者食用肉類以牛肉為主、豬肉為輔,且不食用內臟不應屈服於美國壓力,只因為美國容許豬肉內有瘦肉精存在,台灣就要跟進,消基會及廣大的消費者都無法接受。

四、 94 年到 98 年美國牛肉事件,持續發燒: 在 2005 年 4 月,衛生署公開強調並非無條件全面開放美國牛肉,例如必須嚴格執行並落實去除特定危險物質(包括腦、頭顱、眼睛、三叉神經節、脊索、脊柱和背根神經節、扁桃腺及迴腸末端等部位);牛齡不得大於 30 月齡;而且是不帶骨塊肉,碎肉、內臟等不予開放。 但卻在日前(2009/06/04 ),美國在台協會 (AIT) 即將卸任的台北辦事處處長楊甦棣在與美國商會的一場餐敘中,表達了對於台灣遲遲沒有開放美國帶骨牛肉的問題,希望能在幾星期內解決這個問題。沒兩天,衛生署就公布帶骨牛肉、內臟等美國牛肉全面進口的訊息,算是送給楊甦棣的臨別贈禮,國人的健康權益呢? 消基會呼籲 :

一、政府施政應廣徵民意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見在食品安全放寬的部分,明顯都是屈於美國的壓力,而這次的毒蘋果事件也不例外,當政府拿出賣國人健康做為政策面的交易,消基會要求全民應加以抵制購買相關產品,要求政府不應拿人民生命當作賭注! 同時,衛生署在98 年 3 月 29 日進行修訂相關條文,卻未主動徵詢消保團體之建議,這樣私下修訂相關法規,且在幾日後即進行與美相關議案之研討,種種舉動實在不合民意!

二、全面實施建立「食品履歷」制度 面對食品安全問題,消基會要求立即全面實施建立「食品履歷」制度,並嚴格執行履歷、標籤的正確性把關,防止調包,以積極作為維護國人健康。

三、業者應加以投保責任險 面對食品,應加註來源與警語標示,消費者應謹慎選擇,以保障自身安全,並加以投保責任保險,萬一消費者受到損害,可以分攤風險,賠償消費者損失。

四、面對「安殺番」,切記多喝水 若要食用可能含有安殺番的蘋果時,可藉由喝水(每日約 2000 - 2500 cc )及食用蔬菜和水果,以此增進毒素及廢物的排出,並保持飲食均衡,確保身體的健康。

汽車兒童安全座椅 75% 不合格!

暑假即將來臨,許多家長為了讓孩子們有個快樂的暑假,紛紛安排旅遊,為了讓兒童乘坐汽車有更安全的保障,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近期抽樣市售之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分別進行「標示檢查」、「說明書檢查」、「尺寸檢查」、「構造檢查」、「觸感試驗檢測」,結果發現, 12 件樣品中高達 9 件樣品有不合格的情況,占 75% !

調查樣品檢測之樣品計有 12 件,分別為:編號 1 號「喜多/ C-W2 / GP-706 」、編號 2 號「 Silver Babies / C-W2 / FB-845A5 」、編號 3 號「 SYNCON / C-W1 / FB00001 」、編號 4 號「奇哥/ C-W1 / 80515 」、編號 5 號「 Aprica / S-W3,S-W4 / Moving support STD 」、編號 6 號「 Puku / C-W1 / DS-700 」、編號 7 號「親親/ C-W1,W2 / CA-08 」、編號 8 號「 Capella / C-W1 / S-1100 」、編號 9 號「 PIYO PIYO / C-W2 / HN-950 」、編號 10 號「 MAXI-COXI / S-W3,W4 / Maxi-Coxi Rodi 」、編號 11 號「 Family Love / C-W2 / BL-2065R 」、編號 12 號「 BOREAS / C-W2 / 8817 」。

調查依據依據國家標準 CNS11497 「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關於之規定,進行標示檢查、說明書檢查、尺寸檢查、構造檢查、觸感試驗檢測。當標示及說明書不符合時,會影響消費者安裝汽車座椅之方式,有危及兒童乘車安全之虞;尺寸及構造之檢查則可確認廠商是否隨意變更原經驗證通過之規格;至於觸感試驗可避免乘坐之兒童有不舒適情況發生。

檢測結果 -75% 不合格:

整體調查結果發現, 12 件樣品中, 9 件樣品均有不合格之狀況,占 75% ,分別為:

一、標示檢查 8 件不符合 - 占 67%

編號 2 號「 Silver Babies / C-W2 / FB-845A5 」:未標示 2 點式安全帶之安裝方法及種類,與原申請合格之比對樣品標示不符。編號 3 號「 SYNCON / C-W1 / FB00001 」: 1. 無標示製造序號; 2. 製造商為小天使嬰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製造廠商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不符。編號 6 號「 Puku / C-W1 / DS-700 」: 1. 未標示製造序號; 2. 未標示安裝於汽車座椅之方法。編號 7 號「親親/ C-W1,W2 / CA-08 」: 1. 後向裝置使用體重上限標示12 公斤,前向裝置使用體重標示 8 ~18 公斤,與原型式申請合格之比對樣品不符,且與規定之「 C-W1 ,未滿10 公斤」及「 C-W2 , 9 ~18 公斤」規定不符; 2. 無標示「使用安全帶之種類」; 3. 無標示「日型扣環」之使用,與原型式申請合格之標示不符。編號 8 號「 Capella / C-W1 / S-1100 」:型號為 S-1100 ,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申請型號 1100 不符。編號 9 號「 PIYO PIYO / C-W2 / HN-950 」:型號為 HN-950 ,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申請型號 HN-953 不符。編號 11 號「 Family Love / C-W2 / BL-2065R 」: 1. 未標示製造序號; 2. 地址為台北市松江路 328 號5F 之 5 ,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申請地址—臺北市吉林路 249 號 2 樓不符。編號 12 號「 BOREAS / C-W2 / 8817 」:未標示安裝於汽車座椅之方法及安全帶之種類。

二、尺寸檢查 2 件不符合 - 占 17%

編號 7 號「親親/ C-W1,W2 / CA-08 」:長度調節織帶為 7 紋編織,寬度 25 ㎜。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比對件樣品 3 紋編織,寬度 24 ㎜不符。編號 11 號「 Family Love / C-W2 / BL-2065R 」:兒童用安全帶組,帶扣固定織帶之寬度為 25 ㎜,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比對件樣品為 40 ㎜不符。

三、構造檢查 5 件不符合 - 占 42%

編號 1 號「喜多/ C-W2 / GP-706 」: 1. 座椅之肩帶及跨帶為五紋編織,與原申請合格比對樣品之四紋編織不符; 2. 座椅底部支撐腳架,與原申請合格之比對樣品結構不符; 3. 座椅帶扣之公扣,與原申請合格之比對樣品結構不符。編號 2 號「 Silver Babies / C-W2 / FB-845A5 」: 1. 座椅底部無金屬加強板,與原申請合格之比對樣品有金屬加強板不符; 2. 座椅底部有支撐腳調整壓鈕,與原申請合格之比對樣品不符。編號 7 號「親親/ C-W1,W2 / CA-08 」: 1. 本體金屬螺絲未塗裝,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已塗裝比對件樣品不符; 2. 織帶帶扣之公扣契合部位結構,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比對件樣品結構不符。編號 11 號「 Family Love / C-W2 / BL-2065R 」: 1. 座椅之上座本體結構,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比對件樣品不符; 2. 底座未裝設安全帶導帶金屬架,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比對件樣品有裝設導帶金屬架不符; 3. 調整角度滑軌未實施塗裝,與原型式試驗合格已塗裝之比對件樣品不符; 4. 帶扣無金屬片但原型式試驗合格之比對件樣品帶扣含有金屬片; 5. 可調整之最傾斜角度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比對件樣品最傾斜角度不符。編號 12 號「 BOREAS / C-W2 / 8817 」:主要為 1. 可調整角度三段之機構與原型式不可調整角度之比對樣品不符; 2. 支架結構、本體結構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比對樣品結構不同; 3. 固定架、螺絲、固定墊片未塗裝,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比對樣品已實施塗裝不同; 4. 後鈕調整結構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比對樣品不同。

四、觸感試驗均符合

五、說明書檢查 6 件不符合 - 占 50%

編號 2 號「 Silver Babies / C-W2 / FB-845A5 」:使用說明書中標示「適用於車內配件標準安全帶的座椅安裝」,與原型式申請合格之使用說明書標示「適用於 3 點及 2 點式安全帶固定安裝」不符,且缺 2 點式安全帶安裝說明及圖示。編號 3 號「 SYNCON / C-W1 / FB00001 」:無中文說明書。編號 6 號「 Puku / C-W1 / DS-700 」:說明書中無標示「使用安全帶之種類」。編號 8 號「 Capella / C-W1 / S-1100 」: 1. 說明書中無緊急場合之處理說明; 2. 說明書中型號為 S-1100 ,與原型式申請型號 1100 不符。編號 9 號「 PIYO PIYO / C-W2 / HN-950 」:說明書中第三頁左下角多標示未申請測試之兩點式安全帶固定方法,而原申請型式測試合格之限定使用三點式安全帶固定方法不符。編號 11 號「 Family Love / C-W2 / BL-2065R 」:型號為 BL-2085R ,與原型式試驗合格之申請型號 BL-2065R 不符。六、 5 項檢測中 4 項不符合者有 1 件 - 占 8% !檢測樣品中,標示檢查及說明書檢查等 2 項不符合者有 4 件,比率約 33% ;標示檢查、說明書檢查及構造檢查等 3 項不符合者有 1 件,比率約 8% ;標示檢查、尺寸檢查及構造檢查等 3 項不符合者有 1 件,比率約 8% ;標示檢查及構造檢查等 2 項不符合者有 1 件,比率約 8% ;標示檢查、說明書檢查、尺寸檢查及構造檢查等 4 項不符合者有 1 件,比率約 8% ;僅構造檢查 1 項不符合者有 1 件,比率約 8% 。

主管機關及業者:

一、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並依法開罰對於此次檢測結果 9 件不合格的座椅中,有 2 件為尺寸或構造檢查不合格且屬基本設計變更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 60 條規定處分,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 63 條規定要求限期回收或改正。若業者未依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可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其餘 7 件屬違規情形較輕,標檢局已要求廠商限期回收或改正不符合規定之兒童安全座椅,屆期未回收或改正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第 63 條 -1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或 59 條規定「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為不實之標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二、商品如有任何更改,業者應依規定辦理驗證登錄變更依照商品檢驗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因此,在通過驗證登錄之商品,如有任何更改,廠商應依規定向標檢局辦理變更,以確認該商品品質。但廠商往往為了爭取上市的商機,忽略此一程序,對此,消基會與標檢局要求,廠商務必遵守上述要求,以免違反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

消費者應選擇合適的兒童安全座椅經濟部早於91 年 1 月 16 日將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品目,主要對象是指利用汽車上之安全帶,能將兒童或坐或臥予以拘束或定位而加裝於汽車後座上使用的座椅。其種類依國家標準 CNS 11497 規定,分為:嬰兒用臥床(記號 B )、幼童用座椅(記號 C )及學童用座椅(記號 S )三種;另依兒童體重之適用範圍區分 W1 (未滿10 kg )、 W2 ( 9-18 kg)、 W3 ( 15-25 kg)、 W4 ( 22-36 kg)。消基會與標檢局提醒,消費者選購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時除須依兒童年齡層之實際需求,依上述種類與適用範圍區分選擇合適之安全座椅,必須再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查看座椅本體是否有標印商品檢驗標識。 2. 查看是否有檢附說明書資料。 3. 購買後依據所檢附之說明書資料,將安全座椅與汽車座椅確實連接,以保障兒童乘車安全。 4. 安全帶位置須繫住兒童大腿,同時肩帶能跨過肩膀(而不是頸部或腋下)。有關「兒童安全座椅型式試驗合格名單」,請參考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網站如下: (http://www.bsmi.gov.tw/wSite/ct?xItem=18797&ctNode=1510 ) ( 以二則資料摘自於消費者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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