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報-第038期(98年7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38期98年7月份
※詐騙手法-婦遭詐騙堅匯款 警勸說保住老本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涉綁標圖利 科教館前館長徐國士聲押
※法治教育宣導-想了解執行程序嗎?
※消費者保護宣導- 送修退貨惹糾紛 每3天就1人申訴!?
※法治教育宣導-從刑事政策觀點試論酒後駕車防制作為
※消費者保護宣導- 台電離、尖峰優惠 消費者看得到吃不到!
※ 165-婦遭詐騙堅匯款警勸說保住老本
台中市一名熊姓婦人,誤信詐騙電話,跑到 銀行將戶頭內的一百一十萬元定存解約,準備匯款到歹徒指定帳戶。警方接獲行員報案到場處理,婦人仍堅持匯款,直到員警接聽歹徒電話,遭對方以三字經辱罵,婦人這才相信遇到騙徒,保住老本。
熊姓婦人前天在家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假冒檢察官,向婦人誆稱其帳戶涉及洗錢,必須將存款轉到安全帳戶。婦人信以為真,到台中市五權西路某 銀行將一百一十萬元定存解約,並準備匯到歹徒指定的帳戶。行員發現她全程都在接聽電話,直覺有異,打電話向警方報案。
大墩警派出所員警獲報趕到現場,發現熊姓婦人仍在接聽電話,員警從對話內容聽到對方正在教導熊婦如何將款項匯到指定帳戶,分明就是詐騙集團的伎倆,連忙請婦人掛斷電話不要受騙,沒想到婦人反怪警方多事,並堅持匯款。
員警見熊婦執迷不悟,只好從熊婦手中接過電話,詢問對方相關細節,歹徒得知被識破,以三字經辱罵員警,員警立即按下手機擴音機,熊婦聽到歹徒口出穢言,這才相信遇到詐騙集團,趕緊停止匯款動作。
熊姓婦人說,上月初就不斷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她本來不相信,但對方不死心,連續撥了好幾通電話,這才讓她誤信謊言,所幸遇到熱心的行員及員警,幫她保住老本。(中國時報 鮮明/台中報導)
※想了解執行程序嗎?
今天收到行政執行處寄來的傳繳通知書,嚇我一跳,怎麼辦呢?可是最近又太忙,如果沒有處理,最後又會怎麼樣?
根據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凡移送至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的案件,其執行程序大致為: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義務人直接繳納,或到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如果未獲義務人回應,則逕為扣押存款、薪資、股票、股利、期貨、租賃、保險金?等;如再未獲足額清償,行政執行機關得對義務人進行查封拍賣土地、房屋、車輛、珠寶、古董等動產或不動產,甚或於符合法定理由下,進行限制住居、出境、拘提管收等強制行為;若經清查義務人沒有所得、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惟與應納金額顯不相當或拍賣顯無實益,或經進行不動產之拍賣程序,無人應買,而移送機關亦不願承受的情形下,得發「債權憑證」結案,移送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內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再為執行程序。
由以上之執行程序可知,接到傳繳通知單時,應先向行政執行機關電詢,行政執行人員可以在法令範圍內協助您解決問題,以減少損失。很多義務人因不明這些權利義務關係,常常會碰到銀行存款被凍結、存款餘額不足、出國被擋駕、薪水被扣、房屋被查封等困境,結果雪上加霜,得不償失。
民國90年至95年止,全國13個行政執行處,6年來已執行終結二千四百三十八萬餘件,累計催收約新臺幣一千一百三十三億餘元。95年全年間,向法院聲請拘提案件為1,601件,法院裁定准許為1,506件,聲請管收案件為50件,裁定准許為40件,可見行政執行機關為實現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公平與正義的決心。
另提醒義務人有關辦理分期繳納的新規定,自
(作者是臺北行政執行處統計主任)
※從刑事政策觀點試論酒後駕車防制作為
「喝酒」是國人普遍的生活文化及社交方式,「拼酒」更是其中的一大特色。從社會的角度觀之,男人不會喝酒、不敢乾杯,就被貼上「不給面子」、「不好相處」、「龜毛」、「掃興」等負面標籤;反之,若能「千杯不倒」、「眾人皆醉,惟我獨醒」,則被視為大丈夫、酒國英雄,受眾人景仰。尤其飯桌之間,酒量差者,常遭酒量好者勸酒,非將對方灌醉不罷休;被灌酒者苦不堪言,而同桌眾人見之鼓掌稱快,形成飯局上特殊的景象。從主賓觀點言之,不把來客灌醉,似乎不能賓主盡歡、有失待客之道。
然據交通部統計處資料顯示,A1類交通事故肇因於「酒醉(後)駕車失控」件數在民國93及94年皆排名第二,95年更躍居首位。駕駛人在酒精催化下,容易影響行車判斷力、降低警覺性、延長對道路事件發生之反應時間,並增加駕駛人堅定不移的勇氣以及高度衝動的性格,往往形成平穩交通流中的「干擾源」,進而造成車輛操作失控自撞或波及他車(人),導致生命財產的損失及社會成本的增加。酒後駕車肇事所引發的民、刑事糾紛案件,甚至肇事後逃逸之偵辦緝捕,不僅造成個人及家庭的負擔,更耗費社會有限的醫療資源。
為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避免人民生命、財產權益受到侵害,
自民國88年酒醉駕車行為入罪化後,在警方編排專案強力取締掃蕩下,民國89年以後至今,公共危險罪成為警察機關移送偵辦最多之案件類型,更竄升為每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主要犯罪類型中的前三名。然實施至今,在不斷增加大批警力加強取締強度、強化宣導作為及更嚴峻的修法後,酒後駕車行為仍普遍存在,徒增許多社會成本,似乎沒有其他更有效的措施來抑止酒後駕車行為。
刑法是社會控制的最後手段(ultima ratio),「亂世用重典」的重刑化刑事政策,以抽象危險犯將刑法第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入罪化,造成人民的大量犯罪(多為輕微犯罪),形成了刑法肥大症的現象(Hypertraphie des Strafrechts),使刑事追訴機關因雞毛蒜皮等瑣碎混亂事務過度地負荷;另研究證實,短期自由刑具有短到不足以矯正犯罪人惡性,卻足以使犯罪人犯罪惡質化傾向的特性,治標而不治本。此外,嚴刑峻法除增加警民間的衝突,更造成第一線執勤員警執勤時安全危害的提升,顯示立法者與社會大眾對於酒後駕車違法性的認知存在落差。學者專家一味參考國外作法,提出加重處罰、指定駕駛、提高酒稅,卻忽略國人為何對於酒攤花費毫不手軟,而不願花費計程車或指定駕駛費用的基本民族性格,此須追溯民族發展歷程。例舉相對於人權至上的美國,良好的社會福利政策,使人民老有所終、無後顧之憂,襯托了生命的價值,進而發展出尊重生命的社會共識,此係主政者及教育工作者所需考量的。
德國法學家李斯特(von Litzt)曾說:「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包含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法、犯罪預防、社會政策、家庭教育政策等社會控制,方能達成防衛社會、鎮壓犯罪之目的。對於酒後駕車行為防制作為,「道德」的約束遠比「法律」的約制來得有效,應從整體社會福利著眼通盤規劃,並縮短城鄉差距和普及大眾運輸;而刑罰功能不應被濫用,應朝降低自由刑、提高罰金刑、加入刑法第三元損害賠償制度(Wiedergutmachung)及司法警察微罪裁量權(mini klausel)方向思考;另似可以緩起訴制度為刑法肥大症現象瘦身,導入志工概念,對於初犯具有悔意者,至餐廳及其他飲酒場所擔任指定駕駛之社區服務工作,針對社經地位高之酒駕行為人,增加其羞恥感以遏止再犯。
重刑化政策並非社會控制之萬靈丹,刑事政策應考量人道精神和行為的應罰性及必罰性等社會價值體系,勿使刑事追訴機關大量負荷輕微犯罪,避免有廣大人群負擔刑責,使人民對於刑法的功能產生懷疑。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在以法治國,講求「法、理、情」的社會,惟有「立法從寬、執法從嚴」,方能讓人民遵從法令,讓官員執法時依法令為要旨,而非現今「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情、理、法」社會現象。
(作者現任臺南縣警察局交通隊分隊長暨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研究生會)
※涉綁標圖利 科教館前館長徐國士聲押
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前館長徐國士任內強制與國外設計公司解約後,重開國內標時涉嫌綁標圖利特定廠商,士林地檢署昨天搜索、約談徐國士及多家廠商負責人調查,偵訊後聲押徐國士,另吳東奇、丁士揚各五十萬、六十萬元交保。
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原在台北市南海路,八十二年遷建至士林區基河路。台灣科教館的規劃以台中科博館為藍圖,甚至企圖超越科博館,教育部為此聘請曾參與台中科博館建館的學者專家為顧問團,館內設計、規劃案開國際標,由美國、日本久米設計公司等三家公司得標,國內的昭凌公司標到管理顧問標。
徐國士(六十六歲,九十二年卸任)於八十九年十月接任館長,他以當初與三家國外廠商簽約有疏失為由強制解約,致科教館損失八千萬元已施工的工程費。
檢察官呂永魁查出,九十年十月,台灣科教館重新招標時,徐國士涉嫌夥同昭凌公司專案經理吳東奇、活躍動感公司負責人王筱筑在資格標中設立特定規格,涉及綁標,最後由活躍動感公司、太孚室內裝修公司分別得標承做「4D體驗劇場」、「展覽區設計及施工」。
檢方調查,活躍動感、太孚沒有互動式遊戲教具設計能力,就將原規劃案改為靜態展覽館;「4D體驗劇場」成本四千萬元,卻花一億五千萬元;「兒童玩具箱」僅放置八十二台電腦,工程費竟一億元。
生態展示區動物的棲地植物、圖文都不對;僅在陰溼處活動的毒蛇雨傘節竟跑到石頭上曬太陽。教育部因此指責台灣科教館,原規劃是想「執科學教育知識之牛耳,結果卻變成錯誤知識之來源」。
檢方蒐證後認為全案涉及貪汙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昨天約談徐國士、吳東奇、王筱筑、董素貞、太孚負責人丁士揚等五名被告及五名證人調查。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 送修退貨惹糾紛 每3天就1人申訴!?
依消保法第19條特種買賣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 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消費者僅限郵購、訪問買賣、網購或電視購物等無法直接檢視商品或在店面以外場合被推銷的狀況下,才可在七天內無條件解約退款,若是消費者自行前往店面購買商品就沒有此規定之適用。因此若是現場可以要求業者提供實品及試用的商品,消費者務必在賣場確認無誤且正常操作再付費,若消費者未加以檢視而在購買後才發現問題,就祇能依商品保證書之內容及民法瑕疵擔保之規定,要求業者負責。
二、送修修不好怎麼辦?可以要求換新嗎?
依民法359條及第364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因此當消費者送修多次卻修不好的時候,可依民法要求業者更換新品、退款或減少價款。同時依民法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再依同法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消費者買到商品後,應儘速檢查有無問題,若有問題應即刻通知業者處理,並在通知業者有問題後6個月內或交付商品後5年內行使前述的權利。
三、保固期間需要額外支付修理、檢測費用嗎?依消保法第8條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同時依同法第25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業者必需對商品負起保固的責任;然而當業者未主動提供保證書時,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未依消保法第25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因此,當商品在保固期間內因非人為損害的狀況下故障,不論業者是否提供保證書,依消保法的規定,均須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不得要求消費者交付維修或檢測費用,而在保固期間之後,業者再進行檢測時,若必需收取檢測費,應事先告知,檢測後發現為人為損害,應主動通知消費者修理費用及詢問消費者是否加以修理,而非擅自修理並向消費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與大陸相關法規比較:大陸在1986年4月即開始了所謂的「三包制度」,三包制度即是「包修、包換、包退」,而在1995年2月更開始推動新三包制度,更明確的規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目前已分別制定了「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微型電腦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依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條文均規定,售出7日內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售出後8-15日可選擇換貨或修理,而保固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時業者必需換貨,若業者無法提供原商品且無同等級之商品換貨時,應立即退款予消費者。
消基會呼籲:
一、主管機關應明訂送修次數上限即可換新,確保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最常遇上的狀況就是送修後卻還是頻頻出現問題,而讓消費者疲於送修商品的狀態中,而現行法律雖然要求業者必需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卻未明訂出消費者送修修不好是否可以換新的法律。反觀大陸三包法則早於1986年就開始施行,至目前已制定了「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微型電腦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此,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應依消保法第8條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加以訂出施行細則,對於單一性商品應要求業者在保證書中主動提供送修次數上限,若消費者送修達上限業者應主動換新,而對於零件更換之商品,應針對零件進行延長保固(如汽機車、冷暖氣、電腦...等複雜性商品),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二、送修期間,業者應提供免費同等替代商品之服務在消基會2年來「送修糾紛」書面申訴進案資料顯示,74% 為
三、消費者應在購買時檢視商品,確認無誤後再付款然而消費者在購買時,亦應盡本分檢視商品,基於銀貨兩訖的原則,在現場將商品確認無誤後再付款,以免一回家就發現不能用,須再回頭向業者要求負責,生氣又耗時,得不償失。
※ 台電離、尖峰優惠 消費者看得到吃不到!
台電從去年7月時調整過電價,又在去年10月時再度調整電價,而從今年
最近網路盛傳一封轉寄信件,教大家在哪些離峰時段洗衣服、吹 冷氣比較便宜,相信一般民眾都被這封轉寄信件給吸引,但是在這些時段用電確實可以替民眾省荷包嗎?根據台電的網站資料顯示,公告最新的電價表中,一般表燈電價之用戶確實是有二個計價選擇,「時間電價」和「非時間電價」,但是資料上卻沒有明確告知用戶「時間電價」和「非時間電價」的差異及申請方式,導致一般民眾容易被誤導以為離峰時間用電比較划算,台電網站資訊有誤導消費者之嫌,網站應更透明化。
二、「非時間電價」及「時間電價」真的優惠到民眾嗎?
一般住宅用電適用的「表燈電價」分為「非時間電價」及「時間電價」,而全台一千多萬家庭用戶中,大多是採用「非時間電價」即「季節電價」,分為夏季、非夏季計費(詳見附表2);「時間電價」則分為離峰用電及尖峰用電計費。而網路上盛傳的離、尖峰時刻計價則是屬於「時間電價」,它分為基本電費及流動電費(詳見附表1)。為了解「時間電價」及「非時間電價」的差別,消基會試算二種電價的差異:例:以台電網站
1.民眾使用超過平均度數,採用「尖、離峰計價」並不優惠每月308度,2個月為616度,若以夏月時間電價計費,簽訂單相經常契約2瓩,每2個月基本費為1203元(包含按戶計收單相129.10元,夏月經常契約236.20元),尖峰用電占40%(246.4度),離峰用電占60%(369.6度)。
夏月為2558.2元:
2個月基本電費:(129.10元/月×2個月)+(236.20元/月×2個月×2瓩)=1203元,加上流動電費:(246.4度×3.22元)+(369.6度×1.52元)=1355.2元,2個月共計:2558.2元
非夏月為2306.2元:
2個月基本電費:(129.10元/月×2個月)+(173.20元/月×2個月×2瓩)=951元,加上流動電費:(246.4度×3.22元)+(369.6度×1.52元)=1355.2元,兩個月共計:2306.2元。而非時間電價的計費方式,夏月每2個月要1657.92元,非夏月的非時間電價每2個月則要1523.28元,因此,若以整年度的差額來算,夏月為期4個月,非夏月為期8個月,其時間電價與非時間電價一年就價差4932.24元((2558.2-1657.92)x2+(2306.2-1523.28)x4=5940.24),平均一個月差了411.02元(4932.24/12=411.02)。試算結果發現,以台電公布的平均用電來看,全年度的非時間電價與時間電價,平均一個月就差411.02元,所以一般民眾就算使用到平均度數,依然使用不到優惠,時間電價還是只優惠到用電量高的用戶。
2.
「尖、離峰計價」優惠,二個月用電量要超過1300度才用得到!而一般民眾若想要使用到時間(即尖、離峰)電價計費,我們以夏月來說,一般尖峰離峰比例為2:3的狀況下進行「時間電價」與「非時間電價」費用計算,結果發現以1300度來算(詳如附表4):「夏月非時間電價」計算結果,每兩個月為4520元:(220度×2.10元)+(440度×3.02元)+(340度×4.05元)+(300度×4.51)=4520元「夏月時間電價」計算結果,每兩個月為4063元:
2個月基本電費:1203元+流動電費:(520度×3.22元)+(780度×1.52元)=4063元在夏月必須2個月的用電量要使用到1300度以上(夏月),才會比非時間電價划算457元,若再以非夏月來看:「非夏月非時間電價」計算結果,每兩個月為3818元:(220度×2.10元)+(440度×2.68元)+(340度×3.27元)+(300度×3.55)=3818元「非夏月時間電價」計算結果,每兩個月為3811元:
2個月基本電費:951元+流動電費:(520度×3.22元)+(780度×1.52元)=3811元在非夏月必須2個月的用電量要使用到1300度以上(夏月),才會比非時間電價划算7元,因此,台電公司訂定出離尖峰的計價方式,只是圖利到大戶,更明白的說僅是讓營業用戶有更優惠的選擇,但一般用戶卻只能默默接受夏季用電年年漲!
三、電價應調降28%後再喊漲,每度有0.6~1.5的調降空間!去年10月份時,台電為反映成本公告調漲電費,但去年10月底時,煤價、天然氣、發電用燃料油已回降,消基會於今年1月份時即發布新聞稿,表示電價還有28%的調降空間,但台電並未調整。而天然氣價格於去年12月份公告牌價(天然氣2發電用)為15.287元/立方公尺,目前1月份公告至今的牌價為13.187元/立方公尺,降幅約13.7%,以天然氣佔電價成本44%來說,電價應還有6.03%的調降空間。再以發電用燃料油,去年1月份公告的牌價為9029元/公秉,而
一、離、尖峰計價多優惠到營業用戶,優惠方案有問題!會訂定出「時間電價」及「非時間電價」的原因,是由於電能無法大量儲存,而供電成本會隨電力系統負載之高低而變動,為反映供電成本之差異,所以才訂定出「時間電價」及「非時間電價」。但是「時間電價」的計算方式對於一般住戶是非常不利的,雖然台電公司也不鼓勵消費者申請「時間電價」,認為「時間電價」較適合用電量高的用戶,但一般使用此方案的用戶卻多為營業用,如:超商等。消基會認為營業用的用戶因為用電量高,可以選擇使用離、尖峰的價格,但是一般用戶卻因為省電,所以只能選擇一天24小時使用固定的電價,沒有可以選擇的餘地,這樣的制度,對於一般用戶實在是不公平。
二、台電應立即制定符合家庭用戶的優惠計價方案一般的民眾白天大多在上班,所以白天家裡幾乎都不會使用到電,如果一般用戶也有選擇性,可以有離、尖峰的用電選擇,如此一來才更能達到節能減碳並更能達到電力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台電公司應該制定出一套符合現今一般民眾可選擇的方案,而非一昧的漲價,將一般民眾的荷包越掏越小後,卻來優惠營業用戶。
三、地球暖化嚴重,台電公司應積極引導民眾於高效能下用電台電自78年開始實施「季節電價」,每年的6月~9月都是用電尖峰,夏季電價比非夏季還高,除了反應供電成本增加,也是為了以價制量,提醒民眾節約用電。目前正面臨嚴重的地球暖化,世界各國無不極力倡導節能減碳,但因為「電」對於人類來說又不可少,故台電公司應該以正面的態度引導民眾在高效能的情況下用電。四、 消費者應隨手關燈,節能減碳又省荷包為了維護您、我的生活環境,每個人應該由自身做起,確實做到隨手關燈、關電的動作,一個小動作就能減少碳排放,不只做到節能減碳,並能為自己省電費。且台電公司於今年七月起推出連續2年若節電率合計不低於20%,最多可享7折,民眾可以更省荷包。面對經濟不景氣且物價飛漲的現在,任何有關的「省錢妙招」都是消費者所關切的問題,消費者應該多看多聽並多問,才能確實保障自身的權益。(以二則資料摘自於消費者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