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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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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第037期(98年6月份)

※廉政電子報     37986月份

※詐騙手法-『使詐新招』手機不通詐騙集團搞鬼狂刷

※法治教育宣導-你是冒牌貨嗎?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接受不當飲宴遭判刑

※消費者保護宣導- 台灣確診流感首例 市售口罩90%卻不合格!消基會市售口罩標示調查結果發布會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財物案

※消費者保護宣導- 公用事業採基本費變相加價,消基會要求立即取消基本費制度

165-『 使詐新招』手機不通詐騙集團搞鬼狂刷

手機突然不通,很可能是詐欺集團搞鬼,台北市吳姓婦人一度被誤認刷卡購票卻不認帳被控詐欺。檢方最後查出詐欺集團利用她外洩的個資設計連環套,在兩小時內以她名義刷卡12萬餘元買機票套票,並取走機票。

44歲吳姓婦人被控去年7月佯稱要送給員工禮物,向一家旅行社購買飛機套票,並以信用卡刷卡付款。旅行社完成刷卡程序後2小時,將套票交給吳婦的員工,她卻向銀行否認該筆消費,銀行再扣回已付給旅行社的12萬餘元。

吳姓婦人強調沒有刷卡購買機票,因為當天她的手機突然斷訊,質疑是個人資料外洩,遭詐欺集團冒用。

台北地檢署調查,吳姓婦人遭指控刷卡購票當天的中午,她的行動電話確實斷訊,當時她是遭冒名她兒子的男子,向電信公司表示母親手機遺失,希望暫時停話,再請電信公司重發SIM卡。

吳姓婦人手機被斷話後不久,即遭人冒用她的名義,上網向旅行社購買機票套票,旅行社取得銀行傳真的郵購授權書完成刷卡手續,在當天下午2時,將套票交給自稱是吳婦公司員工的陌生男子。

檢方並查出,旅行社內規是刷卡只要超過5萬元,除要有購買人身分證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也要打電話向刷卡人親自確認,但當天接到這筆交易的業務員,並未要求繳付身分證明文件,又因她的手機一直收不訊號,業務員即根據銀行授權碼進行交易。

檢方認定全案是吳姓婦人個人資料外洩,遭詐欺集團冒用,並無詐欺犯行,給她不起訴處分。(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接受不當飲宴遭判刑

甲係A縣政府環保局技佐,負責水污染防治及稽查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七十四年至八十二年間,B實業公司因廢水排放不合格被告發處分八次並通知限期改善四次,甲明知該公司未確實改善廢水排放,卻主動接受該公司總經理乙之關說,不但進行不實之採樣且未依規定製作稽查工作紀錄表,樣本經送驗結果皆符合放流水之標準,致獲合格,使該公司獲致分次免予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按日連續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之不法利益,甲即因此獲乙允其引介承包該公司環境工程之承諾,並連續數次接受乙之招待至高雄市數處地下酒家尋歡作樂,總計花費三萬元之不正利益,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不正利益判處甲有期徒刑二年,遞奪公權二年,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本案乃因甲長期業務接觸機會,與廠商建立交情,經常接受廠商風月場所飲宴並接受利益關說,因此公務員應嚴禁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不正利益)或不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更不得藉職務之便向廠商仲介、承包工程,而特別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所謂不正利益,是包括非財物饋贈之不當招待與飲宴,應為所有公務人員謹慎警惕,以免誤蹈法網。

※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財物案

某甲為臺灣00地方法院書記官,任該院提存所佐理員,負責辦理提存事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無力償付房貸及互助會款,自民國91年1月起利用其職務上受理請求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機會,將其依職務鍵入電腦後列印,業經該院提存所主任審核准許之「臺灣00地方法院發還提存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通知」公文書第三聯特別代理人姓名,以手寫方式變更為其友人某乙或某丙,復以當事人無法親自辦理,委由不知情之某乙或某丙,於空白之「臺灣00地方法院發還提存金款領款收據」填載領款人姓名等相關資料,偽造各請求人委由某乙或某丙代為領款之不實收據,連同前揭變造之「臺灣00地方法院發還提存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通知」送相關科室核准後,再通知某乙或某丙至該院出納室領取代存單,持向00銀行具領存物後交付某甲,以上方式詐取提存金達新臺幣萬7827元,案經該院政風單位會同相關科室稽核後查獲上情。  核某甲所為,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0211216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某甲並多次行使變造公文書與偽造私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為,經論以連續犯,並以某甲所犯上開3罪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從重之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某甲因個人財務問題,一念之差,致蹈法網,身陷囹圄,除葬送個人前途外,對於司法信譽亦造成莫大損害,司法人員應以此案為殷鑒,謹慎個人財務規劃,潔身自好。

你是冒牌貨嗎?

報載有一家麵店因為東西味美好吃,老闆得意之餘把店名取為「天下第一好吃」;好聽又好記,想以此讓他的店名遠播,招來更多顧客。想不到卻因而遭人控告仿冒,被依違反商標法起訴,惹來官司纏身的無妄之災!原來該商標已讓人捷足先登地向經濟部登記商標註冊,自知理虧之餘只好更改招牌和解,但仍難逃刑法究責。

  依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若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1條)。然而這樣的法條讓人不禁疑惑,假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用了已被註冊的商標,難道也得吃上官司嗎?其實不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就商標品牌的「著名」條件頒訂認定標準以解決紛爭,包括銷售量、銷售額、行銷通路、廣告量、廣告的方式等,以證明該商標已達著名的程度,而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在認定標準條件皆符合情形下,再審酌使用者有無主觀上的犯意,亦即是否知道該商標已被登記註冊。簡單地說並不是搶先登記的就享有商標權保護,只要能舉證自己不知情,或者已在該商標被登記前就已經使用了,還是可以享用免訴的保護。

  一般人對於因影印、盜錄而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較為熟知,殊不知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新收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約六千五百件中,違反商標法案件即占了四成三,起訴人數約一千四百人;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約一千三百人,定罪率高達95.7%,實在不能不詳加了解。

  所以下次當你要為你的嘔心之作取個像「世界讚」這樣俗又有力的名字時,請先查查看是否已有人登記註冊了。為了保護您的商標權,宜早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避免亡羊補牢耗時費事,不小心還得吃上官司呢!

(作者是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林淑芬

台灣確診流感首例 市售口罩90%卻不合格!消基會市售口罩標示調查結果發布會

H1N1新型流感疫情自 418在墨西哥爆發以來,WHO5/19宣布全球最新H1N1新型流感疫情,目前已有40國合計9,830例確定病例,其中79例死亡。近日,日本更爆發社區感染,確認病例仍持續攀升中,感染人數高達236人;就在此時,衛生署官員昨(20)宣布,確診流感首例在台灣發生,患者是一名52歲的外籍郵輪船醫,本月17日在美國紐約搭乘國泰航空CX831班機前往香港,18日轉乘CX468班機抵達台北桃園機場。從H1N1流感一出現,消費者人心惶惶,當時消基會就進行全台口罩價格調查,結果發現N95口罩和外科手術口價的價格差異4倍,且59%的藥局在當時已經購買不到N95的口罩!因此,當台灣流感確認首例出現,消基會特別發佈抽樣調查41件口罩樣品的調查結果,以期為消費者在口罩商品上進行把關。

本次調查,17件為N95口罩,24件為外科手術口罩。調查依據目前外科口罩及N95口罩均列屬於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一、廠商名稱及地址。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三、製造日期或批號。四、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五、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六、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七、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另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內製造之藥物,其標籤、仿單、包裝應以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國外輸入之藥物,除應加附中文仿單外,其標籤、包裝均應另以中文載明品名、類別、許可證字號及輸入藥商名稱、地址,且應以中文或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中文品名之文字不得小於外文。調查樣品及內容 (詳見附表)此次調查共25間藥局,抽樣41件樣品,其中17件為N95口罩,24件為外科手術口罩。調查時間 98 年5 月1498 年5 月19 調查結果

一、市售口罩標示多不合格,消費者只能戴心安?此次調查結果發現:

1.沒有標示「品名及許可證字號」的外科手術口罩有16件,占67%N9517 件,占100%

2.沒有標示「主要成分、含量及用法」的外科手術口罩有11件,占46%N9517件,占100%

3.沒有標示「批號或製造日期」的外科手術口罩有11件,占46%N9511件,占65%

4.沒有標示「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的外科手術口罩有11件,占46%N9517件,占100%

5.沒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的外科手術口罩有8件,占33%N9517件,占100%

6.沒有標示「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的外科手術口罩有17件,占71%N9517件,占100%

7.沒有標示「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的外科手術口罩有19件,占79%N9517件,占100%

8.「中文品名之文字不得小於外文」不合格的外科手術口罩有12件,占50%N9517件,占100%

二、外科手術口罩83%標示不合格,N95口罩100%不合格此次調查結果,N95口罩多以散裝販賣,而散裝的口罩卻都沒有包裝,一般消費者購買到的N95口罩皆沒有保障,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來檢視,100%N95口罩是不合格的。而外科手術口罩不合格率亦高達83%,其中這24件樣本中,僅只有4件樣本符合規定,而這4件樣本還都是同一間經銷商-華新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三、32%的藥局買不到N95口罩調查25間藥局中,僅只有1間的外科手術口罩是缺貨狀況;有8間藥局買不到N95口罩(其中編號4號是本來就未販售),缺貨狀況占了32%。四、目前價差2.5倍,政府應確實控制市場價格!此次採樣口罩價格,外科手術口罩價格最低為一個5元,最高為11元,價差約2倍;而N95口罩價格最低為一個60元,最高為150元,價差為2.5倍,雖然比之前查價結果之4倍有稍回穩的情形,但台灣首例已出現,政府應注意其價格之波動,防止市場有哄抬價格的狀況發生。主管機關及業者一、口罩標示不合格,依法可處315萬元此次調查結果發現,90%的口罩標示不合格,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應善盡職守,加強查緝及要求,才能確保消費者買到合格的口罩商品,也才能防止業者販售黑心口罩的機會!同時,對於未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標示的口罩業者,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若業者刻意欺瞞消費者,依法可處22500萬元罰鍰同時,消基會也接獲消費者投訴,其分別於9698年購買相同品牌的口罩,卻發現98年所購買的口罩外盒上有效期限標示6年,與96年買購買的口罩保存期限標示5年不符,且98年所購買的口罩樣品包裝原印製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均與96年所購買的口罩標示相同(2005.10.31製造,保存期限5年),但98年所購買的口罩包裝卻用貼紙蓋住改標2009.01.10製造,保存期限6年,恐有欺瞞消費者之嫌!依公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業者未正確標示,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三、藥局缺貨時,超商只能買到貴且效率又差的活性炭!消基會調查發現,便利超商大多買不到外科手術口罩及N95口罩,只能買到一般布口罩及活性炭口罩。依據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在 2007/12/16所發佈的測試結果發現,高價格的口罩並不保證具有高病菌防護效率,要使用測試合格的口罩才有保障。該所針對市售宣稱具有特殊機能包括奈米光觸媒(8種)、活性炭(9種)、抗菌(4種)等口罩,依據國家標準測試口罩的防塵效率檢驗、調查發現,口罩價格都很可觀,平均價格以奈米光觸媒口罩203元(28900元)最高,抗菌口罩62元(35120元)次之,活性炭口罩52元(12250元)最低;防塵(病菌)效率卻普遍不好,而且品質不穩定,如:奈米光觸媒口罩效率在3080%之間,平均為58.5%,而抗菌口罩在1765%,平均為33.2%,至於活性炭口罩為2081%,平均46.8%。一般消費者大多仰賴便利超商購買商品,而藥局在緊急時刻有可能呈現缺貨狀況,只能透過超商購買口罩,但消費者卻只能購買效率較差的活性炭口罩,消費者的保障又在那裡?政府應確保藥局等通路之口罩貨源充足,並提供真正可以保障消費者的商品。消費者一、應慎選口罩標示及期限,以保護自身的權利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購買口罩的時候,務必注意有效期限,此次調查結果發現,業者多以透明袋無包裝標示,很可能讓消費者買到過期的口罩,另外在使用外科手術口罩時,務必注意使用方式,將白色的面朝內,有顏色的那一面朝外,才能達到正確的防疫效果!

五、選擇適當類型口罩,才能獲得最佳防護效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過去已針對各種市售口罩進行性能測試,包括紗布口罩、布質印花或繡花口罩、醫用口罩、驗證口罩,其中N95口罩最好經過驗證,消費者在選購N95口罩時應查看口罩上是否有驗證編號,而通過驗證者有TC編號(美國驗證通過)AS編號(澳洲驗證通過)NES編號(紐西蘭驗證通過)CE編號(歐盟驗證通過)。而N95口罩是指能阻擋300奈米大小之粒狀物,其效率大於95%,但一般病毒大小是屬於20~200奈米,故N95口罩並不能完全阻擋病毒入侵。口罩並非萬能,消費者在慎選口罩之餘,應儘量少出入公共場所並隨時洗手以保持清潔。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也針對市面上宣稱具有特殊機能的口罩,包括奈米殺菌、活性炭除臭、抗菌抑菌等類型口罩,依據國家標準(拋棄式防塵口罩CNS 14755 Z2125)進行性能測試,結果發現價錢的高低並不代表性能的優劣,因此呼籲消費者,在進行防塵口罩的選購時,不要陷入價格的迷失中,要有足夠的捕集效率才能阻擋病毒,真正避免空氣中病菌的侵襲。三、相同口罩戴起來差別很大,應正確佩戴,方能有效抵抗病毒相同的口罩給不同的人佩戴,獲得之保護效果也大不同;不僅口罩捕集效率會影響效果,口罩大小也會影響防護效果。口罩與臉型之間的密合與否也是關鍵,相同款式的口罩並無法適用於每一個人。因此建議消費者如果真的要使用口罩,務必要選擇適當等級且能夠與自己臉型密合的口罩,並且要進行密合度之量測,才能確保口罩的防護效果。

公用事業採基本費變相加價,消基會要求立即取消基本費制度

以前,常有人口簡單的消費者反映,水費、天然瓦斯費根本用不到基本度,卻需繳交全額的基本度費用,感覺不公,且不符合節約能源的精神;消基會在93年及96年分別針對水費及瓦斯費的基本度(費)舉行記者會強力提出廢止要求後,民國95年元月,經濟部能源局正式將天然瓦斯取消基本度,改收基本費。  到底國營事業收了多少基本度(費)的收入呢?依目前98年度的用戶量及一般住戶經常使用的規格來試算,一年基本費收入167.5億元,自93年至今,水、電、瓦斯及電話的基本費,5年來就高達900(詳見附表1),消基會在此再度強烈要求國營事業應立即檢討基本費的合理性!故消基會針對四類國營事業進行基本費的調查。調查項目:  消基會分別針對四類國營事業(或前身為國營事業者),分別為「瓦斯」、「自來水」、「電」、「電信」,針對其「基本費(度)」及「基本費(度)是否可以抵用」進行調查:(詳見附表2) 一、基本費  1.瓦斯基本費收取60元至500元不等:

瓦斯分為機械瓦斯表及微電腦瓦斯表,並以各種燈表收取  每月基本費,一般住家多為機械瓦斯表,以大台北瓦斯公司為例,機械瓦斯表基本費自60元至500元不等,微電腦瓦斯表自100元至840元不等。

2.自來水費以17元至116,239.2元不等

台灣自來水公司的水費依口徑大小的不同,共分十三級,每月抄表的用戶基本費自17.85元至58,119.6元不等;隔月抄表的用戶,基本費自35.7元至116,239.2元不等。

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依口徑大小不同,共分十一級收取每戶每月基本費,自17元至55,590元不等。

而一般家庭最常使用的為20口徑及25口徑,一般大廈住戶多使用100口徑(總表),其基本費再由住戶平均分攤。

3.電費二個月基本費為84

在電力部份,每二個月有40度的底度,以一度電2.1元來計算,等於40度×2.1元共84元的基本費。

4.市內電話以5095元不等計算基本費

中華電信市內電話的月租費,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收費區,分別有上網型及基本型(A,B,C三種),第一級收費區上網型月租費50元,基本型50元至75元不等;第二級收費區上網型70元,基本型70元至95元不等,其中只有A型客戶可選擇抵市內通信費25元。

二、基本費()是否可以抵用使用費水費及瓦斯費的基本費皆採額外收費的方式,無法抵基本費。而台電每二個月有40度的底度,如消費者未使用到40度,也必須要收84元的基本費,若消費者使用超過40度,則依使用不同別的度數來計算電費。市內電話僅只有基本A型月租費50(第一級收費區)70(第二級收費區)可抵25元的通話費。調查結果:

一、水費及瓦斯費,每年的基本費收入高得驚人!以一般家庭用戶使用機械瓦斯表,其瓦斯平均使用量為五燈以下,基本費一個月為60元,採隔月抄表,一般家庭用戶二個月就要120元的基本費支出,一年就要720元,以目前全台273萬的天然瓦斯用戶來計算,瓦斯公司一年光是基本費收入就有19億元!而台灣自來水公司的基本費收入,若以多數用戶使用的20口徑收取費用,二個月為71.4元,一年要428.4元;以台灣自來水公司至97年底公佈的用戶數600萬來計算,其一年的基本費收入就有25.7億元!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一樣以20口徑收取費用,二個月要136元,一年就要816元,以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公布的用戶數157萬戶來計算,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光一年的基本費收入就有12.8億元!

二、瓦斯費及水費已包含相關成本在內,基本費的收取,根本就是暴利!消基會認為,瓦斯費的基本費及從量費已包含維修成本在內,而水費的計價方式已包含了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內(詳見表3),其中折舊費及維護費在基本費及平均水價中都有納入成本計算,等於重覆收費!一般來說,自來水為獨占的國營事業,本來就是以服務民眾為目的,實在不該在計算合理利潤後,再另外收取基本費,等於是將消費者剝了二層皮。也許水公司會說,基本費內含了維護費、折舊費等,但是這些費用本來就應屬成本的一部份,怎麼可以另設名目,再向消費者額外收取基本費,甚至還不能夠扣抵使用費?!

三、電費及電信費雖可抵使用費,但未使用到門檻,還是得付基本費電費及電信費雖然可抵使用費,但是消費者若未使用或未使用到基本門檻,則還是要付基本費,二個月的電費,基本就要支出84元,市內電話每個月最少就要支出50元,根本不合理!水、電、瓦斯為獨占的國營事業,市場上並無競爭的關係,且全台家家戶戶都使用得到,常常發生民眾為節約能源,東省西省後卻還要繳比實際使用還貴的基本費,導致全民罵翻天,但還是不得不繳的情況,這就是政府苦民所苦?消基會呼籲:

一、 基本費及基本度制度應取消,方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  平原則消基會認為,不論是過去的基本度或是目前的基本費制度,都不合理,且都是違反消費者權益,「用多少、算多少」方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

二、新加坡及香港水費皆未收取基本費,台灣應跟進!以新加坡及香港為例,這二個國家的水費都沒有收取基本費,並且為了倡導民眾節約能源,以香港為例:除了收取「排污費」外,平均水價採四級別收取,每一個級別訂立用水量標準,並分級收取不同的費用,才不會產生民眾用少付多的情形,反觀台灣,不只以階段性計價,還另外收取基本費,這不是讓民眾變相浪費?

三、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基本費的合理性,並將所有計費的方式充分揭露,一併讓消費者瞭解訂定價格之前,應將所有的計費方式充份揭露,不是只有少數的專家才能了解及掌握,同時應公佈每年更新的管線範圍、維護費用、攤提成本及折舊費用等,一併讓消費者瞭解。

四、依公平交易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二點:「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國營事業及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基本費的合理性,否則恐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以上二則資料摘自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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