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報-第036期(98年5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 36 期 98 年 5 月份
※詐騙手法-應徵先繳存摺 等通知等到警傳喚
※法治教育宣導- 使用假的「人民幣」,該當何罪?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槍械標案也傳弊 疑有高官收賄
※消費者保護宣導- 單身「非」貴族?一人消費遭加收費用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三京弊案 檢搜警政署 羈押2高階警官
※消費者保護宣導- 「39元」根本買不到7-11國民便當!消基會要求7-11立即撤換不實廣告
※ 165 - 應徵先繳存摺 等通知等到警傳喚
求職民眾要留意!許姓男子應徵司機,對方要求他先繳存摺、身分資料作為薪資轉帳之用,許沒等到上班通知,卻被警方傳喚,因為有民眾網路購物被騙,錢全匯進他帳戶。許喊冤:「就已經沒錢了,還扯上官司。」
台北市警方訊問後,依詐欺罪嫌將許送辦。警方提醒,以往詐騙集團多向遊民買帳戶,現在則佯裝資方向待業民眾騙存摺。
35歲的許姓男子上月中旬看報紙找尋兼差機會,去電詢問,接聽電話的「張先生」請他準備好存摺、提款卡與身分證影本,相約在一家速食店見面談工作細節,將他準備的存摺等資料拿走,說要「確認帳戶是不是能存錢」,他傻傻地答應。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三京弊案 檢搜警政署 羈押2高階警官
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永欽,昨日率同檢察事務官搜索 警政署,當場拘提 警政署三線一星的秘書陳添新、二線三星的保一總隊股長吳穎川,檢方並在兩人住所起出大批採購公文正本。偵訊後檢方以兩人所涉為貪汙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警政署長王卓鈞獲悉後深表重視,強調將全力配合檢方偵辦,並重申對於相關涉案人員,如有不法貪瀆事件,決不寬貸並從嚴追究。
檢方偵辦三京公司疑不法圍標警政署相關標案,昨日首度搜索警政署後勤組與保一總隊,並拘提高階警官陳添新、吳穎川到案。檢方調查,陳添新、吳穎川在警政署任內承辦四百四十九把高性能衝鋒槍採購業務時,疑似收受三京行賄,在驗收階段放水,讓規格不符的槍彈裝備通過驗收。至於三京公司以如何行賄警方,是否有更高階警官涉案?檢方將一併追查。
採購衝鋒槍疑收賄 驗收放水
檢方早在去年十二月即搜索三京公司,查出三京以虛設公司、恐嚇投標廠商等方式不法圍標警政署標案,檢方聲請羈押負責人畢孟訓、業務苗延伯。當時檢方掌握的不法標案包括警察大學子彈採購案等三大標案,深入追查後發現九十四年間的四百四十九把高性能衝鋒槍採購案竟也有問題。
成功查扣兩箱失蹤採購公文
檢方偵辦期間發現,向警政署調閱相關標案公文時,竟有許多公文不翼而飛,循線追查發現已調離警政署的陳添新、吳穎川兩人涉有重嫌,昨日持拘票搜索兩人位於警政署祕書室、保一總隊的辦公處所,及兩人住家,成功扣得失蹤的採購公文兩大箱,並將兩人帶回偵訊。
主任檢察官許永欽對兩人進行偵訊後,認為嫌疑犯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依法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兩人。
(中國時報/ 蔡旻岳、蕭博文/台北報導)
※槍械標案也傳弊 疑有高官收賄
警政署傳出警械採購弊案,除秘書陳添新、保一總隊股長吳穎川因涉貪昨日遭檢方聲押外,目前檢方也正積極追查 警政署近期汰換兩千一百支槍械標案,疑有高階警官收受賄賂,涉案層級可能也有三線一星警官。
檢方目前偵辦中疑有高級警官介入的警械採購弊案,至少有二起,分別是汰舊換新兩千一百支槍械標案,及高性能衝鋒槍採購案,而這二件案子,都是警政署發現疑似有問題,主動報請檢方偵辦,至於是否另有其他未曝光的採購弊案,檢方並不排除。
偵辦三京不法圍標案初期,檢方僅掌握三京以人頭公司、恐嚇手段,非法取得警察大學大批子彈採購案及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求生設備採購案,但這兩案目前僅查出三京的不法情事,尚未有警務人員涉入。但三京公司參與投標的警政署汰舊換新兩千一百支槍械標案,卻因採購價格高得離譜,投標廠商只要得標,賣一支就可以賺一支,讓警政署政風室不得不懷疑有內神通外鬼,有官員遭廠商收買,主動報請檢方偵辦。
遭羈押的三京業務專員苗延伯供稱,為了跟警察單位作生意,公司派他出面與警政署高官接洽,他曾以五萬元現金企圖賄賂某高階警官遭拒。而檢方數度提訊三京負責人畢孟訓與苗延伯後,不僅釐清三京所涉圍標案情,更查出警政署九十四年間的高性能衝鋒槍採購弊案。
檢方指出,被賄賂的採購業務承辦警官,不僅在採購規格上動手腳以符合三京公司需求,更在驗收階段配合放水,讓三京輕鬆過關獲取不當利益。但三京頻以圍標、勾結警官的方式搶食採購大餅,終於也讓同業看不下去進而出面檢舉。
檢方表示,除已掌握陳添新、吳穎川兩人在高性能衝鋒槍採購中的舞弊證據外,警政署主動報請偵辦的汰舊換新兩千一百支槍械標案裡,也不排除還有其他高階警官受賄。檢方痛批,警械採購舞弊不僅違法,更嚴重破壞採購品質、影響警察執勤安全,將循線擴大偵辦。(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使用假的「人民幣」,該當何罪?
自從政府開放大陸客來臺觀光至今,雖尚未出現大陸客來臺觀光的熱潮,但只要我們這裡準備好了,且大家都能坦誠相待,舉雙手熱忱歡迎,想信陸客來臺觀光的風氣很快就會帶動。有些動腦筋要搶商機的人士,早在各觀光景點怖下接待的路線,想以服務博取大陸客的青睞,賺取這些不需煙囪的觀光財。正在業者全力以赴的時候,卻有不肖的臺灣地區居民,想渾水摸魚,組成犯罪集團,假冒大陸客的身分,把箭頭對準想賺取大陸客消費的業者身上,利用業者目前對「人民幣」的真偽辨別能力還不十分純熟,竟使用偽造的「人民幣」向業者消費購物,找回新臺幣來「洗錢」。前陣子有則新聞報導: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已經偵破這個犯罪集團,並逮捕主嫌楊姓歹徒,當場在他家的陽台夾層中搜出偽造百元面額的「人民幣」465張;另外在他家的浴室天花板上查獲「安非他命」數包,還有吸食器、夾鏈袋與電子磅秤等物品,並依據楊犯口供,查獲共犯7人。全案已被警方依販賣毒品、偽造貨幣的罪名移送檢察官偵辦。
上面所看到的這件案例,有關販賣「安非他命」,係屬販賣二級毒品的重罪,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社會大眾對這種重罪,都能知之甚詳,誰都不敢輕易去碰它,這裡就不多饒舌。有關「使用偽造人民幣」部分,警方係以「偽造貨幣」的罪名移送法辦,這移送的罪名是否允當,在法理上則有探討餘地。
「偽造貨幣罪」,是刑法分則第12章中所定的罪名,共有6條條文,所處罰的行為,除了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以外,還包括偽造、變造通用的紙幣與銀行券的罪名,以及行使偽造、變造這些幣券的行為。偽造、變造的行為規定在刑法第195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有關罰金部分,貨幣單位目前已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這法條中所指的「貨幣」,刑法學者都認為所謂貨幣,是指由國家製造、發行,有一定的形式且在交易上有一定的價值,並有強制的流通力,公認為交易上的媒介,包括正幣與輔幣的硬幣而言。這些學說上的論點,也可由刑法第197條至第199條有關減損通用貨幣的分量相關罪名得到證明,因為貨幣若不是硬幣,就沒有分量減損的問題。至於通用的紙幣,是指由政府指定國家銀行發行,與貨幣同性質的幣券。臺灣地區目前流通使用的新臺幣,以前是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現在發行權已由中央銀行收回自行發行。新臺幣便是紙幣的一種。不過若有偽造新臺幣的行為,因為新臺幣是特別法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所稱的「國幣」,如果有偽造新臺幣的行為,依這條例第3條的規定,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也無普通刑法第195條的適用。另外,法條中所指的「銀行券」,是指由政府許可,由銀行自己發行,性質上類似通行紙幣的幣券。目前臺灣地區尚無此類銀行券的發行。這次破獲的歹徒是持偽造的大陸地區通行的人民幣百元紙鈔來騙購物品並洗錢,所以並不符合上面所述的刑法第195條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與第196條所定的行使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的要件。如此說來似乎對於持用偽造的人民幣騙人洗錢無法可治,任由他們到處橫行?
其實不然,人民幣是大陸地區通用的紙幣,在金融市場上有其一定的地位,只是政府為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的往來,於民國81年間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來規範。有關大陸地區發行幣券的使用,在這條例的第38條內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在進入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准予攜出。」去(97)年
※ 單身「非」貴族?一人消費遭加收費用
你是否曾注意過,在大肆喧譁的餐廳裡,單身用餐者只能坐在最偏僻的角落?你是否有發現到,餐廳裡的座位總是以雙數為單位?你是否曾經花了不少時間作心理建設,才終於打開餐廳大門對迎面而來的服務生,勇敢說出:「我,1位」。 在台灣,以情侶、朋友、親子為主題的店家比比皆是,許多商家更是打出「依人頭計價」的消費方式,吸引消費者前往用餐。蓬勃發展的吃到飽餐廳,儼然已成為台灣的一大特色。但近來本刊卻接獲消費者反映,這些「算人頭」的商家偷偷附帶「單人需另外加價」的規定,讓這些單身前往消費的人們,忍不住大嘆「單身非貴族」呀! 為瞭解「依人頭計價」的店家是否確實會加收費用,本刊於98年1月下旬至3月間,於大台北地區,調查15家餐廳、4間娛樂場所共19個樣本,調查該店家服務人員之說明、店頭公告、網站公告及電話預約等項目,是否隱藏「單身迫害」之嫌。單人消費調查結果:
一、你以為是「算人頭」的商家,卻有57.9%對單人消費設限
在本次調查的19家商家中,雖然都標榜以「算人頭」的方式計價,卻有9家 對於單人消費者要求加價、2家另有設限。其中要求加價金額最高者為17號「錢櫃KTV」:一人前往需付兩人費用、加收金額比例達消費額的100%;其次為16號「好樂迪KTV」加價81.0%;再其次為5號「野宴日式炭火燒肉」加價62.1%。以上3家業者對單人消費者加收的費用,都達到消費額的一半以上、甚至是100%!其餘需加價的商家,還包括1號「天外天精緻火鍋」加價10.4%、3號「春喜炭火燒肉」加價22.8%、4號「飛天麻辣火鍋」加價22.6%、6號「鍋大爺蒙古麻辣鍋」加價22.8%、7號「豐宴麻辣王」加價12.8%。至於加價金額最低者為2號「正老林羊肉爐」,加價20元、比例為8.7%。另外,有1家店雖然不加價,但針對單人消費者用餐,則設有不接受吃到飽方案(僅可單點)的限制,為8號「湄南小鎮」;而無法預約、需視現場情況安排是否能入座的為9號「鋤燒鍋物料理」。
二、81.8%店頭未告示或告示不明確,讓你笑著進去、笑不出來
在11家對單人消費者另設限制的商家當中,有9家店頭沒有告示或告示不明確,比例達81.8%。其中只有2家有於店頭以海報或其他型式告知,為6號「鍋大爺蒙古麻辣鍋」及8號「湄南小鎮」;另有2家雖有告示卻僅公告於店內、不甚明顯,為5號「野宴日式炭火燒肉」以及17號「錢櫃KTV」,其餘的7家則皆沒有盡到事先告知的義務,恐怕會讓單人消費者入店後,發生進退兩難的窘境。
三、網路無法讓你事先做好心理準備,僅1家有完整公告
在11家對單人消費者設限的商家中,僅有16號「好樂迪KTV」於網站上有完整公告加收費用的情形;4號「飛天麻辣火鍋」於網站公告的單人用餐價格與實際詢問不符,可能是業者沒有即時更新網頁資料所致(最後瀏覽日期:
四、還是先打個電話問清楚吧!81.8%的店家會主動告知
值得欣慰的是,在電話預約訂位的調查項目中,11家針對單人消費者另設限的商家,當得知訂位人數僅1位時,有9家會主動告知相關規定;只有1號「天外天精緻火鍋」告知直接前往、毋須訂位;5號「野宴日式炭火燒肉」仍在未主動說明的情況下完成訂位手續,這2家業者都沒盡到事先告知的義務。 另外,9號「鋤燒鍋物料理」則會告知單人無法訂位,需視現場是否客滿而定,假日恐無法安排用餐;而17號「錢櫃KTV」若撥打語音訂位而非專人服務時,仍無法得知此一特殊規定。面對這些規定時,你可以這麼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可見,商家如有以上的規定,至少需盡到告知的義務,若消費者已經開始用餐後才得知需另加價,即可以此主張不付額外的加價費用。又,若消費者不同意該定型化契約,該契約即屬無效,可由消費者與商家另立協議,要求減少加收的費用。線上公投:94%以上的網友認為加收費用不合理 本刊於
※ 「39元」根本買不到7-11國民便當!消基會要求7-11立即撤換不實廣告
從
消基會指出,當消費者未查覺廣告文字的其中玄機,就字面 了解,通常消費者直覺會認為,7-11推出39元的國民便當,且若搭配茶裏王可再省10元,甚至也讓消費者以為「國民便當+茶裏王飲料」只要39元!
7-11的「國民便當」促銷電視廣告是怎麼說的?以新聞方式呈現「新聞快報:7-ELEVEN宣告解除國民便當價格戒嚴令,天天換配菜,搭配茶裏王,國民便當只要39元起」。廣告說明均未提及須額外支付茶裏王飲料價格,只針對國民便當只要39元起,文字亦只呈現國民便當的原價49元。消基會表示,消費者不論是用看的或用聽的,都可能被廣告誤導,認為國民便當搭配茶裏王就可以39元買到,而不需再另外支付費用。消基會呼籲在經濟不景氣下,業者頻頻打出促銷手法,但以不實廣告誘導消費者購買,方式實在可議!消基會要求,7-11在國民便當促銷廣告已經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可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最重可罰到五千萬元至其改善為止。對此,消基會強烈要求:
1. 業者應立即停止該不實及不當廣告的刊登。
2. 同時消基會也將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3. 若檢舉成案,並審議判斷為不實廣告,消基會要求7-11應以廣告所言「國民便當只要39元起」,退回消費者多購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