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報-第032期(98年1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 32 期 98 年 1 月份
✺詐騙手法-假檢察官騙10幾人詐千萬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 喝花酒打小球4教授涉貪被訴
✺法治教育宣導-法拍屋內設備,他人不可擅自取走
✺消費者保護宣導- 洽訂喜宴糾紛多,準新人當心!
✺法治教育宣導-連帶保證人,等同債務人
✺消費者保護宣導- 油附加費調降,旅行社不降?!消基會調查發布會
✺ 假檢察官騙10幾人 詐千萬
「厚!你的身分證被盜用,涉及詐欺案…」接到類似電話千萬別心慌,先打110或165電話詢問。高雄縣警方查出至少有10位被害人,遭冒充檢察官、書記官等身分詐騙集團,以被害人涉案帳戶需凍結、要求提領交付監管方式,共詐取得逞1千萬。
詐騙集團為取信被害人,由假書記官面取款時,還交付蓋有「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等關防的6份假公文。高縣刑大詐欺專責組稍早接獲報案展開偵辦,從假公文中採得數枚可疑指紋,經送刑事局比對揪出2名「車手」、5名人頭帳戶嫌犯,昨天全依詐欺罪嫌函送法辦,並進一步深入偵辦中。
扮演「車手」的是蔡晏菖(32歲、北縣人,毒品案服刑中)及林泰龍(27歲、基隆人);他們向警方供稱,是分別從網路認識所謂法院「監管人員」,並以每件5千元代價受雇出面取款。
警方說,從嫌犯供詞及人頭帳戶資料顯示,去年10月至今年4月間,北中南地區至少有10人受騙,損失金額從數十萬、到上百萬元不等,其中多半是面交歹徒,部分是經假書記官「提醒」,回頭再匯入所指定的帳戶。76歲黃姓高雄市民,一次面交400萬元,損失金額最高。
✺法拍屋內設備,他人不可擅自取走
前些日子,一家報紙報導:有一位王姓男子,在九十五年的一月間,以一年為期,向臺北縣汐止市的一楝大樓中的屋主租用其中一間房屋居住,住進以後自己花錢裝設照明燈具和地鎖。由於屋主背負債務,租住的房屋被債權人聲請士林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這拍賣的房屋後來被人得標拍定買去。並由法院發給拍定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另方面通知承租人王某限期搬家,以便將房屋點交與拍定人。王某於收到法院的通知以後就在期限內搬家。法院便在同年的十一月間會同得標人前往該屋辦理點交。發現屋內所裝的燈具及地鎖不見,天花板上還留有殘缺的電線。另外房屋的鐵門也不知去向。
後來法院通知承租人王某到案調查,王某自認屋內的燈具和地鎖,是自己搬進後花錢所裝設,非屬原屋主所有。依他與原屋主所訂的租賃契約,他有責任將房屋恢復原狀後交還。所以雇請裝潢工人拆除後搬走,另外鐵門是原屋主答應贈送給他,才一併拆走。民事執行處認為拍賣當時是將房屋連同屋內設備一併拍賣,拍定後並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與拍定人,這時房屋已歸屬拍定人所有,王某將拍定人所有的屋內設備拆走,已涉及刑責,於是便將王某送請檢察官偵辦。後來王某被檢察官以侵占罪提起公訴。
就這篇新聞報導的事實經過來看,這位被起訴的被告王某很有可能在為自己大呼冤枉,明明是自己購賣的燈具和地鎖,依照所訂的租賃契約的約定而回復原狀,取回自己的物品,鐵門又是原屋主承諾要送給他的,檢察官怎麼會以侵占罪名將他提起公訴?為什麼這案件的檢察官和被告在認知上會有如此大的差距?探討個中原因應該出在王某對於法院實施強制執行的程序缺少認識的緣故,從新聞報導中可以看出,事情的導因,出在法院的執行人員將法拍屋點交與拍定人的時候,發現屋內的燈具、地鎖及鐵門不見了所引起。所謂「法拍屋」是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房屋的簡稱。法院為什麼會拍賣債務人所有的不動產?是債務人積欠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依據法定程序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不問是判決或者是裁定,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法院在拍賣債務人的房屋以前,必須先要經過查封的程序,房屋經過查封,債務人便喪失對房屋的處分權。也就是說債務人名義上還是房屋的所有人,實際上這房屋在被查封以後已經對房屋喪失處分權,再有任何處分該房屋的行為,對於債權人都不生效力。一直到查封的房屋被拍定,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給拍定人,這時房屋的所有權便歸屬於拍定人。
法院對債務人的房屋實施查封,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必須由辦理這案件的執行書記官率同執達員前往現場進行查封的程序,在查封以前,先應查明房屋的現狀和實際使用情形。並應將調查所得的狀況,例如房屋是否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像出租他人使用等情形,都應記載在查封筆錄內,供作房屋拍賣後是不是要點交的參考。在法院公告拍賣的時間內,想參加拍賣的人,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法院查看查封筆錄,了解拍賣房屋的目前的實際情形決定如何出價。這位王姓承租人在查封當時若在場,就應該當場向執行書記官聲明裝設在天花板上的照明燈具,與裝在地上的地鎖,係自已花錢購置,不屬於房屋原來的設備。未來搬遷時要拆回,鐵門是債務人已承諾要贈送給他。也要一併帶走,由書記官將他聲明的事項,載明在查封筆錄內。王某如果沒有在場,在拍賣程序結束以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也可以用利害關係人的身分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陳明自己的主張,執行法院對他的聲明異議是不是有理由,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由執行法院來裁定,但執行程序不會因此而停止,該拍賣的物件還是照常要拍賣。
聲明人的異議被執行法院認為有理由,當然會用裁定變更不適當的已經執行程序或執行的方法;如果認為聲明無理由,也是用裁定駁回異議的聲明,對於駁回異議的裁定不服,是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但執行中的程序並不因此而停止。這項救濟的程序用過後,聲明人的主張仍未被執行法院所採納,如再固執自見,認為自己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這時候只有依據強制執行法的十五條的規定,對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由法院用判決來解決爭端。
執行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是讓債權人依循各種民事訴訟途徑,實現私權的唯一步驟,所以每一程序的進行,都要依據法律行事,如果債務人仍然有話要說,必須要循聲明執行異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序來主張,千萬不可用自力救濟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小心就會引來刑罰上身!(本文登載日期為 97年8月2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連帶保證人,等同債務人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桃園縣有一位黃姓男子,替一家名為東漢邦公司作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年間委託一名羅天生的人向石門農田水利會租用位於楊梅鎮幼獅工業區附近一口溜地養魚,卻在承租的池塘內陸續濫倒銅汙泥的有害廢棄物。害得出租人石門農田水利會事後花了將近一億元的費用,雇人清除銅污泥,在前年八月間才告清除完畢,後來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損害賠償清除污泥支出的費用,官司雖然獲得勝訴,但債務人東漢邦公司早已脫產,無從實現勝訴的判決,只換得一紙法院給予的債權憑證。只好改向承租人的連帶保證人黃姓男子求償,最近桃園地方法院也判決黃姓男子要賠償出租人九千九百多萬元。水利會已聲請法院對黃姓男子部分財產進行查封。這位黃姓男子向採訪的記者訴苦說;自己有夠倒楣!目前因經商失敗,家中並無積蓄,妻子又患有肝病。連要上訴的費用都難以籌措,希望法院能還給他公道!
從旁觀者的立場來看這則新聞,大呼倒楣的該是出租溜地供人養魚的石門農田水利會,而不是這位身居承租人東漢邦公司連帶保證人的黃姓男子?為什麼要這麼說呢?就得自民法的連帶之債的相關規定說起:
這位向媒體記者嗆聲自己有夠倒楣的黃姓男子,雖然說了一大堆令人同情的家庭不幸遭遇的話,其實他所說的都是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後發生的家庭變故,當然動搖不了法律上有關當初成立連帶之債的規定,承審法官縱然對他的家庭變故存有側隱的心,也不可能作出免除他連帶債務責任的違法判決,除非債權人的石門農水利會同意免除他的連帶債務。因為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據事實,才能適用法律。黃姓男子向記者說的話中,並沒有否認他做了東漢邦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只是說他明明已表示已放棄擔保,法官卻認定他沒有放棄,因而說他自己「有夠衰」而己!
其實黃姓男子是錯怪了承審的法官,因為民法中並沒有所謂「連帶保證人」這個名詞的相關規定,在民法的債編中,只有「連帶債務人」與「保證」兩種制度,保證契約中的保證人,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而無效果以前,保證人可以拒絕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一般債權人覺得這法條的規定對他們求償債權非常不利,通常都會要求保證人在書面契約中表明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拋棄了先訴抗辯權以後,債權人就不必等待對主債務人執行而無效果才能對保證人求償。由於保證人畢竟不是債務人,在民法中還是擁有一些保證人的權利,執行起來縛手縛腳。債權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在書面契約的保證人之上,冠上「連帶」兩個字,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常見的「連帶保證人」,在契約自由與當事人都同意之下,把「連帶」二字明示在「保證人」之上,這是法之所許。但是「保證人」之上有了「連帶」兩字以後,保證人的地位在所訂的契約中就消失於無形,取代的是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連帶債務人」的身分。什麼是連帶債務人呢?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的成立,依這條文的意旨來看,第一. 連帶債務的成立債務人必須是二個人以上的多數人,單一的債務人本來就要對自己的債務負責,自無從成立連帶債務。第二. 必須要有「明示」的表示,也就是很明白的告訴債權人,自己願意與另一債務人或者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起連帶責任。只是悶聲不響用默示的方法是不會成立連帶債務的。向銀行借款的債務人,銀行預先印好的空白契約書或者借據都印有「連帶保證人」的文字,要替借錢的債務人作保,只要在連帶保證人的文字下蓋上印章或者簽上自己的大名,就成了標準的明示「連帶保證人」。另外連帶債務人的成立,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可由於法律的規定,像兩位保證人同時替同一位債務人作保,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間,依民法第七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便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不必再有明示的表示。
連帶債務對債權人來說,真是好處多多,因為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依新聞報導的案例事實來說,出租人的水利會原先告的是承租人東漢邦公司,雖然告贏了因為沒有財產,只拿到一紙「債權憑證」,才回過頭來告這位黃姓連帶債務人。其實依上面引述的第二百七十三條條文,債權人是可以連同連帶債務人一起告,可以節省不少民事訴訟的裁判費。打贏官司以後,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可以再對另外一位連帶債務人來執行。在連帶債務未消滅以前,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因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無財力而消失! (本文登載日期為 97年10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喝花酒打小球4教授涉貪被訴
四名國立大學教授擔任營建署工程評審委員時,涉嫌接受廠商招待後,洩漏工程底價和掩護廠商得標,台北地檢依貪汙罪將四人連同營建署前工程組長張○平都提起公訴。 四名教授分別是台大土木系教授郭○泰、台大環工研究所教授林○芳,台科大營建系教授黃○龍、交大交通運輸研究所教授徐○靜。 其中郭○泰被控仲介教授、包商和官員往來,詐領研究費五百一十二萬元,涉貪汙部分求處十二年、涉嫌詐領研究費的部分求刑二年;張○平被求刑十二年。 台北地檢署調查,昭凌工程顧問公司董事長黃○良(六十九歲)、副董事長林○志(已歿)刻意結交張○平(五十八歲)及前交通大學運輸研究所長徐○靜合組高爾夫球「九○球隊」,常到球場打球、聚餐都由昭凌埋單。 九十四年起,行政院推動「寬頻管道建置案」分五年編列三百億元經費補助全台各縣市建築全島六千公里寬頻管道(簡稱M計畫),由營建署負責審核撥款計畫,徐○靜是這項計畫的審議委員。 昭凌公司為了標到M計畫,先於九十四年十月免費招待張○平、徐○靜到上海旅遊;標到M計畫的專案管理標再辦後謝,花了一百一十八萬元招待張、徐到夏威夷打高爾夫球。 九十四年十一月,昭凌公司想標「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整建計畫」部分標案,由張○平透過台大土木系水利組教授郭○泰邀約此案的評選委員林○芳、黃○龍,在餐廳招女子陪侍飲宴,並接受昭凌的禮物。 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昭凌公司招待張○平、郭○泰、徐○靜、林○芳、黃○龍到北投溫泉飯店飲宴,其間透過郭○泰在酒店上班的女友「小晴」安排五名女子陪侍;稍後再招待張、徐二人到日本旅遊。 同年四月初,張○平洩漏標案底價,林○芳、黃○龍護航,讓昭凌公司評選過關,並以和底價相同的三千六百萬元得標。
【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劉峻谷/台北報導】
✺ 洽訂喜宴糾紛多,準新人當心 !
年底是結婚的旺季,不少新人準備步入禮堂、攜手邁向人生的另一個階段。為了與親朋好友分享成家的喜悅,宴客就成為婚姻大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對新人而言,莫不希望自己的婚禮能留下一個美好而溫馨的回憶,然而消基會卻曾接獲數起消費者申訴取消訂席、被扣除高額違約金的案件。本刊於2006年6月號,曾針對國際級觀光旅館推出的喜宴專案進行調查,發現部分業者收取的定金高達3成,消費者若因自身的因素而取消訂席,將損失慘重。(讀者可參閱302期《消費者報導》第4至9頁「訂席別『婚』頭!喜宴專案大評比」一文)。 為了瞭解其他宴客餐廳的情況,消費者報導雜誌此次特別參考網路上網友的評比、以及喜宴討論區列出的知名宴客餐廳業者,進行喜宴調查,總計有15家調查樣本。然其中1號「蓮園餐廳」,在訪員進行電話調查時,僅願告知每桌價格與定金為1成、其餘問題均不願再回答,急欲將電話掛斷並要求訪員至現場接洽,故該店的資訊不明、無法列入結果統計。消費者報導雜誌呼籲該業者的行為應予以改進。 在價格部分,14家調查樣本中,均以該店推出的每桌最低價格為調查對象(部分業者推出一種以上的專案或價位),其中每桌價格最貴的是編號7號「麗庭莊園」,每桌18,888元、外加10%服務費;最便宜的則是編號11號「桂都國際創作美食館」,每桌6,600元、不再另計服務費。 調查結果(請參閱302期《消費者報導》第4至9頁「訂席別『婚』頭!喜宴專案大評比」)
一、2家業者定金達3成;欲取消時9家業者會沒收定金、占64.3 %在14家調查樣本中,有2家業者的定金高達3成,分別是7號「麗庭莊園」與9號「古華花園飯店」。消費者要注意的是,雖然目前喜宴訂席的定金,並沒有法律約定的上限,但以上兩家收取3成定金的業者,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自身因素而取消訂席的話,是會將全數定金沒收的。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於買賣交易中,若是可歸責消費者自身的事由欲解除契約時,業者是有權沒收的定金的。不過,在本次的調查中也發現,部分業者採取較為彈性的措施、對消費者較友善,例如愈早通知取消扣除愈少金額,為2號「晶宴會館」;也有業者採取將該筆定金轉換為餐券的辦法,讓消費者可擇期前往消費,包括6號「世貿33婚宴會館」(有受到提前告知時間上的限制)、10號「尊爵大飯店」與13號「女兒紅婚宴會館」。(未受到提前告知時間上的限制)。而12號「雅園新潮川粵(總店)」則表示,只要消費者原先預定的時間,有其他人再洽訂,就可以退還定金。
二、2家業者拒絕消費者改期、占14.3%由於新人們往往都會即早規劃婚禮,因此改期或取消的狀況並不多見,不過萬一臨時有突發事件,雖然無奈也只好面對。其中,改期是比較容易遇到的狀況,一般而言,因為新人會擔心好日子訂不到場地,幾個月前、甚至一年半載前就洽訂場地的大有人在,改期並不是不可能的。在本次的調查中,有2家業者表示無法讓消費者改期,包括3號「永福樓」與15號「海寶國際大飯店」。其他業者則採取數月前通知即可改期,或欲更改的日期尚有場地即可更改的做法。
三、未滿保證桌數:多數業者以折抵下次消費處理在婚宴中,賓客出席的狀況很難精確掌控,新人們往往比較擔心的是賓客來得過多導致「爆桌」,所以在估計桌數時,可能都會多算個一、兩桌。通常餐廳業者會提供所謂的預備桌,不開席的話則不收費,但也有所謂的保證桌,如果最後賓客人數未滿保證桌的桌數,則費用會如何計算呢?根據本次的調查,發現多數業者都以折抵下次消費的方式處理剩餘的保證桌桌數,或是某數量以下可折抵消費、超過部分則將菜餚打包供外帶,以上都不失為對消費者非常友善的作法,不過消費者也要留意,大多數以此方式處理剩餘保證桌桌數的業者,會限定消費的期限,以本次的調查結果來看,期限介於15天至一年內。雖然業者同意消費者擇日再前來消化剩餘的桌數是很妥善的做法,但因為消費者既然已支付現金,業者應會以票券等型式交付消費者作為憑證,故根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精神,本刊呼籲業者不應設定消費的期限。整體而言,在14家調查樣本中,有3家業者於此調查項目的表現有待加強:2號「晶宴會館」表示,若未滿保證桌的桌數為2桌以內,可於3個月內前來消費或折半價退費、第3桌以上則只能折半退費。8號「福容大飯店」表示,差1桌的話不收費,如果差太多則要付費,但未明確告知數量。而15號「海寶國際大飯店」則告知訪員,未達保證桌的部分仍要付費、亦無法再折抵下次的餐費。
四、試菜優惠比一比婚宴上菜色的好壞,攸關男女雙方的體面及賓客們對這場喜宴的評價,因此占了相當重要的地位。婚禮宴客少則十幾桌、多則近百桌,萬一菜色失敗,可是會大大地掃興。時下不少業者會推出試菜的服務,讓新人在婚宴前先行品嘗,針對不滿意的部分提出改善建議。本次調查的業者中,於婚宴試菜服務多數有提供折扣優惠,一般為75折到9折,或是洽訂的桌數達到一定數量的話,也提供免費或半價的試菜優惠,僅有10號「尊爵大飯店」與14號「大八大飯店」未提供試菜的折扣,消費者需支付全額。
結論與建議
一、違約金過高可要求酌減結婚乃人生大事,所謂的好日子人人都喜歡,因此往往在半年前就要先預定場地。近年來業者為了符合現代人的需求,婚禮不再只是提供場地和餐飲而已,更包括許多附加的服務,例如專業婚禮企劃的配套服務。消費者在決定場地前,應多方比較、參觀,瞭解服務的內容後,再選擇最符合自身需求的場地,避免日後反悔而損失金錢。根據《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因此,若是消費者端解除契約,業者沒收違約金並無不當,不過根據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因此,假設業者要求的違約金過高,消費者仍可與業者溝通,酌減至一合理程度。消基會建議消費者,訂席時不宜支付過高的訂金,約預先支付10%即可,否則萬一臨時有狀況,恐怕會損失慘重。
二、建議研擬定型化契約由於準備喜宴但付定後消費者反悔的案件屢有發生,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擬「婚禮(宴客)訂席定型化契約範本」,規範相關的消費者權益,例如消費者愈早退訂、扣除的違約金應愈少等。業者雖然幫消費者預留場地,但消費者若於數月前即表示要退訂,可預期業者尚有機會將場地租借他人、其損失不會太大,此時即不應扣除全額定金;針對定金上限也需要做一規範。
✺ 燃油附加費調降,旅行社不降?!消基會調查發布會
民航局從9月起,連續三個月調降國籍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費,短程航段從30、25、降至17.5美元,長程航段亦從78、65、降至45.5美元,降價幅度分別為42%與39%。 以台灣桃園飛往泰國曼谷為例, 9月16日調查,來、回燃油附加費收費新台幣1,980元, 11月14日調查則降為1,152元,消費者約可省下828元!但消基會發現,這波調降,好像沒有反應在消費者身上?! 消基會分別在9月、10月、11月調查旅行社「燃油附加費」收費情況,發現部份旅行社並未隨航空公司調降而進行調整;另外,各家旅行社「燃油附加費+兵險費+機場稅」等三項目收費,也出現1,000元以上價差。調查對象 消基會隨機抽查20家旅行社;分別為:編號1號「雄獅旅行社」、編號2號「易遊網」、編號3號「可樂旅遊(康福)」、編號4號「喜美旅行社(華泰)」、編號5號「上順旅行社」、編號6號「良友旅行社」、編號7號「明泰旅行社」、編號8號「五福旅行社」、編號9號「東森旅遊」、編號10號「欣亞鵬旅遊」、編號11號「理想旅運社」、編號12號「時報旅遊」、編號13號「行家旅行社」、編號14號「東南旅遊」、編號15號「百威旅遊」、編號16號「品冠旅遊」、編號17號「桂冠旅遊」、編號18號「燦星旅行社」、編號19號「鳳凰旅行社」、編號20號「山富旅行社」…等20家。調查內容
1. 旅行社「燃油附加費」跌幅調查
2. 旅行社「燃油附加費+兵險費+機場稅」收費調查
調查結果 (詳見附表,調查日期為: 97年11月13日)一、航空公司降燃油附加費,旅行社沒跟進?!
中華航空及長榮航空收取的「燃油附加費」,以台灣桃園來、回 泰國曼谷的機票為例,從9月的1,982( 9月18日調查)、1,676( 10月30日調查)、降至1,152元( 11月13日調查),調降幅度約為42%。而消基會調查旅行社收取「燃油附加費」狀況,其中編號1號「雄獅旅行社」、編號2號「易遊網」、編號8號「五福旅行社」、編號9號「東森旅遊」、編號11號「理想旅運社」、編號12號「時報旅遊」…等6家旅遊業者,三個月來收取「燃油附加費」的價格竟從未調整!而其他11家旅行社「燃油附加費」雖已進行調降,但調降幅度僅在3%~18%,未如航空公司達42%!消基會認為這是不合理現象,要求旅行社應立即針對「燃油附加費」進行調降!
二、價差達1,500,ㄧ個月淨賺60萬?!
以「台灣桃園」起飛、「泰國曼谷」降落之旅行團,為調查基準,其中還分類為:中華航空、長榮航空、泰國航空。而中華航空及長榮航空收費項目為:(1.) 來、回燃油附加費、(2.) 兩地機場稅(已取消兵險費)。消基會此次調查20家旅行社,其中有7家旅行社安排旅客搭乘中華航空、10家旅行社安排搭乘長榮航空;調查發現,編號8號「五福旅行社」收取4,400元價格最高,而編號5號「上順旅行社」、編號6號「良友旅行社」、編號7號「明泰旅行社」收取2,900價格最低,兩者相差1,500元。消基會表示,價差高達1,500元,若一團以20人出發計算,該旅行社就多收取3萬元!再以一個月20團出團,該旅行社就可能「淨賺」60萬元?!而泰國航空收費項目則為:(1.) 來、回燃油附加費、(2.) 兵險費、(3.) 兩地機場稅。不過由於「泰國航空」非屬民航局管轄之國籍航空,因此,除每週匯率變動外,並未針對「燃油附加費」進行調降。
三、旅行社開價高出實際價格,應說明!消基會進一步去電航空公司確認「燃油附加費+兵險費+兩地機場稅」三項目的實際收費,發現中華航空與長榮航空已取消「兵險費」,而這兩家航空公司來回桃園、曼谷兩地的「燃油附加費+兩地機場稅」費用為從2,128~2,954元不等。但消基會發現,調查搭乘中華航空與長榮航空的17家旅行社中,收費介於2,900~4,400之間,比實際價格高出772~1,446元。而泰國航空公司來回桃園、曼谷兩地的「燃油附加費+兵險費+兩地機場稅」收費則為3,384~3,446元不等,調查搭乘泰國航空的3家旅行社中,收費介於3,900~4,200之間,也比實際價格高出516~754元。消基會認為,「燃油附加費+兵險費+兩地機場稅」等費用都是固定規費,旅行社收取卻比實際項目高出516~1,446元不等,有「降低團費做誘因、調高規費補價差之嫌!」,因此,旅行社應對消費者詳細說明,其收費項目與實際成本費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四、兵險費取消,旅行社照收?!消基會表示,交通部民航局規定,台灣籍航空公司今年一月一日起,停收「兵險費」,而外籍航空公司除國泰航空和港龍航空亦停收外,新加坡航空、泰國航空、菲律賓航空和日亞航等在台外籍航空公司,仍繼續收取「兵險費」。但此次調查,卻仍有編號9號「東森旅遊」、編號11號「理想旅運社」、編號12號「時報旅遊」、編號13號「行家旅行社」等4家旅行社在雜支收費項目中,名列「兵險費」,消基會要求旅遊業者將這筆多收的費用,退還給消費者!結論
◆ 要求旅遊業者將其雜費計算基準、方式透明化!消基會表示, 旅遊業者應將「燃油附加費+兵險費+機場稅」
等相關雜費的費用成本計算基準、方式透明公開化,讓消費者能清楚比較各家旅遊業者之實際收費價格,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並符合消費資訊透明化之精神。
◆ 退還兵險費、調降燃油附加費!消基會要求4家名列「兵險費」的旅行社,將溢收的兵險費,退還於消費者!而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費是隨國際原油價格漲、跌,因此所有旅遊業者亦應隨之進行調整!(以上資料摘錄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