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報-第029期(97年10月份)
消費者保護宣導-黑心毒奶粉流向不明,消費者何以安心?!消基會呼籲儘速成立「消費者保護」基金,於流向不明時,蒐購問題商品
刑事局預防科今(十四)日指出,靈骨塔詐騙手法又再度出現,提醒民眾注意!警方指出,歹徒以謊稱政府為清理台北山區,將收購骨甕塔位,勸誘靈骨塔位持有人,以補貼現金方式轉換成骨甕塔位,以「小換大」賺取價差,已使得十個人原本購買骨灰塔套牢的民眾上當受騙,被騙金額達五百六十萬元。
警方懷疑,這個詐騙集團透過特定管道取得靈骨塔權狀資料,再按圖索驥前往已購買靈骨塔位的民眾家中推銷,打著轉售獲利名義,吸引這些已遭套牢的被害人急於拋售的心態,進而進行詐騙得逞。
警方說,其中一名六十二歲的曾女士,從九十四年購得靈骨塔位後因脫手轉賣不易,正為百萬元資金套牢所苦,見有人上門游說轉賣,謊稱其可將目前持有的塔位以付價差方式,轉換為政府收購的規格,急於脫手的曾女士不疑有他,將歹徒要求的五十萬元交給對方。
歹徒宣稱「塔位轉換與公告須等二個月,最遲在七月初,政府才能將撥款入帳,曾女士苦等到七月初,不但銀行未見進帳,連歹徒所留名片上的電話都已停用,此時她才想起要向一六五專線查詢,一問才知契約書上的公司名稱在經濟部商業司登記的營業項目為「五金批發、皮箱服飾批發」根本與靈骨塔委託販賣完全無關,原來是歹徒冒用了契約書上的公司向她詐騙。
對此,警方呼籲,上述的靈骨塔買賣詐騙全都是以登門拜訪方式進行詐騙,民眾若遇有預收「轉換費」、打出「以小換大」的仲介人,肯定是詐騙,民眾勿輕信。警方解釋,合法仲介業者不會向委託人收錢,若手邊持有塔位並準備脫手的民眾,務必要委託立案許可的「不動產經紀業者」,或是合格登記的殯葬業者辦理,才能避免被騙。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前些日子,社會上部分關心刑法與社會脈動的學者與民眾,都在憂心忡忡關注立法院審議中的一件法案,這法案是立法委員的提案,要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的條文,修正草案的重點,是要大幅擴大現行刑法總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易科罰金的適用範圍,不只限於「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即使犯的是重罪,只要法院判決宣告的刑期是六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一律都可以易科罰金。修法的消息傳開後,社會上稍具正義感的人士莫不一片譁然,因為果真修法成功,未來在監獄執行短期自由刑的幾乎都是清一色的窮人,富人在監獄中將會成為「稀有動物」,這話怎麼說呢?原因是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的價碼,最高的是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最低的是一千元折算一日。通常刑事法院的判決,都是採取高標準的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用三千元就可換得一日自由,對吃一餐飯就得花費好幾千元的有錢人來說,真是便宜透頂,怎麼會為三千元去坐一天牢,當然是趕快繳清罰金了事!但是目前大學剛畢業的新鮮人,想找個月入三萬元的工作,已經並不容易,一般需要養家活口的上班族,要他日繳三千元,也是困難重重。恐怕需要舉債才能脫困。對於一些無穩定收入的人更是無力負擔,只好咬緊牙根,進牢去吃免費牢飯。這樣對貧富作不同的處罰,怎能算是公平呢?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對社會大眾這種看法,也非常認同,所以對修法工作一直持反對態度!
現行的刑法第四十一條,係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經 總統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這條修正的新法共有二項,其中第一項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正前的法條,除所犯之刑之罪與所宣告之刑都屬相同以外,另附有「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等情形,才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由於徒刑易科罰金制度的設立,目的是在救濟短期自由刑發監執行,難以達到教育刑的效果,且容易產生感染惡習的弊端,性質上屬於易刑處分,故在裁判宣告的條件上,不宜過於嚴苛。因此,修法將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諸規定全都刪去,至於個別受刑人如有不宜易科罰金的情形,則由檢察官審酌:「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的情形,作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或駁回易科罰金的聲請的決定。如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認為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為不當者,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由受理異議的法院來裁定,法院如認為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確有不當,也可以用裁定變更檢察官的決定,准許易科罰金。
刑法第四十一條的條文,這是第二次的修正,立法委員的提案,算是第三度修法。第四十一條的原始的條文,對於易科罰金的條件,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將「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擴大修正為「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雖只是一個「三」修正為「五」字,一字之差,影響可就大了,刑法上若干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財產上犯罪,像最常見的竊盜、詐欺、背信等犯罪,如果宣告刑是六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修正後統統都可以易科罰金。由於修法時間不長,尚未見有人對此提出評估得失的研究。至於立法委員提案不問法定刑的輕重,只問宣告刑在六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一律准予易科罰金。所能受惠者應只及於所犯為最重本刑七年以下而無下限規定的有期徒刑,部分法定刑為七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並不適用,除非另有法定減輕原因,法院於減輕後才能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此種刑期的犯罪,以九十三年間政府為整頓金融秩序而立法的金融七法,例如證券交易法等居多,這些經濟犯罪者多以財力宏厚著稱,要他們以罰金換取自由,有如九牛一毛,不痛不癢,失去刑罰制裁的意義。所以愈擴大適用範圍,愈顯得不公平。在眾多反對聲中,修法工作恐難順利完成。
易科罰金既已出現貧富差異的不公平現象,未來修法重點似應參酌大企業家張忠謀先生倡議的「富人應多繳稅」的構想,將達到一定標準的富人易科罰金的折算金額大幅提高,讓富人也感受到刑罰所加之痛,不再自恃多金,恣意犯罪。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一家平面媒體大幅報導,主管民法修正案的法務部,已完成研議修正有關物權編中遺失物的相關法條草案,其中列有引自國外的立法例,讓遺失物的拾得人為了索取應得的報酬,得對拾得的遺失物享有留置權,並增訂「證件獎勵條款」的法條,立法以後如果有人遺失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或其他具有紀念性,但不具財產價值的物品,拾得人也可以請求給付報酬,報酬的多寡由拾得人與失主協議,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解決。立法的主要理由是希望利用報酬的給付,增加物歸原主的誘因。前述修正條文草案,已報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函司法院徵求意見,會齊意見後再由兩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由於這立法動作關係多數人民的利益,所以媒體非常重視,於獲知消息後曾指派記者隨機訪問各階層民眾對修法的意見,當然正反意見都有,惟多數民眾認為「拾金不昧」,是國人自古流傳下來的美德,君不見曾有銀行工友拾獲兩千萬現金,毫不動心交由銀行招領。一旦修法成真,讓拾得人擁有留置權,豈不是逼令失主吐出酬金才能領回失物。道德物權化以後,如何鼓勵人心向善,恢復國人固有美德?另外據報導:拾得遺失物索取報酬而鬧進法院,台北地方法院近二十年來僅只受理一件。而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是民法物權編於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時即有的規定,為時已有七十多年的歷史,大多數人都應知道。每年所遺失的物件,何止千千萬萬。竟甚少發生索取報酬的爭議。足見國人對於「拾金不昧」的明訓,已經深入人心,因此也有法律學家認為此際修法增訂索取報酬的留置權,欠缺必要性。目前距立法院進行法條的討論,最快也得一、二年,在這麼長的期間裡,各方各抒自見,供立法者參考,在集思廣益之下,未來必定能訂出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好條文。
這裡暫且不談該不該賦予遺失物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留置權,因為那畢竟是立法者深思熟慮的問題!所以只談談與這問題有關的民法上留置權的意義,也就是留置權能留置什麼的相關問題。
民法上的留置權,規定在民法物權編第九章中,法條自第九百二十八條起至第九百三十九條止,因為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的民法物權編有關擔保物權部分條文的修正案,留置權部分法條已併入修正,其中的第九百三十五條、第九百三十八條的法條,已在那次修正案中被刪除。有關規定留置權發生原因的第九百二十八條也在修正之列,新修正的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是對於留置權的定義作出說明,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其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由該修正法條來看,具有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便可以對所占有的他人動產享有留置權。至於第二項,則是第一項除外的規定,也就是凡是合予除外規定的情形,縱然有債權存在,但留置權卻被排除。依第一項所定的要件,債權若享有留置權,必須債權人擁有的債權發生時,與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之間有牽連關係,也就是有連帶的關係,例如汽車所有人將車開進汽車修理廠修理,應付廠方的修理費與修理的這輛汽車,便有牽連關係。如果汽車所有人在該給付汽車修理費的時候不給付,修理廠方面是可以主張留置權,在修理費未付清以前,留置這汽車不讓開走。由上面所舉的例子來看,遺失物拾得人與拾得的遺失物之間,是有牽連關係。縱不修法給予明文規定,拾得人也可以依現行的留置權規定,主張有留置權。不過,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那就是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所定的另一個要件,必須要「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才得留置。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是出於法律的規定,法律並沒有訂明失主該在何時給付酬金,就是沒有訂明清償期。拾得人若想行使留置權,還得先行完成一項手續,那就是要催告遺失所有人,在適當的一定期間內給付報酬,經催告不給付才符合「價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的要件,方得留置遺失物。
現行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拾得物經揭示後無人認領,依第八百零四條規定,亦應將拾得物送交警署或自治機關。而留置權以占有他人的動產為要件,送交警署後手頭已無拾得物,又如何主張留置權?未來這些法律勢必要配合修正。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台北縣清潔隊爆發清潔隊員收賄、違法焚化事業廢棄物疑案。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昨天搜索新店清潔隊、分隊與多家清潔公司,約談新店市防治公害稽查組長完長富等20餘名官商查證。
被約談的清潔隊員有陳重仁、陳登山、張明源、郭金木、林鈺凱、王興強以及陳金誠等人,偵訊後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罪嫌送台北地檢署複訊。
調查指出,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有多名現職與離職的清潔隊員,在外私下開設清潔公司,負責回收大台北地區飯店、餐廳以及夜市等大型廚餘垃圾,由於廚餘屬於事業廢棄物,依法必須掩埋。
調查發現,台北市多家清潔公司為節省購買垃圾袋費用、以及規避繳交掩埋處理費,買通新店市公所清潔隊與分隊成員,將事業廢棄物載運到安康焚化爐焚燒,清潔隊員涉嫌收取回扣。
【2008/09/09 聯合報╱記者張祐齊、張宏業/台北報導】
獲得大眾運輸服務,是每個人民的基本權利!但今年中、南部客運業者,共計有60條路線停駛,對於人民的基本運輸權,已經造成嚴重的戕害。
為了解消費者使用現況,消基會於97年7月初至8月25日間,特請義工進行問卷調查,並同時在消基會網站進行網路問卷調查;針對消費者使用交通工具習慣、大眾運輸服務滿意度、通勤費率等項目進行調查,總計回收有效問卷3,295份、無效問卷198份。(填卷者各項基本資料統計與百分比,請見附表)
調查結果
一、近八成消費者使用私人交通工具通勤!
3,295份問卷中,共有2,586位消費者使用私人交通工具通勤,佔78%;560位(17%)消費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通勤;86位(3%)消費者先使用私人交通工具後,再轉搭大眾運輸工具;63位(2%)消費者則是選擇其他(步行或他人接送)。
其中,新竹、苗栗及外島地區的消費者,使用私人交通工具的比例是100%;台中、南投、台南、花蓮、台東等縣市,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比例也高達九成;雲林、嘉義、高雄、屏東等地,使用私人交通工具的比例則有八成之多。只有居住在台北市的消費者,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比例低於50%以下(43%)。
1. 五成消費者:大眾運輸不足!
調查關於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的適當性,有57%的消費者表示,住家附近所提供的大眾運輸工具不足!其中有22%的消費者認為,大眾運輸工具提供的「班次」不足,造成等車時間過長,加重通勤時間;另外,有14%的消費者認為,大眾運輸工具提供的「停靠點太少」,造成搭乘過程必須「換車」,又花費了部分時間!
2. 偏遠地區消費者:根本沒有大眾運輸!
而有21%的消費者認為,居住所在地提供的大眾運輸工具非常不足!此次調查中,有15位消費者需步行1小時才有站牌、有2位消費者需步行2小時,更有23位消費者表示,住家附近「沒有大眾運輸搭乘點!」,這群消費者多居住於花蓮、苗栗頭份、台南麻豆、高雄鳥松、屏東潮州…等較偏遠的地區。
3. 要走1,000~2,000公尺才有站牌!
有35%的消費者表示,從住家步行到最近的「大眾運輸工具」搭乘點,需步行5~10分鐘;21%的消費者表示,需步行20分鐘; 14%的消費者表示,需步行30分鐘才有站牌!
消基會認為,當消費者急著上、下班(課),或是提著滿滿的文件(課本),要步行20~30分鐘才有站牌,不但耗費時間,又會走得滿身大汗,絕對會降低消費者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的意願!
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耗時費錢?!
1. 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時間快一倍!
綜合上述消費者表達的意見,搭乘大眾運輸要先步行10~20分鐘,再加上等待「班次不足」的大眾運輸,又或者先搭A公車、再換B公車,也難怪有42%的消費者表示,選擇使用私人交通工具的原因,是因為搭乘大眾運輸「太耗時」!
調查消費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來、回,每天平均需耗費1小時又24分鐘通勤,但單純使用私人交通工具,平均卻只要花45分鐘!換言之,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通勤,要花費使用私人交通工具近一倍的時間!
2. 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比較省錢!
此次調查,使用私人交通工具後,再轉搭大眾運輸工具者,平均每月花費2,782元,為調查中最高;使用私人交通工具通勤者,平均每月花費1,971元,屬次之;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平均每月花費1,703元,則為最低。
換算消費者每月所得後,先使用私人交通工具後,再轉搭大眾運輸工具者,平均通勤費佔每月所得的7.5%,仍為調查中最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通勤者,平均通勤費佔每月所得的6.2%,屬次之;使用私人交通工具通勤者,平均通勤費則是佔每月所得的6.1%,則為最低。
也難怪會有八成的消費者,選擇使用私人交通工具通勤,因為調查結果顯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不但花費大,還要步行離家500公尺以上,班次不足耗費了等車時間,在市區繞呀繞的過程,都已經可以騎摩托車來、回一趟,影響消費者使用大眾運輸的意願。
結論
一、行的基本權利不僅是獲得大眾運輸服務,而更是要有良善的 運輸設備及效率。
消基會表示,照顧每個地區、每位消費者基本的交通服務,是政府應盡的責任,提供足夠且適妥的大眾運輸工具,增加消費者通勤的選擇性,才能滿足不同地區、不同族群消費者的需求。
消基會指出,缺乏大眾運輸工具,影響所及大多是弱勢的學生和老人家;去年中、南部客運業者提出停駛偏遠地區路線的訴求,來要求補助,但大眾運輸並非僅只提供載客服務,其提供的搭乘點、班次、停靠點…等服務品質,亦影響消費者的搭乘意願。
政府和業者應思量,在需求不同的地區,提供更彈性、更有效率的運輸服務。若只是無限上綱的補貼,只會使業者缺乏強烈的動機去改善營運績效,間接造成無效率經營,惡性循環下,消費者接受的客運服務水準不佳、政府受到消費者搭不到車的抱怨,是一個三輸的情況。
消基會建議,非都會區的大眾運輸,可由地方政府自營、委託民間經營社區巴士,或教育主管機關負責通學需求(以校車營運)、醫療院所自行開醫療專車、百貨公司開百貨專車等,都是可以解決之道;擁有良善的運輸設備及營運效率,才能真正促進消費者運用大眾運輸工具的資源。
二、「節能運輸」不是口號,應確切改善整體運輸能源使用。
此次調查,有八成消費者選擇使用私人交通工具通勤,根據交通部統計,國內自小客車通勤族(300萬輛),以每日單趟平均約20公里,重型及輕型機車通勤族(750萬輛)每日單趟分別約8.1公里及6.1公里。
能源局估算,若上述消費者每週選擇一天改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全台每年可節省約6.8億公升汽油,總金額約200億元;並減少約152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相當造林3,400萬棵樹。
消基會表示,改善交通擁擠、降低空氣污染,首重提高大眾運輸工具的使用率,但交通不只是工程建設,而是應有效經營與管理消費者的在地生活;例如設計完善的交通動線,使大眾運輸工具廣泛的被大眾使用等,才能真正改善問題。
三、消基會給政府的建議
新政府執行團隊已於5月20日上任,而其所提出的12項愛台建設計畫,預計有一半的額度是運用在改善全台交通;因此,消基會就此次調查,對政府提出建議如下:
1. 提出「基本運輸人權宣言」
無論是都會區還是偏遠地區人民,都應絕對享有基本的交通權益,對於公共運輸的安全及舒適度,亦應有所顧及;消基會期待政府提出「基本運輸人權宣言」,讓無論是都會區或是偏遠地區人民,都絕對享有基本的交通權益,並能夠獲得舒適度及安全上的保障。
2. 「公共運輸組織營運改造」
公共運輸的營運,不但影響許多運輸弱勢族群行的權利,大眾運輸營運績效不彰,亦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政府在不斷擴大交通基礎建設之際,亦應一併提高交通發展的質量與效益,讓交通公共運輸營運更加完善,待運輸服務質量明顯提高,服務效率有效提升,才能獲得消費者的高滿意度。
3. 要求提出「營業車輛管理」政策:
消基會指出,我國對於先進行車安全裝置的引用及立法,遠不如先進國家,在營業用車輛加裝電子式行車紀錄器,如增加GPS衛星定位、GPRS通訊系統及監視設備,駕駛員防止打瞌睡監控設備等,對於消費者安全上的保障有極大的影響,不但可強化營運車輛的管理,對於事故前的預防,以及事故後的調查,都極有助益。
4. 應提出「節能運輸」政策
「節能減碳」不是一種口號,應提出確切的「節能運輸政策」,改善交通狀況、降低空氣污染、提高大眾運輸工具的使用率…等,才能真正改善「節能運輸」的問題,以提昇整體運輸能源的使用。
消費者保護宣導-黑心毒奶粉流向不明,消費者何以安心?!消基會呼籲儘速成立「消費者保護」基金,於流向不明時,蒐購問題商品 ![]()
本(9)月12日,媒體傳出大陸三鹿牌嬰兒奶粉因違法添加「三聚氰胺」,造成一死,432名嬰兒產生腎結石等病變。
事發當時,行政院衛生署還告知民眾,台灣未進口,請消費者放心!孰料,12日傍晚經中國國台辦透過海協會告知海基會才得知此事,並展開追查,這才瞭解台灣已經於6月進口25公噸,銷售到9縣市共10家經銷商,出售到糕餅業、麵包業、早餐店及飲料業者,於是各縣市衛生局才於13、14日兵分多路追查下游,而14日是民間甚為重視的大節-中秋節,民眾擔心不知道有多少添加三聚氰胺的糕餅已經進入肚子,危害健康!
昨(14)日下午4點鐘行政院衛生署的緊急處置記者會上,消基會發現衛生署仍然是「粉飾太平」的告訴消費者三聚氰胺無致癌性,且已經追查出毒奶粉流向,這種只有「安撫」卻無實際證據的說法,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消基會指出,到此刻為止,消費者仍是無法清楚知悉毒奶粉的流向,如製成了哪些品牌的乳製加工品(如木瓜牛奶粉、咖啡牛奶粉…)、糕餅等,消費者仍有安全性的疑慮。
消基會指出,所謂「沒有致癌性」,是必須經過人體實驗才能證實,但在動物實驗裡,三聚氰胺對於動物的膀胱、尿道、腎臟等會造成致癌,甚至對雄性有比較強烈的致癌性。
三聚氰胺是製造三聚氰胺-甲醛樹脂(美耐皿塑料)的原料。該樹脂有時也被俗稱為三聚氰胺,常用於製造日用器皿、裝飾貼面板、織物整理劑等。這類器皿的物理性質非常類似陶瓷,堅硬不變形但又不像陶瓷那樣易碎,常常標有「不可以在微波爐中使用」的警示,因為三聚氰胺-甲醛樹脂(即美耐皿塑料)受熱後有可能散發毒性,因此在製造糕餅的過程,高熱加溫下,毒性釋出的可能性極高。
食品工業中常常需要測定食品的蛋白質含量,由於直接測量蛋白質技術上比較複雜,所以常用一種叫做凱氏定氮法的方法,通過測定氮原子的含量來間接推算食品中蛋白質的含量。由於三聚氰胺與蛋白質相比含有更多的氮原子,所以被中國不肖造假者利用,添加在食品中以造成食品蛋白質含量較高的假象。
然而,因中國進口原料而引起的2007年美國寵物食品污染事件的初步調查結果認為:摻雜了?6.6%三聚氰胺的小麥蛋白粉是寵物食品導致中毒的原因,動物攝入三聚氰胺,會造成生殖、泌尿系統的損害,膀胱、腎部結石,並可進一步誘發膀胱癌。
事實上,檢視過去問題商品的追蹤時,可以明瞭業者為了降低損失,會連夜將問題商品移走,而後伺機慢慢賣出,消基會指出,若能積極建立「消費者保護基金」,一旦流向不明時,本於公共利益的考量,蒐購問題商品,日後再向應負責廠商求償,如此才能儘速清理市場,消除消費者疑慮,並讓無辜廠家免於受害。
消基會認為,除了主管機關公佈的處理方案之外,尚須配合下列機制,方能保護消費者安全:
- 呼籲中下游廠商儘速停止使用並主動交出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並下架製成的問題食品。
- 若能積極建立「消費者保護基金」,一旦流向不明時,本於公共利益的考量,蒐購問題商品,日後再向應負責廠商求償。
- 這波所有605包外流的三鹿毒奶粉,必須要全數追查出來,並將結果透明公布,公布內容必須含括製造出來的「品牌、店家和商品內容及數量」,務期沒有漏網之魚。
- 注意有無未用「三鹿」品牌出售的有毒奶粉流入台灣,兩岸海協、海基會應藉此機會建立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安全。
- 立即建立大陸商品的分級檢驗機制,將嬰幼兒食品列為最嚴格控 管層級,並參考先進國家將產品製程、銷售流向等作業標準化,建立管制鏈,一旦發生問題,即可循線追究,並到對方國口岸進行檢驗(境外管理),檢驗及格才得放行!
(以上二則資料摘自於消費者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