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報-第023期(97年04月份)
消費者保護宣導-剝兩層皮?!消基會反對機票、燃油附加費雙雙漲
獨居的余老太太接獲詐騙電話到銀行領錢,員警陳順福獲報前去瞭解,卻被余老太太責難「被騙就被騙,不用管我」,所幸陳順福再三苦勸,才阻止她將 100萬元老本匯給歹徒。
昨天中午,家住石牌路一段、高齡 81歲的余老太太接到聲稱是刑事局員警的來電,指她的帳戶遭詐騙集團鎖定,被列為警示帳戶,要趕緊將錢領出來再匯到一個安全帳戶,甚至誆稱銀行和詐騙集團有合作,銀行員若問起錢的用途,都不要說。
警方調查,歹徒將她錢存在哪個銀行、有多少錢都說得清清楚楚,連她帳戶定存的到期日也曉得,余老太太被唬得未起任何疑心,應歹徒指示先去銀行提領 100萬元,再回家接聽電話,屆時向她說要匯到哪個帳戶。
北市警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員警陳順福和巡佐田惠民獲報到銀行瞭解情況,余老太太將過程告知,員警判斷是詐騙集團搞鬼。
陳順福苦勸余老太太等調查後再匯款也不遲,並根據歹徒要求到老太太家接電話,歹徒發現破功,才掛斷一直沒切斷的電話,余老太太也才相信被騙了。【聯合報╱記者張立勳/台北報導】
技能訓練所 !是什麼所在?勞委會下的職訓中心嗎?民間的訓練單位?真的讓人搞不懂。目前在臺灣東部就有三個這樣的單位,都是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分別為臺灣東成、岩灣、泰源三個技能訓練所。
技能訓練所是依「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設置的,分別收容流氓感訓、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另外為貫徹分監管理亦設有分監,收容受刑人。在技能訓練所,除了生活的訓練及輔導外,技能訓練是最重要的課題。其目的在使受處分人能改過遷善,習得一技之長,適應社會生活。
以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為例, 95年12月底,收容流氓感訓168人、受刑人642人。目前開辦的技藝班別有短期班(木工、陶藝、裱褙、電腦硬體裝修、園藝、工藝編織)6班及技工養成班(室內配線、廣告綜合、電腦資訊,以取國家丙級技術士證照之檢定班)3班。在推動各項技訓業務方面,不僅在培養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如檢定班),養成勤勞習慣,亦考慮到就業市場脈動(各技藝班都是高就業率的職類)及傳承瀕臨失傳的工藝(原住民陶甕、編織等),使收容人出獄後能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
除了培養收容人之一技之長,也陶冶其心性,開辦了音樂學習班、書法繪畫班及讀書會等。在藝文創作方面,「蘭嶼獨木舟」、「心經陶盤」、「刻字陶甕」等,在台東美展中均獲得極高的評價,「蘭嶼獨木舟」更獲得 94年工藝類的第2名,是東成技訓所特色作品的表徵。連同「排灣族陰陽壺」及原住民刺繡類等,目前正積極向相關單位申請認證中。
每進入產品展售室,心中總有一份莫名的感觸,套句參訪者的話,「這真的是他們的作品嗎!」是的,這確實是他們用筆一字一字畫的寫的,用線一寸一寸編的織的、用土一點一滴拉的捏的。他們有的很會唱歌打球、精於畫畫寫作、擅長作菜烤麵包、園藝、水電、木工 …,用不同方式展現出浴火待重生的生命力。「技能訓練所」外界以為是龍蛇雜處,其實是「藏龍臥虎」。
洪玉美 (臺灣基隆看守所統計主任)
Tel:(02)24661663
E-mail:kldi@mail.moj.gov.tw
「好奇怪哦!一個機關門牆上為什麼會有這麼多機關門牌?」,常有到臺東監獄的民眾會有這樣的質疑。
臺東監獄為臺灣東區六個法務部所屬的矯正機關中,容額雖較小,卻是功能最多的一個矯正機關,計設有監獄 (收容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受刑人)、看守所(收容偵查、審判中被告及留置流氓;另附設成年吸毒犯勒戒處所收容受觀察勒戒人)、戒治所(收容毒品受戒治處分人)、少年觀護所(收容偵審中之少年被告及保護事件收容少年;另附設少年吸毒犯勒戒處所)。亦即有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及附設勒戒處等6個矯正機關合署辦公,可以說:「麻雀雖小,五臟俱全」。
以每位收容人 0.7坪的空間計算,本監核定收容393名收容人,95年底實際共收容415人,較核定額超額收容22人,超收比率5.6%;在收容的415人中,就其身分來統計,受刑人325人占78.3%、羈押被告55人,占13.3%,餘為受觀察勒戒人23人與收容少年12人,兩者合計35人占8.4%。就收容人其性別統計,男性收容人占九成,女性收容人約占一成。就收容人犯罪類型分,以毒品犯占28.7%最多,其次為竊盜罪犯占22.6%,再次為公共危險罪犯占10.0%。
為因應社會發展趨勢及矯正業務的多元化,矯正工作人員工作辛勞且具有高度危險性,必須隨時保持高度警戒及負責戒護管理及安全措施工作;每個矯正工作人員要辦理收容、羈押、勒戒、戒治等各種不同的業務,確實承受很大工作壓力,惟如能使這些收容人出獄後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不再犯罪,矯正工作再辛苦也是值得。
Tel:(089)343-381
e-mail:ttpi@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網址瀏覽 http://www.moj.gov.tw/
(臺灣臺東監獄統計主任 /鄧世裕)
壹、案情概述
甲男係某公務機關勞動檢查所營造業組檢查員,負責A、B、C、D、E、F等縣市營造工程檢查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於民國(下同) 92 年3月6日中午,前往A縣○○鄉○○廠「廢料儲存庫新建工程」工地欲進行營造安全衛生檢查,因當日下雨,工地沒有工人施工,甲乃至工地辦公室向工人進行工安宣導,隨後工頭即○○公司○○施工處○○施工所主任乙男到場,邀請甲前往「金○蟹」餐廳用餐。同日下午2時許,甲於餐畢離去時,復收受乙贈送內裝有新臺幣(下同)2萬元千元鈔券之信封1封。嗣經乙之上司○○公司安衛室副主任丙男得悉上情,丙並轉知甲之業務主管丁男關於甲接受招待及收賄情事,丁乃向甲詢問,惟甲否認其事。92年4月4日該勞動檢查所所長戊男再度向甲詢問,甲自知無法逃避,遂於92年4月9日提出書面報告,坦陳於92年3月6日至「廢料儲存庫新建工程」工地執行勞動檢查時,確有接受○○施工所主任乙男飲宴招待及饋贈禮物之情事。
貳、偵查結果
全案經該勞動檢查所以甲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1項第3款罪名,將甲男函送犯罪地管轄檢察署依法偵辦。承辦檢察官認為乙致送2萬元禮金予甲,並非基於行賄之意圖,故以罪嫌不足為由,施以不起訴處分,但甲無視於與乙之關係,不知進退節制,廉潔自持,無端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邀宴,並接受金錢饋贈,經長官多次詢問始予承認及交出禮金2萬元,其行為雖與刑事法辦要件不符,惟有辱官箴,仍應另送行政機關依法懲處。
參、懲處情形
甲涉及行政責任部分,經服務機關調查,認為甲之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第2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饋贈。」、第18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饋贈。」,以及「勞動檢查員服務要點」之規定。另甲於業務主管詢問時說謊否認,且於1個月後始被動將所受饋贈提報政風單位處理,業已違反行政院訂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有關贈受財物無法退還者,應於3日內送交政風機構處理之規定,乃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甲男違法失職事證明確,雖經檢察官施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情節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懲戒事由,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條規定,議決甲「休職,期間壹年」。
肆、研析
本案值得探討研析之處主要有二,茲分述如下:
一、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理由評析:
檢察官認定甲並無收賄之犯意,且乙亦非基於行賄之意圖。「犯意」,即犯罪之意圖,係存在於犯罪行為人內心之抽象意念,必須經由顯現於外之具體行為,配合各種犯罪構成要件態樣所需之因素,為客觀、綜合之審量,始能較為精確地還原行為人當初為此項犯罪行為之真正意圖。於貪污犯罪行為態樣中,行賄者之角色,毋寧係希望透過致送公務員賄賂財物或給予不正利益之方式,企求獲得對於己身有利之地位或利益,即所謂之職務上對價關係,如申請案之快速審核通關、稽查案護航、知悉秘密資料內容等,其態樣視該公務員負責職務範圍與行賄者所欲獲得之地位或利益,而有所不同,若行賄者之意圖,係要求受賄之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則該行賄者需受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1項罪責,其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餘行賄之態樣,法律雖無刑罰,但行賄者因而付出之賄賂財物,依實務見解,並不在發還之列。以本案為例,乙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渠係基於一般社會禮俗,於中午時刻主動邀請甲前往鄰近餐廳用餐,以及致送2萬元現金充當宣導茶水費,並未要求甲需為特定之行為,檢察官採認此證詞,乃為甲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事用法尚非無據,以本案而言,甲接受招待及收受2萬元現金等情節,為雙方不爭之事實,但關鍵在於乙是否真有行賄之意圖?依實務經驗判斷,乙招待甲用餐乙節,尚可認為屬於一般社會禮俗範圍(中午時分,乙以主人立場招待前來檢查或宣導之甲用餐,可責性較小),惟致送2萬元現金部分,則較具爭議性,但檢察官於偵證過程中,並無法取得關於此2萬元對價關係之其他積極證據(如證人證明甲、乙曾談及護航檢查事宜),乃以罪嫌不足結案,由此可知,要證明貪污案件中行為人犯罪意圖,其困難度比一般刑案要來得高。
二、行政肅貪可彌補刑事追訴之不足:
現行法律對於公務員涉及貪污犯罪之處罰極重,以貪污治罪條例第 4 至6條所規範之犯罪態樣而言,其最輕本刑分別為10年、7年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檢察官或法官對於貪污犯罪案件之證據採認較為嚴格,若無具體明確事證,寧可以其行為係屬於行政措置失當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為由,將涉案公務員施以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為確實結合司法偵審結果,法務部乃遵照行政院政策,推動「行政肅貪方案」,要求各地檢署肅貪執行小組重新檢視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將關於公務員應受行政懲處之失職行為,送請該管行政機關依權責究處,俾收預防及懲處之效果。以本案為例,檢察官將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之相關情節,於不起訴處分書中臚列敘述,並進而函請甲所屬行政機關調查究處,正好可彌補刑事追訴之不足,適時端正政風。至於甲遭休職懲戒處分之法律效果,係規定於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其內容為:「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相信甲受此懲戒處分,應能痛改前非,日後再任公職時,必能嚴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伍、結語
公務員代表國家依法執行職務,不僅應遵守法令規定,其行為舉止亦應具有比一般社會大眾較高的道德標準,且其執行時機、執行手段及與民眾之交際往來互動關係,亦應合乎規範,避免因執行疏誤或應對失當,致生無謂困擾,甚至招來官司訟累。如本案例中,甲於執行勞動檢查作為,非有必要,自應儘量避免中午用餐時間前往工地檢查,並應於第一時間內婉拒乙之邀約及致送現金,若慮及人情事故,則仍需於返回辦公室後據實層轉長官及政風機構核備。惟渠本身思慮欠周,一誤再誤,遭以涉嫌貪瀆罪移送偵辦,最後雖僥倖逃過官司,但卻也要付出休職 1年懲戒之代價,實值得吾人引以為戒鑑。
(本資料搞自於清流月刊)
「親愛的會員朋友,這麼優惠的價格只有在 ○○電視購物頻道,請把握難得的機會……」近年來,電視購物頻道在臺灣交出了亮麗的銷售業績、成為廠商的兵家必爭之地,也開啟了銷售的新管道。
溫馨的場景、外貌出眾的主持人、模特兒及廠商代表,電視購物頻道藉由情境式的表演方式,突顯產品的特性與優點,成功吸引為數眾多的支持者。
而為了服務沒有時間看電視或習慣使用電腦的網路族,業者也於電視頻道之外,架設官方購物網站,讓消費者可以輕鬆在網站上瀏覽商品並下單交易。然而,在電視購物頻道業者大發利市之際,卻陸續爆發電視購物頻道販賣假名牌包、洩露會員個人資料等事件,引起消費者擔憂。
只要曾於電視購物頻道購買過商品,並留下詳細資料,就會成為所謂的「會員」,享有購物折抵、抽獎等優惠。為瞭解國內三大電視購物頻道的會員權益約定條款,是否有不利消費者之處,消基會於97年2月,自「東森」、「momo」以及「ViVa Tv」3家業者的官方網站,檢視其會員權益約定條款,為消費者把關。
七大冤大頭條款現形(請見附表)
1. 會員權益可隨時變更,且不個別通知
消費者只要曾於電視購物頻道訂購商品,或於該公司購物網站登錄、利用網路下單訂貨,就會成為該公司的「會員」。雖然三大業者都有將會員權益約定條款公布於公司網站上,但條款中卻約定,公司可以隨時修改或變更會員權益,且不會個別通知會員。
其中「東森」約定:「本公司保留新增、修改或取消會員服務、接單及分期付款權利及ET Mall會員服務系統內相關會員權益或系統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將適時公布於東森購物各通路、本網站或其他傳播媒體上,不另外個別通知會員。會員同意遵守新增、修改或取消後之會員權益條款。」即只要公司公布了,會員就要遵守修改後的約定。
而「momo」與「ViVa Tv」則約定:「建議您隨時注意相關修改與變更。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之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將視為您已經閱讀、瞭解且同意已完成之相關修改與變更」,然而消費者怎麼會知道業者何時會修改條文呢?此種約定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所謂的契約,應為雙方合意的內容,因此,攸關會員權益的修改與變更,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取得消費者的同意後,始生效力。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業者約定此種條款,等於是迫使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權,且有違契約應由雙方合意的精神。
2. 會員資料遭冒用,會員自負法律責任
因電視購物頻道的會員資料外洩,而使消費者受到詐騙的案 件,近來層出不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日前指出,由於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未將電視購物頻道列入約束對象,因此該會將要求法務部盡速修法因應,將電視購物頻道納入適用範圍,未來若有業者違反相關規定,將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次調查發現,「東森」會員條款約定:「會員應嚴防其個人資料、付款資料(包含信用卡資料)、使用者帳號和密碼外洩。倘有外洩而遭他人留用、冒用者,會員應自負法律責任。」其實一般的消費者均不會任意洩露以上的資訊,若遭他人冒用,消費者也很可能不知情,但業者約定此種條款,等於事先拋棄其於風險控管與徵信上應負的責任,亦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商品及服務,符合當時科技與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的精神。
而「momo」與「ViVa Tv」則約定:「在下列的情況下,本公司有可能會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有權機關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出司法機關正式證明之第三人: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會員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但何謂「有權機關」與「緊急情況」呢?均由業者自行認定,將陷會員於不可知的風險之中。
此外,「momo」與「ViVa Tv」也約定,「會員同意授權本公司,得為推介產品、提供服務及贈獎之目的,提供必需之會員資料給合作夥伴(第三者)做約定範圍內之妥善使用,倘若您不同意將其資料列於合作夥伴(第三者)產品或服務名單內,可以通知本公司於名單中刪除其資料。」表示業者逕自約定可將消費者的個人資料,轉移給合作夥伴之第三者,其轉移範圍可能並不限於其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甚至可能是毫無限制!
因此消基會建議,對於市場上占有極大優勢、會員人數眾多的電視購物頻道業者,應將其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在此之前,至少不得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第五條更寬鬆,該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者。二、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同意者。」
故電視購物頻道業者,應以個別磋商條款的方式,取得消費者的同意後,始得運用消費者個人資料。縱使是網站上的契約內容,也應以粗體或其他顏色字體的顯著方式讓消費者知悉,而非以單方面擬定的內容限制消費者,或是要求消費者主動告知不願意業者運用自己的個人資料。
3. 交易風險,消費者自行承擔
凡是交易,就有可能產生風險,網路與電視購物頻道更是如此!由於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因此業者的風險管理更顯重要,《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有很清楚的規定。然而透過本次的調查卻發現,三大業者都訂有風險控管的除外責任,而且洋洋灑灑、內容蔚為奇觀!
其中「東森」約定:「使用會員服務的過程中,您必須為經由這個使用者帳號和密碼所進行的所有行為負責,所有使用其帳號和密碼進入 ET Mall之行為,均視為該帳號及密碼持有人之行為」。
「 momo」及「ViVa Tv」也有類似條文,且兩家業者還約定其他對消費者相當不利的條款,列舉如下:
( 1)「不保證服務提供之速度、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 及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已違反了前面所提到的《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
( 2)「如有任何糾紛,以本服務資料庫所紀錄之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但消費者若可提出資料,證明係業者的紀錄有誤,則業者即不應以此項限制來約束消費者。
( 3)「會員如果發現或懷疑有第三人使用其會員身分證字號或密碼,應該立即通知本公司,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但上述通知不得解釋為本公司對會員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此項約定等於完全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且自外於企業經營者應負的風險控管責任。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情況,致消費者或第三人產生損害時,企業經營者應負賠償責任。再根據同法第十條之一,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屬法律強制規定,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因此該等牴觸法律強制規定的條款,自然屬無效約定。
4. 商品有瑕疵?服務有糾紛?供應商的事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因此,消費者若自電視購物頻道買到有問題的商品,業者即使僅站在銷售平台的立場,也應協助消費者要求製造商處理,如製造商不處理或該問題商品導致消費者受有損害,通路業者也應與製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在本次調查中,消基會卻發現「 momo」及「ViVa Tv」於會員約定條款中,預先拋棄其對消費者應負的責任,單方面規定「商品之品質、保固及售後服務,由供貨商保證。如發生任何交易糾紛或疑義,概由供應商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關。」也就是說,消費者所買到的任何商品或服務,若發生任何問題,電視購物頻道業者都可以據此而置身事外。
5. 沒說等於同意寄送促銷訊息
身處於這個廣告訊息無孔不入的環境中,面對刪也刪不完、收也收不盡的促銷郵件或廣告 DM,消費者常常不堪其擾!在本次調查中,「東森」與「momo」兩家業者雖均約定,會員如果不願收到各項促銷或活動訊息,可向業者要求取消。但消基會認為,寄送廣告郵件的行為,亦應以「個別磋商條款」的方式取得消費者的同意後始得寄發,或使用粗體、其他顏色字體等顯著方式讓消費者知悉並同意,而不是要求消費者主動告知不願意再收到業務推廣活動的相關訊息!
至於「 ViVa Tv」則是約定:「您同意本公司以信函、寄交之型錄或透過郵件、通信網路等,不定期告知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各項活動資訊及郵購商品」,並未於該公司的會員權益中載明,消費者若不需要可以要求取消。
6. 任意終止或暫停會員服務,不負擔任何賠償之責
目前三大電視購物頻道的業者,均提供會員購物的優惠,但如果有一天,當您想購物時,卻發現已經被除名了,或是購物網站的系統突然無法進行交易,一定會感到氣急敗壞而想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不過,很不幸地,三大業者都約定可以自行暫停或終止會員服務,甚至約定若因此對消費者造成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害,不負擔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那麼,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業者將暫停或終止會員服務且不負損害賠償之責呢?「東森」、「 momo」及「ViVa Tv」均約定:「對本服務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所謂系統的更新、搬遷、保養等,均是業者可預先得知的情形,自然應將可能造成的風險納入考慮,並採取應為之危險防免措施,但業者卻約定此種條款,對消費者顯然不公平。
7. 促銷訊息錯刊,消費者不得要求履約
消費者決定是否要購買某項商品或服務,廣告與促銷訊息是最主要的「誘因」,也可以說是業者對消費者發出「要約」的一種手段。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針對業者在廣告上應負的義務訂有明文,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換句話說,消費者即可以要求業者按照廣告與促銷訊息所刊登的內容來履約。
本次調查發現,「東森」於其會員約定條款中記載,若廣告或促銷訊息有誤,業者有權拒絕消費者主張依更正前內容要求履約,此舉不但違反上述規定,更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廣告不實的規定。
消基會呼籲
1. 業者應以消費者權益為第一考量
綜合以上的調查可以發現,電視購物頻道的業者,不僅對消 費者保護相關法令的認識不足、更欠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企業精神!電視購物頻道在臺灣發展至今,在輝煌時期,單一業者即可創下一年3百億以上的業績,其會員人數的龐大可想而知。面對如此廣大的擁護者,業者應該站在顧客的立場,對會員的權益做更周延的保護才對。如此,會員可以安心消費、業者也可以創造更大的利潤,達到雙贏的局面。
2. 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督導業者改善
由於個人資料外洩問題嚴重,因此消基會呼籲將電視購物頻道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腳步應加快;而在現階段,也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針對其對消費者不利的會員條款進行瞭解並要求業者改善,以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祝福所有的女性朋友,消費安心、安心消費,婦女節快樂!
(本資料摘自於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費者保護宣導 -剝兩層皮?!消基會反對機票、燃油附加費雙雙漲 ![]()
前天國際油價再度攀高,創下每桶 104美元天價,國內包括華航、長榮、華信、立榮、復興等國籍航空公司,從三月中起國際航線將全面調漲,不僅是十年來幅度最大的一次,且漲幅高達15%…。
換言之,三月底開始,不論是東北亞、東南亞、北美線到港澳線,消費者欲搭機出國荷包勢必大失血!
消基會指出,國際原油價格持續攀漲雖是事實,但台灣的航空公司從2004年7月開始向旅客收取航空燃油附加費三年多來,因國際油價漲多跌少,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燃油附加費也一路上揚,「短程航線」從5美元、7.5美元、10美元、12.5美元、15美元、17.5美元漲到最新20美元;而「長程線」則從13美元、19.5美元、26美元、32.5美元、39美元、45.5美元漲到最新的52美元,漲幅高達四倍。
此次航空業者卻又以燃油附加費已不足以支撐成本為理由,立即調漲票價反映成本,燃油附加費和機票雙頭漲,簡直是剝消費者2層皮,交通部應主動介入。
而消基會也表示,航空公司都是預先購油,絕非當前每桶原油價格飆到100美元才買,現在國內經濟不景氣、失業率亦居高不下、國人薪水普遍縮水、年關才剛過,政府卻帶頭同意讓業者調漲,此一漲風,勢將連續帶動民生物價的漲勢,增加新貧一族,造成民眾痛苦指數大幅提昇,對消費環境亦將大幅後退!
再者,國內班機航線票價從三月起就有部分航空公司調漲,尤其北高航線,漲幅最為明顯。消基會認為,針對國內、國外航線,雖然目前航空業者調漲票價的時間點、漲幅等,各不相同,但是否業者約定在不同時間調漲,以避開公平交易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主動展開調查。
消基會呼籲,為了因應國際油價,消費者已經負擔燃油附加稅,所以航空公司不應又再以「國際原油上漲」為由,來調漲機票售價,更不應以油價為唯一考量,應多方參酌市場供需、航空政策等因素決定價格,沒有僅可調漲、不可降價的道理。
(本資料摘自於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