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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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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第021期(97年02月份)

詐騙手法 - 網購洩個資 詐騙跟著來…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 - 採購舞弊得不償失

 脫口成「髒」,當心刑責上身

消費者保護宣導 - 更換輪胎索價過高

被撤銷緩起訴划不來

消費者保護宣導 - 新春上網購物教戰手則

詐騙手法 - 網購洩個資 詐騙跟著來… 回頁首

繼東森購物台及博客來網路書店之後,金石堂網路書店及富邦momo購物台也有消費者上了詐騙集團的當。被害人都指出,歹徒知道所有的消費資料才因此上當,客戶資料可能外洩。

 

基隆市陳姓女子是金石堂網路書店會員,本月初她上網購書,買了一本雜誌、一本書;十日她到超商拿到書並當場付款,完成交易。

 

她表示,十一日晚上,她接獲自稱是金石堂網路書店員工來電,指公司操作不當,把付款方式設成分期付款,要她趕緊拿金融卡去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即不會扣款。

 

她一度懷疑有假,但對方能說出她的身分證字號、買書時間、書名等資料,才信以為真。依對方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她發現短少一萬多元,發現被騙,向市警察局刑大偵四隊報案。

 

黃姓女子也向警方報案,她在本月初向富邦momo購物台買東西,已收貨付款,本月十一日晚上,她接獲自稱是該購物台工作人員,指她先前的現金交易,送貨員拿錯分期付款單給她簽收,要她拿金融卡依指示操作,即可解除設定。黃女也質疑詐騙集團怎會有她的交易資料,害她被騙了一萬多元。

 

偵四隊長曾弘尚表示,警方先前曾受理多起假冒東森購物台、博客來案件,冒稱momo購物台人員,在基隆是首見。

 

【聯合報/2007/12/19】

 

 

脫口成「髒」,當心刑責上身 回頁首

平日多留口德,以免禍從口出。

 

只要經常在社會上各處走走,或多或少都會遇到過脫口成「髒」的人,這些帶「髒」的話,最常聽聞的莫過於俗稱的「三字經」,當然不以「三字經」為限,還有更上層樓的「五字經」與其他種種不堪入耳的髒話。由於這些髒話實在太普遍了,所以「三字經」又被人冠以美名為「國罵」。而這些平常用慣了「三字經」的人,不論是使用國語、臺語或其他地方的方言,幾乎都與問候他人上一輩的尊親屬有關。這些出口帶「髒」的問候者,如果被問候的對方也是同一層次水平的人,家人受到不當的問候以後,口頭上也不會示弱,於是你問候來我問候去,雙方互相扯平,誰也占不到誰的便宜,結果還是和平相處,誰都不會把家人沒有受到對方尊重這一件事掛在心頭。有問題的是一些平日很少接觸這些一出口就帶髒話的人,一旦聽聞到自己的家人受到不當的問候,就認為自己受到奇恥大辱,平日的生活修養,又讓自己半句髒話都回敬不出口,想用拳頭嗎?又沒有對手的孔武有力,在形勢不如人之下,只有忍住這口氣再說。還有一種另類解決辦法,便是這次世界盃足球賽的季軍爭奪戰中,法國隊的隊長席丹,遭到對手義大利中的隊員馬特吉拉用令人難以忍受的髒話問候他家族中的女性親屬,使席丹火冒三丈,顧不得自己所屬球隊的輸贏與國家榮譽,秀出他苦練多年的頭錘功,一頭向這位口頭不乾淨的隊員胸部猛力頂撞,這一舉動的代價可真不小,除了當場得到一張紅牌被驅逐出場,讓他的球隊失去贏球的機會,後來更讓自己受到世足賽主辦當局所訂遊戲規則的懲處。

 

由此看來,受到他人對自己親屬不當的問候,反唇相譏、暴力相對,都不是上乘的反擊方法,而是不是只有默默承受這種口頭的暴力?其實不然,如果忍不住這口氣,是可以利用法律上的撇步,讓愛逞口舌的人,吃不了兜著走。因為我國刑法中,有一條專門對付這些愛用口頭損人的懲罰法條,那便是刑法第 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這條法條分成兩項,第一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裡所規定的罰金是銀元,依本年6月14日 總統公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1條之1第1項的法條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另外依同條第2項上段規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刑法第309條便是未修正的條文中的一條,所以目前可以判處的刑罰,是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仔細分析起來共有三點,第一點要有侮辱的行為,所謂侮辱指的是要以使他人難堪為目的,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的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必須行為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沒有這種侮辱他人的故意,只是開開玩笑或者誤解他人的言論意旨,任意加以批評,都是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侮辱也有絕對侮辱與相對侮辱的分別,絕對侮辱是指這種侮辱他人行為對任何人都是侮辱,例如謾罵他人所作所為連狗都不如,這種謾罵對任何人都是一種侮辱。相對侮辱是指這種謾罵,只對特定人構成侮辱,對一般人是不會成立侮辱,例如謾罵執業律師的人不懂法律,這對以法律為專業的律師來說,是一種奇恥大辱。用相同的言語去罵不是專精法律的人,對他的人格不致有所貶損,所以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的犯罪。其次須要說明的是那些情形下才算是「公然」?刑法分則上公然的意義,依據司法院院字第 2033號與第2179號解釋:只要是行為當時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解釋文中所稱的「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以釋字第145號加以補充解釋。目前司法實務上都是依據這兩號解釋來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所以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舉個例來說,夫妻關起門來吵架,互相指著對方的鼻子大罵特罵,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那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沒遮攔地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第三點要說明的是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為什麼要特別強調人才是公然侮辱罪的客體呢?因為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為「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法條中所稱的「人」,受到這法條的保護。所以脫口就迸出一堆髒話的人要特別小心,不要以為某些團體或者單位不算是人,刻意對其大罵特罵,結果惹來刑責上身。

 

公然侮辱他人,不問是普通公然侮辱,或者是強暴公然侮辱,依刑法第 314條的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因此,有的人整天髒話不斷,看不慣就破口大罵,結果什麼事都沒有。司法機關在不告不理的法則下,就不會介入。有的人沒有使用過半句言語暴力,只是用口水吐在對方的衣服上,結果驗出DNA,被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作者是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 官/葉雪鵬)

 

被撤銷緩起訴划不來 回頁首

造成緩起訴被撤銷,將續以偵查起訴,並為有罪判決。

 

緩起訴案件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承認犯罪,且有其他事證證明被告犯罪,檢察官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但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犯罪之一切情狀,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253條之2,對於已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被告之犯罪進行追訴。

 

 

由於緩起訴案件可以給被告自新及反省的機會,案件不進入法院審理,降低司法及社會的成本,自民國 91年2月實施緩起訴制度以來,緩起訴處分人數占偵查終結案件人數之百分比,每年均呈現增加的趨勢,91年為1.29%、92年為4.34%、93年為6.66%、94年為6.67%。

 

 

由於國人普遍對法治觀念認知不深,往往對於自己的司法權益無法掌控或衡量得失輕重,實在可惜。根據統計,去 (94)年緩起訴處分人數為28,462人,其中被撤銷緩起訴的人數就高達2,526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8.87%。而被撤銷緩起訴的原因,以「違背遵守規定」1,647 人(65.20%)居多、「期間另案起訴」690人(27.32%)次之、餘為「前犯徒刑宣告」189 人(7.48%)。所謂的遵守規定,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勞動服務,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或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

 

 

如被告違反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事項,或未履行一定之事項,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絕大多數情形會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並為有罪判決。舉例而言,檢察官命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均較法院判處之刑易科罰金的金額為低。如因被告的法治觀念不夠或疏忽,造成緩起訴被撤銷,真是划不來。

 

(作者是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 蔡金榮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 - 採購舞弊得不償失 回頁首

經辦工程採購舞弊,其刑度為無期徒刑或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故事情節 (註:本文故事情節及人名均屬虛構,特此敘明)

 

吳平(化名)一早就接到老闆張清(化名)電話,駕駛公司廂型車前往趙鎮長位於郊區豪宅裝設新式劇院音響視廳設備,該組設備全套市價 35萬元,最近才從海關進口領回, 剛送進公司倉庫不到2天,就辦理出貨安裝,顯然是替特定人士專案購置。安裝完畢回到公司,吳平向老闆報告安裝情形,只見老闆苦笑,說是做白工一場。吳平覺得奇怪,賣出那組劇院音響組合,扣除成本,少說也可以賺個6、7萬元,怎麼會是做白工?

 

 

約過一星期,老闆宣布已取得鎮上圖書館及 5個里民活動中心擴音設備工程,工程金額約有3、4百萬元,這是公司創辦以來所取得最大金額的公家採購案件,估計公司約有3、40萬元淨利。吳平看著桌上散落的採購規格及單價分析表,發現部分設備之單價竟比平時出貨之價格多了2成以上,乃向老闆提出疑問,張清最後才說出原委。

 

 

原來公司分批取得該 6件採購案,是要付出代價的,公司替鎮長家所裝設的劇院音響組合,就是應鎮長要求先行裝設,費用由公司自該6件採購案中自行調整價格吸收,換句話說,鎮長把該6件採購案交給公司承作,但公司要免費送給鎮長一套劇院音響組合,難怪老闆曾說替鎮長安裝劇院音響設備是做白工。吳平心中想了許久,老闆這樣做對嗎?趙鎮長可以利用辦理採購機會要求廠商贈送財物嗎?


二、適用法條淺析:

本案例中,趙鎮長雖為民選公職人員,但其身分為地方機關行政首長,仍屬貪污治罪條例第 2條前段所稱「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利用辦理採購案件之職務上機會,要求廠商浮報價格及收受市價35萬元之劇院音響組合設備(即回扣),已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工程採購舞弊罪」,其刑度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至於廠商張清部分,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其對於浮報採購價格部分,與鎮長有犯意之聯絡,依其情節,並參照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係屬共同正犯,所犯罪名應與鎮長相同。
附錄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本資料摘自於清流月刊 /吳榮修)

 

 

 

消費者保護宣導 - 更換輪胎索價過高 回頁首

(一)案例概述:

 

甲向某汽車公司購買新車,交車時汽車公司外務員向消費者提及原配備輪胎係國產品,建議更換性能較佳 之歐洲製品,消費者亦同意更換。惟事後經消費者多方比較結果,認為更換後之輪胎價格過高,遂向本府消費 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1、本府受理本案後,先電話聯絡消費者瞭解原委後,行文給企業經營者,請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與消 費者妥為協商,並將處理結果副知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2、企業經營者接到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公函後,即委派專門處理客戶糾紛之經理前往消費家中拜訪瞭解。 事後經企業經營者來函表示,消費者經朋友告知之輪胎品牌價格,與其提供之輪胎有所不同,致有所誤解,惟 該公司願意提供多項售後服務。

 

 

(三)處理結果:經企業經營者主動與消費者詳談並取得共識後,圓滿結案。

 

(四)建議:消費者因專業知識或消費資訊不足,而常居於弱勢,企業經營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致力充實消費資訊 ,提供消費者運用,俾其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本資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消費者保護宣導 - 新春上網購物教戰手則 回頁首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成了必然的趨勢,新春期間的長假,消費者除出外拜年旅遊外,勢必花比平常更多之時間在家上網瀏覽商品及購物,但因網路上也充斥者眾多陷阱,每每造成層出不窮之消費糾紛,甚至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或被迫接受企業經營者所自訂之違反誠信原則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等情形,為此,行政院消保會觀察各種網路交易之糾紛類型,歸納出下列網路購物自保原則,提供消費者上網購物時之參考依據:
一、下單購物前應
1.查證業者身分。
2.充分暸解所欲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及品質等各項資訊。
3.詳讀定型化契約條款。
  4.詳讀業者的隱私權政策。
二、選擇定型化契約條款中之安全付款方式【例如:貨到付款】
三、保存各項交易資料
四、注意業者是否有快速、有效、公平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五、對於下列網路上的情形應特別注意,以避免受騙。
  1.交易的條件太好。
  2.在交易完成前要求你提供個人或財務的資訊。
  3.高額誘人的抽獎或贈品活動。
  4.須先寄送金錢以換取特別贈品的交易。
  5.高報酬率之投資機會。
  6.誇大功效的醫療或保健產品。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呼籲消費者倘有任何消費爭議,或有消費相關問題要諮詢或申訴,均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以上資訊轉載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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