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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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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第020期(97年01月份)

詐騙手法 - 機靈女大生 1元凍賊帳戶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

接到法院支付命令,不必慌張

消費者保護宣導 - 購物之後,不想買了......

袋地通行,問題知多少?

消費者保護宣導 - 消費者賣場受傷記

詐騙手法- 機靈女大生 1元凍賊帳戶 回頁首

台北市劉姓女大學生上網買了一條牛仔褲後,接到詐騙電話聲稱她轉帳錯誤,要求她到提款機操作;女大學生果真到提款機匯款,不過她只匯了一元,立即報警凍結詐騙帳戶。

 

廿一歲的劉姓女大學生訝異詐騙集團「神通廣大」,不僅掌握她在網路拍賣網站花四百四十二元買得一條牛仔褲,甚至連她使用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轉帳也一清二楚,她質疑網路購物安全漏洞造成個資外洩,要求警方一併查明。

 

警方指出,民眾上網購物後,詐騙集團「如影隨形」打電話上門行騙,主因網購交易、轉帳匯款金額等相關資訊被掌握,應是詐騙集團勾串駭客入侵網站交易平台竊取資料、攔截買家賣家電郵,甚至賣家外流買家資料都有可能,正從相關線索追查。

 

劉姓女大學生報警指出,本月初她在奇摩拍賣網站競標,以四百四十二元買得一件牛仔褲,兩周後卻接獲自稱是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的詐騙電話,聲稱她網購轉帳付款時操作成「每月自動扣款」,要求她趕緊再到提款機操作「解除設定」。

 

詐騙集團致電劉姓女大學生時,來電顯示台北富邦銀行「○八○○」服務電話,詐騙集團卻在套問時得知她另有郵局帳戶,要求拿郵局金融卡到提款機操作「解除」台北富邦帳戶的每月自動扣款。劉姓女學生警覺遇到騙徒了,因而將計就計「反詐騙」。

 

 

【2007/11/28/ 聯合報】

 

 

接到法院支付命令,不必慌張 回頁首

曾永盛這天看報,看到猖獗多時的詐騙集團,目前又有新騙術登場的報導。也許過去那些老套騙術,像開口就向人叫「爸!媽!」快來救我、有文件存在法院的收發室快去領取、通知中獎先繳稅金、要求告知帳戶以便退稅、存款被盜領趕快轉存避險、信用卡被盜刷要與銀行聯絡,等等,這些招式大都已經用老,很少有人會上當。除非那些與媒體絕緣,又很少與人交往的人。因此詐騙集團又動了歪腦筋,這次的新花樣是他們先動手蒐集到詐騙對象的相關資料,再偽造詐騙對象名義的本票,然後持偽造的本票向當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對本票的發票人核發支付命令。

 

拿到法院發給的支付命令以後,就利用真實的法院支付命令向詐騙對象恫嚇,要他們付錢。若被拒絕就要利用公權力的法院來實施強制執行。一些從來沒有與法院打過交道的人聽到「法院」兩個字,腿就軟了!明明知道自己沒有欠人錢財,更沒有簽發什麼「本票」,為了不想與人興訟在法庭相見,寧願花錢消災私了。士林地檢署與警方,最近偵破一宗以此類手法詐騙財物的案件,逮到陸姓與余姓兩名嫌犯,並聲請法院對兩嫌犯羈押獲准。經過調查,該名陸姓嫌犯是大學法律系畢業,熟諳訴訟程序,知道法院是以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事件,不開庭調查事實的漏洞,用假的本票騙取真的支付命令,用來恫嚇、詐騙,已經得手多次,經查明的被害人就有十餘人,目前仍在作進一步調查中。

 

曾永盛和他母親,由於經常接觸媒體,對於詐騙集團的老套詐騙手法,都已知之甚諗,他母親還接到過有人平白叫她「媽媽」的電話。縱然叫了「媽媽!」也不會輕易上當,拿著金融卡站在提款機前作個乖乖牌,把錢都轉給騙徒。不過,騙徒這次使出的新手法,還是聞所未聞,而且手中拿的卻是如假包換的法院公文書,一旦碰上這種行騙手法該如何對付,因此,很想聽聽熟諳法律的專家意見。

 

 

最近幾年來歹徒以各種手法行騙的事件層出不窮,就近來所破獲的案件來看,大都是橫跨海峽兩岸,聚集多人分工合作,用組織的力量集體行騙。主犯大都是躲藏在大陸地區,利用科技轉接的多通電話,用亂槍打鳥手法,向使用電話者行詐,臺灣地區擁有電話的家庭,幾乎都不能倖免。或多或少都已接過這類電話,沒有高度警覺性的人就很容易上當被騙。這些騙徒為了怕被查獲,都是使用層層轉接的電話,就算即時循著電話號碼追查,最後查出的是大陸門號,讓偵辦案件的人員只好兩手一攤,無能為力。所以此類案件的破案率不高,除非能及時將專司提款的「車手」在提款時當場逮捕。但是主犯藏身大陸,難以一併收網。

 

 

現在騙徒所改變的行騙手法就不一樣了。因為是騙徒是先利用民事訴訟程序騙得法院的支付命令,再持支付命令向被害人騙取錢財。這種詐騙方式與過去利用電話口頭說說的行騙手法大有不同。這得先自騙徒所持的支付命令意義說起:民事訴訟法中的支付命令,規定在第六編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的意義,是在第508條第1項中明定「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報上所報導的歹徒是利用偽造被害人的本票,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聲請條件。

 

 

支付命令的核發,依第512條的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來審理。只憑債權人在書狀上所記載聲請的事實與理由來審核,如果聲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的規定,就要核准。或許有人要問,法院審理支付命令,為什麼會那麼草率?其實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支付命令制度,無非要讓一些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對於債權數額都無爭執的案件,藉由支付命付的程序,迅速得到確定,因此在審理程序方面力求簡化。但是也規定若干機制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像債權人有對待給付未履行,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行之。或要依公示送達的方法行之,依第509條規定,都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三個月內不能送達與債務人,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送達以後,可以在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對支付命付的一部或全部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在合法的異議範圍內失去效力,由法院視訴訟的標的大小,分別依調解程序或審判程序進行調解或審判。所以,無緣無故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不必驚慌,只要在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歹徒的伎倆就無從施展,千萬不可以和歹徒私了,也不可以置之不理,錯過異議的救濟時機,讓支付命令確定,成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法定文書,到時候再想救濟,就得大費週章了。

 

 

(作者為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

 

 

袋地通行,問題知多少? 回頁首

  前些日子報上出現一則報導,讓人看了後覺得有點不可思議。有一位陳姓女士,在臺北市的東區精華地段,擁有一塊面積五平方公尺也就是一點五坪的私有土地,上面蓋了一間簡陋的房屋,目前由她兒子一家四口居住。怎麼蓋屋會蓋成這樣子?這塊一點點大的土地原先的地貌當然不會是這樣的,據地主陳女士對外界說明,三十多年以前,她向鄰居買了六十多坪的土地蓋屋,想不到其中大部分都是占用了市政府的公有土地。後來市政府提起拆屋還地的民事訴訟得到勝訴,占用的土地房屋被拆除,土地則被市政府收回,只剩下自有的一點五坪土地與地上的一間小房間。由於剩下的一點五坪土地,四周都被市有的土地圍繞著,沒有道路可以通到大馬路,陳姓女士便以土地所有人的身分作為原告,以臺北市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袋地通行」的訴訟,經過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判決這位陳女士勝訴,被告臺北市政府應提供十五平方公尺面積的土地,也就是私有地的三倍,供陳女士的土地通行之用。

 

  在訴訟過程中,臺北市政府曾經抗辯說:陳女士所有的土地的全部面積僅有五平方公尺,只能算是畸零地,依建築法的規定是不能單獨建築房屋的,土地既然不能作為通常使用,就不能有要求通行鄰地的權利。另外通行鄰地,也要給付償金。法官為了要了解這些爭議,曾經到現場去勘察,認為這一點五坪土地上的房屋,原先已經蓋好的,不生可不可以蓋屋的問題,所以不採納市府的抗辯。判決中對於市府主張使用市有地要付出代價,新聞報導中並沒有提到這點。不過,市府方面認為原告以這麼小的面積的土地,卻要求市府提供三倍大的土地供其通行,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市府會對這案件提起上訴。

 

 

  這個有如小蝦米對上大鯨魚的通行權爭議訴訟,在報上曝光以後,社會各界對於原告以不成比例的小面積的土地,藉著法律就能迫使大鯨魚的市政府割讓精華地區的三倍大的土地供她的土地通行,對小蝦米也能戰勝大鯨魚難免有點驚訝!其實有關行的問題釀成糾紛,稍微注意一下媒體的報導,應該經常可以看到或者聽到,因為行是屬於人生不可或缺的四件大事衣、食、住、行中的一件,如果行的方面遭遇困擾,當然會想盡辦法奮力來解困,這些辦法中最上上的解決之道,當然是尋求法律來解決,由於法律有一定程序,對某些人來說,有點緩不濟急,耐不住漫長的法律程序的人就採取自力救濟,由原屬民事案件演成刑事案件,這些情形也時有發生。

 

 

  不過,可不可以通行他人土地的問題,基本上屬於民事的紛爭,想走刑事途徑是難以完滿解決問題,這次以小搏大的事件,在一審法院贏了官司便是一個好例子。不過,新聞報導指出市府主管單位對於這件判決的結果並不認同,直指不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以少許不能建築房屋的畸零土地,要求市府讓出三倍大的精華土地供其通行,不符合社會公義。因此要提出上訴。這話聽起來也有點道理。不管兩造的那一方的主張有理由,既然要提起上訴,判決就沒有確定,誰是誰非,要等待上訴法院作出判決才能分曉。因此這裡不對涉訟中的個案作任何評論,只就目前紛爭者日益增多的「袋地」通行發生的問題與解決之道,依法律的規定,作約略的介紹。

 

 

  民法上所謂的「袋地」,也有人稱作「袋形地」,是民法學者依土地的形狀所創設出來的名詞,在我國的民法條文中,並沒有使用「袋地」這個名詞。所謂袋地,是指這塊土地的四周都為他人的土地所圍繞,因而與公路隔絕,必須通行他人的土地才會到達公路。除了袋地之外,還有一種地形稱為準袋地,這種地形的土地形狀,雖然不是完全被他人的土地所圍繞,但是被他人土地圍繞留有缺口部分的土地,不是背倚高山,便是面臨深澗,若要利用自有的土地前往公路,必須翻山涉水,才能通達公路。

 

 

  我國民法有關袋地的意義,訂在民法物權編第787條的第一項中,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由這法條的內容來看,我國民法並非採取絕對的袋形地主義,只要符合土地與公路無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的使用這兩要件,不問是真正的袋地,或者是準袋地地形,或者是類似袋地地形的土地所有人,都可以通行周圍土地到達公路。所以採取的是相對袋地主義的立法。袋地土地所有人的通行周圍鄰地,雖然是法律所允許,畢竟只是為了自己袋地的私益,卻讓被通行的鄰地受到通行的損害,而不能作其他高效益的利用,也非法理之平。因此,第787條後段但書明定,這種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支付償金。同時,在同法條第2項中規定,「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不是任由有通行權的人恣意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方法來作決定。

 

 

  至於有通行權人行使通行權是否合情合法,以及有通行權人的通行周圍地的補償,如何才算適當,當事人應該透過協議機制來解決。無法取得協議,只有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來裁判。在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下,擁有土地權利的人,莫不越來越重視自己土地上的權利。難怪近年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數量一再攀升。

 

 

  通行他人土地,法律既明定要支付償金,可見袋地通行權並不是白吃的午餐。最低限度也要支付與土地租金數額相等的償金。以自己小面積的土地,通行他人大面積的土地,如果不能大幅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結果也有可能是得不償失,因為,法律始終是站在公平、正義的一方,不會任由一方占盡他方便宜!

 

 

(作者為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

 

 

 

貪瀆不法案例 回頁首

甲係某法院法官,因平日交往複雜、生活靡爛、入不敷出,於獲悉某乙因訴訟案件亟欲使對造受刑事詐欺有罪判決,以利索賠之機會,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透過熟識之代書丙向乙佯稱,甲與承審法官曾同庭執行職務,可設法使承審法官判決對造詐欺有罪,惟需活動費壹佰萬元,乙信以為真如數交付,嗣該案承審法官僅以背信罪判決,乙因此無法向對造求償,而向甲索回該筆活動費,但遭甲拒絕退還,代書丙只好自己出錢償還。本案甲經二審審判結果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五年,犯罪所得財物壹佰萬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刑法所謂「詐欺」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處罰要件,只要公務員有利用「職務」之機會,以詐術取得他人財物即可構成,不以該公務員是否真正擔任該項職務為必要,而本案甲法官即為一明顯實例。
公務員依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本應誠實清廉執行職務,不得有損失名譽之行為,當然更不可藉著民眾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詐取不法財物。本案甲身為司法人員,理應重視品操,潔身自愛,為民眾表率,惟為貪圖一己之私慾而遭處重刑,實得不償失,並自毀大好前程,足為我全體員工深思警惕!

 

 

 

消費者保護宣導-購物之後,不想買了...... 回頁首

買了商品,結果因太貴或其他理由,不想買了!可以嗎?

碰到消費商品,如電器、電腦、汽車等,多次修理均無法修好時,該怎麼辦?
消費過程發生了傷害事件,如中毒、受傷、死亡等情形時,該怎麼辦?

建議:

如果您已經付了定金或買了商品,就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雙方都不能反悔。
但是,如果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除因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的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外,消費者不能任意地解除契約。也就是說,您不能只是因為價格過高,就不想買了。
  消費者在拿到商品之後,應該儘快詳細檢查商品,看看是否有瑕疵,如果在使用前就發現商品有瑕疵,可以立刻告知廠商,並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如果在使用了商品之後,才發現有故障,也應該儘快告知廠商。
如果多次送修都無法改善瑕疵,應依照瑕疵所造成的結果,依民法規定,主張更換沒有瑕疵的商品、減少金額或解除契約。
目前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規定,新車如果有特定情形,經過二次送修卻仍然無法修復者,可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
  如果在消費過程中,您的生命、身體、健康遭受到了損害,除了要立即前往醫院治療之外,還應將過程中的單據:例如驗傷單、醫藥費及看護費收據、無法工作的損失憑證,甚至照片等收集起來,以作為日後索賠的證據。
業者的行為也可能另外涉及了業務傷害罪,消費者應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以為憑據,保障自身的權益。

 

 

(本資料摘自於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費者保護宣導- 消費者賣場受傷記 回頁首

至大賣場量販店購物消費休閒許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在賣場發生絆倒受傷等意外卻時有所聞,消基會近期又接獲一位消費者申訴到大賣場購物卻摔傷骨折的案例。
消費者陳小姐今年9月至大潤發量販店購物,在該賣場的地下一樓購物區,因產品堆放不良以致清潔液傾倒地面濕滑,陳小姐經過時滑倒送醫,經診斷為下背及左臀多處挫傷,胝骨(臀部)骨折。本會協助陳小姐與業者協調賠償事宜,惟雙方對賠償金額迄今無法達成共識,本會認為該賣場所提之賠償方案誠意不足,對消費者在其營業場所受傷認知竟以其產險公司所提金額為準,無其他空間。消費者到該賣場購物只能自求多福。
數年前在另一大賣場也曾發生貨架倒塌,砸到一位宋姓消費者的頭胸身上多處受傷大頹腿骨折,當時在本會協調時該業者所提之賠償金額與消費者要求差距過大,後經本會協助消費者依法提出訴訟並獲法院判賠一百八十多萬。這些案例只能凸顯賣場的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護觀念的嚴重不足。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明文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年關將近,現在起至農曆年前後為大賣場量販店的購物巔峰期,大賣場量販店無不進貨促銷,不論是產品堆置過多或過高、是否有以護欄捆紮定位、或是消費者被陳列品絆倒受傷,種種隱藏的危機,都造成公共安全及購物環境的問題。
上述消費者在大賣場受傷的情形,本會多年來已接獲若干類似案例。因此,本會藉此呼籲業者應加強賣場安全維護,主管機關需落實執行安檢措施,維護公共安全與消費者權益。
(本資料摘自於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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