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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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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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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期(96年08月份)

台中場場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廉政電子報  第015期

96年08月


詐騙手法- 1個月被騙3次 老太太愧對警察

扺押權,擔保些什麼?

-監所-(數)特色

誰來決定小孩的姓?

難以磨滅的烙印

貪瀆案例-前中科院長陳友武詐取公款涉貪污 判刑七年餘

詐騙手法-1個月被騙3次 老太太愧對警察 回頁首

   所 謂「一朝被蛇咬,終生怕 草 繩」,但是在詐騙集團橫行的今日,竟然還有人在一個月內被詐騙集團連騙三次,痛失一百六十八萬元。這位被害的七十五歲林姓老太太,自覺「非常對不起警察」,怕又替警方添麻煩,乾脆拒絕報案,警方好說歹說她還是不想報案; 刑事 局得知後大罵詐騙集團惡劣至極,已經主動介入偵辦。

  台北 市一名七十五歲的林老太太在今年五月廿八日接到「假警官詐騙」 電話 ,被騙走一百零四萬,當時立刻向警方報案;第一次被騙,林老太太非常沮喪。但是沒隔幾天,她又在六月八日收到一份「 中獎 通知」,林老太太喜出望外,以為是一個「天上掉下來的 禮物 」,自覺可以扳回一城。

  對方要求她在領獎前,先匯款六十四萬八千元,當她前往匯款時,被「台中 商業銀行」偵測帳戶時主動發現,並透過165專線欄截下來。由於銀行經辦人員主動積極辦理,林老太太在六月十四日就順利收到這筆失而復得的被騙款項。雖然第二次被騙,所幸還能全身而退。

  警方調查,林老太太雖然與兒子、媳婦、孫子住在一起,但白天都只有她一人看 家,兒子很孝順會放一筆「買菜錢」給她。其實第一次被騙時,她就一直很內疚,所以再接到中獎電話才會以為可以「彌補損失」。警方已經與她進行長時間的「關懷勸導」,她現在已經相信,若再接到「中獎」、「檢察官」電話,一定要先聯絡「165」才不會被騙。

  想不到隔天,林老太太又接到「 中獎詐騙」電話,這回歹徒自稱是「新世紀資通」的「羅處長」,說她參加「香港電子商展」公開抽獎活動,中了三獎「一百萬」。她依然相信自己中獎了,想利用這一百萬元,補償第一次被騙走的一百零四萬元。於是她再度到銀行把六十四萬八千元匯入歹徒指定帳號,但這次就沒那麼好運了,歹徒從此消聲匿跡,再也無法聯絡上,她終於徹底覺悟是被騙了,卻不敢報案。

  林老太太拒絕報案的主因,是上次在派出所做筆錄時,她覺得警察及民眾都在看她,甚至有人在偷笑,讓她很「歹勢」,而當時許多警察都勸過她,要她一定要「多查證」,不要再被騙了,沒想到她「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騙,連她自己都很不好意思。

  台中 商業銀行是在六月二十五日時,看到林老太太在六月十五日又匯了一筆新匯款,立刻通知165專線,警方才發現她第三度被騙,但這次發現時間已是匯款的十天後,她無法再「失而復得」了,警方立刻上門關心,才知道她自覺丟臉不敢報案。

  警方調查, 林老太太雖然與兒子、媳婦、孫子住在一起,但白天都只有她一人看 家,兒子很孝順會放一筆「買菜錢」給她。其實第一次被騙時,她就一直很內疚,所以再接到中獎電話才會以為可以「彌補損失」。警方已經與她進行長時間的「關懷勸導」,她現在已經相信,若再接到「中獎」、「檢察官」電話,一定要先聯絡「165」才不會被騙。 【中時電子報戴志揚/台北報導】

-監所-(數)特色 回頁首

  「 Miss經典手工巧克力」-真正的手工ㄟ、香濃浪漫、口感十足。「鼎新醬油」-遵循古法釀造,維護傳統,不含防腐劑,口味甘醇。「鼎金麵線」-純淨水質、萃取原汁、多重口味、自然風乾、香Q養生。這些可不是時下的廣告產品,而是目前法務部所屬監所中富有名氣的自營作業產品,分別由台中女子監獄、屏東監獄及金門監獄所生產製造的食品。

  監所不是關犯人的地方嗎 ?怎會有這些產品?原來收容人在入監服刑後,負責作業訓練的人員,會依收容人的刑期長短、健康情形、知識、技能及出獄後的生計等因素,分配適當的作業項目。收容人則按時參與作業,除了可革除其惡習養成勤勞習性,陶冶心性外,也可培養謀生技能,以利出獄後重新回歸社會。藉著作業的收入,可分配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收容人的勞作金與獎勵金、補助飲食費用、改善生活設施等,也可減少國庫支出。

  一般來說,監所作業的來源可分為兩種,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前者由外界廠商委託承製或代工,賺取勞務收入,有代工就有收入。後者則由監所自購機具設備原料,從事生產製造及行銷,如同一般企業自負盈虧,收入多則獲利愈多。依據法務部統計, 95年各監所作業總收入計新臺幣5億6千9百萬元,其中委託加工收入4億5千1百萬元,占七成九;自營收入1億1千8百萬元,占二成一。委託加工收入,因受景氣影響比去年略減0.04%,而自營收入則較上年大幅成長25.0%。

  雖然委託加工作業有較為穩定的收入,對收容人勞作金比較有保障;但自營作業,可運用有利的低人力成本,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因此法務部積極鼓勵各監所,引進企業經營理念,開發有特色的優質產品,並結合地方產業,最重要的是藉著監所傳統手工藝技能訓練,使得瀕臨失傳的技藝得以保存,極力發展出「一監所一特色」。

  台中女子監獄的「經典巧克力」、屏東監獄的「鼎新醬油」、金門監獄的「鼎金養生麵線」、明德監獄的「黃金土雞」、自強外役監的「芋頭蕃薯」、高雄監獄的「美濃油紙傘」、台北看守所的「藍染」、臺東監獄的「藺草編織」等,在各機關的努力開發下,監所自營作業,已各有特色,展現一片藍海。

  給這些全心投入的人一點鼓勵,一點信心,將使社會更祥和,國家更進步。心動不如馬上行動,歡迎至各監所網站瀏覽及訂購 (也可直接上法務部網站www.moj.gov.tw ,就可連結到各矯正機關)

作者 /石玉華 (法務部統計處科長) Tel:(02)2316-7186

E-MAIL: syh@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網頁瀏覽: http://www.moj.gov.tw

難以磨滅的烙印 回頁首

蔡金龍 (臺灣宜蘭監獄統計主任)

  每次進入戒護區,走在迴廊走道時,迎面而來的受刑人,遠遠就很有禮貌的擧手問好,個個精神飽滿,聲音宏亮。但是瞬間不免會有疑惑浮現腦海,為什麼他們的手上、腳上、全身上下都有刺青?難道「刺青」就是犯罪的圖騰 ?為了一窺究竟,我們來稍加研究。

  宜蘭監獄 95年5-10月六個月期間,由檢察官指揮入監報到服刑的受刑人共 390人。就性別區分,男性328人占84%,女性 62人占16%。按罪名區分,以毒品170人占44%最多,其次為竊盜62人。 在這390人中,有刺青者187人,比率高達48%,也就是將近一半的入監受刑人有刺青現象。刺青者187人中,男性170人,占91%,女性有17人,占9%。就其所犯罪名,以毒品罪136人,占73%最多,其次為竊盜罪35人占19%。從教育程度觀察,具國、高中教育程度者占84%,其中有三分之一是「中輟生」。

  根據部分刺青受刑人表示,「刺青」多是在 12歲到22歲之間,年少輕狂的階段,因「好奇、好玩、刺激」所留下的記號,「鬼頭、龍、字、花、女人、山水」等為主要圖騰。「後悔、不方便、不刺最好」是他們現在的心情寫照,最想作的是除去這些圖騰。

  這些人很多是求學階段的「中輟生」,因為一時的好奇及衝動,在身上烙印標籤,終其一生留在身上,招惹旁人的異樣眼光。因此有很多青少年在刺青後,因為不滿意、後悔或想退出幫派等因素,再花下大筆的金錢來塗銷印記,然而再怎麼樣都無法磨滅殘留在身上的疤痕。雖然「刺青」與「犯罪」不一定有什麼關聯,但在「刺青」之前,還是要三思而行。最重要的是,這些「中輟生」是亟需被關懷的一群,能夠適時的對他們伸出援手,才能讓他們遠離誘惑,避免在身、心上產生難以磨滅的烙印 。 Tel:(03)989-4292

e-mail:long6@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網頁瀏覽 http://www.moj.gov.tw /

  居住在新店市的魏奶奶,三年前老伴離她而去以後,終日蝸居在老伴留下的小公寓裡,靠著也是老伴留下的一筆四百多萬元存款的銀行利息,省吃儉用,過著清苦的孤寂生活。就在上個月,這平淡無奇的生活竟然起了漣漪,家住臺北市平日忙於自己工作,甚少對長輩寒喧問暖的黃姓姪兒突然拎了一袋水果前來探望她,讓魏奶奶受寵若驚,覺得自己又再受到親人的重視。只是談著談著,姪兒話中透露出極度關懷魏奶奶在銀行中的存款狀況。後來看到魏奶奶針對他的提問只是支支吾吾,沒有明確的回應,便單刀直入指目前銀行的定存利率太低,只有年息百分之二左右,靠這些微薄的利息收入,怎能生活下去!魏奶奶聽了只有苦笑說:「大環境如此,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年紀大了,除了靠利息過苦日子以外,又能做什麼?」黃姓姪兒便乘機說:「這就得想辦法啊!如果向銀行提出二百萬借給他,他可以保證每月給付二萬元的利息,光憑這一點,就可以改善目前的艱苦生活。」魏奶奶年紀雖然一大把,腦筋卻沒有什麼鈍化,笑笑說:「你的辦法好是好,只是怕利息沒有拿到手,本金也跟著沒有了!到時候要我老太婆去喝西北風嗎?」口才便給的黃姓姪兒,聽老姑媽這麼說,便堆下笑臉說:「我怎麼會刻意害您老人家?我會提供現在價值一千五百萬元的住家房屋設定抵押權給您,還不出錢來您可以拍賣房屋來抵償,保證萬無一失。」魏奶奶沈吟半晌,徐徐地說:「你買房子的時候,不是已經向銀行抵押借過錢嗎?」

  她姪兒聽到精明的姑母這麼說,不敢說沒有這回事,只說那是多年以前的事,目前已經還了差不多的話帶過。雙方的對話,就在魏奶奶「還要仔細考慮!考慮!」聲中結束。

  魏奶奶的姪兒,為了要向魏奶奶借錢,對她表達願意付出比銀行定存利率高出很多的利息,還提供自住的房屋,為她設定抵押權供作擔保。這對靠著微薄的銀行定存利息過日子的人來說,該是一個天大的好消息,應該欣然接受才對,為什麼魏奶奶還欲迎還拒,沒有馬上答應下來,還要思考再思考。這就是魏奶奶老謀深算的地方,因為縱然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借出去的錢,有時也會求償無門,血本無歸。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抵押權,法律上的依據,便是民法第八百六十條所規定的普通抵押權。抵押權的最大特色,是抵押權人在債務人或者抵押人違反契約約定的時候,可以把抵押人提供擔保的不動產實施拍賣,就拍賣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由於抵押權是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不動產擔保物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權內容的設定,都要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否則就不生抵押權設定的效力。在申請登記之前,要依民法第七百六十條訂立書面契約,登記機關才會受理。至於抵押權擔保的範圍,原先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規定,是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並預定在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的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部分條文修正案,也修正了本條規定。原法條改列為修正法條第一項,並將「違約金」列為擔保範圍。另增列了第二項,規定:「得優先受償的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就這修正法條來看,已登記的抵押權,如果沒有及時行使權利,也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使一些利息、違約金等具有時效性的收益,被排除在抵押權保障範圍之外。不要以為有了抵押權的登記,契約上約定的權利,都可以高枕無憂。另外,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如果不動產上已經設有抵押權的登記,其他債權人還願意借錢給債務人,債務人也願意提供已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再設定抵押權,但是,所設定的抵押權登記,位次是在前抵押權之後,便成為第二順序的抵押權,也就是民間所稱的「二胎」,「二胎」的權利與第一位次的抵押權相較,差異可就大了,必須要等到第一次序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權利滿足以後,才可以接著行使。如果位次在前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之後,抵押物已無剩餘價值,第二胎的抵押權人就什麼都拿不到,設定的抵押權還被一併塗銷。所以,魏奶奶問她的姪兒房屋以前有沒有設定抵押權,是借錢給人很重要的一句關鍵話。除此之外,不動產有沒有設定抵押權,不動產的登記簿謄本上都有記載,看一看最近的登記簿謄本,也是保障自己權利最有效的作法!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本文登載日期為 96年7月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最讓新婚夫婦高興的事,莫過於經過證實做太太的懷有兩人的愛情結晶。這時距離寶寶的出生,雖然還有一段長時間要等待,小夫妻倆卻迫不及待地要為小寶貝的來臨忙這忙那,其中有一項必忙的事情,便是要為小寶貝取一個可以避凶化吉、飛黃騰達的好名字,讓他或她能夠健康、幸福地過一生。至於出生後的小寶貝該姓什麼?在民國九十六年的五月二十五日以前,新婚夫婦們是不必要為這事煩腦,因為當時的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依這法條的文義,看得出來為人父母者,並無權利可以決定子女的姓氏,為人子女者也沒有為自己選擇姓氏的權利。原因是這法條死板板地擺明「子女從父姓」,並無商量變通的彈性。除非有「母無兄弟,約定子女從母姓者」的情形,才可以依據約定,使子女從母親的姓。可是在本(九十六)年的五月二十五日那天開始,情形就變成不一樣了,因為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的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在五月二十三日公布,算到第三日也就是二十五日那天生效。上述的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條文,也在這次修正之列。修正後的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 . 父母 離 婚者。

二 . 父母 之 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 . 父母 之 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 . 父母 之 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由本條修正法條來看,孩子在出生以後,為孩子申報出生的戶籍登記以前,對孩子未來要姓什麼?不能像過去那樣置而不問,夫妻倆必須要事先商量一下,得到結論,還要作成書面文件,記載已經為孩子決定要姓父親的姓或者是要姓母親的姓,並添上為孩子取好的名字,帶著這文件去戶政事務所,才可以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這部分的立法過程,似乎只是針對感情正常的夫妻來規定。因為夫妻感情良好,在您濃我濃的氣氛之下,小孩該姓夫姓或者妻姓,三言兩言就可決定,短期間內提出一份夫妻雙方都表同意的書面文件,絕對沒有問題。問題是到了可以為孩子申請出生登記的時候,夫妻的感情出現了裂痕,夫說的是東,妻偏說是西,一方故意與對方唱反調,雙方的觀點無法交集,要他們提出書面的決定文件,事實上有其困難。既然無法提出夫妻雙方同意的書面文件,戶政事務所依上述修正的民法法條的規定,勢將拒絕辦理出生的登記。民法的修正法條,對於遇到夫妻不能同調的情形,沒有任何解決的規定,而戶籍的登記,屬於戶籍法的範圍,先來看看戶籍法對於這種情形的相關規定:小孩的出生要辦的出生登記,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要在登記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戶政事務所仍然要受理。不過可以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有申請義務的人,被處以罰鍰以後,經戶政事務所以書面定期催告,還是不去辦理登記,戶政事務所是可以再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除了科處罰鍰以外,主管機關的戶政事務所對於經定期催告仍不前來辦理出生登記應為申請的人,還有一著「逕為登記」的法寶可以對付。依照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為申請,有關出生登記部分,戶政事務所依同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逕為登記」。那些棄嬰、沒有名字的無依兒童,在逕為登記的時候,戶政事務所的主任,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還可以為這些小娃兒「代立姓名」。這些規定是不是可以逕行適用在因為父母選擇從父姓、從母姓的意見不一致,不能提出取得協議書面文件的小娃兒身上,是有極大的討論空間,因為這些小娃兒不能辦理出生登記,只是父母對姓氏的意見不一致,可不是父母不詳的棄嬰或者無依兒童,怎可冒然比照辦理?

   最近新聞報導:內政部為了解決協議不成的小娃兒姓氏問題,已經著手對戶籍法進行修法工作,未來可能規定,父母協議不成,由戶政機關代為抽韱決定,然後就逕為登記,父母若有不服,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的程序來救濟,這是不錯的想法,可以讓兒童的權益得以確保!不過在修法的時程方面需要加把油,因為這些問題很快就會浮現檯面,亟需法律才能依法行事。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本文登載日期為 96年6月2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近日判決前中山科學研究院中將院長陳友武、上校主任高天賜,中校組長董超杰、中校秘書李筱明貪污罪名成立,陳友武判處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現任少將副院長宋大偉、中校秘書湯士堅、曹亞嵐則經查證後,判斷三人均不知情,依法宣告無罪。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指出,該四人任職於中科院期間,連續向廠商索取空白收據,採「以無報有」或「浮報虛增」方式,多次詐取公款供私人花用,並假借出國考察名義,擅自更改國防部核定的行程,非法結報相關經費,供自己與親友在美玩樂,總計詐取公款新台幣三百十二萬兩千七百六十七元。

  此外,高天賜、董超杰及李筱明三人還偽撰、不實的「八十九年度管理及專業訓練實施計畫」,簽請編列教育訓練預算,再以院內同仁為人頭,假結報預算八十五萬八千元,供私人進修之用。目前經審理終結,認為四名被告等犯罪事證明確,均構成刑法第五十六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今天上午審理終結。結果宣判陳友武、高天賜、董超杰以及李筱明等人有罪,陳友武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高天賜、董超杰及李筱明三人因符合自白減輕規定,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貪污所得並應追繳發還中科院。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是人盡皆知的成語,前述案例,乃因貪得不義、不明與不法之財,而惹禍上身,實乃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凡我公務人員應提高警覺與自我要求,在處理公務的過程中,如需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時,應秉持「依法行政」之原則辦理,在個人的修為上,從內心落實心靈改革,養成勤儉廉潔的高尚情操,祛除奢靡浮華的不良習性,有效阻絕外界的不良誘因,達到克制貪念之目的,才能免於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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