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2期(96年05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012期
96年05月
虛擬的電腦網路目前已成為歹徒犯案的新天地,各種詐騙花招更令人防不勝防;由於近來網路上又出現不少的最新詐騙花招,刑事局偵查科二日特別呼籲提醒網友應特別小心,以避免受騙上當。
刑事局偵查科指出,警方近來發現,網路詐騙新花招最常見的包括「移花接木」、「冒牌銀行網路詐欺」兩種。
何謂「移花接木」?警方表示,歹徒均是先上網向網路上的賣家標購商品,在取得賣家銀行匯款帳號後,再於網站上刊登販賣同型商品廣告,要求買方把錢匯入先前賣家的帳號內,等買方把錢匯入後,歹徒即向賣家要求交貨,並親自向賣家取貨,造成真正的買家反而拿不到貨。
至於「冒牌銀行網路詐欺」則是歹徒拷貝或仿冒網路銀行網站的網頁,然後假冒銀行之名提供「活期儲蓄存款」、「定存本利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零存整付本利和」等多功能,讓使用者誤上冒牌的網路銀行的網路,且無意間洩漏自己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重要資料,歹徒再進行盜領情事。
另外,亦有歹徒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機制進行詐欺,先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或散發傳單,聲稱可幫助民眾貨款、加盟、購買法拍車等,要求被害人先到指定銀行開戶,存入相當的權利金或保證金,並設定電話語音約定轉帳帳戶 (網路銀行服務及語音查詢帳戶餘額 ),而當民眾上當後,歹徒就會要求被害人提供語音查詢餘額密碼及身份証件、地址等相關資料以便確認,最後利用電話語音轉帳功能,將被害人戶頭內存款轉帳全部領走。(記者魏明德/台北報導)
一、案例:甲係某政府機關秘書室科員,負責採購業務,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間,負責該機關某攝影專輯採購案之相關招標事宜,於召開審查評審會議後,由A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同年八月間A公司負責人乙將估價單送交甲,甲要求搭乙之便車至郵局辦事,在車上甲向乙表示:「A公司投標文件『規格與說明』上漏蓋 1 個印章,下次來時記得補蓋……,這個印章你要送我多少錢」,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甲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甲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確定。
二、研析:本案甲於索賄時雖有警覺,但法院於審理時有下列之見解,足供公務員警惕。
〈一〉本案中A公司負責人乙自始即不願致送賄賂與甲,但因甲不斷的利用各種機會,明示或暗示要求乙儘快致送賄賂,乙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乃以手機與甲聯絡,乙表示:「那甲大哥,你講的意思我都知道啦!但可是…,對不起,我真的是沒有經驗,所以可否給我明示一下。」甲:「沒有、沒有!」乙:「我實在不知道怎麼處理。」甲:「你高興就好!你資料拿過來時,看怎樣拿過來嘛,好不好!」等語,甲於審判理辯稱上述電話內容,無法證明其有索賄的意圖,惟法院認為甲在上述通話中亟欲迴避及阻止乙在電話中繼續談論,反可證明甲、乙 2 人在通話前確曾談過交付賄賂,否則乙在打上述電話時,顯是語焉不詳,常人豈能知其意?衡情當加以詢問清楚,以明究竟才是,然甲卻答稱:沒有、你高興就好等語,顯違常情。被告雖甚聰明,但聰明反被聰明誤,足供公務員引以為鑑。另甲於審理時抗辯:未有金額,顯未索賄。但法院認為公務員索賄未明示金額,僅代表索賄金額為開放性,不論金額或多或少均在索賄的意圖內,並不因此不該當索賄之行為。亦即貪污治罪條例中第四條及第五條中之賄賂罪,在「要求」階段,現行法院見解認為公務員並不一定要講明索賄的金額,只要有索賄的意圖,法院即認為其行為已符合「要求」之構成要件。
〈二〉另公務員常誤以為現行刑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有妨害秘密罪之規定,故一段民眾不敢隨意將與公務員間的對話予以錄音。故在本案中甲即抗辯私人之錄音行為應受到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之規範,而在本案中乙之私人秘密錄音事先並未取得甲之同意,其錄音之目的,在於誘導甲掉入其所設的陷阱,目的即有不法,自應受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因在本案中乙所提供的錄音帶,是證明公務員甲有索賄意圖最重要的依據,如此證據被排除,本案是否能構成犯罪,即大有疑問。但最高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的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適用。惟通訊保障及監察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即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的證據,即無證據排除之適用。本案中乙側錄其與甲電話交談經過的錄音,該錄音係由通訊之一方所錄製,其目的為保護自己,即為保留公務員甲犯罪行為之證據,並非不法,自無證據排除原則的適用,最高法院此見解足供公務員警惕。
三、結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公務員對於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這是身為公務員,尤其是辦理採購人員所應遵守的,若能謹遵,何愁刑法加身,本案例僅供公務員參考。
參考: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 716 號刑事判決
(本文摘自於月刊流月刊)
前些日子新聞報導,一位有過竊盜前科紀錄的李姓中年男子,在本年的四月四日凌晨,攜帶購自日本的高科技儀器,包括一具花了新臺幣六萬多元買的「隔牆聽」、八千多元買的「光纖窺視鏡」和一具 V8 攝錄影機和錄音筆的裝備,前往臺北市漢口街一幢民宅的二樓準備行竊,他先用「隔牆聽」竊聽屋內的人活動情形,確定裡面沒有動靜以後,再使用細小的「光纖窺視鏡」由門下隙縫伸入屋內,窺視屋內情況,並用 V8 攝錄影予以錄影和錄音,對內部情形掌握以後,才用鐵絲把門鎖撬開進入屋內,由於翻箱倒櫃的聲音過大,驚醒借住在這屋內的日籍人士東見。當東見發現屋內有陌生人在活動,就出聲詢問。李嫌見為人發覺,心中一急便謊稱自己是偵探,受聯邦調查局之託辦案,要這位日本人安靜配合,讓他繼續辦案,並且把那些帶來的只有間諜才會使用的專業器材給日本人看。這一招果然高明,把這位日本人唬得幾乎信以為真,因為這些專業器材,過去只有在電影的鏡頭中見過,還好他臨時想到,幾天前曾經看到當地萬華警察分局的防制犯罪宣導的文件,其中就曾告知警方需要進入人民住宅,都會出示「搜索票」。便要求李嫌提出證件,至此李嫌知道行蹤已為人識破,在後退無路之下,想作困獸獨鬥,掏出攜帶的小刀,撲向那位日本人。他料想不到這位日本人卻是深藏不露的柔道高手,不但沒有被刺過來的小刀嚇倒,反是一個「過肩摔」,就把李嫌擺平在地。然後報警把李嫌逮捕。李嫌在警局並不承認自己是在行竊,先是自稱是一位教交際舞的老師,後來又說是徵信社的社長。花大錢買來那些高科技儀器,只是想用來調查女友有沒有「劈腿」,進入這戶人家是因為聽到有女子啜泣聲,身為大男人,路見不平前往蒐證,這一番美化自己的說詞,稍有社會經驗的人,一聽就知道是胡言亂語。精明幹練的警察人員豈會輕易上當,結果還是被警方以竊盜未遂的罪名移送法辦。
由於這件案件是警方首次遇到的運用高科技儀器竊盜,這些科技產品,連警方看到也為之驚訝不已。一般竊盜除了一些慣竊會攜帶破壞性工具,用來破壞那些防盜的鐵窗、門扇之外,慣用的手法都是順手牽羊做做無本生意。或者闖空門,碰運氣,正好屋主不在家,便來個大搬家。很少有人會像這件案件的主角肯花上大筆鈔票,作前衛性的經營。因此,警方對他的犯案的動機十分懷疑,直覺地認定這位李性嫌犯不是單純行竊,只是李姓嫌犯稱得上是一位行家,態度冷靜、沉著。任憑警方怎麼問,就是不針對問題來回答。問了大半天還是不能突破他的心防。最後是依竊盜未遂的罪名移送檢察官偵辦。這麼一來,似乎忽略一個法律問題,就是李姓嫌疑人花了大本錢買來這些儀器,也找到了使用的場所,而且還把儀器窺視屋內情形用 V8 拍成照片存查;使用「隔牆聽」偷聽到的屋內人士的對話,也用錄音筆錄了音。這些竊盜前置的作為「闖空門」的參考行為,行為人要不要負起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這些行竊的準備行為,是不是單獨成立犯罪的問題?
提到這個問題,就難免要想到,多年以前,一位年輕貌美,在政治舞台上人氣旺盛,曾任臺北市議員的某某女士,與一位「劈腿男」在一處隱密處所偷情,結果被有心人用事先偷裝的「針孔攝影機」,把他們一舉一動的香艷鏡頭全都錄,而且製成光碟大事散布,一家平面媒體甚至拿來作為出版品促銷的贈品。因而轟動當年的社會。涉及這件案件的相關人等該負的刑事責任,目前都已定讞。由於這件使人隱私大曝光案件,在當年社會興起保護隱私,嚴懲偷拍的修法活動,政府也從善如流,在刑法的妨害秘密罪章中,增列了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和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兩條法條,其中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是銀元,折合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是三百十五條之一的加重規定,凡是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的行為,或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前條規定的偷拍、竊錄的內容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亦為銀元)以下罰金。這兩條因為名女議員隱私曝光一案而增訂,人稱「×××條款」的法條,已經在八十八年的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李姓嫌犯是使用「隔牆聽」來竊聽屋內的人談話聲音,然後加以錄音。「隔牆聽」是以探針傳導原理製作的竊聽儀器,品質好的可以把聲音放大十餘倍,普通住宅的四吋牆壁,就很容易達到竊聽的目的。至於「光纖窺視鏡」,一般人只在好萊塢的「神偷」系列電影中看到過,兩厘米至四厘口徑的鏡頭,可以延伸入屋內達三十公尺。這樣的長度,有可能穿越客廳進入內室,平時視為隱密處所的內室隱私,在不知不覺中,很可能已全都露。李姓嫌犯是以這兩種高科技儀器,在行竊之前進行窺視、竊聽,以後加以錄影照相和錄音。有關窺視部分,新聞報導沒有提到已經窺視到屋內的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的隱私部分。是不是符合法條第一款的規定還有疑問?利用「隔聽牆」部分,已經聽到屋內的人談話的聲音,而且還用錄音筆予以錄音,行為應該與這法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要件相當。不過,這法條的犯罪,依刑法第三百十九條的規定,須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另外李姓嫌犯是以窺視、竊聽作為犯竊盜罪的方法,為現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的牽連犯,妨害秘密部分的犯罪要從一重的竊盜罪來處斷,在刑罰方面對他沒有多大影響。牽連犯的規定,已經在這次刑法修正案中刪除,明年的七月一日起就要實施,未來在一罪一罰的情形下,有這種情形就要分別處刑。
目前竊盜案件猖獗,一直是社會大眾揮之不去的夢魘!傳統的「闖空門」大搬家已經讓普羅大眾防不勝防,如今還添上高科技的工具,增加行竊的得手率,小老百姓的被竊夢魘,真不知幾時休!
(作者為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葉雪鵬)
一、前言
反情報工作涵蓋保護一個國家所擁有的情報活動不被對我具敵意之國家或其情報單位所滲透和破壞而進行的努力。它同時也具有「分析」和「行動」的作為程序。反情報工作在整個國家安全分工程序中,並不只是單一的獨立環節,而是貫穿於全程作業中極為重要的功能。反情報工作並不僅限於人員情報的作為,雖然反情報工作有部分是屬於資訊蒐集的議題。此外,它同時也涉及秘密行動的作為。是故,反情報工作本身就是一個極難去討論的情報主題。
二、性質
反情報工作是因應各國都擁有各種類型的情報組織而生的,而這些維護國家安全的不同情報組織,對他國而言都是具有很高價值的情報目標。去掌握另一個國家已經知道什麼、還不知道什麼以及他們將如何運用,都是十分重要的資訊。然而,去知道他們是不是也用了同樣的手段來對付你,更是令人關切的議題。反情報工作除了有安全維護的性質外,它至少還有下列三種的性質:
(一)蒐集:去取得對手可能如何針對你的情報蒐集。
(二)防禦:阻止有敵意的對手,針對你內部所進行的滲透。
(三)攻擊:在確認敵國有對抗你的企圖下,藉由轉變對方的間諜成為雙面諜,或是提供假資訊讓他們回報,以達成誤導之謀略。
三、內部安全防衛
各國安全單位,通常都會建立一系列的內部檢測程序,其中主要目的之一便是招募人員時,將不適合的申請人員先行淘汰,以及確認現職從業人員的忠誠度。對於申請人的調查可能有身家調查、交往對象訪談。甚至,當前先進國家頗常採用的測謊器調查。雖然,使用測謊器調查仍有爭議,但從美國金無怠( Larry Wu-tai Chin )和艾姆斯( Aldrich Ames )間諜案,都提供測謊器調查支持者的強力證明。除了新進人員之外,現職人員每隔幾年也要進行內部自我審查。此外,尚有對承包廠商要求進行測謊的調查。
除了上述測謊以外,針對內部人員還必須以其他可能徵兆來評估其忠誠度。如,個人習性或生活方式的改變、婚姻問題、經常酗酒、疑似施用毒品、入不敷出、債台高築等,從案例顯示這些都是容易被吸收做為間諜的對象。而反情報人員則從這些徵兆反應中,去發掘潛在敵人活動的證據。
還有一種內部防止情報攻擊的工具則是建立分級系統,美國的說法是「區隔」。換言之,各員工接觸內部資訊的權限只及於自身有關的部份。藉由這種內部分級的許可系統限制資訊接觸權限,因此可以減少來源漏洞所引起的傷害。通常,管理這種系統的直接費用,是設計、追蹤或稽查文件、執行員工安全檢查等。而間接的花費包含保險櫃、安全官員進行檢查的許可制度、在文件上以數字編碼加密、丟棄物品的破壞、使用不易被竊聽的安全電話、限制進入內有重要或敏感物質的建築等。
然而,種種安全檢查的作法,若未能澈底執行,那它只是會令人厭煩而且是浪費的。
四、間諜活動反制
除了內部自我檢查外,反情報工作也蒐集、攻擊他國對己方所進行之滲透。這是反情報工作中微妙、混沌的部分。發覺現有的外國間諜可能並不難,問題在於如何逮捕他們、或如何與這些間諜建立信賴關係。甚至,展開情報攻擊,在最低程度上,採取提供他們假消息送回所屬情報組織,以影響對方整體判斷。在最高作為上,情報官員可能嘗試更進一步的方式,企圖將他們轉變為雙面諜,雖然仍明顯持續地為敵方工作,但實際上已在為已方從事服務工作。此外,反情報工作演變至今,抵抗間諜情報活動,已只是反情報工作項目的一部分,今日反情報尚包括了對恐怖主義、藥(毒)品交易及全球性犯罪的打擊。
五、反情報工作的困境
反情報工作雖然有諸般防範作為,可是不論這些程序多麼謹慎地進行,我們從實際破獲的間諜案件得知。事實告訴我們,只要有決心的情報專家有時是可以克服保全的防衛。在評估反情報活動時,我們可藉由以下諸項,觀察哪些限制問題發生。
(一)由於民主國家對法律、公民權和人權的關切,時常限制這類國家的反情報活動。甚至,引導更多的法規去對抗反情報活動所衍生的濫權,當然也隨國情環境的不同而直、間接的刺激國會關切效能,進而打造更多保護人民具法律性質的新監督系統,亦使反情報活動受限。
(二)由於任何反情報工作具有多項公開、全面性質的屬性,它並非全然秘密的。所以,反情報從業人員是不可能如情工人員般,在敵方地區或他國成功的進行滲透、蒐集的行動。因此,冀望蒐得對手第一手資訊,難以拓展。這使得反情報活動的攻擊作為受限,也因此多呈現其內部保護的防禦性質。
(三)任何安全組織成員,向來都依賴安全調查的過程作為信任的基礎外,也常有大家共事所建立出的「哥們」情誼。由於彼此間每天共同工作,這種親密關係使人降低警覺或者不相信自己的同伴可能是壞分子。例如,艾姆斯間諜活動未能及早揭發的原因就在此。這種以私害公的人情,也消耗反情報工作之功能。
(四)當發現間諜時,情報機關並不急於舉發這個壞分子,基於情報戰考量反而企圖想再運用。然而,同一件事,對職司反情報工作的治安機關而言,這意謂著將進行法律上的起訴行動。情報官員希望吸收並利用這項情報來源;而執法機關則希望逮捕那些作奸犯科者,要他們認罪並接受懲法,這兩個目標並不相容。
六、結論
冷戰期間,由於各方勢力的對抗,國際間軍事與間諜的威脅顯而易見。但國家安全的威脅並未隨著冷戰告終而結束,由於核武的發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非法偷渡、恐怖活動…等的興起,想要結合現況,對當前反情報工作所面對之挑戰做出其本質與範圍的界定是相當困難的。
反情報仍是國家安全維護的重要部分,它是個特殊的工作,還需要更專注的訓練,來建立專業的反情報從業人員,並以此為一生的志業。有志者必須犧牲個人自由以全力投入工作的執行,而接受這些限制正是用特別的方法為國家安全服務所付出的最低代價。(本文摘自於月刊流月刊)
根據司法院最近公布的資料研究發現:我國的少年犯罪人數從民國七十九年的一萬九千餘人逐年增加,到八十一及八十二年間達到最高峰,各約三萬餘人,此後便逐漸遞減到去年的一萬八千餘人,由此可見最近十年來,我國的少年犯罪人數因少年吸毒已從過去的罪犯界定改為「病患」,所以有下降趨勢。但是犯罪的年齡層卻有「低齡化」的傾向,少年犯罪年齡以「國三至高一」階段約佔百分之六十五為最多,然而,「國小」犯罪人數也不少,已達青少年犯罪人數的百分之六;除此,我們也可由司法院的研究資料中明顯的看出來,少年犯罪以竊盜案件佔百分之六十二,其他依次為傷害、贓物、恐嚇取財、公共危險、搶奪、殺人、妨害性自主等。而少年犯的家庭經濟狀況以小康或中產以上家庭為主,約佔百分之七十二,至於家境清寒或貧困者竟只佔了百分之二十七。
由以上各種研究資料顯示,使我們在面對時下的社會問題,不能僅僅只做一些治標而不治本的功夫,光是各縣市設立文化中心、編列預算成立圖書館,充實國人的精神食糧;籌設財團法人基金會、落實社會各項福利政策等措施,使社會中需要照顧的人得到完善的照顧,這些政策性的施政作為並不能解決現今潛存的社會問題。若要將社會的問題連根拔除,首當其衝的應該是要澈底的解決「青少年問題」,因為青年為國家的中流砥柱,國家明日發展的希望,完全繫於今日青少年素質的良窳。
換句話說,青少年都是來自於家庭,如果想要改善當今社會的不良風氣,首先就要從落實「家庭教育」做起。大家試著去想一想:以往普遍的國民所得與生活品質,都無法與現今的生活相比較,但是,青少年的犯罪率卻是近十年以來,隨著物質生活品質的提高才出現犯罪率的高峰!可見得現在的青少年犯罪,已不再因為貧窮、沒錢買東西充飢而犯罪,現今的少年犯,犯罪動機多得不勝枚舉!
但大多是因為社會型態與社會風氣的丕變,導致人格尚未發展健全的青少年,在無法完全辨認真偽虛假之前,為外在環境所誘惑、陷入歧途而難以自拔。
因此,在目前社會型態與社會風氣不變的前提下,家庭教育更加凸顯其重要性。那麼,要如何才能落實家庭教育呢?
一、建立良好的學習對象:人類是模仿的動物,子女第一個模仿的對象就是家中的父母親,為人父母者本該秉持著良好的行為模式與生活理念去教育年幼的子女,使其在成長的過程中,培養出不為外在環境所引誘的生活態度,以及能夠認同本身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說,父母親應該在生活當中,灌輸子女正確的觀念,並且作到「以身教取代言教」,讓子女能深刻的瞭解到父母親的用心良苦,並不只是一味的要求子女達到父母親所要求的標準而已。唯有這樣,才能在子女成長的每一個過程裡,落實家庭應有的教育功能,使子女能有一個完善的成長天地,相信是每一位為人父母者所樂意見到的,不是嗎?
二、良性溝通管道:隨著時代的變遷,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再只是建立在威權體制中「上對下」的關係而已,而是必須要附加在「良性的溝通」中,去培養子女對父母的依賴與信任。因此,現代的父母如果要讓子女在面對「e世代」的衝擊中不致於迷失方向,最重要的就是要讓子女明瞭「父母」在生活中不僅是扮演著父母親的角色而已,更同時扮演著「朋友」的角色。因此,溝通的功課作得好或不好,便決定了親子間關係的親密與否。在子女成長的過程當中,親子關係越密切,越能引導子女走向人生的正軌。關於這點,從少年犯多半來自於父母不詳、離婚或分居的破碎家庭中可見一斑。
三、建立家庭與學校互動的管教模式:現代工商業社會的父母,由於多半忙於自己的事業,部分的家長甚至會有個觀念,認為自己辛苦的掙錢,為的就是要讓子女物質生活不虞匱乏。因此,家長負責賺錢給子女繳學費,把子女送到補習班、才藝班,剩下的就是學校、老師的職責,如果子女在學校課業表現不佳、與人鬥毆滋事,就是學校教育有了缺失。事實上,只要子女的行為脫離了常軌,學校與家庭要同步負起管教之責!因為,為人父母者,不僅擔負著「生育」之責,更負有「教育」子女成器、「養育」子女成人的神聖使命;至於為人師表者,不只是肩負著「傳道、授業、解惑」的專業職責,更具有「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重要地位,是以古時候的人們總將「天、地、君、親、師」並列為「五常」,其中所蘊含的道理昭然若揭!
換言之,我們雖可對於經過統計後所得來的數據表示質疑,但是,我們卻無法否認當下所居住的環境,是一個充滿著青少年街頭暴力的社會!面對這樣的一個社會現象,假設大家都要假裝視而不見、大人們仍然只會汲汲營營的在事業上打拼,不去關心青少年內心中真正的問題、真正的想法,那麼,時下的青少年在若干年後將長成為壯年、老年,終將會成為一個永遠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所以,若要改善當今的社會風氣,先從落實家庭教育做起,必定是無庸置疑的,您認為呢? (本文摘自於月刊流月刊)
壹、前言
美國麻州劍橋科特學院創辦人科特( John P. Kotter )在其所著「領導人的變革法則」( Leading Change )中,提出了組織轉型的八個步驟:建立危機意識、成立領導團隊、提出願景、授權員工參與、創造近程戰果、鞏固成果並再接再勵,以及讓新作法深植企業文化。在當前組織面臨全球化趨勢、科技不斷創新等外在環境挑戰下,可說是一帖實用的良方。
綜觀全書內容及該書原名:企業成功轉型八個步驟。可知作者係針對企業面臨轉型變革,其經常產生的錯誤型態予以闡述,同時提出解決之道。雖然公部門與私部門之運作容或有其差異性,然自一九九○年代初期以來,新政府運動(或稱「政府再造」, reinventing government )大旗,正如火如荼地盛行於世界各國。探究這波政府再造運動盛行之國,適足說明其即是面對環境急劇變遷中之行政革新運動。此與私人企業面臨轉型變革,無法再以管理變革( managing change )為滿足,勢須轉化為領導變革( leading change )方足以因應,二者實以遙相呼應。本文即嘗試綜合多家對「領導」闡釋之說,對公務部門領導人應具備之特質予以勾勒。
貳、公務部門領導人應有之特質
一、領航催 化 、勾勒願景
領導者 與 管理者是不同的。在組織中管理者是負責計畫之編定與執行,而領導者乃是設定組織方向與策略,他不僅需負有引領不致迷失之責,更需提出願景( vision ),促使成員奮發向上的動力。
二、整合團 隊 、發揮戰力
兵法告 之 吾人,善於作戰之將領,並非只是單純的強將而已。所謂「孤竹隨風飄,群居能蔽日。」一個驍勇善戰的將領,所憑的非其個人才具,而是其所統率的堅強軍旅。
現代組織 的 特色即是相互依存,講究的是團隊合作。領導者須具有統合組織成員的能力,將成員之工作、技術與知識之管理系統、層級等,以科學之方法予以整合,使團隊戰力能發揮極致。
三、授權 授 能、激勵員工
有別於管 理 所講求的控制機制,領導者欲創造的乃是高度的組織動力,而其來源即在於能充分的授權與授能。
馬師 屢 ( A.H.Maslow )在所著「需要層級」( hierarchy of needs )理論與「人性激勵理論」(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論文中提及,人類基本需求中,除生理與安全需要外,尚有愛的需要( love need )、尊榮的需要( esteem need )以及自性成就( self-actualization or self-fulfillment need )等,而後三者即是激勵要素。職是之故,領導者非以權威管制員工,而應充分尊重員工,充分授權與授能,適時激勵,使員工能激發潛能,效力組織。
四、危機 管 理、權變領導
變遷環境中 , 意外是常態,常規反倒成為異數。面對如此情境,墨守成規、無法通權達變,註定是要走上失敗之途。
一個好的 領 導者,不僅是要處理危機,更要善於作好危機管理。危機管理講究的是能洞燭先機,知道危機在何處,並適時地帶領團隊面對危機而能隨機應變,化解危機於無形。
五、創造 領 導、組織再生
常見的是 組 織的領導者自我塑造的權威,依此而掌控組織,而其結果是,權威神話終有幻滅之時,亦是組織萎縮、甚而滅亡之時。
組織要能生 生 不息,領導者就必須放棄造神心理。需知人生總有走到盡頭的時候,而組織之生命若能延續,卻是人生的豐富圓融。因此領導者要擴大視野,培植組織有許多優秀的領袖不斷的出現,承擔風險、引領組織迎接挑戰,若然,則組織必能生機不息。
參、結語
在政府再造運動風潮中,美國係以「企業型政府」為訴求來推動,而談論企業型政府理念,即會論述及所謂「企業型官僚」。美國學者李懷適( Eugene Lewis )論述中,以胡佛( J.Hoover )創造美國聯邦調查局(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 )、李克河( H.Rickover )將美國海軍帶入核子潛艇紀元,以及牟雪書( R.Moses )重整紐約都會區的公園景觀和運輸系統作為典範。
事實上,前述胡佛等人不僅是企業型官僚的典範,更可說是具有大破大立、開風氣先河的領袖人物。組織中就是需要有這種具「創意解構」( creative destruction )的領導者作為領航精神人物,他的所為係在「做對的事情」( do the right thing ),所追求的不僅是「效率」,更要講求「效能」,唯其如此,方能面對各種不同的挑戰,卻能衝破逆境,昂首而行。
(本文摘自於月刊流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