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9期(96年02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009期
96年02月
又傳詐騙新手法,警方最近發現不肖分子以北市警交通大隊的名義,以電話催繳交通違規罰鍰,藉機進行詐騙,由於歹徒接聽電話的態度不佳,民眾一氣之下,打電話到交通大隊申訴,才讓此一詐騙手法曝光,所幸民眾機警並未被騙,警方也提醒民眾要當心注意。
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副隊長楊鴻正表示,日前連續接獲民眾以電話及書面方式,投訴隊中某一同仁服務態度不佳,民眾投訴內容說,自己接獲自稱是交通大隊警員電話,指稱罰單未繳要求其儘速繳納,民眾進一步詢問被開罰單細節,卻被要求別多問,快繳錢就對了,民眾氣不過才向交通大隊申訴。
警方馬上進行查證,發現除了根本無此一隊員、就連電話也不是交通大隊的代表號,確認為詐騙案件,隨後馬上呈報反詐騙165專線。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副隊長楊鴻正說,經過反詐騙165專線的追查,發現這支詐騙電話,竟是歹徒偷接的民宅電話。
交通警察大隊提出嚴正呼籲,他們只負責汽機車罰單及行人與攤販違規的告發,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民眾,絕不會以電話催繳交通違規罰鍰或代為繳納,民眾若接到類似內容之詐騙電話或訊息,千萬不要上當,並請向 警政署 反詐騙 諮詢 專線 165 ,或警察局報案專線 110 檢舉。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 / 台北報導】
消防人員涉索賄貪瀆被求重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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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縣消防局第○大隊長郭○○等人,涉嫌利用消防人員之職務,從八十六年起,按元旦、端午、中秋三節,向轄區內商家及完工啟用之○○大樓業者收取「保護費」;郭○○除了透過部下主動向商家索賄,並以權勢逼迫部屬將「保護費」上繳該大隊。因○○鎮○○科學園區○○大樓發生大火而「燒出」○○縣消防人員涉嫌索賄的重大貪瀆情事,案經○○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藉勢勒索」及「侵占公有財物」兩罪名將郭○○起訴,並求處二個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重刑!
二、研析:
按刑法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一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此為「公務員圖利罪」。此罪的構成要件有二:犯罪主體為公務員與須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所謂主管事務,是指依法令於職務上,對於該事務有主持或執行之權責者而言。所謂監督事務,是指事務雖非其掌管,而對於該掌管事務的人有監督之職權而言。所謂直接圖利,指以直接方法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如主管人員將收入款項存放銀行,私取利息,或就購買物品,私取回扣佣金,即係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所謂間接圖利,指以迂迥曲折透過他人的間接方法,取得不法利益,如監督長官派他的私人在受監督的機關,領受津貼朋分,即係對監督事務間接圖利。
此外,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藉勢勒索」或「侵占公有財物」是重大貪污行為,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四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公務員如有「吃錢」(台語、即貪污之意),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郭○○大隊長就是被○○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藉勢勒索」等二罪名起訴,才被求處那麼重的刑期。
(姚雅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室書記官)
電話詐欺恐嚇犯罪,已列為當前政府最優先打撃及全力查辦的對象,根據統計, 94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電話詐欺恐嚇案件約5千件,經偵查終結4千多件,其中起訴近2千件,起訴率為46.2﹪;95年上半年,受理案件計達3千8百件,偵查終結3千2百件當中,起訴1千6百件,起訴率為49.1%。此類案件經常騷擾你我的生活,甚至已造成許多人的金錢損失。
近年來不法詐騙集團利用國內經濟不景氣及人性貪婪的特性,從傳統之刮刮樂、手機及電子郵件簡訊中獎、假應徵真詐財等手法,演變至今,以巧言令色配合時事,如報稅期間之假退稅真詐財、 SARS專案期間之防疫補助款詐欺等,不時推陳出新,還會視被害人經濟情況詐騙,「有錢者,騙錢;沒錢者,騙人頭」,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更造成許多民眾的損失。
據報導:一位機智的女大學生因為老是接到詐騙集團的騷擾電話,最後索性佯裝上當,利用不會被對方查出的假名,至銀行臨櫃花30元手續費匯1元到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後,再報警設定為「警示帳戶」快速予以凍結,讓歹徒無法再使用該帳戶詐騙。僅僅「1元」即讓詐騙集團白忙一場、分文未得。同時她也希望大家共同來打擊詐騙集團,不要再有人受騙。
所謂「警示帳戶」是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一但列為警示帳戶,這個帳號就會被終止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一般被列為「警示帳戶者」,同一開戶人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帳戶又稱「警示帳戶衍生帳戶」,也有可能被詐騙集團繼續利用,只是受害者還未發現,或是還未報案,因此銀行工會針對此類衍生帳戶,訂定一套通報與作業流程。並以發函至各銀行辦理,防止歹徒利用同一存款人的其他帳戶進行詐騙。為避免詐騙衍生,此類帳戶同樣會被列管。在此,呼籲多利用 165防詐騙專線,大家一起來防制杜絕詐騙,維護社會安寧。
Tel.(04)2221-6881
E-mail:tccs@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網頁瀏覽 http://www.moj.gov.tw/
曾淑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
近年來,家庭暴力的事件層出不窮,隨便翻開報紙,沒有一天缺少家暴新聞,受害者從婦女延伸到小孩,甚至亦有男性被虐者,隨著外籍配偶之增加,因語言的隔閡,文化的差異,家暴案件日趨增加與嚴重。而一般人普遍存在「家醜不外揚」的觀念,甚至連執行公權力的警察也常有「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的想法,使得家暴案件,在長期隱匿下,逐漸演變成嚴重、駭人聽聞的社會案件,許多是連電視電影編劇都想不出來的情節。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前夫妻、同居人、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經濟控制、財務破壞及性虐待。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利對你進行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因為,人人都有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虐的權利。在婦女團體努力奔走下,立法院於 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隔年施行,受虐者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
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警察分局長、社會局﹚、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統計, 94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家庭暴力案件新收2,743件﹙男性2,674人,女性261人﹚,其中家庭暴力罪占六成三、違反保護令罪占三成七。偵查終結被起訴家庭暴力罪計653件﹙男性633人,女性89人﹚,其中以傷害罪占86.1%為最多,其次依序為妨害自由罪、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等;被起訴違反保護令罪者計1,066件﹙男性1,037人,女性38人﹚,其中以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占60.9%居冠,次為違反「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占29.4%,再次為違反「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占4.8%。 。
希望藉由公眾人物的勇敢站出來,能激勵更多潛藏的受虐人,不再黑夜哭泣,勇於向社會公權力及專業人員尋求協助,從中找回自信,慢慢擴大生活圈,最後是「改善生活,奔向自由」。
婦幼保護專線 :113 行政電話:02-89127331
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 :0800-088-885
男性關懷專線 :0800-013-999
tel.(02)2834-0639
e-mail:slcs@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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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就在這個月的月初,刑事警察局所屬的偵五隊破獲一宗打著「分期度假」旗號的跨國詐騙集團,並當場逮捕十餘名嫌犯,其中且有數名不同國籍的外籍人士。依據新聞報導:警方根據線索,在台北市的民生東路這家名為「英屬開曼島樂吉美台灣分公司」進行搜索,查扣該公司大批與詐騙有關的帳冊資料。據稱這家公司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間就開始以「分時度假」作為幌子招攬會員。對外宣稱這家公司是英屬開曼島的HMA公司在台灣唯一銷售代理商,已經加入國際度假交換服務CVC公司成為會員。只要加入這家公司為會員,就可以透過RCI及II兩個國際「分時度假飯店交換」組織,選擇世界各地超過五千五百家度假村與五萬家五星級旅館的分時度假權利。再以「五年回饋計劃」期滿可以領回入會本金為幌子,等到被害人繳款或刷卡繳納會費,成為公司終身永久會員以後,向公司表達要到那些被形容成人間仙境的觀光景點,像巴里島、巴黎、韓國、關島。沙巴的熱門景點觀光旅遊時,公司給予的答復,不是當地旅館已全數客滿,便是這個景點沒有連鎖的度假村。總而言之,會想盡理由讓會員無法達到由公司安排出遊的願望。這時候繳了巨款,成為公司尊榮會員之人,才覺醒自己已經被騙上當。這家專以招攬會員作為生財之道的詐騙公司,所用的請君入甕的詐騙方法,除了那些空中樓閣的度假村說詞讓人心動之外,還指派辣妹在街頭進行問卷調查,用贈送門票、招待券和電影票的手法邀請被害人前來公司,參加氣氛熱烈特別為顧客舉辦的旅遊說明會,然後由專人輪翻上陣,向上門的人展開攻勢,非到說服加入為會員就不罷休。會員依繳費的年限分成試用卡、銀卡、金卡、白金卡、終身鑽石卡等多種,會費從二萬元到七十萬元不等。警方從查扣的帳冊中查明這家公司多年來已經誘使被害人加入為會員的人數,竟高達一萬五千人,吸金數額達到五十億元。已經到案的公司外籍負責人,對於警方詢問他總公司設在吉曼島的地址,卻一問三不知。因此警方認為他們的公司空有其名,而無經營公司之實,便將一干人等用詐欺和違反銀行法的罪名移送法辦。
就在這件案件被警方偵破稍久之前,一位邱姓立法委員和台北市周姓議員舉行聯合記者招待會,在會中曝料指出:以分時度假手法行騙的公司已經浮現的共有七家,其中兩家已竟倒閉,在今年十月間被參加的會員發現公司人去樓空,惡意倒閉的「美好生活」公司,詐騙的規模甚為龐大,有近兩萬名會員受害,吸金數額竟高達六十億元。被騙參加這些以度假村為號召的會員已經哀鴻遍野。因此籲請社會大眾千萬要擦亮眼睛,不要被花言巧語所騙,隨便參加這些以度假村為號召的公司為會員,同時也呼籲有關機關要趕快管一管這些只管收取會費,卻不提供旅遊服務的分時度假的公司,以免更多的人被騙受害!
對外揚言他們的公司與世界各地的知名度假村與五星級飯店都有聯繫,只要參加的會員有時間,想到那裡就可以玩到那裡。五年以後,繳交的會費還可以如數領回,好像不玩白不玩一樣。難怪這響亮的說詞,會吸引這許多人加入分期度假的公司成為會員。其實這些漂亮的說詞,始終停留在說說的階段,想要這些公司兌現,連門都沒有。利用美麗的謊言,讓人信以為真而交付財物,便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得財罪的犯罪成立要件。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這是目前刑法規定詐欺罪的最高刑度。在今年的七月一日以前,像這些打著公司的名號,以詐騙錢財作為謀生事業的人,要以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常業詐欺罪來處斷,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遠較普通詐欺罪為重。年前的刑法修正案將連續犯刪除,連帶地也將含有連續犯性質的常業詐欺罪一併刪除,並在七月一日生效。所以當下所犯的詐欺罪情節再重,也只能按普通詐欺罪來判罪,只是刑法已經沒有以一罪論的連續犯規定了,一個詐欺行為就要判一個詐欺罪,詐騙了好幾個人就有可能成立好幾個詐欺罪。將好幾個詐欺罪所判的刑一個一個加起來,再定應執行刑,定出來的刑,有可能遠超過原先常業詐欺罪的法定刑期。犯罪多了也佔不到什麼便宜!
另外警方移送的還有一條「違反銀行法」的罪名。也許有人會覺得奇怪,這些打著「分時度假」旗號歛財的人,並沒有開設銀行,怎麼會與銀行法扯上關係?問題是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非銀行是不得經營銀行收受存款等業務,向不特定的人吸收資金,是以「吸收存款論」,又為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警方以銀行法來移送,也沒有錯。犯罪如果成立,銀行法的刑罰遠較詐欺罪重多了!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主任檢察官)
嘉義縣的太保市,有一位患有高血壓的民眾,一向都在當地的華濟醫院醫治,由醫師開給處方藥「脈優錠」服用,拜藥物之賜,血壓一直都控制得很好。最近,雖然照常服用醫師開給的「脈優錠」,血壓卻無法控制往上飆升,而且身體出現不舒服的症狀。覺得很不對勁,便攜帶原先自醫院領來的藥品,上醫院找主治醫師投訴。經過院方一番查對,主治醫師才發現這位患者向醫院領用的「脈優錠」是假貨。院方反應還算迅速,緊急採購真品在第一時間內將發給病患服用的偽藥收回。醫院領來的藥品竟然出現偽藥,而且是治療資深國民最普遍罹患的高血壓藥品,藥品無治療功效,使病患血壓不能控制,症狀輕的是容易中風,症狀重的甚至會奪人性命。這消息傳開之後,可說是舉國震驚。一些長期依靠服用「脈優錠」來控制血壓的病患更是人心惶惶,深恐自己誤服偽藥,造成終身憾事。為了自身安危,四處打聽所服用的「脈優錠」是否屬於贗品;主管藥品的衛生當局與偵查犯罪的檢察與司法警察機關對這宗影響重大,危害國人身體健康的偽藥事件,也都大為緊張,想盡方法要將偽藥的源頭找出,以免繼續為害更多國人。在有關機關的共同全力追查之下,成果已經一一展現,這次他們是從華濟醫院的藥品供應商查起,逐步往上發展。根據新聞報導:已經出現的這批「脈優錠」偽藥六百五十盒(每盒三十顆),買賣的通路流程,也已經調查清楚,華濟醫院是以每盒四百二十元向嶸登公司負責人張仕勳購入;嶸登公司的張仕勳則以每盒三百五十元之價格購自嘉義縣水上鄉由蘇仁德任負責人的川生公司。川生公司的蘇仁德是以每盒二百五十元向藥商郭明惠買來。郭明惠是以每盒兩百元的價格直接向偽藥集團羅文鋒批購六百五十盒。羅文鋒經拘捕到案後也坦承偽藥是他從大陸進口原料,經過打錠、包裝後賣給藥商郭明惠。這部分的案情的各個環節,到此都有了交代,全案應該可以告一段落了。不過,有關單位目前還在卯足全勁,追查偽藥有無經由其他管道流到市面出售,繼續禍害社會。
由媒體陸續報導這件案件的的新聞看來,涉案的嫌犯都是將本求利的生意人,他們的犯案目的只是為了謀利,犯罪的惡性與那些殺人放火,窮凶極惡之徒來相較,似乎是有點落差,為什麼執法單位的偵辦會那麼有衝勁,比起緝拿凶徒的聲勢毫不遜色,在短短幾天內就讓案情水落石出,難道牽涉到偽藥的犯罪也是一種重大犯罪嗎?不錯,偽藥的案件,為害社會的危險性,並不比那些惡形惡狀殺人放火的行為為輕,因為偽藥的為害,不須外在有所表現,在不知不覺中就會使人受到重傷或者奪人性命,可以說是隱藏的殺手。所以法律對這種犯罪所定的刑罰並不輕,在刑事案件中也算是一種重大矚目的犯罪。這裡不談涉及這件具體案件的人,未來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的問題。只就法律所規定的偽藥犯罪的構成要件來作說明,讓社會人士瞭解涉及偽藥與偽藥相關行為不可碰,以免害人又害己!
要說明偽藥與偽藥相關的犯罪刑事構成要件,先得說明什麼是偽藥?有關偽藥的定義,在規定偽藥刑責的刑事特別法「藥事法」第二十條就有立法解釋,條文內容是這樣的:「本法所稱偽藥,是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 、 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 、 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 、 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由上述條文內容來看,法律上對於「偽藥」的定義,不只是侷限在假藥方面,任何藥品,在未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藥品的成分、規格、仿單等事項送請衛生主管機關查驗核准以前,便冒然製造或者輸入,縱然藥品具有超高療效,也不致對人體造成傷害,在法律上還是偽藥。製造或輸入偽藥,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或輸入的偽藥發生致人於死的情形,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罪的刑罰與刑法上的殺人罪比較,差別只有不能判處死刑而已,而且還可以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刑罰真的很重。另外明知道是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存、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的行為,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刑罰也不算輕。而且對這兩種犯罪的過失行為都不放過,前者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後者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律所以會如此從重處罰,無非要藉此嚇阻貪圖錢財之徒不敢在藥品方面動歪腦筋,以維護人民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