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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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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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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4期(95年08月份)

台中場場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廉政電子報  第004期

95年08月

詐騙手法-路遇金光黨貪念破財

政風格 言 - 修養

假公文,真行騙假

文與藝 -公務人員該如何修煉說話的藝術

執行機關豈會預先告知查封、扣押

開懷篇 - 博君一笑

破壞國土案件實例研析

健康小百科-多喝低咖啡因咖啡,減少罹糖尿病

詐騙手法-路遇金光黨貪念破財 回頁首

詐騙集團手法不斷推陳出新,詐騙民眾錢財,此系列報導透過警方實案解析,供民眾參考,避免墜入歹徒的詐騙陷阱。

我是個五十歲的家庭主婦,住北市南港區,日前在路上遇到兩男一女找我搭訕,騙說跟他們一起的女子是「田僑仔」(台語,意即富人),很有錢,但精神有點問題,到處跟別人比誰身上現金多。兩人找我一起將田僑仔的錢騙過來,否則也是被別人騙走。

換來一袋子白紙

當時我看田僑仔一臉傻呼呼模樣,並看到田僑仔手上有一大疊千元大鈔,還在想是「天上掉下的禮物」,加上兩個騙子告訴我,只要我出示超過十萬元,就可拿到至少二十萬元的現金。

我想了一下,馬上回家拿了我的金項鍊,再去領十六萬元現金,一比之下,兩個騙子在旁邊幫腔,說我的錢多,要田僑仔將她手上的錢與我的錢交換。

對方從田僑仔的袋子裡拿了一個包裹給我,還交代是白花花的現金,千萬不要馬上打開,否則會引起警方注意,要等回到家才可打開。

我心裡即興奮又緊張,怕被人看到我騙錢的事跡,一路狂奔回家,回到房間裡關起房門,準備檢視我的戰利品,但打開一看才發現,裡頭全是白紙,氣得我差點昏過去。

婦人拿16萬元與金項鍊與田僑仔比誰多,結果被騙。

假公文,真行騙假 回頁首

曾永盛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指出猖獗的騙徒最近又使出現新花招,想誘人入彀。這些騙徒一開始還是利用通常的電話作為工具,逐步進行他們的騙術,一位經營油漆行的張姓男子,本年五月間,當他正在台北市和平西路一家民宅進行油漆工程的時候,忽然接到一通自稱是「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的人員打來的電話,告訴他行政執行處懷疑他涉及詐欺案件,要將他名下的財產凍結;這位人員還特別好心告訴他,「如果把錢轉到『安全帳戶』就不用怕了。」張姓男子聽了以後,起先還是半信半疑,對方這時卻說,凍結財產的公文過幾天才會寄出,現在來不及印,因此「可以先參考別人的」,然後要他在傳真機旁等候,幾分鐘以後,對方果然傳給他一紙「看起來很像真的法務部公文。」張姓男子看過「好像真的公文」以後,便信以為真,就到位於西昌街的往來銀行把自己所有的存款新台幣二百零三萬元悉數匯出。錢匯出以後才想到自己可能上當了!正好銀行的轄區桂林路派出所警員來巡邏,便拿出傳真過來這紙公文請警員鑑定,警員一眼就看出公文的格式和職銜章都出了錯,斷定公文是假的。張姓男子聽說公文是假的,就知道已經上當了。當下兩腳發軟,人快要癱瘓下去。便問警員「我現在該怎麼辦啊?」警方在這緊急關頭,隨即與受款的三重市忠孝橋郵局聯絡,要求暫時凍結這筆由張姓男子匯入的款項,不准歹徒提取。忠孝橋郵局方面也相當配合,答應如確定這筆款項是因為被騙而匯入,以後是可以將被騙的款項匯還。在警方與郵局的統力合作下,總算保住了張姓男子辛苦儲蓄起來的巨款!

當曾永盛在讀這則新聞的時候,還真的替張姓男子捏把冷汗,因為他想到一位將本求利的商人,能夠積蓄二百多萬元的存款,是相當不容易的事情,不知道要耗費他多少血汗,一旦誤中騙徒圈套,半生努力頃刻化為烏有,騙徒的行徑,真是可惡。幸好張姓男子吉人天相,遇上好心的警察,使鉅款失而復得,值得為他慶幸!不過,他也由這件詐騙案件中,見識到警察人員的利害,一紙在被害人眼中看起來與真的差不多的傳真公文,進入警察人員的眼中,卻馬上被指出是假的,憑的是那些專業判斷?另外騙徒是祭出「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的招牌,指被害人涉嫌詐騙案件,要把他的財產凍結。然後騙他把存款轉到『安全帳戶』也就是騙徒所利用的人頭帳戶內,達到騙錢到手的目的。因此,他很想知道行政執行處這個機關,管的是那些事?怎麼連人民有沒有涉及詐欺的事情都知道?

讓曾永盛產生疑問的一紙傳真公文,被警察人員瞄上一眼,就看出那不是真的公文,根據新聞報導:警察人員是從公文的格式和簽章不符規定,就看出破綻,公文的格式和簽章是不是符合規定,是對公文製作稍微有所了解的人都會知道的,還用不上什麼專業。因為公文的製作程式與簽章,都有法律作為依據,這法律便是「公文程式條例」,像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公文往復,這條例的第二條第四款就明文規定要使用「函」,如果不是以函的名義表達機關的意思,就是不合公文的程式。至於機關公文該用那些方式來簽章,這條例的第三條規定了三類方式,由機關依公文的性質來選用:第一類是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所謂「機關印信」,是由上級機關頒發用銅質鑄刻的大印章,可以使用印泥蓋出四方形硃紅色內含機關名稱的印文,一般人習慣上稱這種印信為機關的大印。在刑法上則稱為「公印」,蓋出來的印文稱為「公印文」。偽造機關公印或者公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盜用的方法,盜蓋真正的機關公印或者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要受到相同的刑罰處罰。「職章」也是由上級機關頒發,刻有機關長官職銜的銅質小印章。公文中既蓋用機關印信,又再蓋上職章,只有在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報告或者請示的上行文中才會出現。一般函件都屬於不蓋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的第二類。第三類是只蓋機關印信,不用再需其他簽章。機關的公文依這條例第六條規定,必須要在公文中註明國曆的年、月、日與發文的字號。這是在浩瀚如海的文件中,去追查公文的來龍去脈的最好線索。辨別一件是不是機關製作的真正公文,利用上面提到的幾個要件去檢視一點都不難,還有疑義的話,也可以利用公文的發文日期和字號,向原機關查證,就會得到明確的答案。真相明白以後,就不會受騙上當了!有關行政執行處這機關管的是什麼事,因限於篇幅,留待下次再談吧!(作者:葉雪鵬)

執行機關豈會預先告知查封、扣押 回頁首

最近,無孔不入的電話詐騙集團因為以前所用那些退稅、中獎、小孩被綁等等的詐騙老套,「知名度」幾乎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了,用這些老套當然難以再誘人上當。因此,這些騙徒們又使出新花招,想要大撈一票。這次他們是利用政府機關中的行政執行處名義作為騙錢幌子。首先由假冒行政執行處官員的人打電話給詐騙的對象,告訴他行政執行處已經注意到他涉及詐欺集團行騙的案件,要凍結他的財產,公文正在作業中。為了確保他的權益,可以先將銀行帳戶中的存款轉到「安全帳戶」內才會得到保障。為了取信詐騙對象,還傳真一件假的行政執行處的公文作參考。前陣子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有一位張姓商人受這批騙徒的欺騙後已經把半生儲蓄二百多萬元,匯入騙徒的人頭帳戶內,幸得警方識破傳真的公文出於偽造,及時以公權力界入後才得保住老本。由這個已曝光的案例觀察,騙徒之所以利用行政執行處的名義,作為行騙的幌子,原因不外是行政執行處是一個在民國九十年間才成立的新機關,而且是法務部所屬的單位,社會大眾對於這新機關職掌的業務瞭解不多,既然與法務部有關,很容易使人誤信為偵辦犯罪的執法單位,借用這公家機關的招牌來唬人,很容易把詐騙對象唬得手腳無措,被害人掌握的鈔票,就很容易成為騙徒的囊中物,除非像張姓商人那樣在緊急關頭出現救星,祭出撇步硬是把被騙的存款截留下來。

由張姓商人的巨款險遭被騙的案例看來,張姓商人是因為不明白行政執行處管的是什麼業務,在接到自稱是「行政執行處」的職員的電話,告知他已被列入疑為詐騙集團份子,行政執行處將要凍結他的財產以後,才會誤信為真,將錢轉到所謂「安全帳戶」,讓騙徒得逞。如果張姓商人知道行政執行處主管的是什麼業務,就不會那麼容易受騙。所以瞭解一個機關主管的是那些業務,實際上是有必要。

行政執行處是依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公布修正施行的行政執行法的規定,於九十年一月間成立的新機關。所以行政執行處設立的法源,來自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處主管的是那些業務,這就得從行政執行法中去尋求答案,在找尋答案之前,先要說清楚什麼是行政執行?也就是行政執行的定義是什麼?一般說來,行政執行是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因為行政處分而負擔義務的相對人,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的事實狀態。行政執行法將行政執行的範圍,於第二條中明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執行。」由這法條的規定,行政執行的範圍,可以細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公法上的行為或不行為與公法上的即時執行三種。其中的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與公法上的即時執行二種的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是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自己來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依這法條但書的規定,要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由這法條來看,行政執行處的主管業務,最主要的就是執行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什麼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通常指的是以金錢給付作為的行政處分,像各種稅法上的課稅處分和科處罰鍰處分;各種行政法上的罰鍰處分和所處的怠金,以及普通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為的假扣押、假處分裁定都是。行政執行處執行各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必須要由主管機關的移送,並非想要執行就主動執行。而主管機關在移送行政執行處為行政執行以前,都要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讓義務人或者受罰人有申復和救濟的機會。所以行政執行處實施行政執行的時候,義務人或者受罰人在通常的情形下,應該都已經知道要執行的內容。如果不明身分者告知的執行內容與自己所負的義務並不相符,其中必然有詐,就要小心提防,以免受騙上當。另外行政執行處純粹是辦理行政執行的行政機關,與辦理刑事案件的檢察機關或者司法警察機關毫無關聯,在經管的業務範圍內不可能掌握某人是否涉嫌刑事案件的資料。最離譜的是行政執行處是執行公法上金錢義務包括欠稅與罰鍰的機關,如果已經掌握執行對象在金融單位有巨額存款,第一反應便是迅速執行,實施查封、扣押,以免脫產。豈會在執行以前先用電話告知要執行的義務人把存款移轉,讓執行落空。真的有這樣頭腦不清的公務人員,早已飯碗不保了!而且還要負起刑法上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的祕密罪,要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再笨的人也不會做出這樣無聊的事!接到這類電話,肯定是騙徒行騙的技倆,千萬不要聽信那些胡言亂語!(作者:葉雪鵬)

壹、前言

  臺灣地狹人稠,故有限的土地資源應該作更充分、妥適、合理的使用,才能在兼顧自然生態及延續人口發展等情形下,獲得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案。然而,人性的自私貪婪卻往往是戕害自然環境的最大殺手,咨意採取河川砂石、亂倒廢土、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濫種、非法養殖、污染水源 ??的結果,使得美麗的河川山林為之變色,人為的破壞,不僅改變了地形地貌,造成自然生態的浩劫,亦危害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土石流災變、遇暴雨成洪澇的不幸悲慘事件,是大自然無情的抗議反撲,也是人類對自然超限使用所獲致的報應。

  有鑒於此,經由立法部門的努力,政府陸續完成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水土保持、森林保育、河川水利、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殯葬管理、農地重劃、廢棄物清理、水汙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國有土地管理等之法律制訂及修訂。但由於人性自私心作祟,以及法治教育宣導不足,使得人為破壞國土的案件仍屬嚴重,實有必要加強教育宣導之功能,俾能端正風氣。本文係就近年來經檢警調機關查獲偵辦之常見相關案例類型(註),所衍生法律適用問題,探討其法辦構成要件及實務上認事用法之情形,盼能提供國人參考,一起關心我們所處的環境。

貳、案例介紹及研析

 一、竊佔公有土地

  (一)案情概述:

  陳 ○○明知座落於桃園龜山鄉某地號面積一三○五平方公尺土地一筆,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管理之公有土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自民國(下同)八十一、八十二年起,即竊佔上開土地供己耕作使用,迄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始將該地以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之價格出售予王○才。王○才明知上開土地係屬公有,而為陳○○所竊佔之贓物,竟予收受,除供己建造房屋使用外,再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分別以四萬八千元、四萬五千元之價格,將房屋分別出租與王○德及劉○○二人使用。王○德及劉○○明知上開土地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管理,為王○才所買受之贓物,竟自承租之日起,分別予以收受並供己充作廠房使用。嗣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為桃園縣政府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查獲。

  (二)判決情形: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被告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王○才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被訴竊佔部分無罪。王○德、劉○○收受贓物,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易字第五七四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九號刑事判決)

  (三)研析:

  本案被告陳 ○○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同條前項之規定處斷。其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同案被告王○才、王○德、劉○○等三人,則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之罪,本條文之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按國有土地屬不動產的一種,擅自佔用即應負刑法竊佔罪責,竊佔罪為即成犯,一有竊佔之行為即屬犯罪既遂,至於竊佔後之使用、處分(含出租、讓與)等行為,仍屬竊佔狀態繼續之行為,不另成立他罪,且其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自竊佔時起十年。另竊佔所得之物為贓物,搬運、寄藏、故買者,均觸犯刑責,故買贓物後之使用、處分行為,均屬基於概括犯意之行為,不另論罪。

 二、非法採取土石

  (一)案情概述:

  施 ○○未經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核可及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止,基於概括之犯意,即擅自僱用挖土機開採座落彰化縣花壇鄉某地號山坡地之土石載運出售,面積達一點○二四九公頃,致水土流失並使鄰近溝渠、農田有發生水患之公共危險。經彰化縣政府以八十五年彰府農保字第一三七七二七號函處六萬元之罰款,並限期擬具植生復舊水土保持計畫送核。竟於八十五年八月九日收悉處分書後猶執意為之,經彰化縣政府派員會同警方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地號之山坡地查獲施○○所僱用二輛大卡車正運出砂石及一部挖土機正開採砂石。

  (二)判決情形: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終結,依共同連續在私人山坡地採取土石,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致生水土流失,處被告施 ○○有期徒刑柒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刑事判決書)。被告雖提出上訴,惟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告確定。(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書)

  (三)研析:

  本案被告施 ○○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處斷。至於被告第一次被查獲經彰化縣政府命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開發行為後,復再非法開挖之行為,其先後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為:「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植、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其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係爭土地係屬經公告之山坡地保育區私有農牧用地,其開發使用自應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核准後始能為之,被告施 ○○竟未依規定陳報,且於經彰化縣政府查獲取締及函告限期改善後,仍故態復萌僱工開挖,面積為一點○二四九公頃,開挖高低落達三十餘公尺,致原有地表植物雜木、雜草等均遭挖除,且山勢陡峭,若遇大雨,勢將造成土石流失以致山坡地坍方,並使鄰近溝渠、農田有發生水患及危害附近居民身家性命安全之虞。

 三、違法開墾種植

  (一)案情概述:

  楊 ○○係桃園縣復興鄉某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明知該處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之「林」地目,且其上種植樹木為森林地,竟意圖開墾種植水果等經濟作物,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上旬某日,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擅自在上開國有林土地內將樹木砍伐。嗣於八十五年二月上旬某日再以火燒燬砍下之樹木加以開墾,面積為○點三二六四公頃,以致破壞當地之自然生態景觀及水土保持功能。

  (二)判決情形: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終結,依共同於他人森林內,擅自墾植,處被告楊 ○○有期徒刑捌月。附圖(略)墾植土地上種植之水蜜桃樹約一百餘棵均沒收(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書)。被告雖提出上訴,惟經最高法院依法駁回而告確定。(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三號刑事判決書)

  (三)研析:

  本案被告楊 ○○所為係同時觸犯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法條競合,應依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處斷。按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為:「於他人森林內擅自墾植或設置工作物者」,其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四項(本條項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為第六項)則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植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故本案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捌月外,系爭墾植土地上所種植之水蜜桃樹亦依法宣告沒收。

 四、擅自設置公墓

  (一)案情概述:

  汪 ○○明知設置公墓應備具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竟於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與經陳○源授權之陳○德(另案判決確定)就陳○源與王○○等八人所共有,座落於臺北縣五股鄉某地號已劃有分管範圍歸由陳○○分管之土地,訂立土地地上權租售契約,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在上開分管之土地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設置公墓,租售土地供不知情之人築墓營葬,並繼續擴充墓地規模,面積達一萬零七百八十平方公尺,嗣於八十一年四月間始被查獲。

  (二)判決情形:

  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依共同意圖營利,違反設置公墓應備具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擅自設置公墓,處被告汪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本案因被告及檢察官均未提出上訴而告確定。(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五八號刑事判決書)

  (三)研析:

  本案被告汪 ○○未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備具「設置地點位置圖」、「設置範圍之地籍圖」、「配置圖說」、「經費、概算」、「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等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設置公墓,其所為係觸犯墳墓設置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意圖營利,違反第六條規定擅自設置公墓」之罪,其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政府為達到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等目的,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殯葬管理條例,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由總統公布,原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則同時公告廢止,原適用應備具文件報請核准之條文意旨僅作文字修訂,改列為新法第七條第一項,刑罰部分則予以刪除,改以先限期命令改善補正,仍無效果者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因此,新法公布施行後,單純未備具文件報請核准即擅自設置公墓者,僅能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督核程序查處,惟遇到具體個案時,仍應參酌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區域計畫法等對於土地使用之相關刑罰規定,以免不肖之徒據以脫罪卸責。

參、結語

  有良善完備的法律制度,最重要是能夠將政策付諸實現,因此為維護國土完整,以及留給後代子孫清淨美好的生活環境,檢警調機關早已密切結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級地方政府、環保、林務、河川水利等部門力量,聯手查緝,向不肖業者及違法分子宣戰,積極搶救國土免於淪為不法者之俎上肉。在發展工商經濟的同時,兼顧自然生態的保育,雖然已是全民共識,但卻由於人性的投機貪婪,讓大地受到污染破壞,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傷痕。

  因此,查緝破壞國土案件,不僅是司法及行政機關之責任,更是全體國民應盡的義務,大家都希望看到好山好水好景色,除了不要進行破壞外,最重要是不要吝惜付出關心,共同參與及愛護我們的國土。

註:本文引用之案例係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所出版之「破壞國土案例彙編上、下輯」

(以上資料摘自於清流月刊)

政風格言 -修養 回頁首

欲遇變而無倉忙,須向常時念念守得定。欲臨死而無貪戀,須向生時事事看得輕。

貧賦所難,不難在砥節,而難在用情;富貴所難,不難在推恩,而難在好禮。

疾風怒雨禽鳥戚戚,霽日光風草木欣欣,可見天地不可一日無和氣,人心不可一日無喜神。

福莫福於少事,禍莫禍於多心。惟省事者,方知少事之為福;唯平心者,始知多心之為禍。

文與藝 -公務人員該如何修煉說話的藝術 回頁首

在觀看同仁與民眾間之衝突事件,或長官與部屬間起爭執時,常會發現:本來雙方都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只是在事發當時,因為一時的衝突而情緒失控,說出了不當而令對方聽來不悅耳的話,才引發事端。

  語言是我們表情達意的工具,是事業成功的要素,更是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橋樑。話人人會說,但光會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說得好,說得得體。

  以下是我們說話時應注意的原則,提出與大家共勉。

一、態度謙遜

  西哲亞里斯多德說:「對長輩謙遜是本份,對平輩謙遜是和善,對晚輩謙遜是高貴,對所有人謙遜是安全。」可見謙遜的重要。

  沒有一個人會喜歡別人用不好的態度或語氣跟他談話,縱使說話的對象是自己的親人或好友,說的內容是金玉良言或不變真理,都會讓人感到不悅。反之若態度謙遜,不但讓人有受到尊重的感覺,而且易於接受,願意溝通,縱使對方正在氣頭上,也會平息怒氣,化干戈為玉帛。

二、不亂批評

  俗語說:「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一句好話可讓人一輩子感激,終身受益無窮;而一句壞話也可讓人難過一生,成為心中永遠的痛。

  有個笑話是這樣子的:在一個音樂演奏的晚會上,某甲對坐在身旁的某乙說:「正在演奏的這位女士彈得真沒水準。」某乙看看他後說:「她是我太太。」某甲一看失言了,便急忙解釋道:「哦!對不起!對不起!我是指那首曲子寫得沒水準。」某乙再度轉頭看著他說:「那曲子是我寫的。」這雖是一則笑話,但卻提示著我們批評的話不可隨意亂說,以免造成對他人的傷害,甚至悲劇的產生。

三、真誠的讚美

  韓國有句諺語說:「說出去的語言美麗,折回來的語言必也美麗。」一句讚美的話,往往使人有如沐春風的感覺,令全身都感到舒暢。不過這讚美必須是真誠的,是實在的,是發自內心的,不是阿諛奉承、逢迎拍馬的。否則,不但達不到效果,反而令人難堪。

  有個推銷員在商店中欲找老闆推銷產品,於是胡裡胡塗地抱起一位正在店中嬉戲的小男孩,對老闆討好地說:「老闆,您的兒子真可愛,長得跟您一模一樣。」不料老闆一聽,大為緊張,馬上說:「喂!話不要亂說,這是隔壁張太太的小孩,怎麼會跟我長得一模一樣呢?」

四、場合得體

  以前有戶人家生了一個男孩,非常高興,在滿月請吃湯餅的時候抱出來給客人看,希望能得到些讚賞,與大家分享。甲說:「這孩子將來一定發大財」,於是得到一番感謝。乙說:「這孩子將來一定會做大官」,於是他得到一番讚美。丙說:「這孩子將來一定會死」,結果他挨了一頓痛打。

  人生在世,禍福無常,將來會不會發大財、做大官,誰也不敢保證。而人活在世上,難免一死,死是必然的。結果說謊者得好報,說真話者反而挨打,其理何在?就在於說話的場合不對,雖然說的是真話,但卻觸人霉頭,破壞氣氛,使人生氣,必然挨打。

五、時機恰當

  孔子曰:「言未及之而言,謂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未見顏色而言,謂之瞽。」孔子這句話是告訴我們說話時機的重要性。還不到自己該說話的時候,就搶著說,這就是躁,表示修養不夠,愛出鋒頭,愛表現自己。該輪到自己說時,又不說話,把事情悶在心裡面,怕講出來得罪人或不敢負責而不講,這就是隱。還有在講話時應察言觀色,如果對方正在煩惱痛苦或心情不好時,你去和他談得意的事情或討論重大問題,一定得不到好的結果,這就叫做瞽。

  史書上記載范睢見秦昭王時,昭王向他請教一次、二次,他都不話話,使得推薦他的人很難堪。范睢說:「我所提的計畫,講出來,可使秦國馬上富強,稱霸諸侯,可是秦昭王心不在焉,沒有專心一意地在聽我的計畫,所以我不能講。」推薦的人再次向秦王報告,並請秦王能專心傾聽。因此第三次見面時,秦昭王推掉了一切公事,摒退了左右之人,單獨地和范睢見面,很客氣地向他求教。結果一席話之後,昭王大為喜悅,立即任范睢為宰相。

六、對象合宜

  談話時的對象是很重要的,和長輩交談與跟晚輩交談即有不同,與長官、部屬、朋友、同性、異性、個人或多數人交談時的態度、語氣、內容、方式等也都有所差別,要因人而異,適情適性。

  子曰:「可與言,而不與之言,失人。不可與言,而與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這句話告訴我們一個真正有智慧的人,在說話時會認清對象,在該說時就說,不該說時就止語,如此才能既不失人,又不失言。

  韓非子在其說難篇中也談到「凡說之難,在知所說之心,可以吾說當之。所說出於為名高者也,而說之以厚利,則見下節而遇卑賤,必棄遠矣。所說出於厚利者也,而說之以名高,則見無心而遠事情,必不收矣。所說陰為厚利而顯為名高者也,而說之以名高,則陽收其身而實疏之;說之以厚利,則陰用其言顯棄其身矣。此不可不察也。」韓非在此告訴了我們對說話對象的為人及其內心的想法是不可不察的,這屬知人識人的功夫,是更深一層的說話藝術了。

七、多聽少說

  美國現代生活導師卡內基說:「一個專注的傾聽者,是最得人緣,也是最受人喜歡的人;而一個常打斷他人言語、喋喋不休,好發議論的人,通常令人感到厭煩。」所謂「言多必失,多言必敗。」上帝之所以賜給我們二個耳朵,一張嘴巴,就是要我們多聽少說。

  幽默大師林語堂先生說:「演講應像女生的迷你裙一樣,越短越好。」話說得多,不如說得少;說得少,不如說得好;說得好,不如說得巧,就是:把握時間,見好即收。

八、幽默藝術

  幽默的好處,大家皆知,它能消除緊張不安,化解僵局對立,營造和樂氣氛,增進彼此友誼,受人喜愛歡迎等諸多特性。對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都有莫大助益。

  美國總統雷根在競選時的一場電視辯論中,被問及他的高齡是否會構成對他不利的論點。雷根說:「他不想以此為論點,以免使得年齡較輕且缺乏經驗的對手難堪。」雷根將一個對他不利的問題轉為對他有利的論點,回答時表情輕鬆,言語幽默,堪稱說話藝術的高度表現。曾國藩在冰鑑中說:「觀察一個人,不僅要看他的長相,更要聽他的說話,如果此人說話時態度溫和,謙恭有禮,條理分明,切要得體,則必能擔當重任。」

  我們身為公務人員,平時服務民眾、處理問題與同仁相處,如何說好話特為重要。言語猶如一把雙刃之刀,它可令人喜悅,也可以使人悲傷。說話是門高深藝術,一言可以興邦或喪邦,一言也可以興家與喪家。要如何掌握這項利器,修習這門學問,使自己成為一位說話得體,受人歡迎的好公僕,這沒有一定的準則,惟有靠自己不斷的去充實知識,去觀察體會,去身體力行,有了豐富的人生經驗後,才能瞭解到,其運用之妙,就存乎一心了。(作者任職警政署政風室)

強盜以為房子裏沒人,破門而入,發現一對夫婦坐在床上看電視,兩人都嚇得直打哆嗦。

「你叫什麼名字?」強盜用手槍指著女人問。「美 ……美……美玲,」女人說。

「今天算你走運,我媽媽也叫美玲,我不殺你」強盜說,然後轉向男人問。「你叫什麼?」

「我本名叫志強,」男人說。「但人人都叫我美玲。」

健康小百科 - 多喝低咖啡因咖啡 減少罹糖尿病 回頁首

  美國針對兩萬八千名女性的大型研究發現,每天喝六杯以上低咖啡因咖啡的人,罹患糖尿病的機率比不喝咖啡者少了 33%;喝一般咖啡也可降低罹病風險,但效果遠低於低咖啡因咖啡,只減少22%。

  這項研究發現發表於最新一期「內科醫學檔案」期刊。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人員分析參加 1986至1997年間一項女性健康研究計畫的停經婦女資料,獲得前述發現,顯示咖啡因無法減少糖尿病罹患風險,和以往研究結果截然不同。

  研究人員將可能導致糖尿病的種種因素都列入考慮,發現每天喝六杯以上咖啡的婦女,罹患糖尿病的機率比不喝咖啡者減少 22%。若將飲用一般與低咖啡因咖啡者的資料分開分析,則可發現低咖啡因咖啡減少罹病風險的效果十分可觀,而且對不同年齡或體型的人都有效果,因此研究人員推論咖啡因並無法減少糖尿病發生率。

  研究人員進一步釐清低咖啡因咖啡的其他成份是否和糖尿病罹病風險較低有關,結果發現鎂、植酸等礦物質有益於控制血糖,但未發現和預防糖尿病有關。咖啡也含多種具高度抗氧化力的植化物,研究人員認為這些成份可保護胰腺內分泌胰島素的細胞免於受到破壞,進而防止或延緩糖尿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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