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之規定
一、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一)請託關說請託關說事件,涉及違法或對機關業務有產生不當影響之虞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請託或關說以書面為之者,應準用「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處理之,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受請託或關說人員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二)贈受財物
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除簽報其長官外,並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公務員就其親屬以外之他人對之所為餽贈,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公務員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屬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無隸屬關係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退還餽贈之財物時,請向餽贈者拿取領回收據,以茲證明。領回收據上記載:餽贈者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餽贈時間、物品或金錢之種類數量金額、具領人簽章、身分、地址、電話、領回日期等。
綜上所述,關於贈受財物,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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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規範之行為 |
違反規範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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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機關公務禮儀之性質者。(機關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註: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係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者、業務執行關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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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務員相互間屬於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 |
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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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 |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藉由父母、配偶、子女出名接受餽贈或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本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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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親屬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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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飲宴應酬
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亦不得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上述活動。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公務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公務員違反上述端正政風行動方案規定而其情節嚴重應予議處者,由該管政風機構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理。
二、公務員對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處理不當可能產生之後果
(一)行政責任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者,應接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考績法上之懲處: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違法者,應受懲戒。
⊕懲戒法上之懲戒: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二〉刑事責任
公務員若於職務上接受廠商業者或民眾之招待、飲宴應酬、贈受財物,而與其特定具體職務有對價關係,雙方具有共識合意又對方所交付之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用以要求公務員就職務上給予方便通融之意,則公務員可能觸犯刑法上或貪污治罪條例上之賄賂罪。
三、相關法規
〈一〉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五條: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第十六條第二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第十八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二〉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普通賄賂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之賄賂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一百二十三條:準受賄罪-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
(三)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