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
有機農業
有機農業Organic Agriculture 的Organic的字解有 〝古代的〞的意思,古代的農業生產沒有化學農藥及化學肥料可使用,栽培資材均取之自然,而且沒有污染,應該可算是有機農業。數千年前,人類發明了耕作,農 業開始萌芽。由於農業的生產過程,常常不知不覺中利用了自然,例如利用森林貯存的流水,以及充滿養分的有機質土壤。尤其土壤是孕育作物的基礎,所以要生產 有利人類健康的食物,必先維護大自然及土壤的健康。所以人類老祖宗早期的農業生產就是有機農業,在當時沒有所謂工業的時代,自然就沒有化學農藥及化學肥料 的使用,所以有機農業也可以算是復古農業。
有機農業的發展在國外起源較早,早在1924年即有德國人開始提倡有機農業,希望以耕作技術來取代化學物的使用。1935年日本岡田茂吉生開始倡導自然農法,並於 1953年成立自然農法普及會,並於 1985年組織自然農法國際研究中心。主張完全不使用化學農藥及化學肥料等,而用天然有機物來培養健康之土壤以生產健康之作物,同時利用生態平衡原理來防治病蟲害。美國、英國的有機農業開始於 1940年代,但真正受到重視及推動則到了 1970年以後。其他歐洲國家如丹麥、法國等近年來有機農業也快速在成長。早期宣導發展有機農業的幾乎都是較先進的工業國家,但到了 1980 年以後慢慢受到全世界許多國家的重視,包括台灣也是。
台灣有機農業的發展與上述這些國家相比,可說甚晚。由於台灣在這麼狹小的土地上要養活這麼多人,除了實施多作型的精耕栽培外,同時也依賴了大量的化學肥 料與化學農藥來謀求高產量。此外,台灣處於高溫多濕之環境,有機質分解迅速,淋溶之激烈,養分的損失大,造成地力的減退,以及農產品的農藥殘留及污染等問 題,有機農業發展開始被重視。有機農業經營的基本原理是設法讓土壤及作物本來的潛力充分發揮出來,以生產安全而又有生命力的農產品。所以推廣有機農業經營 理念,不僅可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確保農業永續經營,又可生產健康安全之農產品供消費者享用。且日前在針對台灣正式進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相關農業產業之 影響評估研究顯示,有機農產品將是較具有競爭力及發展潛力的項目之一。
農委會對國內有機農產品之認證,是採用輔導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而由農政單位擔負監督之任務分工。為健全有機農業由民間團體辦理驗證業務, 農委會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公告『有機農產品管鋰作業要點』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做為民間團體向農委會申請輔導及審查之依據。農委 會並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代表及各地區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代表等組成『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此小組之功能為訂定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民間驗證機構申請 驗證之審議,以及研議相關之輔導計畫。
目前已通過農委會申請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計有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農委會亦已委託宜蘭技術學院設立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站,網址為 http://ae-organic.ilantech.edu.tw,介紹有機農業之理念與發展、生產技術、國內外驗證機構及其規章、產銷及展售資訊等,以提供各界多方面之溝通管道。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並輔導有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及行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生態與環境,確保自然資源永續利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有機農業:遵守自然資源循環永續利用原則,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強調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之管理系統,並達到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目標之農業。
(二) 認證:本會對 驗 證機 構 所從事本作業要點所定驗證工作之認可及授權。
(三) 驗證:驗證 機構就 農產品,其生產、加工及行銷過程符合本作業要點要求所作之證明。
(四) 有機農產 品: 依本作業要點所訂定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從事生產,並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之各項農產品。
(五) 有機農 產品 證明標章:依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註冊取得之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六) 轉型期 :由非 有機農業轉為有機農業之過渡時期。
(七) 違禁物 質 : 有機 農產品生產規範明列之禁用物質或資材。
三、為輔導及管理有機農產品之驗證,本會依據有機農產品類別,設置各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 (以下簡稱輔導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 研議輔導 驗證 之有機農產品類別及項目。
(二) 訂定各項有 機 農產品生產規範,包括生產過程管理方法、適用資材及技術。
(三) 審議驗證 機構 申請本會授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案件。
(四) 研議及 督 導 驗 證機構之輔導計畫。
(五) 指導驗 證 機 構 之驗證業務、審議及查閱其工作紀錄及年度驗證業務檢討報告。
(六) 對接受 驗 證 機 構驗證者,其生產、加工、儲藏、販售環境、產銷紀錄及相關有機農產品之抽驗。
(七) 調查及 處 理 有 關違反本作業要點案件。
(八) 輔導其 他 有機農業相關事項。
四、 各輔導小組置委員至少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派員兼任。輔導小組委員除由本會暨所屬單位指派之代表外,其餘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消費者 或業者代表組成,且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得遴聘適當人員遞補未滿之任期。
五、輔導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消費者及業者代表列席。
六、輔導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會循行政程序核定後施行。
七、輔導小組工作人員由本會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兼任,並由召集人指定一人為連絡人。
八、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團體或法人,得向本會申請認證,經資格審查通過者,由本會循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取得本會授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資格。資格審查項目包括書面審查、申請機構現場查核、生產者現場查核與產品抽驗等項,其作業程序另訂之。
九、 驗證機構取得本會認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間每年需接受本會評鑑。評鑑不合格者,即終止其認證。期滿仍繼續辦理驗證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本會申 請展延,接受本會重新審查認證,申請手續及相關審查同新申請案辦理。逾期未申請展延或未經核准展延者,原認證自動終止。連續三年評鑑績優之驗證機構,認證 有效期限得延長三年。驗證機構違反本作業要點情節重大者,本會得撤銷其認證。驗證機構經評鑑不合格或因違反本作業要點而遭終止或撤銷認證者,於本會通知函 發文日起六個月後始可另案向本會提出認證申請。
十、驗證機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有效管理驗 證 之生產者,使其符合本作業要點之規定。
(二) 申請或本會 授 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機構,其原提出之文件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會核備。
(三) 應有適當之 組 織及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接受本會核可之有機農業教育訓練機構訓練,並經考試合格,始得從事對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行銷過程之調查、檢驗、監督、追蹤及考核工作。
(四) 驗證人員應具有農業專業知識,熟悉當地農業環境。除驗證工作外,具有協助解決生產者改進生產技術諮商之能力 。
(五) 應有完整工 作 紀錄,隨時接受輔導小組之查閱,並應按季填報驗證業務執行情形及每年向輔導小組提出驗證業務執行檢討報告。
(六) 即時更新驗 證 資料管理系統內之相關資訊。
(七) 經驗證之 有 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應協調處理消費者爭議相關事宜。
十一、驗證機構之各項工作紀錄,應自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經驗 證 之生產者名冊,包括姓名、地址、連絡電話,農產品名稱、面積或數量及驗證之開始日期。
(二) 經驗 證 之農地資料,包括位置 ( 地號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 及面積,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及水源水質之歷次檢驗報告。
(三) 經驗 證 之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
(四) 每年對 生 產環境 ( 含生產用地、倉庫、廠房及機器 ) 、生產過程、產銷紀錄、生產計畫及行銷通路進行檢查之紀錄,以及必要時對農產品檢驗之紀錄。
(五) 證明標章 之 使用紀錄,包括證明標章之使用者、領用日期、使用之有機農產品名稱與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六) 對於違約 、 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紀錄。
十二、驗證機構應不定期抽驗有機農產品,抽驗產品送本會指定或認可機構進行違禁物質殘留檢驗。產品抽驗不合格者,驗證機構應即時處理,並通知本會及其他相關驗證機構。
十三、進口有機農產品之驗證方式如下:
(一) 由本會 核 可之外國驗證機構所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得向我國驗證機構申請張貼有機農產品標章及標示為有機農產品。
(二) 由本會認 證 之國內驗證機構,赴國外進行驗證,驗證合格者得張貼我國有機農產品標章及標示為有機農產品。
十四、有機農產品之生產、調製、儲藏、行銷、加工及販售過程,均應符合本作業要點及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之要求。各項有機農產品之生產規範另訂之。
十五、有機農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經本會認 證 之驗證機構之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及其產品包裝,始得標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或「(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輔導驗證」等相關字樣。
(二) 進口有機 農 產品應具中文標示,並註明產地。
(三) 經驗證合 格 之有機農產品方得張貼驗證單位或 /及國家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四) 轉型期 間 之產品得標示為「有機農業轉型期產品」。
(五) 有機農 產 品的每一交易單位或散裝產品之賣場,均應標示:
1.有機農產品名稱。
2.生產者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或進口業者之連絡方式與相關資料。
3.驗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
(六) 分裝時 應 保留原標示供查驗。
(七) 基因改造 、 經輻射或藥劑燻蒸處理、添加合成化學物質及與非有機農產品混雜者,均不得標示為有機農產品。
(八) 標示、宣傳 或 廣告,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
一、本作業程序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團體或法人(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認證,應提出下列文件供輔導小組審核:
(一) 申請機 構 名稱及辦公室地址、負責人姓名、連絡人姓名、辦公時間、連絡電話與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
(二) 團體或 法 人應提出依法設立之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及組織章程,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其宗旨、任務或目的包括推廣有機農業或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相關事項。
2. 本會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
(三) 申請機 構 內部組織架構及其職掌。
(四) 有機農 產 品證明標章之使用條件及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五) 有機農 產 品驗證業務執行計畫,含策略、程序及監督機制。若有合作機構,應說明合作方式。
(六) 執行驗 證 業務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及接受相關訓練或測驗合格之證書或證照。
(七) 財務 狀 況、會計制度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之經費來源。
(八) 有機 農 產品驗證現況檢討報告。
(九) 其他 有 助於本會審核之資料。
三、資格審查作業應依「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流程圖」完成下列各項審查:
(一) 書 面 審查。
(二) 申請 機 構現場查核。
(三) 生產 者 現場查核。
(四) 產 品 抽驗。
四、書面審查
(一) 申請機 構 應檢附規定之書面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進行初步審查文件是否齊全。若資料符合相關規定,則受理申請案件,並提輔導小組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會函復申請機構,並通知辦理現場查核事宜。
(二) 申請機 構 所檢具文件未齊全時,由本會退回申請文件。若資料齊全,但未通過輔導小組委員會審查者,則由本會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補正資料或駁回申請。駁回申請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
五、申請機構現場查核
(一) 經輔 導 小組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機構,由本會通知辦理現場查核事宜。現場查核作業由輔導小組委員五至七位委員組成之「查核小組」執行,查核項目包括:
1. 生產者 名 冊,包括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生產或銷售之農產品名稱及面積或數量,授與驗證之開始日期。
2. 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包括農地位置 ( 地號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 及面積、農地土壤重 金 屬含量及水源水質一年內最近一次檢驗報告。
3. 對生產者每 年之檢查紀錄,包括生產環境 (含生產用地、倉庫、廠房及機器)、生產過程、產銷紀錄、生產計畫及行 銷通路進行檢查之紀錄,以及對農產品檢驗紀錄之查核。
4. 證明標章 之 使用紀錄,包括證明標章之使用者、領用日期、使用之有機農產品名稱與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5. 對於違約 、 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情形紀錄。
6. 訓練、講 習 資料及相關教育性刊物。
7. 查核其營 運 概況、人員配置、驗證作業流程及軟硬體設施。
8. 查核小組得 就 有機農業相關法令與有關生產規範詢問驗證人員,以瞭解其執行驗證工作之能力。
9. 其他有助於 審 查之項目。
(二) 申請機 構 現場查核未通過者,依查核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會發函要求限期改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核。複核仍未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六、生產者現場查核
(一) 申請機 構 經現場查核通過者,再由查核小組對其所屬生產者進行抽樣檢驗,查核項目如下:
1. 生產者接 受 政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農學院校、政府認可機構或驗證機構舉辦之有機農業生產技術及驗證規章之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2. 生產用地是 否 固定且有明確區隔。
3. 生產地土 壤 、水源是否未遭受污染。
4. 生產地周 邊 環境是否有污染之虞。
5. 生產用地是 否 豎立標示牌,標明生產者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生產之農產品名稱及面積或數量,驗證機構之名稱、標章圖案、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6. 有機農產品 之 生產過程是否依照本會訂定之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執行。
7. 生產者所需 之 生產資材購入使用及有機農產品之銷售紀錄等資料。
8. 所生產之有 機 農產品,是否張貼或標示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9. 有機農產品包 裝 容器或販售現場,是否標明生產者及驗證機構之名稱及連絡電話。
10. 生產者是否 與 驗證機構訂定使用標章之契約,並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罰條款。
11. 查核小組得 就 有機農業相關生產規範詢問生產者,瞭解申請機構對所屬生產者之教育訓練情形。
12. 其他有助於 審 查之項目。
(二) 生產者經現場查核通過,再由查核小組進行產品之抽樣檢驗。現場查核未通過者,依查核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 本 會發函要求限期改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核。複核仍未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七、產品抽驗
抽樣比率為 申 請機構所屬生產者總數百分之五範圍內。抽驗產品應送本會指定或認可機構進行違禁物質殘留檢驗。產品抽驗不合格者,經輔導小組審查通知申請機構及副知其他相關驗證機構,申請機構並應即時處理。
八、產品抽驗未通過者,若有正當理由,得於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訴,申請複驗。複驗仍未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九、申請機構 經查核小組查核通過者,提輔導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循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審查未通過者,依輔導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會發函要求限期改善;申請機構可於 改善後隨時申請複審。複審仍未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十、申請機構於本會公告為驗證機構後,應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業務,並接受本會評鑑。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流程圖
一、本生產規範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生產環境條件
(一) 農地應符 合 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二) 農地應有 適 當防止外來污染之圍籬或緩衝帶等措施,以避免有機栽培作物受到污染。
(三) 灌溉水質 及 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本規範訂定之標準 (如附表)。 如有特殊情形,得檢附相關資料,送請輔導小組審議調整之。
(四) 農地應施 行 良好之土壤管理及水土保持措施,確保水土資源之永續利用。
三、短期 作 物之田區取得有機驗證前,需有二年的轉型期,長期作物(如多年生之果樹、茶樹等)則需三年的轉型期。轉型期間應在驗證機構輔導下,依據本規範施行有機栽培。
四、作物、品種及種子、種苗
(一) 選擇環 境 適應性佳及具有抗病蟲害特性的作物種類或品種,並儘量以生物及遺傳多樣化為原則,改進生產環境之生態多樣化。
(二) 種子不 允 許以合成化學物質、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或礦物性材料處理。
(三) 種苗之育 苗 過程中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四) 不允許使 用 任何基因改造之種子及種苗。
(五) 合格種子 、 種苗無法取得時,方可採用一般商業性種子、種苗。
(六) 育苗場 設 施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消毒。
五、雜草控制
(一) 以人工或 機 械中耕除草,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二) 採行敷蓋 、 覆蓋、翻耕、輪作及其他物理或生物防治方式,適度控制雜草之發生。
(三) 不允許使 用 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六、土壤肥培管理
(一) 適時採取 土 樣分析,瞭解土壤理化性及肥力狀況,作為土壤肥培管理之依據。
(二) 採取適當 輪 作、間作綠肥或適時休耕,以維護並增進地力。
(三) 施用農家 自 產之有機質肥料、經充分醱酵腐熟之堆肥或其他有機質肥料,以改善土壤環境,並供應作物所需養分。有機質肥料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本規範訂定之「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有機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
(四) 不允許施用 化學肥料 ( 含微量要素 ) 、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合肥料。
(五) 礦物性肥料 應 以其天然成分之型態使用,不允許經化學處理以提高其可溶或有效性。
(六) 不允許使用 任 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七、病蟲害管理
(一) 採輪作及 其 他耕作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種植忌避或共榮植物及天然資材防治等綜合防治法,以防病蟲害發生。
(二) 不允許 使 用合成化學物質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
(三) 不允許使 用 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八、收穫 、 調製、儲藏、加工、包裝及行銷
(一) 有機農產 品 收穫後處理不允許添加或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也不允許以輻射或燻蒸劑處理。
(二) 確保有機 農 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農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採收過程及其收穫後之調製、貯存、加工、包裝及行銷,均應與一般農產品分開處理。
九、技術及資材
(一) 雜草控 制 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水田與 旱 田輪作,不同作物輪作、間作等。
(2)人工及 機 械除草。
(3)敷蓋雜 草 或作物殘株。
(4)農田中 飼 養家禽及家畜等。
(5)利用植 物 相生相剋之原理。
(6)含有雜草 種 子的材料製作堆肥,必需使其充分醱酵完熟,以殺死其中所含雜草種子,方可使用。
(7)敷蓋聚乙 烯 、聚丙烯及其他聚碳酸酯基產品,使用後應從土壤清理出去,不允許在田地上焚燒。
2.禁用:
(1)合成化 學 物質。
(2)殘留農 藥 、輻射性物質、過量重金屬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基因改 造 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二) 土壤肥力改良 技 術及資材:
1.可用:
(1)各種 綠 肥作物。
(2)作物 殘 株、雜草或落葉及其所製成之堆肥。
(3)豆粕 類 或米糠。
(4)木炭 、 竹炭、燻炭及草木灰。
(5)菇類 栽 培後之堆肥。
(6)製糖 工 廠之殘渣(甘蔗渣、糖蜜等)。
(7)未經 化 學及輻射處理之腐熟木質材料(樹皮、鋸木屑、木片)。
(8)海 藻 。
(9)植物 性 液肥。
(10)泥炭 、 泥炭苔。
(11)禽 畜 糞堆肥。
(12)骨粉 、 魚粉、蟹殼粉、蝦殼粉、貝殼粉、蛋殼及海鳥糞。
(13)磷礦 粉 、苦土石灰及含有石灰之礦物粉碎而成之資材。
(14)麥飯 石 粉、蛭石粉及真珠石粉。
(15)符合本會有機質肥料類品目編號5-01(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2(副產植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3(魚廢物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4(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7(氮質海鳥糞肥料)、品目編號5-08(禽畜糞 加 工肥料)及品目編號5-09(禽畜糞堆肥)規格之產品。
2.禁 用:
(1)除上述 外 之化學肥料。
(2)殘留過 量 農藥、重金屬、輻射性物質等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未經 分 類之都市垃圾或廢棄物。
(4)下水 道 污泥。
(5)廢紙 、 紙漿。
(6)未經 淨 化處理及充分腐熟之家畜排泄物。
(7)人糞 尿 。
(8)基因 改 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9)智利 硝 石。
(三) 病蟲害防治技術 及 資材:
1.可用:
(1)輪作、間 作 或混作共榮作物。
(2)忌避 植 物。
(3)繁殖及利 用 昆蟲天敵。
(4)利用捕食 動 物(家禽、青蛙及鳥)。
(5)選用非 基 因改造生物之抗病蟲害品種。
(6)捕殺、 高 溫處理,但不允許將整個田區殘株焚燒。
(7)利用不 含 合成化學物質之紙袋、網袋、塑膠布及不織布袋等防護。
(8)設置水 溝 、各種物理性陷阱。
(9)果樹基 部 以麻袋、稻草包裹,防治天牛。
(10)種子 以 水選(鹽水、溫水等)、高溫及低溫處理、浸泡醋或漂白水殺菌。
(11)利用 太 陽能之消毒。
(12)利用性 費 洛蒙、誘蛾燈、光及有色粘蟲紙。
(13)大蒜 、 辣椒、蔥、韭菜、苦楝、香茅、薄荷、芥菜、萬壽菊、無患子等浸出液或天然抽出液。
(14)海 藻 。
(15)咖 啡 粕。
(16)草 木 灰。
(17)釀造 醋 、酒類、砂糖、麵粉、奶粉及植物油。
(18)石灰 、 石灰硫黃合劑。
(19)不含 殺 菌劑之肥皂。
(20)矽 藻 土。
(21)蛋 殼 。
(22)非基因 改 造之蘇力菌、其他生物及病毒性製劑。
(23)植物性 中 草藥浸出液。
2.禁用:
(1)毒魚 藤 。
(2)除上述 以 外之合成化學物質及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3)外生 毒 素。
(四) 生長調節技術 及 資材:
1.可用:
(1)整枝、剪定 、 嫁接、環狀剝皮及斷根等方法。
(2)醋、砂糖及 胺 基酸。
(3)水果催熟用 之 乙烯氣體或電石氣。
2.禁用:除上述以外之所有生長調節劑。
(五) 調製 儲 藏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控制氣體如 二 氧化碳、氧氣、氮氣及乙烯。
(2)溫度調 節 。
2.禁用:抗生素及其他合成化學物質。
(六) 微生 物 資材:
1.可用:
(1)非基因改造之根瘤菌、菌根菌、溶磷菌及其他有益微生物。
(2)外國微生物製 劑 需經國內學術試驗研究機構試驗,證實有效且無害者始可使用。
2.禁用:含有合成化學物質之資材。
(七) 其他技術及資材認為有 必 要增列者,經由驗證機構提案,送請輔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公告。
附表
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有機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
重金屬項目
灌溉水質
土壤( mg/kg)
砷( As)
1.0 ( mg/l)
15
50
鎘( Cd)
0.01 ( mg/l)
0.39
5
鉻( Cr)
0.1 ( mg/l)
10
150
銅( Cu)
0.2 ( mg/l)
20
100
汞( Hg)
0.005 ( mg/l)
0.39
2
鎳( Ni)
0.5 ( mg/l)
10
25
鉛( Pb)
0.1 ( mg/l)
15
150
鋅( Zn)
2.0 ( mg/l)
25
800
酸鹼度
6.0~9.0 ( pH)
750 ( μmho/cm, 25℃)
有機質肥料 ( mg/kg)
電導度
備註:土壤砷及汞為全量,其餘為 0.1N HCl抽出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