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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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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訊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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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有機農業與農林現有機農產品認證試辦要點

推廣有機農業與農林現有機農產品認證試辦要點

   

台中區農業改良場/蔡宜峰

  

緣起

  農林廳為發展有機農業,自八十四年即積極推動稻作、果樹、蔬菜及 茶葉四項作物有機栽培,經各項試驗改良場所努力研究發展有機栽培各項 技術,目前已完成階段性任務,包括訂定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執行基準及 適用資材,十八種作物有機栽培田間管理方法,有機農產品規格,以及設 計有機農產品標章及制度認証試辦要點等。為增進生產者及消費者對有機 農業之認識,本文即擬介紹以上相關辦法及技術準則等,以加強宣導推廣 ,以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有機農產品認證試辦要點

(一)台灣省政府農林廳(以下簡稱本廳)為加強輔導有機農產品產銷秩序,提升產品品質及市場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機農產品係依照農作物有機栽培實施基準,所生產清潔、安全及無農藥殘留之優良品質產品。

(三)有機農產品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由本廳設計、印製,並管制使用,在觀察示範計畫輔導期間,供試作農戶或生產單位直接使用於產品之包裝容器。

(四)本標章之印製費用由負責推行該項作物有機栽培之業務主管單位支應,或由使用橝章之生產單位負擔。

(五)使用本標章之產品,為本廳各場所列入年度計畫輔導有機栽培之作物,包括稻米、水果、蔬菜、茶葉等四項。

(六)有機農產品在觀察示範計畫輔導期間,由各場所認證,並核發標章,標章上應分別標明技術輔導單位名稱。

(七)已進入契作量產階段之產品,如有機米及有機甜玉米等,其使用之標章應標明生產輔導單位名稱,並由業務主管單位另訂使用規範。

(八)申請使用本標章之有機農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生產過程經由各場所技術指導及調查,確認係依照本廳訂定之農作物有機栽培實施基準及田間管理方法生產,並有完整之管理紀錄者。
  2. 產品經由各場所取樣,送出台灣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相關單位檢驗,確認無農藥殘留,並附有檢驗報告資料者。
  3. 產品符合有機農產品之規格者。

(九)本標章使用程序如下:

  1. 各場所依據輔導有機栽培作物之面積、產量及使用之包裝容器,估算標章需要量向本廳請領備用。
  2. 受輔導有機栽培之農戶或產銷班於採收前十天,估算符合有機農產品規格之數量,預估標章需要量,向技術輔導之場所申報,經技術輔導單位實地鑑定及採樣檢驗,確無農藥殘留後發給使用。產量長而持續採收之作物,如番石榴、楊桃、蔬菜、茶葉等,得分段分期核發。
  3. 各場所應嚴格管制標章之使用流程,加強監督及調查領用農戶使用情形,並將使用情形按期填報本廳。

(十)有機農產品包裝容器採用0.3公斤、0.6公斤、1公斤、2公斤、3公斤及6公斤裝之小包裝紙箱或塑膠袋,由生產者或生產單位自行印製。

(十一)使用本標章之包裝容器應標明生產單位、生產者姓名、住址、電話及產品等級區分。

(十二)本標章之使用單位或農戶,應切實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如有轉讓或違規使用者,取消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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