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 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 |||
| 依據: | 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 | ODT | |
| 申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場檔案,可直接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系統產出之申請書,或下載填具「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使用卷證申請書」向本場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交本場。 |
ODT | |
| 受理及回復: |
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場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
ODT | |
| 應用服務處所及開放時間: |
(一)檔案應用處所:彰化縣大村鄉松槐路370號(綜合大樓)。 (二)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國定假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對外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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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 2.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 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4.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 本場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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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用: |
(一)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本場依規定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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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目錄查詢 |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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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應用相關連結 | 國家檔案資訊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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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資源整合查詢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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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專線 | 如有檔案應用申請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電話:(04)8523101。傳真:(04) 8525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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