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勞動部公告「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4524A號令修正發布
為簡化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同一雇主變更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工作場所調派作業,爰修正上開基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