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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第51期(99年8月份)

※廉政電子報     51期99年8月份

※詐騙手法-裝盲詐農保給付 揪出33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工程圖利 中市議員游民哲判6年半

※法治教育宣導-一再沾毒,想脫身也難!

※消費者保護宣導- 檳榔風險另一章:荖葉檢出多種農藥殘留

165 裝盲詐農保給付揪出33

農保殘廢給付標準中,雙眼視力只要都在零點六以下就可以請領,標準寬鬆造成不少詐領案。勞保局查獲一起近年最大詐領農保給付案,有卅三人「裝盲」,詐領近四百萬元農保殘廢給付,嘉義地院日前判處詐領者三個月到兩年六個月徒刑。

勞保局表示,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視障部分,只要雙眼視力都在零點六以下,或一隻眼睛視力在零點一以下就可請領,農保黃牛往往會「教」被保險人假裝看不到視力檢查表。大宗農保詐領案件,向來是以視力問題為主,但以前多半是單一個案。

涉案卅三人承認犯行,並繳回詐領所得,獲判緩刑兩年。勞保局認為農保殘廢給付標準的視力部分過於寬鬆,將與內政部研議修正。(聯合報╱台北報導)

※一再沾毒,想脫身也難!

去(98)年底,各大報紙都曾以大篇幅報導一位在影劇界頗有名氣的女藝人又涉嫌沾毒,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用大字標題:「緩刑期間再犯,若判有罪就得入獄」的新聞。報導內容指出:這位女藝人,這次是她3年來第3度被查獲施用毒品。第1次是民國96年5月間,被查出施用一級毒品「古柯鹼」,由法院裁定進入勒戒所強制戒治,勒戒至第49天後出所。當年11月底,又被查獲施用及轉讓一級毒品「古柯鹼」,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在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認罪協商獲准,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4年,並須提供140小時的勞動服務,緩刑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因為是緩刑,不須坐牢,案件便告確定。

  由於宣告的緩刑附有保護管束,這位女藝人必須遵照保護管束的規定,每二個星期要向士林地方法院的觀護人室報到並驗尿,檢視她在緩刑期中,有沒有接觸毒品。98年的5到7月間,有3次驗尿紀錄都有毒品「安非他命」的反應;觀護人因而懷疑女藝人在每次驗尿前的96小時內有施用毒品嫌疑,便移送檢察官偵辦。雖然女藝人在偵查中辯稱,她患有憂鬱症,那段驗尿期間正在一家醫院求診,服用醫生處方的「利他能」藥物。檢察官當然不會憑她說說就算了,將她所服用的「利他能」藥品送請衛生署藥品管理局鑑定內含的成分,結果認為這種藥物並不含有「安非他命」或代謝「安非他命」的成分。因此認為她的辯詞不可採信,將她提起公訴。

  一般說來,刑事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還需經過法院的審理與判決,法院究竟會作出什麼判決,還在未定之天;前述事例,為什麼媒體對敢如此斷言這案件若判有罪,就得入獄,還將這些話用標題刊出?媒體確也是根據刑法與其他法律規定來判斷,並不是無的放矢。沉淪毒海的當事人對於這些規定,也不是不知,只是想僥倖鑽取法律漏洞,刻意去衝撞法律;結果是老天爺不站在她這一邊,讓自己跌進不能自拔的深淵,斷送大好前程和花樣年華,真是令人感嘆!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者,在第10條訂有處罰規定,按毒品危害的程度,分2項來處罰,施用第一級毒品者,依法條第1項的規定,要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按第3項的規定,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位女藝人前2次施用的「古柯鹼」,是屬於第一級毒品;第3度被查獲施用的「安非他命」,則是同條第2項所列的毒品。只要施用這兩級毒品,都要構成犯罪。為什麼這位女藝人已是第3度施用毒品被查獲,經提起公訴媒體還在討論這案件有罪判決確定後,才會發生入獄執行的問題?原因在於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立法目的,重在防制而非在懲罰,在第1條中即揭示這條例的制定,是在「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所以,這條例的內容,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人看待,以各種方法予以積極治療,使有施用毒品傾向者轉化成不必服刑,而不是要將其送進牢獄監禁受苦。

  依據上述的新聞報導,可以知道這位女藝人第1次施用毒品「古柯鹼」被查獲時,便是依據基於治療毒癮的需要而訂定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的規定,先由檢察官將犯這條例第10條之罪的被告,聲請法院裁定,少年犯則由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將被告或少年送進勒戒處所(勒戒所通常附設在看守所內)施以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個月。觀察、勒戒期中,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的陳報,認為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在觀察勒戒期中被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少年法庭則自行裁定,將觀察、勒戒者送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超過5年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被查獲,還是要依循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的程序來戒斷他們的毒癮。如果在5年以內再犯第10條的罪被查獲,檢察官依這條例第23條規定,應該依法對被告進行追訴;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裁定將少年交付審理,不再寬縱。

  報導中指這位女藝人第1次施用毒品,勒戒至49天便出所,可見她還未經歷過強制戒治的程序,因為強制戒治最短要須6個月以上。怎知這位女藝人對於法律助她遠離毒海的用心並不珍惜,在觀察、勒戒後6個月內又施用毒品。這次檢察官依法就不必視她為病人,直接依施用毒品罪起訴。由於她以前未被法院判過罪,又願意認罪協商,雖然判她有期徒刑1年7個月,但也宣告緩刑4年。只要在緩刑期內中規中矩,不再有違法行為,緩刑未被撤銷,依刑法第75條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就可逃過坐牢的懲處。奈何她仍然漠視法律規定,又一再與毒品接觸。這些施用毒品行為,如果被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確定,由於是在前案緩刑期內故意犯的罪,依刑法第75條的規定,緩刑必需撤銷。緩刑一旦撤銷,除了原判處的1年7個月的刑期要發監執行外,3次施用安非他命毒品的行為所處的有期徒刑,也要單獨執行。媒體的推測,指她要進入監獄服刑,是有相當依據的。 (作者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工程圖利 中市議員游民哲判6年半

台中市議員游民哲被控利用議員身分,向台中市政府施壓,違法在土地上建廟、蓋橋,並將土地轉賣他人。最高法院今天判他66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定讞。

游民哲對此表示,身為議員,原本就有提案與建議權,建橋的准駁,權責在市政府,市府也曾派員一同會勘,也沒有一毛錢進到他口袋,現在卻把罪加在他身上,並不公平。游民哲說,如今他一心學佛,即使要坐冤獄,仍會認命而坦然面對。

根據法院判決,游民哲在民國91年間透過管道承租台中市1處國有文教用地,並明知該土地不得興建地上物,卻隱瞞實情,說服1間廟宇住持出資新台幣400萬元在地上興建廟宇,游每月收取10萬元租金。

事後游民哲假借爭取興建拖吊車便捷橋梁,向市府施壓更改橋梁出入口,最後使得橋梁形同寺廟的出入通道,再變賣廟宇獲利千萬元。

雖然游民哲始終否認貪污,但一審時,法院判游民哲72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仍認為他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當中的圖利罪,破壞民眾對市議員的信賴,判他66月、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被告不服,全案判決確定。(中央社╱綜合報導)

檳榔風險另一章:荖葉檢出多種農藥殘留

一般常在檳榔攤見到的「包葉仔」檳榔,就是以俗稱檳榔葉的荖葉包覆在檳榔外而得名。荖葉是依附檳榔產業的一種農作物,因為具有獨特的香味,所以研發出以荖葉包覆檳榔的吃法。  然而荖葉的種植,是否會噴灑農藥而被消費者吃下肚?嚼食檳榔衍生出不少健康問題,農藥的殘留也是其中一項隱憂,不得不令人正視。  因此,消基會前往大台北地區的檳榔攤,購買包葉檳榔使用的荖葉,進行調查與檢測,提供農政、衛生單位及消費者作為參考。採樣:採樣時間為993月底,於大台北地區的檳榔攤,購買包葉檳榔用的荖葉,共計購得15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一)調查與測試結果:一、價格  本次購買的檳榔荖葉樣品,價格介於45元至100元之間,重量約為300公克( 0.5台斤)左右。  由於此次採樣的荖葉產地均由店家口頭告知,多聲稱來自台東,亦有來自南部或中部,故無法得知確切的產地。因荖葉大都以包覆檳榔的型態販售,鮮少有消費者單獨購買荖葉,因此並沒有荖葉的零售價格,所以無法比較其價格差異。二、殘留農藥測試  種植植物在其生長的期間,常因細菌、真菌、病毒、害蟲或雜草為患,而直接影響到植株的生長發育,進而造成品質變差和產量降低,甚至導致農作物死亡。

而農藥於防治病蟲害方面,具有作用快、效果好、應用方便等特性,且能在短期內消滅或控制大量發生的病蟲害。可是長期使用某些有機合成農藥,卻又未能正確使用或施用的比例不對,就會成為農作物農藥殘留的主因。根據此次的檢測結果,驗出包括屬有機氯劑的「待克利」、「撲克拉」農藥;合成除蟲菊劑的「芬普寧」、「百滅寧」農藥;有機磷劑的「歐殺松」、「達馬松」、「普硫松」、「克收欣」農藥;胺基甲酸鹽劑的「加保扶」、「滅賜克」農藥;以及其他如「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貝芬替」、「亞滅培」、「可尼丁」、「益達胺」、「三泰隆」、「達滅芬」等農藥,種類共達17種之多。15件樣品中,除1號樣品未檢出農藥殘留外,13號樣品被檢出的「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濃度達8 ppm以上、15號樣品甚至檢出有10種農藥殘留;13號及14號有7種;其餘則殘留15種農藥不等。農藥殘留量一般以「ppm」(百萬分之一)為單位,大部分的殘留農藥屬於毒性低的合成除蟲菊劑、殺菌劑或殺蟲劑類,但是這麼多種類的農藥殘留,既看不到也聞不到,就算農藥毒性再低、殘留再少,對環境生態及人體健康都有影響;一旦進入體內,會不會產生危害,實在很難預測。由於目前法令針對農產品的管理,僅限定個別農藥的殘留量,總量方面沒有管制,而包檳榔的荖葉,更是被忽略的品項,缺乏相關的農藥殘留規範,儼然成為農藥施用管理的一大漏洞!總結
1.
食用檳榔風險高,易導致口腔癌

檳榔含有檳榔素及檳榔鹼,是具有致突變性的危險因子,且添加於檳榔中的石灰會使口腔環境變成強鹼性,酸鹼值(pH值)甚至高達9以上,此時可能促使檳榔內的成分釋放出自由基,引起口腔黏膜病變;而夾在檳榔中間的荖花,還含有高劑量已被證實會導致肝癌的黃樟素,所以檳榔加荖花不僅可能會造成口腔癌,甚至還會引發肝癌。

至於荖葉的部分,目前雖未發現可疑的致癌物質,但根據本次調查測試結果顯示,荖葉上可能殘留多種農藥,更可能是致癌的幫兇。況且口腔病變可能是因整個檳榔塊內含之各項成分或外在元素,相互加乘影響而產生,因此僅吃檳榔子或包葉檳榔,還是有機會罹患口腔癌或前期病變,所以民眾最好小心為上。

2. 政府不鼓勵種植,農民仰賴農藥商造成惡性循環

本次進行荖葉的採樣時,為數不少的店家將產地指向台東,台東地區因為特別適合種植荖葉,已成為台灣主要的產地,所以在省縣道路旁,不難見到路旁有許多像溫室一般,罩著黑色網狀帷幕的大面積農地,裡面所種植的很多就是荖葉。台東區農業改良場曾經估計過,台東荖葉的年產值,有數十億元之譜。    也正因產值高,行情好的時候,荖葉每台斤價格可漲至數百甚至近千元。儘管產 值相當高,但無法受到主流農業的重視,使得荖葉產業長期處在一種自立更生的狀態,缺乏輔導機制介入,更可能因病蟲或天然災    害造成產量不穩定,導致價格的暴起暴落。再者,因為過往的農業政策對荖葉產業採取不鼓勵、不輔導、不補助的態度,使得荖葉的用藥無規範,政府更不會提供種植與育苗的協助與建議,農民只能仰賴農藥商的意見,靠自己的經驗抑制病蟲害,因此容易出現將多種農藥混合使用的情況,不僅對環境造成傷害,農藥的毒性也會產生無法預料的結果。農藥多少都含有毒性,即使是毒性低的農藥,長期嚼食殘留混用農藥且未經清洗 或烹煮的荖葉,可能因長期累積而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一般人很難及時警覺,消費者不可輕忽!    於荖葉發展所面臨的問題,相信政府也已在積極思考荖葉的新未來,如協助相關研究機構開發荖葉的新用途,將四季均可生產的荖葉,導入生物科技技術,運用藥食同源的原理,結合「農業、健康、生技」等概念,創造出多樣的休閒生活保健商品,更可讓台東的農業重新定位,走向商品化、品牌化及國際化,希望一方面能帶動台東的農業轉型,另一方面提倡國人樂活的生活哲學與應用。而對於殘留農藥的問題,相關單位對於訂定規範管理及產品抽檢等方面,也應該有積極的作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詳細內容及調查表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第350期六月號P4651「檳榔風險另一章:荖葉檢出多種農藥殘留」

(本資料摘自於消費者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