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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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維護常識彙編(99年8月份)

機密維護常識彙編( 99 8月份)

 

✻違法查詢資料洩漏機密遭判刑

 

壹、案情概述:

 

一、甲、乙、丙等人分別為稅捐單位之稅務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起於該等有共同友人丁以徵信社為業,自八十三年間起,丁均以傳真或電話方式通知,用被查詢人身分證字號等資料,請甲等代查個人財產資料,再由甲等利用職務上操作電腦終端機之機會,或利用同事離開座位未關電腦之際,將建檔儲存於電腦中之待查對象個人財產資料,以身分證字號叫出後,再將資料交付或傳真回覆予丁,丁每月委查數十件不等,每件支付甲等人報酬新臺幣二百元不等,丁則將查得資料轉交委託調整之客戶,並收費牟利。

 

二、本案經地檢署指揮偵辦,偵查終結以甲、乙、丙與丁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漏國防以外之密秘密罪嫌,依共同正犯提起公訴。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判決,丁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甲、乙、丙共同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均各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遞奪公權兩年;甲、乙、丙之所得財物並予追繳沒收。

 

貳、研析:

 

一、甲、乙、丙等人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個人財產資料係屬國防以外之機密,非因機關公務所需,不得任內調取,竟利用職務之便提供相關業者牟利,除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形象外,更誤導民眾以為只要有管線即可取得機密資料。

 

二、少數公務員法令觀念薄弱,保密警覺不足,致同事可任

 

意使用他人電腦,或取得開機密碼,使密封喪失應有之

 

防護作用。

 

參、檢討分析:

 

戶政、地政或其他類如警察、稅捐、電信等機關人員係依據業務職掌經管公務機密資料,理應恪遵作業規定,予以保密,不得洩漏於外,即或在人情困擾下,亦不得破例,否則民眾權益及個人隱私勢將受損,坊間多有徵信業者從事錄音、跟蹤、查址、尋人等業務,平時為包攬生意,打探隱私,勢必透過種種方式或管道向公務經管單位取得相關資料,文中某甲將查詢代號洩漏予乙,雖屬基於私人之情誼,亦已觸犯相關法條,如係期約收賄,則必獲從重量刑,上開案例足堪身為公務員者戒。

 

✻公務機密你我不能忘

 

一、前言:

 

絕大多數公務人員都曾聽過或受教導過公務機密維護的重要性,攸關國家安全甚巨,當一旦忙碌於相關是項業務時,卻又往往忽略了應有的機密維護作為,這樣的情景屢有所見。殊不知倘發生洩密事件,非旦造成單位巨大傷害,而個人亦將為己之過失負擔法律責任,如此,我公務同仁焉能不警覺乎?

 

二、具體應注意事項:

 

為提昇全體同仁警覺與強化具體維護公務機密作為之防範考量,茲就本院特性應注意之機密維護事項、臚列於下:

 

1、承辦機密以上文書,會簽、會稿、陳核..等,應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親自持送,不得假手工友傳遞。

 

2、參加應屬保密之會議(例:人事甄審委員會、工程採購召標底價訂定、預算審查會、病歷資料研討會..),應於會後恪守保密規定,不得向他人透露。

 

3、處理機密文書在全案未終結前暫不歸     檔,應由承辦人妥慎保管存於設鎖之箱櫃內,不得與普通文件混合放置,並隨時注意有無不利於保密之跡象。

 

4、下班或外出對經辦各項公務文件,不論是    否涉有機密,均應妥為收藏加鎖後再行離開。

 

5、非依權責,不得私自對新聞記者發表有關公務談話,或洩漏公務消息。

 

6、凡公務上一切會商、會簽意見,無論是否機密,不得因個人之示惠交際或推諉責任,向案中關係人出示或洩漏。亦不得隨意向人談論。

 

7、單位傳真機、影印機使用安全保密管制,必須指定專人管理,倘有機密文件傳真應立即制止,以防洩密。

 

8、個人電腦硬碟或磁碟片須錄製建檔機密資料者,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與業務無關之外來磁碟片不得上機使用。

 

9、倘一旦發生洩密事件,應立即追查責任,並考慮可能產生之損害,迅謀補救。若不屬本單位業務範圍者,亦以最迅速方法轉知原屬主管單位,或報由輔導會處理。

 

三、結語:

 

公務員保密義務範圍甚廣,且偶一不慎即可能洩密,常言道:一語外洩身敗名裂、一字外洩全軍歿滅,其嚴重性萬萬不可輕忽,尤其是經管各項資料人員,必須以臨深履淵之心情時時防範,始保無洩密之虞。否則,即使過失亦要受到法律之制裁,切莫掉以輕心。

 

日常生活應有的保密觀念

 

國家公務繁多,既不能也不需事事保密,但是處理公務的人員應妥慎鑑別機密範圍,才能採取適當的機密維護措施。所謂國家機密概括「國防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兩大類。國防機密,乃指某一種機密洩漏後,足以危害或影響國防軍事的安全而言;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某一種機密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而言。其詳細的範圍由各機構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分別予以規定,凡是國防以外的機密,如外交、政治、經濟等機密,均屬一般公務機密的範圍。

 

現行法律中規範公務員,對於公務機密及職務上、業務上所知悉、持有之秘密應遵守絕對保密之義務,如: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4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2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身處在這個資訊交遞快速的 e時代理,現代人均普遍地利用各類事務機器及通信、資訊設備,俾便得以快速地連絡及處理各類業務,然在此同時,確保機密資料不外洩,俾在安定安全的環境下,共創事業高峰,是你不可缺少的警覺。

 

一、使用電話應注意保密事項:

 

1. 談論機密前,先確認對方身份。竊密者可能會以虛構職銜關係來套問機密事,在應答前務必先行確認來者身份。預防方法為請對方留下連絡電話等資料做查證。

 

2. 如須保密個人使用電話號碼,建議將一般電話及行動電話設定為「發號號碼不顯示」,否則在受話方「來電顯示器」螢幕中,私人電話號碼將被一覽無遺。

 

3. 個人行動電話語音信箱及電話答錄機密碼,應妥慎保管,以免遭人竊聽。

 

4. 經常檢視住宅電信配線箱,查看有無遭人掛線竊聽或盜撥電話。

 

(以上三則資料摘自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案例

 

壹、 案情摘要

 

○○係○○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警備隊小隊長,明知對於查詢車籍資料之結果應予保密,因受柯○○之請託,竟利用職務之便,於 94 12月間以其帳號登入內政部警政署車籍資料處理系統,查詢車牌號碼之車籍資料,連同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法所取得民眾黃○○婚姻狀況等資料,以電子郵件告知柯○○,而涉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案件,並經內政部警政署移送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貳、 觸犯法條及刑事判決

 

一、 刑法第 132條第 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臺灣○○ 地方法院 97 10 13 97年度簡字第 3861號刑事簡易判決略以:甲 ○○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