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電子報 第48期(99年5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48期99年5月份
※詐騙手法-加拿大詐騙案/求助165專線 通報馬國逮人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篡改會議紀錄被提起公訴
※法治教育宣導-輔助成年監護的新法制
※消費者保護宣導- 小心「被」騙 宣稱百分百,蠶絲量卻僅有1/4!
※ 165 -加拿大詐騙案/求助165專線 通報馬國逮人
旅居加拿大的葉姓女子,遭跨國詐騙集團騙走新台幣1400多萬元,她向加國警方求助,但加警表示無法跨國查緝;葉女上網向刑事局165專線報案,刑事局查出歹徒落腳馬來西亞,通報馬國警方順利逮捕詐騙集團成員。
葉姓女子(31歲)去年10月接獲自稱「太平洋購物中心香港總部」員工來電,聲稱她抽中港幣76萬元,該獎金轉投資香港賽馬,又贏得港幣1300多萬元,要領獎金必須繳交稅金。葉女不疑有詐,陸續匯款15次至香港、馬來西亞,金額高達1450萬元。
葉女事後驚覺被騙,向加國警方報案,但加警表示嫌犯及收款地都在國外,無法跨國偵辦。葉女心有不甘,上網向台灣的165反詐騙專線報案。
刑事局立即安排駐馬來西亞聯絡官與馬國警方,分享情資合作偵辦,也安排葉女前往馬國報警,過濾人頭帳戶及調閱通聯紀錄,馬國警方逮捕詐欺集團主嫌錢貫財(27歲)等5名嫌犯,目前台、馬警方正擴大偵辦是否有其他共犯在逃。
(聯合報╱記者廖炳棋/台北報導)
※輔助成年監護的新法制
去(97)年
這次修法,除將第15條的「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以外,對於禁治產人的行為能力中間地帶問題,是增訂了第15條之1的法條來解決,這新增的法條第1項是這樣規定的:「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從這新訂條文的內容來看,與修正後的第14條第1項相較,幾乎雷同,只是「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一點稍有差別而已。若採取兩極化的制度,將這些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的人,即視同無行為能力人,對這些稍欠辨識能力的人來說,顯然有失公平;這次修法增設中間地帶,將他們列為「輔助宣告」的人,自有必要。至於輔助宣告的請聲人,與修正的第14條第1項的聲請監護宣告者相同,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與基於公益的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經過這些有權聲請者的聲請,法院才能作出是否為輔助宣告的裁定。
第2項係規定:「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這項條文與修正第14條第2項的立法意旨相同,受輔助宣告的原因消滅,法院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也不能逕自撤銷,必須等待有聲請權者的聲請,方得撤銷輔助宣告。
第3項是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人的精神狀況,有時難以掌握,在聲請輔助宣告當時,精神狀況對辨識意思表示的能力,僅是稍嫌不足,但於法院調查審理中,發覺其辨識能力已達到需要為監護宣告的程度,法院即可依這一項逕行裁定為監護的宣告,不必先駁回輔助的聲請,再依聲請為監護的宣告,以節省程序。修正的第14條第3項也是基於相同的理由而為規定,容許法院在審理聲請監護事件的過程中,發現被聲請人的辨識能力只是稍差,尚未達到需要監護的程度,也可逕依修正的第15條之1的第1項,為輔助的宣告。
受輔助宣告者之辨識意思表示的能力,顯然較正常人為差,如任其恣意胡為,不只是損害其本人的權益,也影響社會交易的安全。為維護受輔助宣告的人權益,這次修法並在民法親屬編第4章中,增訂第1113條之1的條文,於第1項內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依總則編新增的第15條之2第1項的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訴訟行為。
-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本文登載日期為
※篡改會議紀錄被提起公訴
一、案情概述:
○機關提出○電纜採購案,由材料處股長吳○處理,吳○依據預算金額、價格 分析表及以往國外採購決購價格、主要原料市場行情、匯率變動等資料,估列電纜線每公尺五千一百三十三元,並經核定底價為二千二百九十三萬八千元。八十七年十月間,○機關三度與廠商○○公司議價,該公司三次報價,均高於底價而流標。該機關副首長孫○,為了解決這項採購案,乃召集相關單位研討採購事宜,孫○明知會中對於加價百分比並未作成結論,但為使○○公司有再行減價意願,涉嫌指示吳○將該會議紀錄,自行篡改為「參酌八十七年七月間外購價格及國內外差異,重擬合理參考價,再與○○公司洽減,期本案與前外購案平均報價差距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並儘速決標」,再發送各單位查照。吳○即依據該項不實會議決議紀錄,重新估列該項採購案,提高為每公尺六千八百五十元,核定底價為二千七百五十二萬三千元。○機關即以這項底價與○○公司議價,最後以二千七百五十二萬元決標,損害○機關對設備採購價格控管之正確性。
二、研析:
本案經地檢署偵查終結,依「偽造文書」罪嫌將孫○、吳
※ 小心「被」騙 宣稱百分百,蠶絲量卻僅有1/4!
日前氣溫不斷下降,不免有消費者直奔寢具店購買羊毛被/蠶絲被一暖寒冬,而年前是除舊佈新的時機,更是許多棉被業者生意最夯的時期;然而,您可知道您買的被子,除了標示不清外,竟然還偷工減料!
標準檢驗局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確保市售羊毛被及蠶絲被等寢具商品的品質安全,特赴全省各地大賣場、百貨公司及專賣店抽驗10件羊毛被及10件蠶絲被商品,分別針對:1.纖維成分、2.中文標示檢查、3.「游離甲醛」及4.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進行檢測,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檢測樣品
本次調查,共採20件樣本:10件蠶絲被及10件羊毛被分別為:蠶絲被編號1號「蠶絲被(多利寶)」、編號2號「蠶絲被(GLORY)」、編號3號「蠶絲被(佐霖)」、編號4號「蠶絲被(昭元)」、編號5號「蠶絲被(JOY)」、編號6號「蠶絲被(PIERRE BALMAIN)」、編號7號「蠶絲被(Saebi-Rer)」、編號8號「蠶絲被(Caracall)」、編號9號「蠶絲被(Simply)」、編號10號「蠶絲被(Sleep Rite)」。羊毛被編號11號「羊毛被(Victori)」、編號12號「羊毛被(羊毛健康簿被)」、編號13號「羊毛被(COVE純羊毛被)」、編號14號「羊毛被(V吉梵尼范侖鐵諾)」、編號15號「羊毛被(Austin爵品防璊羊毛被)」、編號16號「羊毛被(Besancon法國貝桑松羊毛春秋被)」、編號17號「羊毛被(Kinloch Anderson)」、編號18號「羊毛被(澳洲Annabelle)」、編號19號「羊毛被(POLO單人緹花國際認證純羊毛被)」、編號20號「羊毛被(100%純天然羊毛被
檢測項目
一、纖維成分:依CNS 2339「纖維混用率試驗法」試驗,檢視內容物與標示否相符。
二、中文標示檢查:依據「織品標示基準」進行調查檢視項目: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尺寸或尺碼、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
三、游離甲醛:依據CNS14940「紡織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中「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品」之甲醛限量75ppm,檢測「表布」之「游離甲醛」含量。
四、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依據CNS 15205-1「紡織品-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的測定法-第1部:不經萃取,偵測特定偶氮色料之使用」,檢測其「表布」,其限量值為
檢測結果
一、35%羊毛/蠶絲被,實際含量與成分標示不符!
依CNS 2339「纖維混用率試驗法」試驗,檢驗內容物與標示是否相符。測試結果發現,2件羊毛被及5件蠶絲被經檢測後實際含量與成分標示不符。2件羊毛被雖標示100%羊毛,但經檢測羊毛成分不及80%,分別為:編號11號「羊毛被(Victori)」,標示100%澳洲美麗諾小羊毛,實際僅有78.8%的羊毛、編號12號「羊毛被(羊毛健康薄被)」,標示100%羊毛,實際僅有72.1%的羊毛。5件蠶絲被之蠶絲成分與標示不符規定,其中2件實際成分低於標示成分,分別為:編號2號「蠶絲被(GLORY)」,標示SILK100%,實際僅有60.6%的蠶絲、編號4號「蠶絲被(昭元)」,標示100%純長纖蠶絲被,實際僅有25.4%的蠶絲。另外2件未明顯標示成分,沒有標示填充物蠶絲及聚酯纖維成分百分比,分別為編號1號「蠶絲被(多利寶)」及編號3號「蠶絲被(佐霖)」;而編號5號「蠶絲被(JOY)」標示彈力纖維80%,實際成分卻為77.8%的聚酯纖維。
二、60%羊毛/蠶絲被,商品標示不合格!
依據「織品標示基準」進行檢視,調查是否完整標示下列項目: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尺寸或尺碼、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結果發現,有7件羊毛被及5件蠶絲被的中文標示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相關規定,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包括未標示成分、製造商或進口商地址及電話等(請詳見調查表格),分別為:編號1號「蠶絲被(多利寶)」、編號2號「蠶絲被(GLORY)」、編號3號「蠶絲被(佐霖)」、編號4號「蠶絲被(昭元)」、編號6號「蠶絲被(PIERRE BALMAIN)」、編號11號「羊毛被(Victori)」、編號13號「羊毛被(COVE純羊毛被)」、編號14號「羊毛被(V吉梵尼范侖鐵諾)」、編號15號「羊毛被(Austin爵品防璊羊毛被)」、編號16號「羊毛被(Besancon法國貝桑松羊毛春秋被)」、編號17號「羊毛被(Kinloch Anderson)」、編號18號「羊毛被(澳洲Annabelle)」。
三、此次檢測結果發現,可能影響消費者健康的「游離甲醛」及「偶氮色料特定芳香胺」含量,全數符合安全規範。
主管機關及業者
一、不符合CNS標準的業者,可處3-30萬元罰鍰!
對於依CNS 2339「纖維混用率試驗法」試驗,查核不符合包裝標示的商品,標檢局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第14條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二、不符合中文標示標準的業者,可處2-20萬元罰鍰!
另外有關中文標示檢查結果中,對12件不符合規定者,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消費者標準檢驗局及消基會呼籲
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被類寢具製品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應檢視紡織製品之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或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尤其更應注意填充物成分百分比標示。
二、可請販售業者拉開被胎套拉鍊,檢視被胎深層內部是否有均勻舖陳蠶絲,或僅以劣質品及下腳料填充。
三、若販售業者願意提供少量被胎做燃燒測試,則純蠶絲或羊毛於燃燒時,會產生類似毛髮或蛋殼燒焦的味道。
四、如果蠶絲被突然蓋起來不暖,表示吸水太多,放在通風處陰乾或以烘乾機以
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