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維護常識彙編(9805)
機密維護常識彙編(98年5月份)
✻ 滾雪球! 軍購弊案扯出共諜
板橋地檢署偵辦軍購弊案發現,涉嫌長期洩漏軍事工程機密的軍備局營建管理組長楊東山,另也接受其他圍標集團供養並洩密,而這些軍事機密可能透過建商等管道,流入曾潛伏在府院高層的共諜。
據悉,檢方上個月已傳喚涉嫌透過建商或建築師購買軍機的對象調查。
楊東山則完全否認犯罪,甚至還嗆檢方「你的說法匪夷所思」。
根據檢方蒐證,軍方工程因有特殊性,招標過程不像一般公共工程公開透明,軍事工程因此疑長期遭數個圍標集團壟斷,這些集團也與林治崇集團一樣,長期供養軍備局或後備司令部軍官。
檢方查出,某集團為了向楊東山展現高層實力,曾安排楊東山到總統府,並與一名「辦公室秘書」見面,順便參觀總統府,楊東山因此對此一集團的實力深信不疑。
巧的是,檢調監控另一集團涉嫌染指軍事工程過程中發現,楊東山涉嫌提供部分軍事基地工程資料給建商或建築師事務所時,這些資料可能已輾轉流入一名疑似潛伏在府院高層的中階文官,檢方日前已經傳喚這名涉案官員調查。
此外,林治崇集團轉賣的資料中,包括七三七案、LS案及新開案等七件軍事基地機密,由於已經構成洩漏國防機密,檢方將把建築師楊炳國、陳廷杰及中升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邱鴻翼等三人移送台灣高檢署調查。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 500萬升上將 多名司令驚傳買官
高階將領升官有價碼非空穴來風。板橋地檢署昨天偵結軍事工程採購弊案,意外發現林治崇這名「軍事掮客」,於民國九十五年底,曾以六百萬元運作後備司令部中將副司令袁肖龍晉升上將,還出示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上呈給 陳水扁的推薦函。最後雖然破局,但據了解,有五、六名「司令」級將領透過此管道升遷;惟卓榮泰全盤否認。
更駭人聽聞的,是檢方懷疑本案與日前總統府共諜案府有所牽連,相關機密已被對岸「看光光」。
檢方指出,自稱為金控集團第三代私生子的林治崇軍事掮客集團,九十四年開始「供養」軍備局上校楊東山、中校王宗德,後令部採購組長中校鍾永祥,藉此取得全國軍事機構之彈藥庫、營區、大樓等「工程採購」標案規格,再運作廠商投標從中牟利。
民國九十五年底,林治崇透過鍾永祥認識後令部副司令袁肖龍,當時傳聞司令余連發即將調動,林為了培植「自己人」,透過立法院外號「NIKE哥」的國會助理,約定以六百萬元價碼(其中一百萬為佣金)運作升官。「NIKE哥」數日後交付林一紙由時任總統府副祕書長卓榮泰上呈給前總統 陳水扁推薦,由袁肖龍晉升後令部上將司令之推薦函,左下角並直書「總統府用箋」字樣。
推薦函內容大致為「近來三軍司令迭有替換,得悉總統先生對於後備司令部司令一職有意替換,後備司令部副司令袁肖龍於任職期間盡忠職守、足堪大任,建請將其晉升為後備司令部司令一職」。
林治崇見狀當場付出五十萬元頭款,袁感動莫名,指示部屬鍾永祥未來全力協助林治崇。檢方指出,賣官價碼:少將一百萬、中將三百萬、上將五百萬,據了解,有五、六名現任司令級上將與中將,透過此管道晉升。
袁肖龍未如願晉升,後來氣得把推薦函撕毀。二○○八年政黨輪替,檢方曾詢問總統府是否有這份推薦函,但秘書長詹春柏回函說沒有。
此外,林治崇還透過另一高階將領「霍媽媽」及現任國防部參事劉森泉關說晉升。九十六年林治崇為關說王宗德擔任軍備局營產中心施工管制組副組長,劉森泉要求林治崇捐助他老長官、前行政院長唐飛所成立的「 台灣前途展望 基金會」並協助他上政論節目宣揚理念。
檢察官昨偵結,將退役的袁肖龍依貪汙治罪條例、洩密等罪嫌求處有期徒刑廿二年;袁肖龍感嘆說「愛升官才會落得如此下場」。林治崇與集團成員丁顗慈、許佩君、陳靖捷、薛奇昌等則從輕量刑。除這些將領,檢方發現吳偉榮中將、黃頌少將、趙泰祺少將等與林治崇交往密切且有禮物餽贈,相關涉案部分將交軍高檢偵查。
(中國時報/林金池/北縣報導)
✻公務員侵害個人資料案例
前言
由於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有處理速度快,資料傳輸容易,資料複製及資料取得簡單等特性,故當前行政機關以電腦處理資料有大量化及多樣化之趨勢;公務機關於處理行政事務時,基於行政處理之必要,常會蒐集大量的個人資料,例如稅務機關擁有各納稅義務人的納稅資料、地政機關擁有各不動產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的歸屬資料等。然因個人資料事關個人權益,如有處理不當,當事人極易遭受損害,因此,凡我公務員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者,均應有保護個人資料的觀念,違反者即應負法律責任。
一、財政部財稅中心人員,利用接觸及操作電腦的機會,將電腦建檔儲存的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叫出列印,出售予民營徵信公司圖利。
二、市政府建設局負責公司登記的人員,違背「非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抄錄」的規定,將電腦建檔的公司登記資料叫出列印、影印後,出售予民營徵信公司圖利。
三、戶政資料及電話用戶資料電腦化後,管理者或使用者違背「限制利用」之原則將電腦存檔資料任意傳遞。
四、刑事前案資料電腦化後,資料未及時更正或刪除,致影響個人資料完整、正確。
五、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請願或檢舉案件,以電腦登錄然未採取保密程序,致陳情(請願、檢舉)人的個人資料外洩,衍生諸多困擾。
六、應依規定銷燬的電腦列印個人資料任意丟棄,致為他人所利用。
✻公務人員洩漏因公務持有之個人資料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違反者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二、民事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刑事責任: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十八條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及第五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者,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五、結語
「隱私權」乃財產權中屬於人格權的一種權利,不容他人侵害,但由於電腦化的結果,﹁隱私權﹂極易遭受侵害,其情形猶如工業發展極易破壞生態環境一般,故凡我公務人員,對於因公務上持有之資訊機密資料,應有保護的義務與責任,切不可稍有怠忽,否則,不僅將造成民眾的損失及政府威信的淪喪,自己更要承擔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探 聽 機 密 的 後 果
保密,就是關於機密的事不讓別人知道,如果已經讓他人知道,要想不讓他講出來,實際上是毫無把握的事,所以孫子兵法「用間」篇上說:「間事未發而先聞者,間與所告者皆死」亦即不但洩漏秘密的人應當負責,就是有意或無意聽到重大機密的人,隨時都有死的危險!因此,知道機密並非是件好事,有時會惹來禍端,所以跟我們本身或業務無關的機密,我們最好不要去打聽。
為防範機密外洩損人害己,我們在商討研議機密事項時,要審慎選擇開會的地點和時間,確保週遭環境無洩密之虞;其次,與我門無關的機密不要去打聽探詢,縱然無意間獲悉某項機密,也要守口如瓶,萬不可四處張揚以此炫耀;再其次,若有人公開談論機密事項或私下告訴你機密消息,我門也應立即加以勸止,以防止機密外洩。只要我們能常常秉持保防的觀念,隨時提高警覺,必能使機密外洩事件降至最低,大幅提高保防工作應有的功能。
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