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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第027期(97年08月份)

詐騙手法-詐騙來電 退休警險丟老本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機關工程員接受不當邀宴遭行政懲處

法治教育宣導-豈可胡亂告人

消費者保護宣導-洗髮兼染髮!電視購物台違法?

法治教育宣導-酒駕撞死人,能判令懸掛亡者遺照嗎?

消費者保護宣導-帳單灌水?中華電信把消費者當冤大頭?

 

詐騙手法-詐騙來電 退休警險丟老本 回頁首

88 歲的林姓退休警員日前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對方佯稱是警局人事室陳主任,要他將存在銀行 18 ﹪定存解除轉到安全帳戶,否則會被銀行沒收。他依約前往解約時,還將勸導的學弟員警罵一頓,最後學弟員警只好找同事暫充「陳主任」解說一番,才救回這筆老本。

 

林姓退休警員到台灣銀行要辦理定存解約時,銀行員起疑,先問他為何解約。他說「警察局陳姓人事室主任是我的老長官,他偷偷來電告訴我,這筆十八趴福利將取消,不提領出來轉到安全帳戶,將被銀行沒收」。

 

行員一聽就知道是詐騙集團騙人伎倆,趕緊通知警方前往處理,但警員花了近半小時,怎樣苦口婆心勸阻都無效,只好動員警網將老學長「請」回分局裡泡茶聊天,再通知家人來協助開導。

 

但林姓退休警察的妻子,也勸不動,還惹毛老學長,怒罵「小學弟」們沒事幹嘛阻攔他。最後員警靈機一動,請局裡一名同事充當警察局人事室長官,打電話關心。

 

退休警察透過警用電話和「人事室主任」聊過後,心裡舒坦的步出分局,還回頭跟「學弟們」說「老長官跟我很熟,你們不信」。

法治教育宣導-豈可胡亂告人 回頁首

 

日前新聞報導,有一位賴姓律師,父親是一位富有而知名的命理師,在花蓮市鬧區內擁有多筆不動產。民國57 年間,這位賴姓律師與他的五位弟弟,為了預防未來繼承父親的財產而起紛爭,乃共同協議簽訂一紙「賴家財產處理原則」,作為父親過世後遺產分配的依據。民國 86 年間,賴姓律師突然對五位弟弟和他們的律師提出控告,指他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和誹謗罪。並稱弟弟們「為企求不勞而獲的不義之財,狼狽為奸參加謀財害命。」偽造這份協議書,要將父親留下的土地,分配給弟弟們。弟弟們還教唆文盲的母親到法院作偽證。

 

這件兄弟鬩牆的偽造文書案件,歷經各級法院費時十年的審理,才在今年的五月間,由最高法院判決全部被告無罪確定。事情本來就此落幕。不過,賴姓律師的五弟不甘十年來為他哥哥所提的官司纏身,憤而到臺北地方法院控告賴姓律師誣告罪。這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曾經將偽造文書案件中的證物,也就是協議書送請鑑定,結果認為協議書上的賴姓律師簽名,確實是他自己親自所為。因此對賴姓律師作出有罪的判決,並且在判決理由中特別指出:賴姓律師身為法律專業人員,竟捏造不實的事實控告親弟弟,導致纏訟十年,浪費司法資源,因此依誣告罪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這件誣告案件目前只是未確定的第一審判決,未來很有可能還有不同的上訴程序演出。一件不應該發生而發生的誣陷他人案件,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用了十年時間為被誣告的人平反以外,又要為這案所引發的誣告案件,耗費難以估計的人力物力。所以,隨便誣告他人影響所及,不單單是被誣告的人受到訟累而已,也枉費了國家的寶貴司法資源。誣告案件的從重處罰,的確有其必要,讓社會大眾明白利用司法程序來害人,司法不但不會輕易讓誣告者得逞,而且還要讓誣告者付出慘痛的代價。這件具體案件未來法院自會作出公平的裁判,這裡不對之作任何評論,只就刑法所規定的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來說明,在那些情形下,告人是要負起誣告罪的刑事責任,千萬不可輕易嘗試!

 

 

誣告罪規定在現行刑法第169 條第 1 項,法條是這樣的:「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所包含的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歸納成六點來作分析說明:

 

  1. 「意圖」的意義: 意圖在這法條上的意義,是指犯罪的行為人有誣陷他人的意念,這種行為人內在的意念,將來會不會成為事實,法律是在所不問,只要存有這種意念,就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

     

  2. 「他人」的意義: 他人指的是自己以外的特定第三人,這被誣告的第三人,並不包括在刑法上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具有受懲戒處分資格的人,因為這些人縱受到誣告,也不會成立犯罪或者受到懲戒處分,所以他人是要將這些人除外。至於他人是不是包括法人在內,則要看所誣告的犯罪,有沒有處罰法人的規定,如果是不處罰法人的犯罪,告了也是白告。不會發生使人受刑事處分的問題,就不是這裡所稱的「他人」。

     

  3. 「刑事處分」: 法條中的刑事處分,一般是指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所規定的刑罰處罰而言,通說上認為刑法上的保安處分,也應包括在刑事處分之內。

     

  4. 「懲戒處分」: 是指公務員懲戒法上所規定的對公務員懲戒處分,具有公務員資格的人才會受到這種處分。

     

  5. 「該管公務員」: 是指主管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公務員而言。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有權偵查犯罪或者職司審判案件的公務員。在懲戒處分方面,通常是指被誣告的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者對公務員有監督、彈劾、懲戒職權的公務員。

     

  6. 「誣告」: 誣告的意義是指明明知道沒有這事實,還刻意捏造虛偽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他人犯罪或者指控公務員涉有行政責任。申告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係屬故意虛構,仍然成立誣告罪。用虛偽事實申告以後,心生悔悟覺得自己的行為不妥,或者因為其他的因素,撤回已提出的申告,並不影響誣告罪的成立。

     

行為具備上面所舉的六點犯罪構成要件,即可成立誣告罪。不過誣告罪所處罰者是行為人虛構事實、誣陷他人的惡性。如果行為人提出的申告,出於對事實的誤信、誤解、誤認或者懷疑有此事實,因為缺乏誣告的故意,是不會成立誣告罪。另外行為人所申告的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者非全然無因,祇以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者只因證據不充分,以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司法實務上也不認為成立誣告罪。 (作者是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法治教育宣導-酒駕撞死人,能判令懸掛亡者遺照嗎?回頁首

上個月,外電報導一則來自美國酒醉駕車撞死人被判刑的新聞,在交通發達的先進國家,酒醉駕車撞死人,應該是 一 件值不得大驚小怪的尋常事,怎麼會經由媒體傳遍全世界?仔細一看,原來新聞報導的重點不是在酒醉駕車撞死人,而是撞死人的肇事者被法官處以應負的刑罰以外,還要在家中顯著的地方擺放一張大幅被撞死者的遺照,上面要寫著:「對不起!我撞死你」的字句。這的確是一件前所未見的新鮮事,難怪新聞記者要搶先報您知。

 

這件事情的始末要回溯到 2005 年三月間的一天,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三十一歲男子亞瑟 . 皮爾斯酒後駕駛他的凱迪拉 克 轎車,在佛州波克郡溫特海文市一條繁忙的街道上與二十七歲的堂弟克里斯多福飆車,據當時目擊者說,皮爾斯在時速不得超過四十五英里的路段上,以大約一二O英里(近二百公里)高速奔馳,結果撞上一輛小貨卡,導致小貨卡上一位十七歲少女契喜 . 葛瑞高莉死亡。死者的父親,不久也因為受到失去女兒的影響而中風。當地的檢察官認為皮爾斯酒醉駕車是導致意外的原因之一。根據認罪協商,皮爾斯坦承車禍過失致人於死,原本可能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責,承審的佛州巡迴法官因此從輕發落,判處入獄兩年,並判令在假釋出獄後的三年期間內,必須在家中顯著的地方擺放一幅至少兩英尺寬的死者遺照與寫上規定的文字。負責在假釋期間監督假釋人行為的官員,可以隨時到皮爾斯家中突檢,一旦被查到沒有擺放死者遺照,就是違反假釋規定,可以將皮爾斯的假釋撤銷,重返獄中度他不自由日子。這神來一筆的妙判,對一位喜歡飲酒而酒後不容易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來說,的確是一記妙招。讓假釋中的人無時無刻都想到相片中的人是因為自己不當的行為而往生,因而不致再犯,達到讓犯人自新,改過遷善的假釋目的。

 

由這則新聞報導來看,這位美國法官作出別開生面的刑事判決,倒不是美國先進的法律所規定,而是透過「認罪協商 」 制度定罪的結果。所謂「認罪協商」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重頭戲,幾乎百分的九十刑事案件,都經由這種程序來終結,原因是美國是採取陪審制度的國家,正式審判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一開口要求陪審,法院是無法拒絕,一旦要舉行陪審,旁的不說,光是組成一個十二人的陪審團,就得花上好幾個星期,費時耗力之外還要花用大批經費。正式審判程序不受歡迎可想而知。至於「認罪協商」從字面來解讀,就可以知道只要被告認罪,在罪與刑方面一切都好商量,像這件案件,原本要判處十五年徒刑的重罪,因為被告認罪,協商結果只判令入獄兩年,可見一般。

 

認罪協商,由於可以融合各方爭點,不但能使案件迅速終結,也讓法院與當事人兩造之間達成三贏的局面。雖然因此會使部分正義受到犧牲,仍然得到美國社會的歡迎!我國刑事訴訟法近年為了貫徹各界期望的司法革新,刑事訴訟逐漸由職權進行主義轉型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近十年來已進行範圍大小不一的修法達十五次之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公布增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條的修正案,就是去 蕪 存菁,引進富有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的美國「認罪協商」制度,依增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規定:凡是所犯不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是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的案件以外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以前,檢察官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以後,逕行或者依被告或者被告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經過法院的同意,在審判外進行協商:經過當事人的同意而且被告也認罪,這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來判決。協商的內容則限於下列四點:一 . 被告願受本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二 .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 .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四 . 向公庫或指定等團體、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第二與第三點還要經過被害人的同意。都沒有提到協商判決可以由法官決定某些事項在判決中規定由被告來履行。所以我國的認罪協商判決,縱然都經過參與協商當事人的同意,法院也不能任意在判決中加添條款強制被告履行。所以,美國的法官創意的判決,在我國恐難全盤接受。

 

另外根據新聞報導,美國的法官判決是要求被告在未來三年的假釋期間內,要在住處顯著的地方擺放被害人的遺照。在我國法院的刑事有罪判決的主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只能記載罪與刑,以及與刑有關的事項。假釋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問題,自由刑執行中的假釋,則屬於檢察官、監獄與法務部的權責,法 官 也不能越俎代庖。在目前,法官在刑罰之外,是難以作出類似美國法院的判決。(作者是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機關工程員接受不當邀宴遭行政懲處 回頁首

一、案情:

 

某甲係某機關工程人員負責某風景區開闢工程監工,因職務上接觸,漸與所監督工程承包商熟稔,在某機會下,接受該包商宴飲邀請。某甲自認此乃平常之事,早已將之拋至腦後,殊不知事隔多日,卻因該工程爆發弊端,涉案包商等人在接受偵訊中,提及曾經邀宴某人等情節,致使某甲涉入。

 

二、研析:

 

公務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或身分職務上不相宜之邀宴或其他應酬活動,皆有明文規定,身為人民公僕理應恪遵,如有因公務或特殊情況非赴宴不可,應按機關規定辦理。本案經查屬實,依該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記申誡壹次懲處。

消費者保護宣導-洗髮兼染髮!電視購物台違法?回頁首

「染髮」不再是搞怪人士的專利,現今染髮的觀念變得非常開放,對於頭髮顏色的需求也越趨頻繁,無論是常見的白髮染黑髮,還是為了時髦而改變髮色,都顯示染髮已因時代的改變而普遍了。

 

由於染髮劑含有化學成分,不僅聞起來刺鼻,還容易造成皮膚紅腫、過敏,更曾有研究報告警告,染髮劑所含的化學成分,恐會提高罹癌危險,讓人在染髮之際,難免有幾分不安。

 

近日電視購物頻道推出一種宣稱可以洗髮兼染髮的商品-「螺髮」,強調純天然的染髮劑,從植物中萃取原料,不傷身體也不傷髮質,還能保護秀髮,讓欲染髮的消費者躍躍欲試!

 

一、宣稱「染髮」功用,卻無許可字號?!

 

消基會指出,化妝品宣稱具有染髮、燙髮、防曬、美白、止汗及預防面皰等功用,依規定不論是國內製造或是國外輸入,都應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後並載明許可證字號:「衛署妝製字第○○○○○○○○號」、「衛署妝輸字第○○○○○○○○號」、「衛署妝陸輸字第○○○○○○○○號」,才可以上市販售。

而若商品未含衛生署所公告的染髮劑藥物成分,即無染髮功用,也就不能宣稱可「染髮」!換言之,近日購物電視台強力播放的「螺髮」商品,宣稱染髮功用,卻又未申請許可字號,即已涉嫌違法!

 

二、商品缺乏「用途」標示

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 條:「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 1. 廠名、 2. 地址、 3. 品名、 4. 許可證或核准字號、 5. 成分、 6. 用途、 7. 用法、 8. 重量或容量、 9. 批號或出廠日期。 10.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透過該電視購物台實體店面購買「螺髮」商品,檢視其包裝,消基會發現缺乏「用途」說明!消基會指出,化妝品標示用途的意義,是規範廠商依其產品所添加的成分實際標示用途,以避免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的詞句,而誤導消費者。

消基會表示,缺乏「用途」標示之化妝品,已經違反法規,依同法第 28 條:「違反第 6 條規定者,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三、中央、地方不同調?!

目前藥物、化粧品之審核單位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行政院衛生署,分別審核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 21 縣市之藥物、化粧品廣告。因此,舉凡化妝品要刊登廣告,都要有「衛妝廣字第○○○○號」才能刊登。

消基會表示,一般進口化妝品送請廣告申辦,應將「產品全成分明細表」、「產品外盒包裝影像」、「產品中文標籤」…等資料送審,而該商品的廣告字號為:「北市衛粧廣字第 96120335 號」。

但消基會指出,該商品宣稱「染髮」功用卻缺乏許可字號,且外包裝上還缺乏「用途」標示,這樣的商品怎能通過化妝品廣告申辦?究竟是業者送審廣告與實際刊撥之廣告不符?亦或業者銷售產品與標示不符?還是台北市衛生局未確實替消費者把關?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釐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結論
一、主管機關

 

  1. 對於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 條之業者,應依據 「衛生管理條例」第 28 條,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鍰。

     

  2. 衛生署應主動抽查該商品之品質與標示,以替消費者把關並用得安心。

     

二、業者

 

  1. 化妝品宣稱具有染髮功用,不論是國內製造或是國外輸入,都應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後並載明許可證字號,始可上市販售。

     

  2. 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 條,應清楚標示用法,此為亟需改善部分,以避免可能的消費糾紛。

     

三、消費者

  1. 自然就是美,如無特別需求,切勿輕易嘗試染髮。

     

  2. 如真的要染髮,應選擇包裝完整、標示清楚的商品。注 意商品上是否有衛生署核淮字號,如衛署妝輸或衛署妝製第○○○○○○○○號。

     

  3. 染髮劑多含易造成過敏的成份,故不論是 D.I.Y. 或是上美容院,染髮前 48 小時做皮膚過敏測試,若有發癢、紅腫或起水泡的現象,應避免抓扯,以免造成傷口感染;使用時出現過敏症狀,應立即停止使用。

     

  4. 染髮過程若有藥劑流入眼睛、或是染到頭頸部皮膚,應立刻以水或溫水沖洗,並迅速就醫。

消費者保護宣導-帳單灌水?中華電信把消費者當冤大頭? 回頁首

消費者林小姐是一般上班族,也是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的用戶。自從 4 年前辦理中華電信後,把家人和朋友都加入通話群組,不僅優惠划算,也帶來諸多便利。可是林小姐沒有想到,在充分享受通話服務的同時,煩惱也接踵而至。

一、中華電信手機帳單灌水?!

 

消費者林小姐每個月都會向中華電信索取通話明細清單,經過仔細核對,她發現通話明細資料和手機上的計時記載有誤差。例如通話明細單上顯示: 5 月 21 日 18 時 6 分撥打的秒數是 12 秒,但手機上顯示的通話計時卻是 10 秒,多計算了 2 秒。

據該消費者表示, 5 月份的通話記錄共撥出 66 通、總資費 219 元,把中華電信通話明細和手機記載的計時對照後,發現有 52 通資料不符,不符合率達 79% ,其中 47 通秒差為 1 秒、 5 通秒差為 2 秒,但都是中華電信「正誤差」,即多計算消費者的通話時間,換算每通誤差秒數的單價後,共多收 3.97 元。(詳見附表)

雖然金額不大,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向消基會申訴;而消基會也在接獲消費者反應後,第一時刻發函中華電信。

 

二、系統誤差值,轉嫁消費者?!

中華電信回覆表示,一般手機在結束通話的同時,手機內的計時功能結束計時;但:「行動電話計費係以交換機收到 release 信號時,才會結束通話之計算,故會有微誤差情形發生。」

對此消基會直言誇張!中華電信既然知道計費系統會因為信號延遲,而產生誤差情形,非但沒有設法排除系統誤差發生的情形,還將誤差的費用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消基會表示,由於該消費者是「以秒計費」的計價方式,所以 1 、 2 秒的誤差所產生的費用也許不大,但若消費者是「以分計費」、「撥打國際電話」,那誤差 1 秒,很可能就因為那 1 秒,而進入第 2 分鐘的計費,消費者的損失就大了!

而該消費者也表示,雖然因為誤差被收取的費用不到 4 元,但只要想到那筆費用,是因為系統誤差所產生,就覺得自己像個冤大頭,消費者指出,到停車場停車時,進、出大多會有 5 分鐘的彈性時間,但講電話卻要自行吸收誤差費用,真是讓人無法接受!

 

三、 800 多萬用戶,每年因誤差多收取 4 億多?!

消基會指出,目前中華電信行動電話共有 875 萬 3 千個用戶,估算每用戶每月都因誤差而被多收取 4 元,那一年下來,中華電信可能就因為秒數誤差,而多賺進 4 億多萬元( 420,144,000 )。

消基會表示,中華電信自知系統會產生誤差,卻沒有在帳單上扣抵可能的誤差費,已涉及不當得利,依據《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因此,消基會要求中華電信應將秒數誤差而產生的費用,返還於消費者!

消基會表示,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在民國 84 年的獨攬時代至今已 13 個年頭,用戶亦從當年 77 萬成長至 875 萬,成長幅度十分驚人,若誤差現象早已存在,更應將這些年不當得利捐出,作為消費者保護基金或其他社福捐款,為失當行為負責!

 

四、 NCC 應立即校準所有電信業者的交換機,並退消費者費用

消基會指出,一般行動電話在撥打電話後,會透過手機的門號晶片卡,傳送至交換機;而當交換機接收到對方(受話端)所送回的接通應答信號後,就開始產生通話明細清單,並始予以計費。

去( 96 )年 6 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發現中華電信用來建設網路的交換機設備,前後共有 5 次沒有經過審驗就自行啟用,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之 1 ,對中華電開出 150 萬元罰單。

消基會認為,中華電信身為電信龍頭,卻帶頭違法,而現在又發生行動電話系統誤差,把相關費用轉嫁消費者的爭議事件,因此, NCC 應立即對中華電信的所有交換機進行抽查,了解是否有經過審驗?是否有進行秒數校準作業?

另外,若交換機信號延遲是早就存在的現象,卻從未聽聞電信業者因此把多收的費用退還消費者,因此消基會希望查驗及校準作業應擴大至所有電信業者,並要求電信業者按月於帳單中扣除誤差費用,以保障全體消費者權益!

 

五、應有第三公正單位!

消基會表示,經常接獲消費者反應,質疑手機帳單被灌水,但電信業者通常堅稱帳單係按照交換機的記錄,且表示一般手機的通話計算器,僅為簡略的碼表功能,無法作為計算標準,在這樣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消費者只能無奈的接受。

因此,消基會希望 NCC 能成立一個公正、公信第三單位,使消費者在提出質疑或申訴時,可委託第三單位重新鑑定,以昭公信,亦能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保障消費者權益。

 

結論

一、主管機關

 

  1. 立即對所有電信業者的交換機系統進行定期的抽查及校準作業,並應認證。

     

  2. 應要求電信業者將系統誤差所產生的費用按月返還於消費者,並將這些年不當得利捐出。

     

  3. 應成立公正、公信的第三鑑定單位,以昭公信。

     

二、業者

 

  1. 電信業者應按月於帳單中扣除系統誤差所產生的費用,否則不但損害企業形象,更嚴重還會動搖消費者對電信公司的信心。

     

  2. 應將這些年該不當得利捐出,作為消費者保護基金或其他社福捐款。

     

三、消費者

 

  1.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每月收到帳單時最好先檢查明細,發現帳單有出入,可立即向電信公司反映,並要求說明與更正,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2. 在第三鑑定單位尚未成立前,消費者若發現帳單中經常有異常項目,應記錄每次通話的狀況(拍照或錄影),待收到帳單後核對,確定是否與實際通話相符以作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3. 另外,消基會也希望眾志成城,透過全體消費者的努力舉證,要求主管機關重視,並爭取業者的善意回應。

     

(以上二則資料摘自於消費者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