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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第026期(97年07月份)

詐騙手法-詐騙集團稱付款設定錯誤 網購女子遭騙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貪念不可有

法治教育宣導-什麼是「命令起訴」

消費者保護宣導-「盒裝蛋」含超抗氧化、抗自由基成分?

法治教育宣導-救人導致傷害,不負刑事責任

消費者保護宣導-「物價漲肉鬆縮水?!」市售肉鬆重量抽查

 

詐騙手法-詐騙集團稱付款設定錯誤 網購女子遭騙 回頁首

以上網購物為樂趣的台北縣瑞芳鎮二十四歲鄭姓女子,網購之後接到自稱「中華郵政」的歹徒電話,宣稱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被害人與詐騙集團一陣周旋後,糊裡糊塗就將存款匯入歹徒人頭帳戶。  類似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台北縣瑞芳警分局偵查隊副隊長林子翔表示,詐騙集團如出一轍,都是向網路購物的民眾誆稱誤勾選成分期扣款,接著就是誘騙前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消費者不熟悉的英文介面。

 

雖然警方已經透過媒體多次宣導,但仍不斷有民眾上當。警方呼籲,上網購物後接獲任何自稱賣家或郵政銀行單位來電一定要確認身分,十之八九幾乎都是詐騙集團的詭計。對這件詐騙案,警方將調閱相關 金融 資料後追查幕後的詐騙集團。

 

 

警方今天表示,鄭姓女子四月初花了新台幣七百八十元,在拍賣網站上購買 寵物 專用的牧草。昨天她接獲自稱是賣家的男子來電表示,當初公司小姐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

 

鄭女一聽大為緊張,於是立刻前往郵局將戶頭內的現金全都領出。但當晚卻又接到自稱是郵局值班人員來電,向她謊稱「如果要辦理取消,帳戶內必須有五位數字存款。」雖然鄭女也質疑對方是否是詐騙集團,但男子辯稱,「如果真是詐騙集團怎敢顯示 電話 號碼?」

 

 

鄭女不疑有他,於是向 母親 借了提款卡轉帳新台幣一萬一千元到自己戶頭,接著又依照歹徒的指示,乖乖到提款機前 操作英文 介面,就這樣將 母親 的血汗錢通通轉進詐騙集團的帳戶,母女兩人事後知道被騙,欲哭無淚。( 中國時報/ 2008.04.25 )

法治教育宣導-什麼是「命令起訴」 回頁首

 

前些日子,報上出現一則新聞,報導一件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某國營事業單位吳姓職員涉嫌的貪污案件,經原地檢署依職權送請上級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辦理再議案件的檢察官從案卷的資料中發現案情並不如原不起訴處分理由敘述的那麼單純,便依職權就其中疑點深入偵查,經過了 2、3個月的積極調查,發現原檢察官的不起處分對於涉案的吳姓職員,有關涉及貪污行賄與受賄的事實都未提及;另外吳姓職員還有一些經手的事項處理過程,也嫌涉不法,沒有作出交代。因此,在查到相關的證據以後,認為涉及的犯罪證據充分,沒有必要再作調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檢察長直接命令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平時就喜歡瀏覽報端有關法律新聞的國中生曾永盛,讀到這則新聞以後,對於報導的內容大致上可以了解。但是,報導中所引用的一連串法律專用名詞,像「不起訴」、「職權送再議」、「命令起訴」等等的含義,還是讓他看得「霧煞煞」。因此,他很期待在本欄能夠讀到有關這些法律名詞的進一步介紹專文。

 

 

曾永盛讀到的這篇新聞報導,其中牽涉到的一些法律專用名詞,都是刑事案件經過檢察官偵查以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所為的不起訴處分補救程序,避免有放縱犯罪的不當情事發生。要了解這些補救程序,先要清楚什麼是「不起訴」?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中,行使犯罪追訴權者,除部分犯罪准許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自訴程序訴追者外,其餘犯罪都要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來追訴。檢察官在訴追犯罪的過程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經過偵查的程序,偵查的程序終結後,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和資料,要視情況作出決定,這項決定依情形的不同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被告有犯罪嫌疑而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官偵辦;第二、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依第251條的規定提起公訴;第三、案件有應為不起訴的法定原因,應為不起訴應分。應為不起訴的法定原因,光是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就列有10款,還有其他的不起訴原因。限於篇幅無法在這裡一一說明,現在只就與這篇新聞報導有關的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所列「犯罪嫌疑不足者」的不起訴原因來說明:被告嫌涉的犯罪,經過了偵查程序,所得到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這便是法條所稱的「犯罪嫌疑不足」。被告的犯罪嫌疑既然不足,檢察官就不能對沒有罪嫌的人追訴,所以法律定為不起訴的原因。

 

 

被告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以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的一項的規定,告訴人在接到不起訴處分書的送達以後,如果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是可以在7天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過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合法的再議程序是可以阻止原不起訴處分的確定,已因不起訴處分而停止進行的偵查程序,這時又恢復繼續進行,原檢察官如果認為再議有理由,是可以自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繼續進行偵查。認為沒有理由,要添註意見隨同全卷送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辦。上級檢察長審核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的規定,認為再議聲請沒有理由者,應將再議的聲請駁回,不起訴處分便告確定。認為再議的聲請有理由,偵查程序未完備者,發回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偵查已完備,可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這些程序是針對有告訴人的案件所作的規定,並不適用沒有告訴人的案件。偏偏一些沒有告訴人的案件,都是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的重大刑事案件,像貪污案件、被害人死亡無一定親屬的殺人案件等等,都是無告訴人出面告訴的案件,承辦檢察官如果一時掉以輕心,對這些沒有人告訴的重大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處分,案件馬上確定。除非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以再行起訴以外,都沒有辦法加以補救。因此,民國91年2月8日刑事訴訟法作部分條文修正時,在第256條中增訂第3項,明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報載的這件被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的貪污案件,侵害的是國家法益,因無沒有告訴人。是由原檢察官根據這增訂的法條規定,依職權把案件送再議,才使這案件起死回生,有機會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看來這法條的增訂還蠻不錯的!(作者是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

 

法治教育宣導-救人導致傷害,不負刑事責任回頁首

  5年的8月間,有一位李姓中年女子前往臺北縣三芝鄉土地公坑後方的海邊,向一位陳姓教練任職的公司租用一輛水上摩托車騎乘遊玩。下午三時許,正當李女興高采烈,恣意在海面上馳騁的時候,由於駕駛技術不夠純熟,一個大浪迎面撲來,未能及時避開,水上摩托車便被浪濤打翻,人也隨著翻覆的水上摩托車落入海中。陳姓教練見狀,即衝入海中救人,陳某先將翻覆的水上摩托車拉起,因李女落海的所在位置,四周環繞著大型礁石,水上摩托車無法直接駛入救人,這時海面上風大浪急,眼見李女勢將被海浪捲走,手中又無其他可供救援的工具,在這危急關頭,陳某頓時情急智生,車頭一轉,猛加油門,想藉著水上摩托車下方噴出強大水柱的力量,把李女推向礁石上脫困。這急就章的險著果然奏效,李女因此順利獲救。只是在救援的過程中,導致李女身體與四肢多處受到溢血瘀青和擦傷,並且因傷口發生蜂窩性組織炎,李女便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對陳某提出業務上過失傷害的告訴。前幾天的新聞報導:這件傷害案件經過檢察官的偵查以後,日前已經對被告陳某作出不起訴的處分。不起訴的理由係認為陳某當時只是一心一意在搶救陷在危難中的告訴人性命,是刑法上所規定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雖然因此使告訴人受到傷害,但是傷勢並不嚴重,救人性命與使人受傷兩相權衡之下,被告的行為阻卻違法,認定行為不罰,所以對他處分不起訴。

 

  由上面這則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在某些條件之下,為了救人所使用的方法或者在過程中,侵害到他人的權益,要不要負起民事或者刑事責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我們的社會上,經常有不顧自身安危,義勇救人的事蹟傳出,在危難當頭,分秒必爭的緊急情況下搶救他人性命或者其他法益,有時難免會對被搶救人的身體造成傷害或權益受到損害,卻很少聽聞獲救的人會反過頭來告救命的人一狀。這可能原因是一般人在鬼門關前走一趟以後,覺得自己的命能撿回來已是萬幸!對在危難中肯出手救援自己的人,感激都來不及,那會與救命的人對簿公堂。不過,有些人從另一角度來衡量自己的權益,就產生與多數人迥不相同的思維,難免因此會有糾紛發生。為解決這些不應發生而發生的紛爭,在民事與刑事法律中都有「緊急避難」法則的規定,作為解決這些爭議的準則。

 

 

  這件現實發生的案件,是控告他人傷害的刑事案件,既是刑事案件,便與刑法有關,所以在這裡談談刑法上有關「緊急避難」法則的規定。「緊急避難」規定在刑法總則第24 條,條文的第一項是這樣規定的:「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緊急避難的行為,如果合予刑法的規定,雖然在避難的過程中,所實施手段侵害到他人的法益,在刑法上也是行為不罰,不用負起刑事責任。避難行為縱然過當,也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是避免某些個人法益的危難,而犧牲他人的法益,所以在成立的要件上必須非常嚴謹。由上面所引法條來分析,主張緊急避難,必需符合以下五個要件:

 

 

  1. 要有緊急的危難–緊急危難是指特定的某些法益遭受危難,而且正處在緊急迫切的危險狀態中。至於危難發生的原因,出於人為或者是自然災害,均非所問。

     

  2. 避免的是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損害–可以適用緊急避難的法益,刑法採取列舉的方式,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列舉以外其他的法益,像貞操、名譽等等,則不在救護範圍,要採用其他法則來保護。

     

  3. 避難行為要出於不得已–法條中所稱的「不得已」,是指非侵害到第三人的法益,就無法避免自己法益的危難,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取代,即不是不得已,還是要負起刑事責任。

     

  4. 避難行為要不過當–所謂不過當是指避難的行為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說避難行為,應按危難的緊張程度與避難的情況,來決定避難行為與所使用的手段是不是相當,不能因為避難法益價值有差距就指為過當。

     

  5. 要無公務上或業務上的特別義務–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業務的人,遇有危難臨頭,必須要忠於義務,不能置業務於不顧主張緊急避難。如果受到危難的是他人的法益,還是可以適用緊急避難的法則。

     

  合於以上五要件的緊急避難行為,在刑法上可以阻卻違法,不負刑事責任。新聞報導中的陳姓教練,固然有照顧公司顧客的業務,但是他的避難行為是為了公司顧客的生命法益,不是他自身的法益,所以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作者是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貪念不可有 回頁首

藉職務上機會貪污瀆職,詐領取得不多,也不是圖利自己,仍要面對法律制裁。

 

  阿強任職某縣政府消防局某分隊消防隊員,負責轄區內救災、滅火等工作,是依法認定從事公務的人員。阿強平日急公好義、古道熱腸,得知義消公基金短缺,就想幫公基金增加一些收入,於是利用職務上的方便和保管義消隊員印章的機會,製作義勇消防人員出動救災工作費清冊,連續將多名沒有實際出勤的義消姓名不實登載於請領清冊,並盜蓋印章在清冊上。虛報義消出勤共20 人次、救災時數66 小時,並連續以此名冊向縣政府消防局詐領每人次每小時新臺幣150 元的義消救災費,合計共9 千9 百元。阿強自以為錢不是落入自己的口袋,而是為了大家的福利,不會有問題的,卻不知他這種行為是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結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處以有期徒刑1 年10 個月,並褫奪公權1 年。

 

  常見貪污犯罪類型大致上可分為侵占公用財物、收受賄賂或要求期約、浮報採購品項價格數量而收取回扣、擅自提領公款或物品、圖利行為等,案情有大有小,從小貪到巨貪都有案例。除了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的人員及與前述人員共同犯該條例之罪者,都可成為貪污罪處罰的對象,不是只有公務員才會觸犯貪污罪。因此,里長、民意代表、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的農會或團體,甚至一般民眾,都包括在內,又如承包廠商勾結不肖公務員,藉行賄要求其違背職務的行為,為貪污罪之共犯,也全部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依據法務部統計,自89 年7 月起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以來,到95 年11 月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計3,537件,起訴人次8,955 人,平均每個月約起訴46 件、起訴人數為116人;其中高層簡任以上公務人員占5.4% 、民意代表占6.4% 、中層薦任公務人員占18.1% 、基層委任以下公務人員占30.5% ,以及一般民眾占39.6% 。歷年總查獲金額約新臺幣285 億元。而同期間法院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之有罪人數達1,878 人,貪瀆案件的定罪率約為五成七。政府強力肅貪的作為,對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收到很大的嚇阻效果。

 

 

  阿強身為消防隊員,同時負責該隊義消之協勤、救災費的申報發放,藉職務上的機會,貪污瀆職,詐領取得的不法所得雖不多,也不是圖利自己,卻要面對法律制裁。不僅斷送了個人的美好前程、讓家庭蒙上一層陰影,更留下一個難以抹滅的污點。貪小失大的代價太大了,值得大家警惕和引以為戒,貪念不可有啊!

 

 

(作者是法務部統計處科長)

消費者保護宣導-「盒裝蛋」含超抗氧化、抗自由基成分?回頁首

   洗選蛋、CAS標章蛋、機能(功能)蛋……,近年來市面上出現不少盒裝蛋或「機能蛋」,究竟和一般的白殼雞蛋或黃土雞蛋有什麼不同?又,為什麼這類雞蛋較普通雞蛋貴將近3倍?

消基會發現,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目前市售的盒裝雞蛋多宣稱「無抗生素、藥物殘留」、「含胡蘿蔔素、維生素」,甚至還有業者標榜「含超抗氧化、抗自由基成分」等詞句,但是否「蛋有所值」?

對此,消基會抽查市售25款雞蛋,包括散裝雞蛋、盒裝洗選蛋及宣稱營養價值的機能蛋,以替消費者進行檢視、把關。

一、價格:價差近3倍

 

  25款雞蛋每顆單價從3.7~11元不等,單價最低的是編號2號「大潤發洗選蛋」每顆3.7元,而單價最高的是編號25號「鮮力蛋Sunny Eggs(頂好wellcome自有品牌)」每顆11

 

 

二、盒裝蛋非為包裝食品,不用標示營養成分?!

 

 

  消基會指出,此次抽查25件雞蛋,共有24件為盒裝蛋,其中有17件未標示「營養成分」,比例高達71%;經消基會向衛生署查詢,原來該類有包裝盒的雞蛋,目前仍屬「散裝」食品,不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

   然而,檢視盒裝蛋的標示情形,24件均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了該標示的內容,消基會認為,既然業者能在包裝上標示商品資訊,基於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對於有宣稱營養機能的「機能蛋」也應給予完整的營養成分表,提供消費者更周全的資訊。

 

 

三、不是包裝食品,營養宣稱隨意標?!

   此次抽查的13件機能(功能)蛋,在包裝上宣稱「多維他命A、E」、「富含營養素:鐵」,甚至還有業者 宣稱「 較低膽固醇」、「低熱能脂肪」。

  消基會指出,依「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規定,以不同形容詞(多、富含、低、無…等)來描述營養素含量時,其皆有一定的含量限制規定,且須同時提供其營養成分含量;例如標榜「多維他命A」,其產品每100毫升,維他命A就須達到180微克、而標榜「較低膽固醇」,其產品每100毫升,膽固醇則不得超過10毫克。衛生署為何放任業者隨意標?

  消基會表示,業者在包裝上宣稱營養素,卻沒有一併告知消費者實際含量,不僅無法傳達商品的正確資訊,更讓消費者無所適從;消基會希望負責任的廠商,應將宣稱的營養素含量,正確標示在包裝上,以增加消費者對商品的信任度。

 

 

四、1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指出,編號23號「元氣牧場優鮮青殼雞蛋」,其包裝標示「含超抗氧化、抗自由基成分,為青少年、中老年人及素食者不可或缺之營養聖品」,其中「超抗氧化、抗自由基成分」部分,涉及人體生理功能,已經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食品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五、「元氣牧場」只是商標而非牧場?!

   「活力!」、「健康!」、「元氣!」,消基會指出,市售盒裝蛋在包裝上使用該類詞句大作廣告,雖然這些詞句為衛生署所認可、未涉療效及誇大的用詞,但消基會認為,食品就是食品,該類宣稱易使消費者誤認能增進健康,並促進消費者購買。消基會表示,只要是食品宣稱增進健康狀況,衛生署就應列為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管理與監督,而不是容許業者在此模糊地帶間遊走。

   另外,編號11號「元氣牧場優鮮蛋」、編號20號「元氣牧場健康蛋」、編號23號「元氣牧場優鮮青殼雞蛋」,3件樣品讓消費者以為雞蛋是生產於「元氣牧場」,但其包裝上卻又另外標示生產牧場,原來「元氣牧場」只是商標,而非真有其牧場。

   消基會認為,盒裝蛋講究的是牧場,其雞隻飼養方式和牧場環境衛生、形象,都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的因素;今業者以「元氣牧場」作為商標,但仍屬食品標示之內容,若使消費者誤認其為優良牧場或能增進健康,衛生署都應列管監督。

 

 

六、有機商店購買的,不是有機蛋!

   依照「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中,對於飼料、用藥、環境…等皆有限制;據了解,目前還沒有養雞牧場通過驗證,換言之,目前市面上並沒有所謂的「有機蛋」。

   此次抽查25件樣品,有6件分別來自於「棉花田」、「綠色小鎮」、「聖德科斯」等有機商店,每顆蛋單顆售價在7~10.1元不等,比一般雞蛋高出一倍以上;雖然這3家業者所販賣的雞蛋,並未以「有機蛋」來作宣稱,但消基會還是提醒消費者,應打破「有機商店就是賣有機商品」的迷思,正視「有機商店只是賣有機商品的管道之一」的事實,進入有機商店選購有機商品,還是應該看清標章才行!

  主管機關

 

  1.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1項:「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食品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2. 盒裝洗選蛋、機能蛋等產品,目前已蔚為潮流,政府卻視為「非包裝之農產品」,讓業者完全不受「包裝食品」規範,游走法律邊緣!但國人對健康飲食越來越注重,更重視食品營養成分的資訊,因此,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將盒裝蛋列入包裝食品的規範與管理,並將「健康蛋」、「養生蛋」納入健康食品管理。

     

     

  3. 對於業者包裝上標示的「營養宣稱」,主管機關有義務進行了解與檢視,並要求業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佐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與食品安全!

業者

  1. 對於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業者應立即改善。

     

     

  2. 對其商品包裝上所標示的營養成分,有義務提出相關資料, 並向消費者說明清楚,傳達商品的正確資訊。

消費者

   以營養學觀點而言,雞蛋是人體攝取蛋白質的重要來源,不過還是建議消費者不宜過量食用;消基會指出,消費者不應該只依賴單一食品來補充營養素。

   舉例而言,消費者若想補充β-胡蘿蔔,不能只單從「富含β-胡蘿蔔」的雞蛋中攝取,日常生活中也應該從胡蘿蔔、南瓜等食物中補充;攝取多元的營養來源,學習有效分配食物,才是正確的健康飲食觀念。

 

 

(本資料摘自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費者保護宣導-「物價漲肉鬆縮水?!」市售肉鬆重量抽查 回頁首

  行政院主計處於4月7日公布物價調查結果,3月份國內消費者物價(CPI)年增率升至3.96%,不僅創下近4個月新高,核心物價漲幅3.07%更創下近9年單月新高;與上年同月比較,包括奶粉、麵條、糕餅、計程車資的漲幅皆超過一成…。

 

 

  物價漲不停,民眾荷包跟著大縮水,除了物價上漲之外,市售商品是否還有偷斤減兩的狀況?為此,消基會義警特別抽檢20件市售肉鬆,檢測標示重量與實際重量是否相符。
採樣日期及地點

 

 

  採樣日期為2008年4月1日~4月24日,至滋美軒、美珍香門市-忠孝2店、黑橋牌門市-仁愛店、不老莊、廣興肉脯店、頂好超市-忠孝店、瑞美肉脯店、花蓮市綜合市場、基隆市仁愛市場「大王食品」、中壢市內壢市場、新東陽門市-忠孝1店、美華香食品行、花蓮市中華市場內新美香商號、東益肉鬆行、富香食品廠、花蓮市重慶市場、花蓮市第八市場、金品行、花蓮市美崙市場、玉成商號等廿家。

調查結果(請詳見表格)

實測內容物重量與標示內容物重量比較結果:

一、包裝肉鬆-50%縮水

 

  依據國家標準CNS12924 「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包裝食品內容淨重依據不同的標示量,有不同的容許負誤差,分別為:標示量5~50公克,容許負誤差為9%;50~100公克,容許負誤差為4.5公克;100~200公克,容許負誤差為4.5%;200~300公克,容許負誤差為9公克;300~500公克,容許負誤差為3%;500~1000公克,容許負誤差為15公克;1000~10000公克,容許負誤差為1.5%;10000~15000公克,容許負誤差為150公克;15000公克以上,容許負誤差為1%。

   此次購買的編號1~6號樣品皆為包裝食品,對照其標準發現,編號1號於滋美軒購買的豬肉鬆,標示重量為103±5公克,依其標示此豬肉鬆的重量,應為98~108公克不等,而實際測試的結果淨重為98.1公克,應符合其標示;但是依據CNS標準所容許的負誤差僅為4.64公克,最低容許重量應為98.36公克,換句話說,如依據CNS的標準來計算,編號1號於滋美軒購買的豬肉鬆,其實重量不足0.26公克!

   至於編號2號美珍香-香酥肉鬆標示重量為195公克,實測重量為188.3公克,雖少於標示6.7公克,但仍符合CNS標準中容許負誤差8.78公克;編號3號黑橋牌-特製肉酥標示重量為280公克,實測重量為279公克,雖少於標示1公克,但仍符合CNS標準中容許負誤差9公克;而編號4號不老莊四神肉酥、編號5號廣興內脯店豬肉鬆、編號6號廣達香-肉鬆標示重量分別為175±3公克、300±5公克、227公克,而實測重量分別為175.7公克、304.1公克、237.9公克。

 

 

二、散裝肉鬆-57%縮水

  此次採樣的散裝肉鬆,均為消費者在現場告知購買300公克,然後店家再秤重後販售,雖立即密封但仍不屬於包裝食品,但消基會仍依據國家標準CNS12924 「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測試。
測試結果發現,14件散裝肉鬆中,有8件樣品的實測重量少於所購買的300公克,負誤差的重量從-0.2~-7.7公克不等,以編號7號於瑞美肉脯店購買的肉鬆負誤差最多(-7.7公克);但是如比照CNS12924 「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300公克所容許的負誤差為9公克,這8件樣品的負誤差均在CNS標準的範圍內。

 

  其餘6件樣品實測重量多餘所購買的300公克,正誤差的重量從2.4~17.8公克不等,以編號20號於花蓮玉成商號所購買的肉鬆正誤差最多(17.8公克)。
總結-55%縮水

 

 

  此次抽測發現,如將20件樣品(6件包裝肉鬆以及14件散裝肉鬆),均依據CNS標準所容許的負誤差對照,僅編號1號於滋美軒所採樣的豬肉鬆淨重不足(-0.26公克),其於19件樣品均符合其負誤差容許量。

 

 

  消基會認為,就包裝肉鬆而言,編號4號不老莊四神肉酥,及編號5號廣興內脯店豬肉鬆在商品上的負誤差值標示,比CNS標準所容許的負誤差還嚴謹,而實際測試重量也無不足,值得肯定;反觀編號1號滋美軒-豬肉鬆的商品負誤差值標示,比CNS標準所容許的負誤差還寬鬆,應立即改進!

 

 

  再者,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滌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違反者,可依據同法第二十九條,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如屆時不遵行或違反者,沒入銷毀;更可依據同法第三十二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消基會指出,此次肉鬆採樣抽測,發現確有購買商品重量不足的狀況,而針對物價輪番飆漲情形,將持續發動全省消費義警加強監視,不定期公布監視結果,以助抑制物價過度波動!
(本資料摘自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