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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第024期(97年05月份)

詐騙手法-又擱來騙!老婦氣「詐」與警聯手釣出假檢座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長涉貪污 求處八年

法治教育宣導-志明的抉擇

消費者保護宣導-高熱量冒稱低熱量的零食

法治教育宣導-勇敢面對人生

消費者保護宣導-汽車外部附加裝置配備安全性探討

詐騙手法- 又擱來騙!老婦氣「詐」與警聯手釣出假檢 座 回頁首

 

台北市一名米老太太接到自稱是檢察官的電話,說詐騙集團橫行,要幫她保管現金,就這樣被騙走 2 萬塊美金,老太太第二次接到電話,特別到敦南派出所詢問,知道被騙之後,和員警配合釣出詐騙集團。

米老太太 3 月 13 日下午接到自稱派出所主管的電話,說最近銀行出現詐騙集團,要介紹檢察官才能保住老本,沒多久「賴正聲」檢察官打電話來,要她趕快到銀行把 2 萬美金領出來,帶到博愛路 131 號地方法院,還留下手機號碼。老太太自責的說,當時整個都相信了。

米老太太真的帶了錢到博愛路,不過,一個自稱書記官的人又打電話來,說會帶著文件來拿錢,沒多久一個男子帶著蓋關防,還有賴正聲檢察官印章大名的保管書來跟她會面,老太太當場把錢交給他。

沒想到詐騙集團食髓知味,第二次又要幫她保管 150 萬,老太太跑一趟敦南派出所,才知道被騙了,和員警配合把歹徒全釣了出來。

幾個人假冒檢察官,騙的人不計其數,沒想到栽在頭髮花白的老太太手上,也算是一種現世報。( ETtoday/ 記者方慶霖/台北報導)

 

法治教育宣導-志明的抉擇 回頁首

志明 眼 看下一個路口右轉就可準時抵達辦公室,偏偏遇上了紅燈,不右轉就遲到了,心想反正沒看到交通警察,索性方向燈一打,來個紅燈右轉,說時遲那時快,警察先生也不知從那兒冒出來,志明的車子就這樣被攔了下來;一開始志明還好言向警察先生求情講理由,說自己只是個公司的小職員,為了今天的業務簡報,熬夜趕工,擔心上班來不及會被扣薪,才會紅燈右轉,希望警察大人高抬貴手網開一面 ….. ,但警察先生絲毫不為所動,請志明出示駕駛執照,比對後拿出罰單低頭直書,只聽志明口中念念有詞「執法何必偷偷摸摸」「政府又在搶錢了」 ……. ,警察先生一邊寫著罰單一邊向志明解釋,隱藏性執法 是取締的技巧,執法目的在促民眾遵守交通規則,降低肇事率,不是為罰單績效,且 因應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實施,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改善交通大家一起來」專案,取締重點為:「闖紅燈」、「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先行」 …… 。志明那聽得進警察先生這番大道理,忿忿地接下紅單子,轉身開車離去,心中暗暗盤算著如何拒繳這筆罰鍰。

 

據法務部統 計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移送執行的案件有 166 萬 7,133 件( 90 年至 95 年),至 95 年底已執行終結案件計有 96 萬 7,428 件,約占百分之 58 ,其中因義務人全部清繳及部分清繳而結案的有 23 萬 2,653 件,因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發債權憑證結案的有 50 萬 6,717 件,其他因移送機關撤回及資料不齊全被行政執行處退回等而結案的有 22 萬 8,058 件。

 

志明一整天 的 心情為了這張罰單大受影響,是拒繳?還是花錢消災?左思右想拿不定主意;忽地想起了一個人,拿起了話筒,撥給在行政執行機關服務的好友─春嬌,向她說明了上述情況,希望春嬌指點迷津。春嬌基於公務職責,委婉規勸志明,當個守法的公民,莫為區區小錢折損男子氣概,且是類案件之執行比率相當高,還是趕快去繳,何苦賴帳拒繳,非得等到行政執行機關來催繳!屆時恐得不償失,因小失大,甚或丟了飯碗。志明與春嬌通完電話後,緩緩放下聽筒,心情似乎平靜不少,腦海中迴盪著春嬌的話語,「當個守法的公民」,「像個男子漢」,對於如何處置這張罰單心中也有了答案。

 

紀宗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主任)

 

tel(02)2391-2028

 

 

e-mail:tpks@mail.moj.gov.tw

 

 

法治教育宣導-勇敢面對人生 回頁首

  一時失意莫失志,萬丈高樓平地起,債台高築莫心慌,尊重生命不放棄。

 

志明與春嬌原本是一對人人稱羨的恩愛小夫妻,婚後育有二個活潑可愛的小女兒,志明守著父親留下的小工廠,春嬌在家照顧小孩及持理家務,日子過得閒適甜蜜,無奈好景不常,原本經營得好好的小工廠,因大環境因素,上游廠商因工資便宜遷移至大陸,下游商家又因貨品賣不出去惡性倒閉,可憐的志明被大環境拖累,資金週轉不靈,不但自己經營的工廠倒閉,廠房被法院拍賣不說,刷爆所有信用卡,最後甚至被逼得向地下錢莊借貸度日。

 

然而銀行卡債催繳通知,再加上錢莊債務恐嚇壓力,使得原本神經就容易緊張的春嬌產生了輕生的念頭,原本志明還安慰妻子樂觀面對,但隨著討債集團強力威脅恐嚇下,志明一家人竟在自家住宅開瓦斯自殺,所幸樓下鄰居剛好在陽台上曬衣服,聞到瓦斯味久久不散,趕緊知會大樓管理員並報警請鎖匠開門,將昏迷不醒的志明一家人送醫急救,才阻止了這場悲劇。

 

刑法第 344 條違反重利罪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據法務部統計,民國 95 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案件當中,違反重利罪計 1,489 件,是類案件經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者 ( 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計 786 件占 52.8 %,緩起訴者計 76 件占 5.1 %,不起訴者計 459 件占 30.8 %,其他原因簽結者計 168 件占 11.3% ;而 95 年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重大危害治安之受僱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式討債為業者,及雇用或委託案件計 91 件、 324 人,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者計 68 件,聲請羈押比率為 75.0% ,經法院裁定許可羈押 58 件,核淮羈押比率 83.8 %。

 

政府社福單位隨即請社工人員探視並輔導就業,協助志明與債權銀行協商卡債還款計畫,該地下錢莊也因以非法手段暴力討債移送地檢署偵辦,集團首腦及參與恐嚇成員均被地檢署聲請羈押且獲法院裁定許可羈押。金錢不是萬能,親情才是無價,勇敢面對人生,積極處理困境,不循旁門左道,尋求正常管道解決問題才是正途。

 

劉振義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 )

 

 

tel:(02)-2361-5206

 

 

e-mail:typi@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網頁瀏覽 http://www.moj.gov.tw/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 - 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長涉貪污 求處八年 回頁首

  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長賴丁甫,在台東擔任第八河川局長期間,涉嫌變更工程便道,協助廠商節省運輸成本和規避檢查,並收受十萬元賄款,全案經台東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污罪起訴,求處八年徒刑。

 

  起訴書指出,兩年前檢察官在偵辦另一起圖利砂石場業者案件中,意外搜出一本帳冊,詳細記載砂石場和相關業務公務人員的餐敘和送禮金額,經過深入調查後發現,有一家工程得標廠商申請變更運輸路線,雖然所提出的變更路線是堤防道路,屬於河川公地,不符合使用規定。不過當時擔任第八河川局長的賴丁甫、以及副局長黃混泉竟同意讓業者變更,圖利業者節省兩百多萬元,業者也分別交付十萬和五萬元賄款給賴丁甫和黃混泉。偵辦期間,兩人都否認收受賄款,不過檢察官認為查扣的砂石業者帳冊,清楚記載賄款資金,依法提起公訴,將賴丁甫具體求刑八年,黃混泉因犯罪所得在五萬元以下,求處六年。【中國廣播公司 /2008/03/12 16:28 報導 】

 

消費者保護宣導-高熱量冒稱低熱量的零食 回頁首

  曾幾何時電視購物,已成為消費者生活中相當普遍的行為了。其中尤以「電視購物頻道」經營的最為成功,某家業者就曾締造單日上億元的業績,電視購物頻道業者舉凡吃的、穿的、用的,保養品、家電用品、裝飾品,旅遊、珠寶、保單、汽車 … 等,無所不賣。

   購物頻道近年來成功吸引了為數眾多的觀眾,因其既便利又多元化的銷售方式,使得利用電子傳播購物的消費人口倍增,但相對地銷售陷阱與問題也多。這幾年來電視購物頻道銷售的產品不斷有糾紛產生,消費者經常向消基會抱怨的就是業者廣告不實-與電視上所宣稱的不同。

   一位馮小姐向本會投訴,她在某知名購物頻道訂購 ”× 媽媽烤麵包脆餅一箱 60 包 1200 元,收到產品拆開後發現產品貼上的營養標示成份與原封進口包裝上的不同,該公司再製的標籤印有熱量、成份等說明宣稱一包 45g 熱量僅 67.5 大卡,在購物台促銷為低卡零食,但原包裝卻標示為每一份量 30g 熱量高達 150 大卡,經消費者向購物台及廠商反應,該業者仍堅稱標示無誤,會將檢驗報告於銷售通路上公佈。

   消費者馮小姐認為該商品顯有標示與實際不符的狀況,會誤導消費者吃下高熱量的食品;她是為了保持身材才購買號稱低卡的產品,但對有熱量控制需求的人將產生健康上的顧慮,故向本會投訴。

   消基會向主管機關提供消費者馮小姐所購買到的產品,業者涉及營養成分數值標示不實,經衛生單位查證屬實,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爰依同法的 32 條處新台幣 3 萬元整並依同法第 29 條規定限期回收該違規食品改善,如再查獲則加重處分。

   電視購物頻道業者,有責任與義務為消費者嚴格篩選優質商品,電視購物的業績雖然很亮眼,但業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商品及服務,似無法與驚人的銷售成績成正比。按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因此提供銷售平台的電視購物頻道業者與供貨廠商應盡相當的把關責任。

   消費者向電視購物頻道購買食品類的產品時,在收到商品後需注意商品標示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廣告不實或是否為合法產品,如有上述情形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避免更多人受害。

(本資料摘自於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

 

消費者保 護宣導-汽車外部附加裝置配備安全性探討 回頁首

  陽光普照的周末,帶著一家大小到戶外騎乘自行車是多麼的逍遙自在啊!體驗自行車步道與觀賞周邊的美麗風景是多麼的愜意啊!但是,您的汽車準備好了一台能夠陪著你上山下海有安全保障的自行車攜帶架了嗎?
   台南甲先生滿懷期待地請專業人員在其汽車外部附加裝置了「攜車架」,準備享受戶外騎車的快樂;未料,當汽車行駛於屏東縣道時,攜車架連同腳踏車一同摔落到車道;幸而,汽車後方沒有其他車輛行駛,未釀成車禍!
   「攜車架」是裝置在汽車車廂外面的附加裝置,它的穩定性、安全性、可靠度是比汽車本體與各系統還要重要。「攜車架」外掛在車廂外面是項嚴酷的挑戰:以 90 km/hr 的車速來說,它所承受的風速是每秒 25 公尺相當於十級的颱風,攜車架懸臂比車內任何零組件都長,汽車在公路行駛時受到路面的顛簸導致上下左右擺動與振動,再加上強風的吹襲時,很容易因而振動甚至脫落。
當「攜車架」掉落引發車禍時,責任應該由誰承擔,我們分三個層面來探討:

 

一、一旦發生肇事,駕駛者可能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因為依照目  前台灣的交通法規,道路肇事責任是由肇事雙方依照肇事責任的輕重來分攤承擔;當「攜車架」掉落發生車禍時,很明顯應該是有兩個原因: 1. 駕駛者沒有依照產品使用規範上緊各部構件所造成。 2. 產品設計或製造不良所造成。是故,車禍發生不應該全由駕駛者來完全承擔。
然而,台灣目前沒有周延的汽車外掛備配之檢測標準與規章,如要確定因產品瑕疵而導致車禍的發生,須經過冗長的鑑定與法律程序才能確定;但是「攜車架」掉落而導致車禍發生的事後處理,要由「攜車架」的使用者先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事後,使用者是否能爭回公道?真理則是在未定之數。

 

二、「攜車架」製造商,依民法每賣一個產品須承擔一份責任;當產品因故發生肇事而引發交通事故時,大多數的使用者不會承認是因為自己疏忽所造成,使用者為了爭取自己的權利一定會向廠商提出賠償之告訴;目前政府沒有明確法令規定,所以責任無法很快釐清,冗長的訴訟期間會增加公司很多的人力與財務的負擔,長期下來對公司的營運是相當不利。

 

三、「攜車架」脫落引發車禍時,若有周延的法令,較可釐清肇事責任的歸屬問題,減少不必要紛爭,也減少法院訴訟案件。
針對「攜車架」問題,本會建議如下:

 

一、政府有關單位應速訂定周延的「汽車外掛備配之檢測標準與規章」,使民眾有法可依循,以減少紛爭,此乃當務之急。

 

二、「汽車外掛備配之檢測標準與相關規章」建議分四個部份規範:
1. 構件的材質與安全係數規範
2. 防鬆脫螺帽的規範:
  如城堡螺帽、防鬆螺帽、凸 ? 防鬆螺帽、點焊防鬆螺帽。
3. 構件、構架安裝規範
4. 使用者的操作作業教學規範

 

     政府的職責是服務人民,期望主管能重視上述重點,盡快完成  檢測標準與各項檢驗規章,讓廠商在設計製造時能有所依據;廠商有了依據,可能會提高汽車外掛備配相關產品的價格,但是對全民交通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會更有保障;故盡快訂定周延的「汽車外掛備配之檢測標準與規章 」,才是負責的政府,也才是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