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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第022期(97年03月份)

詐騙手法- 冒牌檢察官 騙公務員 270萬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 漏報 2千萬財產 公務員罰14萬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可以選任特別代理人

消費者保護宣導-誤導消費者 台灣大哥大遭公平會重罰300萬

裁罰出錯,可以追加處罰嗎?

消費者保護宣導-手機漫遊費率差異大,別當冤大頭

 

詐騙手法- 冒牌檢察官 騙公務員 270萬 回頁首

詐欺集團日前假冒檢察官查案名義,兩度成功騙取台東市一名洪姓公務人員 270萬元積蓄,台東警方重申檢察官或法官偵辦案件或審案皆以公文通知當事人,不會打電話,更不會要求當事人把存款移至「安全帳戶」,提醒民眾不要上當。

 

警方指出,有位洪姓公務員日前接獲一通自稱是台北市警官的未顯示來電電話,說查獲被害人提供人頭帳戶給詐欺集團,要求直接在電話中製作筆錄,被害人否認;但又陸續接獲自稱台北地檢署書記官、藍姓檢察官電話,稱台東某銀行經理涉嫌提供被害人的帳戶給詐騙集團,讓被害人信以為真。

 

對方要求被害人提領現金 221萬元,並約定當天下午到台北松山機場附近一處中油加油站,把現金交付2名「特勤人員」存入「安全帳戶」保管,被害人如期給付。隔天洪姓被害人又接獲另一位自稱檢察官的女性歹徒電話,要求被害人把帳戶內的剩餘存款50餘萬元全數臨櫃匯款,被害人不以有詐,依歹徒指示匯款。後來被害人看見報載相關詐騙方式,才知被騙。

 

警方表示,民眾如接獲「地檢署」、「地方法院」、「警察機關」電話通知,要保持冷靜,並先利用 104或165專線電話求證,對方如要求提領現金或利用ATM轉帳,絕對是詐欺集團的伎倆。

 

【 2008/01/10/聯合報╱記者羅紹平】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可以選任特別代理人 回頁首

現正在國中二年級就讀的陳珍妮,雖然只有十四歲,可是走過的人生道路,卻是坎坷異常。這要從她十二歲那年說起,當年的她正高高興興進入國中就讀,要接受另一階段學習的開始,忽然家中起了晴天霹靂,從少就非常寵愛她的母親忽然被醫師診斷出患了肺癌,而且到達醫藥罔效的第三期,她母親知道病情以後,對於自己有如風中殘燭,隨時都會隨風而逝的生命,雖然勇敢面對。但令她放心不下的是獨生女珍妮,未來將無人拉拔她長大,因為她深知花心的丈夫,自己還有一口氣在的時候已經不重視家庭生活,經常在外留連。一旦自己棄世,怎能期望丈夫全心全力照顧女兒,想到這裡強忍的淚水不禁奪眶而出。後來她覺得光是傷心無濟於事,要趁自己還可以做點事的時候為女兒籌措教育基金。她的作法是將自己所有儲蓄,以女兒名義購買一楝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供作女兒唸書費用,把房屋權狀囑託自己的妹妹保管,並負責執行監管工作。這位偉大的母親在安排女兒的前途以後,心中了無牽掛,沒多久就安然仙逝。

 

珍妮的母親過世不到半年,正如她母親生前所預料,珍妮的父親非但沒有對失去母親的女兒給予更多愛的關注,還是照常過著應接不暇的應酬生活。讓外人難以理解的是他對亡妻買屋幫女兒完成學業的決定,不旦不予尊重,反而因為自己事業資金的需要,想將女兒的房屋出售,把款項移作投資之用。只是房屋的所有權狀,由他的亡妻生前交給她的妹妹保管,若正式要求交還,勢必惹出糾紛。一位朋友替他出了餿主意,要他向地政事務申報遺失,然後請求補發,所有權狀到手,就可以用陳珍妮的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把屋出售。這位只道謀求自己私利,不為女兒前途設想的陳爸爸,便依朋友的指示一步一步去進行。

 

事有湊巧,陳爸爸向地政事務所申報女兒房屋所有權狀遺失,請求補發的申請書到了地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便依法公告。這公告剛好被陳珍妮的阿姨上網看到,因為所有權狀好端端起在她的保管箱中保管,那有遺失這回事。便向地政事務所說明,及時阻止補發所有權狀的陰謀。受陳珍妮亡母委託並監管財產的阿姨,由這件事警覺到陳珍妮的父親已經在覬覦陳珍妮的房屋了,否則他明明知道所有權狀是交由阿姨保管,為什麼還要去申報遺失,顯然意有所圖。只是珍妮的父親是珍妮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為女兒出售房屋。自己雖然受託監管財產,但是沒有權利來阻止,內心異常焦急,每天都到鄰近的房屋仲介店看看有沒有新的情況出現,有一天居然被她發現一家仲介店內有這筆房屋委託出售的資料,除了當場向店家告知房屋有糾紛以外,真不知道如何是好?

 

陳珍妮的亡母生前替珍妮購置一楝房屋,經過登記為她的名義之後,依民法規定,珍妮便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而這房屋是她母親生前買來送給她的,依民法第 1087條規定,是她的特有財產。一般人出售房屋,只要房屋的所有權人自己決定就可以。不過,珍妮只有十四歲,在民法上屬於未成年人。她的母親過世以後,父親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是她唯一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88條第1項規定:「由父母共同管理。」又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依同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陳珍妮的父親,對於陳珍妮名下的房屋,只有供自己使用、或者出租他人,收取租金的權利,如果將這房屋加以處分,也就是出售與他人,則非為子女的利益,就不得為之。陳爸爸要出售女兒的房屋,是為了自己事業的投資,而非為女兒的利益,依法條意旨是不可以出售的。如果為人父母者,為了私利,還是執意出售,在過去,這種濫用親權,損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的行為,依修正前的民法第1090條的規定,只有最近尊親屬或者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才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如果沒有尊親屬,親屬會議也無法組成,豈不是眼睜睜看著不盡責的父母將子女的財產變賣殆盡!本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已經將這一條文修正,內容改為:「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由這修正法條來看,房屋的所有權人陳珍妮,以及受託保管所有權狀的阿姨,都有資格請求法院來停止陳父的親權。另外新修正的第1086條增訂了第2項,明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一旦選出,作為父親的法定代理人身分,當然消失,想作怪也無從作起!

 

 

〔本文登載日期為 96年7月1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葉雪鵬)

裁罰出錯,可以追加處罰嗎? 回頁首

前些日子新聞報導:一位居住在彰化縣的蕭姓女子,去年駕車途經同縣花壇鄉學前路,因為闖紅燈被警察攔下,當場開了一張罰單給她。蕭姓女子認為自己的確有違規行為,對於被罰並無不服,稍後便自己前往彰化監理站繳納罰鍰,監理站的人員告訴她應繳納新臺幣九百元,她就依照指示把罰鍰繳清。原以為就此沒事。不意同年九月間,蕭姓女子忽然接到監理站寄給她的一紙罰單,要她補繳一千八百元的罰鍰。讓她覺得莫名其妙,就到監理站去查詢,監理站的人員告訴她,她那次違規行為,正確的罰鍰數字應該是二千七百元,因為先前的承辦人裁罰錯誤,所以要她補繳一千八百元。

 

蕭姓女子查清楚內情以後大為不滿,認為政府機關出錯在先,事後卻要求人民補繳的作法,損及人民權益,便對補繳罰單的處分向彰化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但承審的法官審理後認為監理站的作法並沒有不當,聲明異議遭到駁回。蕭姓女子還是心有不甘,特別深入研究相關法律的規定,經過一番努力,被她找到行政法上「行政處分之確定力」與民法上「履行輔助人」的概念,便以此作為理由,主張公務員執行公務發生的錯誤,應由國家承擔,而不能轉嫁給人民。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抗告。結果她的抗告理由被抗告法院的法官所認同,裁定蕭姓女子免繳被通知補繳的罰鍰差額。

 

由這則新聞報導所提到的蕭姓女子憑以翻案成功的兩個法律概念,「行政處分的確定力」與民法上的「履行輔助人」,是分別存在截然不同的兩個法律領域,蕭姓女子巧妙地將其結合在一處,用來攻擊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的不當,的確費了一番心力,她的堅持總算為自己出了一口怨氣!未來這個案是否會成為處理類似案件的案例,還有待各方的努力與時間的證明。這裡特地就蕭姓女子賴以致勝的兩個法律概念,就法律規定上加以說明:

 

一. 行政處分的確定力:這問題要從兩方面來說明,首先要說明的是什麼是「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在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及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有一個非常明確的定義:「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管理交通事務的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於闖紅燈的駕駛人處以法定的罰鍰處分,是符合這法條所稱「行政處分」的要件。至於「確定力」,則是程序法上的法律名詞,是指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所為的判決或者裁定,當事人沒有在法定的上訴或者抗告期間內提起上訴或者抗告,便使裁定或者判決判產生確定力,除合予法定的救濟程序使已確定的裁判可以復活以外,當事人是不能任意再對確定判決或者裁定加以爭執。法院也不得對於相同的事實,再為實體的裁判。這便是裁判的確定力。

 

二. 「履行輔助人」:履行輔助人是民法債編中的一個法律名詞,依民法的規定,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債的關係以後,雙方都要受到債的拘束,這便是債的效力。在債的效力之下,債權人有要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債務人有為給付的義務。所以債務人對於給付,應盡相當的注意,如果不依照債的本旨為給付,或者不為完全的給付,便要負起責任。債務人要負的究竟是那些責任?答案規定在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中,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負其責任。」債務人在履行給付義務,有的時候並不是自己親自動手,而是由他的代理人或者他所僱用的使用人來履行,尤其是一些營利事業的法人,都是由他們所僱用的職員來履行。因此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有了這條條文,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使用人也就是債務人的職員,在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候,有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使債的給付不能履行或者不能為完全的履行,就等於債務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不容許債務人任意推卸責任,用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行政機關依行政法的規定所作的行政處分,如果確有違誤的地方,除了可以循訴願以及行政訴訟的程序謀求救濟以外,在救濟程序確定以後,行政機關本身發現行政處分有違誤的情形,以往司法實務上的見解,都認為在不損及當事人權益之下,本於行政權與監督權的作用,可以自動更正或撤銷原處分。如果因此侵害到當事人的權益,基於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就難以認同。

 

 

〔本文登載日期為 96年7月1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葉雪鵬)

貪瀆不法案例宣導- 漏報 2千萬財產 公務員罰14萬 回頁首

  一名中央部會所屬機關的主任級官員,被發現漏報兩千多萬元財產,法務部最近召開公職人員漏報財產審查會議,決定對這名主任裁罰十四萬元。本件是財產申報不實裁罰最高紀錄。

  由於目前我國尚無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有關財產來源說明義務等新規定又尚未施行,法務部無法探究兩千多萬元漏報的財產是從何而來。

  據了解,這名主任申報的九十三年財產資料中,被發現漏報大筆現金、股票及土地;其中,股票以每股十元的面額、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總計漏報金額高達兩千多萬元。法務部官員指出,實際漏報金額應該遠超過這個數字。

  該名主任向法務部公職人員漏報財產審查會表示,他的財產都由配偶管理,不清楚名下究竟有多少財產,並非故意漏報。不過,由於漏報金額太離譜,法務部仍然認定是故意漏報,決定開罰。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舊法規定,申報不實裁罰金額從六萬至卅萬元,申報不實金額超過千萬才可能被罰超過十萬元。過去被法務部裁罰的案例中,前金管會主委龔○勝漏報股票、房屋及土地共值一千八百多萬,遭罰十二萬元,引起注目。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消費者保護宣導 -誤導消費者 , 台灣大哥大遭公平會重罰300萬 回頁首

【中時電子報潘羿菁/台北報導】

 

   台灣大哥大廣告誤導消費者,遭公平會重罰!公平會今(十七)日表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刊播「台灣大哥大網內一族801/401」廣告,宣稱「網內網外最高送3200元通話費」,卻沒有清楚點出3200元通話費是適用801方案,因此處以3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大哥大網內一族801/401」電視廣告的訴求包括801與401方案,但廣告是以連續影音畫面播放「哥兒們 我的啦拉隊」、「姐妹淘 我的垃圾桶」等,旁白是「台灣大哥大網內一族 連結你的同一國」、「網內網外最高送$3200通話費」。

 

  公平會指出,畫面下方以反白小字、連續跑馬出現「本說明之最高免費3200元通話費是指網內一族801網內通話免費800分鐘,以每分鐘3元費率計算及網外800元,合計為免費3200元通話費。網內一族401網內通話免費200分鐘,以每分鐘4.8元費率計算及網外200元,合計為免費1160元通話費」。以整個廣告來看,最具重要的文字是以跑馬、反白方式出現,無法讓消費者清楚明瞭完整的資訊內容。

 

  公平會表示,先前已通知台灣大哥大以及相關電信事業,廣告中若有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應確實完整載明,倘因字體過小,致有誤導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者,將從嚴認定。此案在考量台灣大哥大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之外,並處300萬元罰鍰。

【中時電子報潘羿菁/台北報導】

 

消費者保護宣導- 手機漫遊費率差異大,別當冤大頭 回頁首

用手機跨國拜年好方便,但費用也很高!消基會針對國內九家行動行動電話業者的「語音漫遊費用」進行價格比較,並分析「當地撥話」、「撥台灣費率」及「受話費率」,結果發現,以美國國際漫遊為例,九家業者當地撥話費率價差竟高達3.15倍,相當驚人。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今(十七)日指出,消基會這份調查是以觀光局網站公布「九十到九十五年中華民國國民出國目的地人數」中,各洲最高人數抵達的地區作為調查費率依據,分為別「亞洲-香港」、「美洲-美國」、「歐洲-荷蘭」、「大洋洲-澳大利亞」。另外,由於大眾電信PHS僅提供日本地區漫遊進服務,因此特別再針對「亞洲-日本」進行費率比較。

以這五個國家來分析「當地撥話」、「撥台灣費率」及「受話費率」比較發現,「當地撥話費率」價差最高為美國的3.15倍,差價達每分鐘38.85元,十分鐘差價就高達388.5元。而「撥台灣費率」價差最高為美國2.73倍,差價61.66元,十分鐘差價高達616.6元;「受話費率」價差最高為荷蘭3.2倍,差價42.8元,十分鐘差價高達428元。

另外,調查也發現,PHS低功率行動電話,推出強調日本原機原號漫遊服務,但調查費率結果發現,在「當地撥話」、「撥台灣費率」及「受話費率」三項比較都是最貴的,且價差從1.04到2.17倍不等。

對此,程仁宏表示,由於國際漫遊費率差異太大,消費者應該在出國前多比較上述三種費率,當個聰明消費者,以免收到帳單後有成了冤大頭的感覺。

程仁宏也呼籲,主管機關應公開費率審核標準,由於電信法中僅規範費率應由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小組審核通過方可實施,但在國際漫遊這一塊,消基會認為更應明確審查,明確訂定標準,並縮小業者之間費率的差異。

消費者出國一到當地,業者就會傳簡訊告知您現在所處的位置已開啟漫遊服務,消基會呼籲,業者更應在簡訊中同時告知消費者國際漫遊的通話費率,讓消費者清楚了解漫遊資訊。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