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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8期(96年0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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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電子報  第008期

96年01月

詐騙手法-165反詐欺專線遭騙徒冒用 警政署提醒防騙

大家一起來打擊詐騙集團

預防羈押,增添新罪名

感覺「無聊」,怎可以去搶劫

遠離家暴,找回自信

法務部與無邦交國家合作緝毒成功之案例

詐騙手法-165反詐欺專線遭騙徒冒用 警政署提醒防騙 回頁首

   民眾遇到可疑電話,可撥打警方「165反詐欺專線」查證,但這個詐騙訊息電話查證管道,近來卻遭到歹徒冒用詐騙。警政署指出,「165」專線絕對不會以「語音電話」聯絡民眾,民眾接到類似電話,要保持冷靜,把握「冷靜」、「查證」、「報警」三項反詐騙原則。

  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近來陸續接到民眾檢舉,這通電話語音電話內容表示「這裏是165反詐騙中心您好,本單位查獲港台兩岸七十多名詐欺集團成員,其中發現你的個人資料外洩遭冒用,請儘速與本專線聯絡,重聽請按1,或撥165由專人為你服務。」

  根據165反詐騙專線調查發現,接到這些電話的民眾分別來自嘉義縣、台中縣市、桃竹苗地區,詐騙手法是以「個人資料外洩遭冒用」為理由,誘騙民眾前往銀行辦理「安全帳戶設定」,繼而透過匯款或是「語音約定轉帳」將錢騙到手。

  警方特別呼籲民眾在接到類似電話時應提高警覺,首先「165」專線絕對不會以「語音電話」聯絡民眾,因此民眾想要與「165」專線人員聯絡,必須直接拿起電話撥號;而歹徒設計用語音方式按鍵「165」,接電話的其實仍是歹徒,也就是這是一個假借165三碼所設計的詐騙陷阱。

  警政署官員今天表示,民眾若接到類似電話千萬要保持冷靜,把握「冷靜」、「查證」、「報警」三項反詐騙原則,千萬不可在電話中,依歹徒詢問而留下任何個人資料,更不可依據不明來電所留電話進行查證,以免誤入歹徒所設陷阱而受騙上當。

預防羈押,增添新罪名 回頁首

  前些日子,一家報紙用小小的篇幅,刊出一則不惹眼的新聞,由於事關法律,還是被喜愛法律的曾永盛銳利的目光瞄到了!原來這則新聞是報導近年來曾經多次修法的刑事訴訟法,在今年的六月十四日又經 總統公布修正了其中的四條與這次刑法總則大修正有關的條文,修正條文中有一條是關於預防性羈押的法條,報導中只是簡略地介紹這次修法是把條文中原列的幾個罪名排除,再加入竊盜、搶奪與詐欺的罪名。也就是說這些罪名的犯罪,修法以後也可以實施預防性的羈押。至於為什麼為了幾個罪名的增增減減,就這樣不厭其煩的修法,並沒有說明原因所在,讓國中生曾永盛讀後一頭霧水,無從瞭解道理何在。因此,很希望在本欄能夠得到進一步的相關資訊!

  新聞報導所指刑事訴訟法上的預防性羈押,規定在這法的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中,這條法條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時所增訂,增訂這法條的立法理由,是因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釋字第三九三號解釋:認為當時有效的刑事訴訟法於法院外復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以及與羈押的相關規定,與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不符。應於這號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訴訟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院為因應這號解釋,隨即著手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的法條,草案經 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修正的新條文終在原法條失效以前的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由 總統公布施行。由於修正後的羈押被告的條件,遠較修正前為嚴謹,導致一些在舊法可以羈押的被告,修正後卻難以羈押;尤其是一些人見人厭的侵害財產的犯罪,法定的最高本刑屬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的犯罪,並不適合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的「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的規定,縱有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也不得予以羈押。這修正後的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然另訂有第一款的「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以及第二款的「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者」的羈押原因,但是這些條件就多數犯罪來說,都是可遇不可求的,除了具有這些原因之外,還要兼具第一項的前文所定的「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兩項要件。所以想要羈押這些所犯法定本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的被告,實際上是困難重重。這些難予羈押的被告,包括禍害社會最廣,民眾受害最深的財產上犯罪的被告。而這些財產上犯罪者是最容易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像偷個不停的竊盜慣犯、不斷搶奪的搶奪慣犯與一再行騙的詐欺慣犯,在報紙的社會版幾乎每天都沒有缺席。這些慣犯好不容易被治安單位查獲,卻因無法羈押讓其在外為害社會,這是大多數民眾難以接受的事實。主管機關有見及此,於八十八年間又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法,於是同年的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法條,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的特定犯罪,可以實施預防性的羈押。財產犯罪中的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的加重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二條的常業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五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的搶奪罪、第三百四十條的常業詐欺罪。都列入這一條的第五款至七款可以作為預防羈押的犯罪。至此,財產性的犯罪只要合於預防性羈押的要件,就可以跳脫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的通常羈押的要件,而達到羈押的目的,讓受到羈押的被告,在羈押期內不再為非作惡。修法工作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短期內應該不至於再有修法的動作。意料不到的是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案,刪除了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的規定,與連續犯的性質相類似的部分習慣犯,像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竊盜常業犯、第二百二十七條搶奪常業犯、第三百四十條的詐欺常業犯等必須配合刪除,這些法條被刪除以後,原可以依循預防性羈押對竊盜、搶奪與詐欺罪名的被告實施羈押,勢將失去法律的依據。主管機關為此又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預防性羈押的規定進行修法,於本年的六月四日公布,配合刑法修正案於本年七月一日施行,也訂於同日施行。修正法條的內容,明訂第五款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六款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七款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從此,對這些犯罪都可以為預防性的羈押。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遠離家暴,找回自信回頁首

  近年來,家庭暴力的事件層出不窮,隨便翻開報紙,沒有一天缺少家暴新聞,受害者從婦女延伸到小孩,甚至亦有男性被虐者,隨著外籍配偶之增加,因語言的隔閡,文化的差異,家暴案件日趨增加與嚴重。而一般人普遍存在「家醜不外揚」的觀念,甚至連執行公權力的警察也常有「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的想法,使得家暴案件,在長期隱匿下,逐漸演變成嚴重、駭人聽聞的社會案件,許多是連電視電影編劇都想不出來的情節。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前夫妻、同居人、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經濟控制、財務破壞及性虐待。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利對你進行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因為,人人都有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虐的權利。在婦女團體努力奔走下,立法院於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隔年施行,受虐者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

  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警察分局長、社會局﹚、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統計,94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家庭暴力案件新收2,743件﹙男性2,674人,女性261人﹚,其中家庭暴力罪占六成三、違反保護令罪占三成七。偵查終結被起訴家庭暴力罪計653件﹙男性633人,女性89人﹚,其中以傷害罪占86.1%為最多,其次依序為妨害自由罪、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等;被起訴違反保護令罪者計1,066件﹙男性1,037人,女性38人﹚,其中以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占60.9%居冠,次為違反「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占29.4%,再次為違反「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占4.8%。。

  希望藉由公眾人物的勇敢站出來,能激勵更多潛藏的受虐人,不再黑夜哭泣,勇於向社會公權力及專業人員尋求協助,從中找回自信,慢慢擴大生活圈,最後是「改善生活,奔向自由」。

曾淑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

婦幼保護專線:113 行政電話:02-89127331 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0800-088-885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tel.(02)2834-0639

e-mail:slcs@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網頁瀏覽http://www.moj.gov.tw/

大家一起來打擊詐騙集團 回頁首

  電話詐欺恐嚇犯罪,已列為當前政府最優先打撃及全力查辦的對象,根據統計,94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電話詐欺恐嚇案件約5千件,經偵查終結4千多件,其中起訴近2千件,起訴率為46.2﹪;95年上半年,受理案件計達3千8百件,偵查終結3千2百件當中,起訴1千6百件,起訴率為49.1%。此類案件經常騷擾你我的生活,甚至已造成許多人的金錢損失。

  近年來不法詐騙集團利用國內經濟不景氣及人性貪婪的特性,從傳統之刮刮樂、手機及電子郵件簡訊中獎、假應徵真詐財等手法,演變至今,以巧言令色配合時事,如報稅期間之假退稅真詐財、SARS專案期間之防疫補助款詐欺等,不時推陳出新,還會視被害人經濟情況詐騙,「有錢者,騙錢;沒錢者,騙人頭」,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更造成許多民眾的損失。

  據報導:一位機智的女大學生因為老是接到詐騙集團的騷擾電話,最後索性佯裝上當,利用不會被對方查出的假名,至銀行臨櫃花30元手續費匯1元到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後,再報警設定為「警示帳戶」快速予以凍結,讓歹徒無法再使用該帳戶詐騙。僅僅「1元」即讓詐騙集團白忙一場、分文未得。同時她也希望大家共同來打擊詐騙集團,不要再有人受騙。

  所謂「警示帳戶」是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一但列為警示帳戶,這個帳號就會被終止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一般被列為「警示帳戶者」,同一開戶人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帳戶又稱「警示帳戶衍生帳戶」,也有可能被詐騙集團繼續利用,只是受害者還未發現,或是還未報案,因此銀行工會針對此類衍生帳戶,訂定一套通報與作業流程。並以發函至各銀行辦理,防止歹徒利用同一存款人的其他帳戶進行詐騙。為避免詐騙衍生,此類帳戶同樣會被列管。在此,呼籲多利用165防詐騙專線,大家一起來防制杜絕詐騙,維護社會安寧。

姚雅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室書記官)

Tel.(04)2221-6881

E-mail:tccs@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網頁瀏覽http://www.moj.gov.tw/

感覺「無聊」,怎可以去搶劫回頁首

  曾永盛前些日子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報導有四位家境相當不錯,分別住在台中市和台中縣的蘇姓、廖姓、陳姓和謝姓的年輕人,其中廖、陳、謝三人還都是台中縣某私立高中的在學學生,平日都是結伴飆車的玩家死黨,幾星期以前,蘇姓和謝姓兩位年輕人感到生活太「無聊」,便倡議去搶超商尋求刺激,這一提議,馬上得到其他二位年輕人的呼應,於是強盜四人組馬上成軍,開始的第一票選定台中縣沙鹿鎮的一家全家便利商店作為目標,凌晨四時十二分,由四人中的三人分別手持西瓜刀、鋁棒,衝進這家到倒楣的商店,看店的吳姓店員並未反抗,他們還用鋁棒敲他的頭,搶走店內的新台幣一萬餘元的現金逃逸,臨走時其中的蘇姓年輕人還回過頭來用刀把吳姓店員砍傷,然後才跳上由謝姓年輕人駕駛在外接應的轎車揚長而去。怎知四個人猶意有未足,開車找尋對象繼續做案,二十八分鐘以後,他們駕車駛抵台中縣烏日鄉萊爾富便利商店門口,準備行搶,機警的店員看到這些凶神惡煞光臨,知道是不懷好意,馬上把收銀箱鎖上,進入店後的倉庫躲藏,並把自己反鎖在內,這些凶神惡煞因此未能得手。十分鐘後,他們又開車轉到霧峰鄉的吉峰路,闖入一家7-11便利商店行搶,店員逃到店外大聲呼喊,當時路上已經有早起運動的民眾走動,四人怕行跡敗露,財物未得手就倉皇逃去。

  警方事後在附近的監視器錄下的影像帶中,發現這四人作案時所乘坐的車輛,是經過改裝的,便向中部會改裝車輛的修車廠進行調查,投入龐大的人力,過濾了五百多輛的車輛,才確定這些歹徒的行蹤,然後在一夕之間自不同處所,將這四人一舉成擒移送檢察官法辦。

  曾永盛看了這則消息以後,心中真替這幾位年輕人難過,他們書都已經唸到高中,什麼事情事可以做,什麼事情不能做,應該都可以瞭解,拿著刀去搶劫,連小孩都知道這是不可以的,竟然只是感覺到無聊,使結夥打劫去,而且在短短的一個小時之內,連續作案三次,行徑囂張已極。更令人氣結的是一點理由都沒有,就動刀把人砍傷,難道這也是出於無聊嗎?還好這些不可以理喻的狂暴年輕人,在警方鍥而不捨的追查下,狠角色的四人總算一個都不漏地落入法網,這些人未來不知要如何面對法律?

  曾永盛想到的一點沒有錯,唸到高中的年輕人是應該有辨別是非的能力,怎可以自己感覺到「無聊」,就可以無法無天,做出想要做的事情。現在總算讓他們嘗到蹲監牢的滋味了!可能要在那裡懺悔一段長日了,還好,他們都是「少年仔」,人生的起頭雖然踩空了一步,只要能夠記取教訓,知錯能改,腳踏實地去打拚,燦爛的光明前途,還是可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至於曾永盛想要瞭解他們莽撞的行為,要如何去面對法律,那就說來話長了。

  根據新聞報導,這四位年輕人是感覺無聊,所以約好去搶劫超商,尋求刺激,然後共同行動,分別攜帶可以作為殺人、傷人兇器的西瓜刀與鋁棒,闖進超商去做案,進入超商店門以後,就用兇器控制住店員,讓店員心生畏懼,不敢輕舉妄動去抵抗,任憑這些凶神惡煞,取走他們所想要的財物。由他們整個行動的過程來看,就與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所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構成要件相當。因為他們四人事前就有謀議,要一起去搶超商,就法條的涵義來說,這便是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至於強盜罪的得財手段,法條中一共列出五種,不過這五種手段不必都要使出,只要有其中的一招,犯罪便告成立。這強盜四人組用的搶錢工具是明亮的西瓜刀和鋁棒,這兩樣東西都可以當作兇器來使用。攜帶兇器來強盜惡性比普通竊盜來得大,因為看到兇器誰都會害怕,不但容易得手,也容易奪人性命或者傷人。另外他們是結夥三人以上的強盜組合,人的組合愈多,影響社會安寧秩序愈嚴重,刑法把這兩種情形都列入第三百三十條的加重強盜罪範圍,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是沒有搶到錢的未遂犯也要處罰。另外蘇姓年輕人是在強盜得到財物以後,要離去的時候毫無理由回頭就給那位倒楣的店員砍上一刀,這行為是在強盜行為完畢以後,與強盜行為一點關係都沒有,不能說是強盜過程中的強暴行為的一部分,所以要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獨立處罰,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輕人不學好,為了無聊,付出的代價可真大呢!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與無邦交國家合作緝毒成功之案例 回頁首

  臺灣為一海島國家,大多數毒品係以私運方式走私來臺,為澈底斷絕毒品供給,必須跨國打擊犯罪,我國雖與許多國家無正式外交關係,卻有許多國際合作緝毒成功之案例,如(1)橫行於臺海兩岸、日本、澳洲、美國及加拿大之大毒梟陳光華,調查局早於85年偵辦「香港毒梟張寶明等販毒案」時,即發現陳光華涉犯自境外走私大量毒品至美國、加拿大、日本及澳洲等地,且其毒品犯罪行為大多在境外進行,基於國際緝毒合作之精神,我國仍持續將陳光華涉犯跨國販毒之相關資料提供外國相關緝毒機關作參考,終於94年初,調查局查得陳光華行蹤,立即分別聯繫美國緝毒署及澳洲聯邦警察署,並提供陳光華涉案證據,在國際通力合作下,終將橫行十餘年之大毒梟緝捕歸案。(2)調查局於93年12月31日與菲律賓緝毒署、菲律賓警察反毒特別行動隊、美國緝毒署合作,在菲律賓南部民達那峨省達佛市緝獲由兩岸安非他命集團主導之大型安非他命製造工廠乙座,共緝獲安非他命成品76公斤、大批安毒生產設備、化學原料及手槍3隻,菲國並在調查局持續提供情資下,偵破3座製毒工廠及大批安非他命成品、製造工具、化學原料,菲國內政部長雷耶斯、緝毒署長艾維德、警政署副署長兼反毒特別行動隊隊長德里昂及魁松市副市長包蒂常塔均對調查局密切合作表達萬分感謝之意。(3)94年2月8日與日本警察廳及香港警務處合作,在日本偵破奇藤正和走私安非他命75.44公斤及MDMA71.5公斤,本案MDMA搖頭丸緝獲量達日本2004年全年總查獲量的一半,亦創日本單一案件查獲MDMA數量之紀錄。(4)調查局另與馬來西亞警察緝毒局合作由馬國提供情資,在桃園中正機場緝獲自馬國走私愷他命101公斤。上開國際合作緝毒案例,令國際社會對我刮目相看,並持續與我國緝毒機關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