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7期(95年11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007期
95年11月
匿蹤一段期間的「假輔導長真詐財」詐欺事件,近來在台灣地區有死灰復燃的趨勢。新竹市警察局今天表示,這與一般較常見的「假盜刷」詐騙類型不同,歹徒係以假藉在部隊當兵兒子遇車禍等,一步一步引誘被害人依其指示而將帳戶內的存款詐光。
警方表示,被害者接獲在部隊當兵兒子遇車禍的消息,一定會十分緊張,再加上民眾對部隊作業程序不熟悉,歹徒又以一連串專業術語,一步一步引誘被害人上鉤,被害人依歹徒指示,造成帳戶內的存款被詐光。
警方呼籲民眾,若有子弟在部隊服役者,應與服役單位建立聯繫管道,以預防歹徒利用緊急突發事故向家長詐財;尤其接獲類似詐欺電話,應保持冷靜並立即查證,然後將相關資訊向一六五或一一0報案,避免有其他被害人受害。
所謂「假輔導長真詐財」,警方指發生經過概略模式為:歹徒甲先打電話稱「我是你兒子部隊的輔導長,你兒子昨天晚上與同袍外出與人發生車禍,要賠對方二十四萬五千六百元,請你打電話與另一同袍父親連絡賠償事宜」。當民眾打電話給同袍父親後,即有歹徒乙接著說「因為我兒子快退伍,不想節外生枝,就一人負擔一半修車費新台幣十二萬二千八百元。」
警方說,受害民眾因認為真有其事,基於愛子心切的保護心態,不敢貿然打電話向兒子服役單位查證,隨即連絡車主並依指示匯款十二萬二千八百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內。數日後,當其兒子休假返家查證後始知被騙。
曾永盛這天放學回家,跨進空著的電梯,按下自家樓層的按鈕,關上的電梯門忽然又自行打開,進來三位大男人,其中一位身體比較瘦小的是他認識住在與他家同一樓層的楊哥哥,另外兩位面無表情,身體魁梧的大漢從來沒有見過。平日看到都有打招呼的楊哥哥,這時卻低著頭裝作不相識,再斜眼一看,這楊哥哥放在胸前的手,竟然戴著一付手銬。身旁的彪形大漢還用手搭在楊哥哥的肩膀上。電梯門一打開,他們便迅速走進楊家的門。曾永盛回到家中,便把剛才看到的情節告訴正在準備晚餐的母親,經驗豐富的母親聽了曾永盛的敘述,略加索思便推論出楊家的大兒子可能嫌涉刑事案件被警方逮捕,一同前來的應該是刑事警察,他們到楊家大概是要搜索犯罪的證據。因為聽說楊家這位大兒子平日沒有好好唸書,大學考不上,又不去找工作,游手好閒,整天與一班臭味相投的年輕朋友混在一處,楊媽媽被氣得半死。這等行徑怎會做出好事來?
隔沒幾天,曾永盛的母親主動告訴曾永盛:「前幾天推論楊家的事完全沒有錯,剛才遇到楊媽媽,她一直拉住我的手,訴說家門不幸,那位不長進的兒子,這次因為販賣安非他命,可能逃不掉牢獄之災。她自己認為這樣的命運安排也不錯,讓兒子吃點苦頭,或許可以改變他下輩子的人生。不過,兒子再壞做父母的還是捨不得他去坐牢,最近有人對她說,刑法中有一種緩刑制度,以前沒有判過刑的人,法院可以對他宣告緩刑。就不必去坐牢。因此,很想在法院開庭的時候,上法庭替兒子求情,請求法官判他緩刑。問我這樣做妥當不妥當?」
曾永盛聽母親這樣說,連忙問母親有沒有給楊媽媽一個讓她高興的答案?他母親告訴他,刑法中是有讓人改過自新的緩刑制度,但是不會用在每一位犯罪的人身上,犯罪的情節不很嚴重,應該是起碼的條件,那位楊哥哥犯的是販毒重罪,依我粗淺的看法,應該不會給他緩刑才對,詳細的情形我自己也不大清楚,所以只鼓勵楊媽媽去試試看。
刑法中的緩刑制度,一直是曾永盛想要知道的,原企望從母親口中得到一些輪廓,現在母親說她自己都不知道,那只有期望在本欄看到詳細的介紹了。
一個人一旦犯了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按理就要送進監獄服刑,讓被判刑的人在與外界隔絕的封閉環境中,接受教誨,澈底省悟前非,改悔向善,重新做人。這才是國家用刑罰懲處作奸犯科者的目的。問題是監獄中的受刑人,形形色色,不但有殺人、強盜的暴力犯,也有、小偷,詐騙的財產犯,什麼角色都有。被判處短期自由刑者所犯都屬於偶發的輕微犯罪,如果不分刑期的長短,一律送進監獄服刑,與那些需要長期教誨,才能徹底改變氣質的惡性重大的累犯、慣犯一起執行,龍蛇雜處的結果,要他不沾染犯罪的惡習也難。刑期短的受刑人接受監獄的教誨功能還未發生,刑期便已屆滿,刑罰的效果,在這些人身上起不了顯著作用,反而容易造成再犯,這是我們社會所不願見的。如果對一些短期自由刑的被告,只宣告罪刑暫時不送進監獄執行,促使他們幡然覺悟,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是何等好事!這便是近世各國普遍採用的刑法緩刑制度的理由,我國刑法對於這好制度,當然不遑多讓,在七十多年前制定刑法之初,就引進緩刑制度。
有關現行緩刑制度,規定在刑法第七十四條至七十六條中,這次刑法總則大翻修,緩刑制度也經過徹底檢討,除了原有的三條法條經過修正以外,還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的條文,以適應當下的社會環境。那些犯罪可以宣告緩刑?也就是可以宣告緩刑的條件,規定在新修正的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條文的內容是這樣的;「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修正後的條文第一、二款文字,與原法條內容相較,是在「受有期徒刑」的文字上增添「因故意犯罪」五字,由於這五字的增列,將原規定包含過失犯罪在內不得緩刑的規定,修正為只有故意犯罪被處有期徒刑者,才無緩刑的適用,大幅放寬可以緩刑的範圍。讓一些曾經因過失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本不得宣告緩刑的人,也可以獲得緩刑。可以緩刑的犯罪,依上面所引的法條規定,只限於「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的罪,像販賣「安非他命」是販賣二級毒品的重罪,要處無期徒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刑期上就不可能宣告緩刑,除非有特別減輕的原因,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有緩刑的機會。
曾永盛這天在本欄看到有關刑法上緩刑的條件,對緩刑制度有了初步的認識,知道合於刑法規定條件的犯罪行為人,才有受到緩刑宣告的可能。依稀記得前些日子,曾經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一位富有財力身繫刑案的呂姓被告,向法庭表明願為公益捐出新臺幣一千萬元換取緩刑。如果這是事實,依他不成熟的想法,該不是用金錢也可以換來緩刑,很想知道緩刑的宣告,是不是也可以附帶一些條件?前文對這些問題都沒有提到,因此,想在本欄得到這方面的答案。
犯了罪的人不必去蹲苦牢,經過一定時間未再犯罪,卻能使身負的刑罰消滅,除了緩刑,在現行刑法中真的還找不出其他更好的制度。有關緩刑的法定要件,前在「刑法修正後,緩刑條件放寬」一文中已經引用相關法條一一說明,並且提到想要獲得法院緩刑的宣告,必須所宣告的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判處的刑罰是重於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由於惡性重大,是與緩刑無緣的,必須要接受刑罰的淘汰,矯正與改善。由於篇幅所限,前文只就緩刑的法定條件加以說明,這次刑法總則的修正,除了放寬原有的宣告緩刑法定條件,加大緩刑宣告的適用範圍以外,還仿效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修正,所增訂的緩起訴制度中有關在緩起訴期間內,受緩起訴的被告應遵守事項的體例,增訂了第二項至第四項,作為緩刑宣告的附帶條件,使法官得有心證原本無意給予緩刑的案件,由於有附帶條件的附加配套而決定予以緩刑宣告。案件因而確定,使當事人早日跳脫刑案壓身的苦日子,也使一些本來要上訴到底的案件,由於緩刑宣告,成為無上訴的必要而不提上訴,無形中也減輕上訴法院的案件壓力,真是一舉數得。緩刑宣告可以附加那些條件呢?依新修正增訂的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法院得斟酌情形,命被告履行第二項中所列舉的八款事項中的一款或二款甚至多款的事項。例如: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書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向公庫也就是國庫支付一定的金額、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以及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或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這些要被告遵守或者配合的情形,法院作出緩刑宣告判決的時候,都要依增訂的第三項規定,附記在判決書內。另外要賠償被害人損害的金額或者支付公庫的金額,依增訂的第四項規定,是可以作為民事強制的執行名義,也就是如果被告不按照判決記載的金額支付被害人或國庫,被害人或國庫都可以憑法院的判決,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不必另提民事訴訟,把刑事與民事的紛爭,在刑事訴訟中一併解決,減少訟累。另外由上面提到這些增訂的附帶條件內容來看,如果執行得宜,的確能促使被告悔悟,徹底改變氣質,有效提昇緩刑的功能。也增加法官對緩刑宣告的意願,未來的緩刑宣告案件,勢必大幅地成長。
緩刑的宣告既然會為觸犯刑章的被告帶來莫大好處,身居被告的人又如何盼望到法院的判決主文,除了記載罪與刑以外,還多了「緩刑X年」四個字。一般說來,對判決有罪的被告要不要給予緩刑,是承審這案件的法官,也就是法院的職權,無人可以越俎代庖。以往,身為被告者自認自己所作所為,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條的宣告緩刑規定,都會向法院請求給予緩刑。這種請求就法院的立場來說,只是一種促請注意的舉動,法院並不受到請求的拘束。不過,自從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增訂第 455之2至455之11條有關認罪協商的法條施行以後,情形就不一樣了,因為依增訂的第455條之2的規定,被告所犯的罪,只要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或者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在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以前或簡易判決處刑以前,檢察官得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以後,或經過被告的請求與法院的同意,就被告願意接受刑的範圍、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由被告支付賠償金的數額、被告支付公庫、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一定的金額。關係被害人權益部分經過被害人的同意,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且被告認罪,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由這些規定看來,緩刑宣告被告也可以主動提出要求,前提要件是被告必須認罪,有被害人的還要與被害人講好條件,沒有被害人的也要支出部分金錢給國庫或者做公益。報載的那位呂姓被告很可能就是循這些程序獲得緩刑的宣告。
葉雪鵬(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壹、前言
臺灣地狹人稠,故有限的土地資源應該作更充分、妥適、合理的使用,才能在兼顧自然生態及延續人口發展等情形下,獲得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案。然而,人性的自私貪婪卻往往是戕害自然環境的最大殺手,咨意採取河川砂石、亂倒廢土、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濫種、非法養殖、污染水源 ??的結果,使得美麗的河川山林為之變色,人為的破壞,不僅改變了地形地貌,造成自然生態的浩劫,亦危害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土石流災變、遇暴雨成洪澇的不幸悲慘事件,是大自然無情的抗議反撲,也是人類對自然超限使用所獲致的報應。
有鑒於此,經由立法部門的努力,政府陸續完成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水土保持、森林保育、河川水利、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殯葬管理、農地重劃、廢棄物清理、水汙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國有土地管理等之法律制訂及修訂。但由於人性自私心作祟,以及法治教育宣導不足,使得人為破壞國土的案件仍屬嚴重,實有必要加強教育宣導之功能,俾能端正風氣。本文係就近年來經檢警調機關查獲偵辦之常見相關案例類型(註),所衍生法律適用問題,探討其法辦構成要件及實務上認事用法之情形,盼能提供國人參考,一起關心我們所處的環境。
貳、案例介紹及研析
一、竊佔公有土地
(一)案情概述:
陳 ○○明知座落於桃園龜山鄉某地號面積一三○五平方公尺土地一筆,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管理之公有土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自民國(下同)八十一、八十二年起,即竊佔上開土地供己耕作使用,迄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始將該地以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之價格出售予王○才。王○才明知上開土地係屬公有,而為陳○○所竊佔之贓物,竟予收受,除供己建造房屋使用外,再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分別以四萬八千元、四萬五千元之價格,將房屋分別出租與王○德及劉○○二人使用。王○德及劉○○明知上開土地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管理,為王○才所買受之贓物,竟自承租之日起,分別予以收受並供己充作廠房使用。嗣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為桃園縣政府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查獲。
(二)判決情形: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被告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王○才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被訴竊佔部分無罪。王○德、劉○○收受贓物,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易字第五七四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九號刑事判決)
(三)研析:
本案被告陳 ○○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同條前項之規定處斷。其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同案被告王○才、王○德、劉○○等三人,則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之罪,本條文之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按國有土地屬不動產的一種,擅自佔用即應負刑法竊佔罪責,竊佔罪為即成犯,一有竊佔之行為即屬犯罪既遂,至於竊佔後之使用、處分(含出租、讓與)等行為,仍屬竊佔狀態繼續之行為,不另成立他罪,且其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自竊佔時起十年。另竊佔所得之物為贓物,搬運、寄藏、故買者,均觸犯刑責,故買贓物後之使用、處分行為,均屬基於概括犯意之行為,不另論罪。
二、非法採取土石
(一)案情概述:
施 ○○未經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核可及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止,基於概括之犯意,即擅自僱用挖土機開採座落彰化縣花壇鄉某地號山坡地之土石載運出售,面積達一點○二四九公頃,致水土流失並使鄰近溝渠、農田有發生水患之公共危險。經彰化縣政府以八十五年彰府農保字第一三七七二七號函處六萬元之罰款,並限期擬具植生復舊水土保持計畫送核。竟於八十五年八月九日收悉處分書後猶執意為之,經彰化縣政府派員會同警方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地號之山坡地查獲施○○所僱用二輛大卡車正運出砂石及一部挖土機正開採砂石。
(二)判決情形: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終結,依共同連續在私人山坡地採取土石,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致生水土流失,處被告施 ○○有期徒刑柒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刑事判決書)。被告雖提出上訴,惟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告確定。(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書)
(三)研析:
本案被告施 ○○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處斷。至於被告第一次被查獲經彰化縣政府命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開發行為後,復再非法開挖之行為,其先後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為:「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植、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其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係爭土地係屬經公告之山坡地保育區私有農牧用地,其開發使用自應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核准後始能為之,被告施 ○○竟未依規定陳報,且於經彰化縣政府查獲取締及函告限期改善後,仍故態復萌僱工開挖,面積為一點○二四九公頃,開挖高低落達三十餘公尺,致原有地表植物雜木、雜草等均遭挖除,且山勢陡峭,若遇大雨,勢將造成土石流失以致山坡地坍方,並使鄰近溝渠、農田有發生水患及危害附近居民身家性命安全之虞。
三、違法開墾種植
(一)案情概述:
楊 ○○係桃園縣復興鄉某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明知該處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之「林」地目,且其上種植樹木為森林地,竟意圖開墾種植水果等經濟作物,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上旬某日,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擅自在上開國有林土地內將樹木砍伐。嗣於八十五年二月上旬某日再以火燒燬砍下之樹木加以開墾,面積為○點三二六四公頃,以致破壞當地之自然生態景觀及水土保持功能。
(二)判決情形: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終結,依共同於他人森林內,擅自墾植,處被告楊 ○○有期徒刑捌月。附圖(略)墾植土地上種植之水蜜桃樹約一百餘棵均沒收(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書)。被告雖提出上訴,惟經最高法院依法駁回而告確定。(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三號刑事判決書)
(三)研析:
本案被告楊 ○○所為係同時觸犯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法條競合,應依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處斷。按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為:「於他人森林內擅自墾植或設置工作物者」,其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四項(本條項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為第六項)則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植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故本案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捌月外,系爭墾植土地上所種植之水蜜桃樹亦依法宣告沒收。
四、擅自設置公墓
(一)案情概述:
汪 ○○明知設置公墓應備具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竟於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與經陳○源授權之陳○德(另案判決確定)就陳○源與王○○等八人所共有,座落於臺北縣五股鄉某地號已劃有分管範圍歸由陳○○分管之土地,訂立土地地上權租售契約,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在上開分管之土地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設置公墓,租售土地供不知情之人築墓營葬,並繼續擴充墓地規模,面積達一萬零七百八十平方公尺,嗣於八十一年四月間始被查獲。
(二)判決情形:
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依共同意圖營利,違反設置公墓應備具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擅自設置公墓,處被告汪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本案因被告及檢察官均未提出上訴而告確定。(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五八號刑事判決書)
(三)研析:
本案被告汪 ○○未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備具「設置地點位置圖」、「設置範圍之地籍圖」、「配置圖說」、「經費、概算」、「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等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設置公墓,其所為係觸犯墳墓設置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意圖營利,違反第六條規定擅自設置公墓」之罪,其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政府為達到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等目的,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殯葬管理條例,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由總統公布,原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則同時公告廢止,原適用應備具文件報請核准之條文意旨僅作文字修訂,改列為新法第七條第一項,刑罰部分則予以刪除,改以先限期命令改善補正,仍無效果者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因此,新法公布施行後,單純未備具文件報請核准即擅自設置公墓者,僅能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督核程序查處,惟遇到具體個案時,仍應參酌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區域計畫法等對於土地使用之相關刑罰規定,以免不肖之徒據以脫罪卸責。
參、結語
有良善完備的法律制度,最重要是能夠將政策付諸實現,因此為維護國土完整,以及留給後代子孫清淨美好的生活環境,檢警調機關早已密切結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級地方政府、環保、林務、河川水利等部門力量,聯手查緝,向不肖業者及違法分子宣戰,積極搶救國土免於淪為不法者之俎上肉。在發展工商經濟的同時,兼顧自然生態的保育,雖然已是全民共識,但卻由於人性的投機貪婪,讓大地受到污染破壞,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傷痕。
因此,查緝破壞國土案件,不僅是司法及行政機關之責任,更是全體國民應盡的義務,大家都希望看到好山好水好景色,除了不要進行破壞外,最重要是不要吝惜付出關心,共同參與及愛護我們的國土。
註:本文引用之案例係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所出版之「破壞國土案例彙編上、下輯」
(以上資料摘自於清流月刊)
黃金無種子,惟生於勤儉之家。百種弊病,皆從懶生。
當省而不省,必致當用而不用。今日用盡,明日求人。
濫用者必苟得,揮金如土,斷斷不能不取非其有。
凡己所能為之事,勿使他人為之。使口不如自走,求人不如求己。
欲去貪污,不可不先去奢侈。
臺灣咖啡的由來
臺灣咖啡源自清朝時期荷蘭人佔據時即引進,日據時期 1931年「木村」先生再引進,文史記載在嘉義種植 (雲林、古坑日據時期屬臺南州嘉義廳管轄,故咖啡原鄉在古坑應是正確的)並大量栽培,品質優良1941年達到高峰,原豆大部分運回日本。
臺灣光復後國民政府接收圖南株式會社,成立經濟農場管理直營地,當時咖啡直營地荷苞山為大宗,桂林、樟湖均有直營咖啡園生產,並推廣至嘉義、臺南山區種植且經農復會(現農委會前身)補助興建前亞洲規模最大之水洗式一貫作業之咖啡加工廠,產製良質咖啡,品質優良受到肯定。
目前臺灣咖啡仍有零星面積種植,南投惠蓀、雲林荷苞張來恩、臺南縣東山黃世賢、嘉義中埔以及屏東、臺東等地,其中惠蓀林場保有較大規模面種栽培。
探訪臺灣本土咖啡原鄉(古坑鄉)
繽紛豐富的夏季活動結束後,進入秋冬的臺灣不但未受寒冷天候影響,反而愈發熱鬧。特別是 921震災過後積極重建觀光事業的中南部地區,精采多元又極富地方特色的鄉鎮文化活動,為臺灣觀光業帶來重生新榮景。
九十二年十月份首次在雲林古坑鄉揭幕的「臺灣咖啡節」活動,吸引了許多好奇的咖啡迷前往聞香嚐鮮。其實古坑鄉的荷苞山早在日據時代就是赫赫有名的咖啡豆產地,當初設在斗六咖啡工場所烘焙出來的咖啡,還是進貢給日本皇室的飲品呢!直到 1960年代越戰結束後,駐臺美軍陸續離去,臺產咖啡在乏人問津且較無經濟效益的情況下漸漸式微,臺灣的咖啡事業也走向沒落荒蕪。
災後重建成為雲林特產
921集集大震重創中南部觀光事業,各鄉鎮無不積極思考如何重建地方觀光。雲林縣政府看上臺灣十年來愈發興盛的咖啡文化發展潛力,於是又開始鼓勵並大規模推廣咖啡樹的種植。
雲林地區咖啡種植最盛的古坑鄉荷苞山,恰好與世界著名的咖啡聖地藍山,擁有相同優良的咖啡生長條件──皆位於海拔 300公尺以上的亞熱帶高山上,土質亦屬排水良好之沙質土壤──因此培育出來的咖啡豆風味相當獨特,尤其主要栽植的「阿拉比卡」品種(又稱阿拉伯種)曾委請美國農業部鑑定,分析顯示臺灣咖啡豆品質極佳;若再加上適當的烘焙和處理,也是不輸中南美洲咖啡大國的精選之品。
經雲林縣政府和民間的合作和大力推廣,現在古坑生產的咖啡已成為每年十月「觀光雲林」的獨特產品;並透過一系列的活動包裝,讓臺灣咖啡品牌化、主題化、體驗化,使雲林的臺灣咖啡再現往日風華。當然,您也可以趁著假日前往古坑一睹臺灣咖啡的廬山真面目,到臺灣咖啡原鄉體驗深刻的咖啡因之旅。
古坑鄉華山咖啡城-休閒人文兩相宜
短短四、五年內,古坑鄉內已有超過五十幾家的咖啡店開業,其中一半以上聚集在華山地區,且數量持續增加,「 古坑華山咖啡城 」儼然成型。華山原本就是斗六一帶居民經常前往的郊山,沿著有古坑大門之稱的綠色隧道行經至此,一路上就可以看到稀疏的咖啡樹。
921震災之後重新整修過後的登山步道亦規劃得十分完善,各有特色的步道在柑橘園、茶園、竹林和咖啡園中穿梭蜿蜒,您不但能吸取山中新鮮健康的芬多精,也能聞到農民烘焙咖啡豆時的馨香;若是被咖啡香引得食指大動,隨時都能找到各有特色的店家,坐下來休息品嚐。
嚐過華山著名的臺灣咖啡之後,利用當地所產的野菜、花卉、水果、藥草等材料製作的「華山風味大餐」,也是一味您絕不可輕易錯過的特色餐點。
不論是以單一食材為主題的「竹筍餐」、「茶葉餐」,還是用火龍果、柳丁、鳳梨、百香果、花卉料理的「花果餐」,以薄荷、山葡萄、狗尾草等藥草為主的「藥膳餐」,以咖啡調味特製的「咖啡雞」,無一不是風味卓絕,令人垂涎三尺的營養佳餚。
華山地區除了風景秀麗之外,還有一項全臺僅存,遵循古法製作的純天然手工造紙技術。由於古坑盛產竹子,在過去仍在使用手工製作紙張的時代,華山的造紙業一度興盛;但隨著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人工造紙逐漸沒落。目前僅存一對林姓老夫婦將這項技能繼續保留,讓民眾有機會了解前人製紙的過程與經驗。
古坑鄉荷苞劍湖行-老少咸宜
荷苞山是古坑鄉栽植咖啡面積最大的地區,因此又有「咖啡山」之稱,主要栽種品種為阿拉伯種。每年春天的三至五月份,咖啡樹就會開出成串的白色小花,而且會散發出類似茉莉花的香味;秋天時,當綠色的咖啡豆陸續由黃轉變成鮮艷的紅色之後,就表示咖啡已經成熟,可以準備採收了。和其他的咖啡比較起來,臺灣咖啡的口感略酸,通常店家建議的品嚐程序是:先聞聞咖啡的香氣,然後輕啜幾口,感受咖啡的濃烈原味;喝到一半時再加入奶油球,體驗另一種溫醉的口感。
山區闢有一道石階鋪設而成的步道,沿途綠意盎然、林蔭涼爽,尤其到了四、五月間油桐花盛開之際,一幅白花點綴綠林的景象,更添詩情畫意;加上空氣清新、環境幽靜,是許多民眾徘徊流連之處。下山之後,首先可以在山腰上的地母廟歇腿休憩,接著前往全台唯一由天然石頭堆建而成的石頭公園,以及附近的石頭廟。廟內主奉彌勒佛,另有許多非人工自然形成的神仙石像,就連香爐也是原石構成,相當有特色。
再順著省道向西行,即來到深受小朋友及年輕人喜愛的主題遊樂園,這裡有號稱世界最高的摩天輪、最瘋狂的雲霄飛車,每到假日總是擠滿前來尋求刺激的人山人海;而園區內的影城、巨蛋、 3D、巨無霸、震憾等五大劇場,聲光特效之美令人嘆為觀止。此外,園區特別規劃建造的博物館,則是臺灣民間最大的博物館,館藏豐富,也時常舉辦各項展覽活動,值得參觀。
聞名全台的古坑咖啡
三十年來,雖然有古坑荷苞地區的張來恩先生默默守護著臺灣咖啡的栽種工作,但由於現實環境與經濟效益考量而終止的公營咖啡事業,也讓臺灣人漸漸遺忘在這片土地上也曾飄過的咖啡香。直到 1999年9月21日的那場大地震,以及其後嚴重土石流侵襲古坑華山地區,才又意外地喚起人們對咖啡的記憶,並也因此重新點燃臺灣咖啡的生命力。在古坑鄉鄉長謝淑亞積極促進古坑地方產業升級,以及鼓勵社區業者營造產業特色的理念方針之下,原本只存在於荷苞村的咖啡園光景,也逐漸出現在華山、桂林,及樟湖等村落的山坡上。這一次,咖啡是以一種「休閒產業」的姿態再次興起,而不是上個世紀那個「經濟作物產業」的身分。為了能夠讓災後重建能有效推動,古坑鄉公所及社區的里民代表,開始從能帶動社區發展、觀光事業的角度去思考,並在過往的歷史中找到了古坑曾經種植咖啡的燦爛史。因此,在古坑鄉公所、古坑農會以及部分社區及熱愛咖啡的地方人士的合作之下,從這一層面結合了古坑咖啡的古往今來,也讓古坑在近一、兩年來以其獨特的咖啡香,吸引臺灣各地遊客的到來。
陸軍醫官在檢查基地的供水系統。他問負責的中士:「你們用什麼方法預防傳染病?」
中士說:「我們先將水煮沸,長官。」
「很好。然後呢?」
「然後過濾。」
「非常好。然後呢?」
「為了安全起見,我們只喝啤酒。」
是否已忘記您最近一次的運動時間?是否常因工作忙碌而長期處於高壓力狀態?是否常需交際而有接不完的應酬活動?是否為口味重的美食主義者?體態上是否逐漸朝中廣體型發展?若答案中有許多的“是”,得提醒自己關心一下身體的健康囉!
隨著年齡結構與生活型態的改變,所需面對的疾病狀態是以惡性腫瘤、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肝腎病變及高血壓為主。此外,罹患痛風的人口比例也不少。 "新陳代謝症候群"是罹病機率的參考指標之一,在中廣肥胖(男性腰圍>40吋,女性腰圍>35吋)、三酸甘油脂偏高(≦15Omg/dl)、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男性<40,女性<50)、血壓偏高(≦130/85mmHg)及空腹血糖偏高(≦1lOmg/dl)等五項評估因子,符合3種以上的條件,則罹患心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及痛風的機率也隨著上升。預防重於治療,在飲食習慣及生活型態上作改變,則可降低疾病罹患率。首先,需養成規律的運動習慣:每週運動3次以上,每次運動時間維持在40分鐘~1小時間。飲食上則以少油、少鹽、高纖均衡飲食為原則:
1.均衡飲食:適量攝取五穀根莖類、肉魚豆蛋類、奶類、蔬菜類及水果類。
2.少油:食材上以黃豆製品、低脂奶及瘦肉為蛋自質來源,並減少內臟類的攝食頻率;烹調用油以植物油為主;烹飪技巧上以清蒸、水煮、燉及滷取代煎、炸。
3.少鹽:減少高鹽食物(醃漬品、罐頭類)及含鹽調味料(鹽、烏醋、醬油及番茄醬)使用量,並以蔬果(洋蔥、番茄及九層塔等)、辛香料及中藥材取代。
4.高纖:以水果取代果汁、黃豆製品取代部分肉類、雜糧飯取代自米飯及每日攝食3小碟蔬菜。
若您已出現心血管疾病及高血壓等問題,除了在飲食上遵循均衡攝食及少油、少鹽、高纖維等飲食原則外,適度的運動、維持理想體重、避免情緒起伏過大及作息規律,皆有助於疾病的控制。
糖尿病患者的飲食型態,則是一健康的飲食型態,同樣也適用於一般人。首先提及熱量的部分一患者每日所需的總熱量會因個人的營養需求、生活類型、疾病治療方式而有所差異,建議可與醫師或營養師討論,找出最適當的總熱量需求。再者則是使血糖接近正常值 (mg-dl飯前血糖90-130,飯後血糖<180)。預防或延緩併發症發生的飲食與生活習慣通則:
1.維持理想體重:肥胖的糖尿病患者若能適度的減輕體重,將有利於血糖的控制。
2.少油、少鹽、少糖、適量纖維的均衡飲食原則。
3.適量的攝取點心:點心的份量,應包含在一日總熱量攝取的範圍內。
4.不鼓勵習慣性喝酒。
5.戒煙。
6.養成自我監測血糖及規律運動的習慣。
痛風是因體內“普林”代謝異常所致,生病、減重速度過快、過量飲酒及攝食高脂食物都有可能會造成痛風的復發。在痛風急性期飲食方面,建議以奶類及蛋類為主要蛋自質來源,食慾不佳時則須適量的補充醣水等液體,以減緩體內組織的分解。在一般非急性期飲食則以避免進食普林含量高的食物 (第三組)適度攝食第一、二組食物,加上規則服藥及維持體重的穩定,皆可降低痛風復發的機率。
普林含量分類舉例:
第一組( 0~25毫克普林/100公克)
各種乳類及其製品、雞蛋、鴨蛋、豬血、海參、五穀根莖類糙米、白米、糯米、小麥、燕麥、水果類、各種植物油及大部分的蔬菜類…等。
第二組 (25~150毫克普林/100公克)
雞胸肉、豬肉 (瘦)、羊肉、旗魚、秋刀魚、黑鯧魚、鰻魚、草魚、紅甘、鱔魚、鯊魚、蜆仔、 魚丸、烏賊、蝦、螃蟹、豆腐、豆乾、豆漿、味噌、紅豆、綠豆、花豆、黑豆、四季豆、清江菜、筒萵菜、洋菇、鮑魚菇、海帶、蒜、九層塔、金針、花生、腰果、蓮子、粟子、酪蛋白…等。
第三組 (150~1000毫克普林/100公克)
內臟、白鯧魚、虱目魚、吳郭魚、白帶魚、小管、草蝦、牡蠣、黃豆、黃豆芽、豆苗、紫菜、香菇、蘆荀、濃肉湯 (汁) 、雞精及酵母粉…等。
普林是體內遺傳物質上的一種含氮物質,普林可來自於身體自行合成,身體組織的分解及富含核蛋白的食物;普林經肝臟代謝形成尿酸由腎臟將尿酸排出體外。(本文摘自清流月刊)
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