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期(95年10月份)
廉政電子報 第006期
95年10月
刑事局偵一隊破獲一個詐騙集團,發現詐騙集團已發展出多項新的詐騙技術,找來馬來西亞籍專家更改「來電顯示號碼」,取信被害人,並安裝「指向天線」逃避警方獵狐槍偵測電波。
警方發現,近來不少民眾接到的詐騙電話,不但顯示了來電號碼,經查還是檢警等機關的代表號;民眾依顯示號碼查詢,確認號碼「是真的」後,很容易誤入陷阱。
昨天被查獲的詐欺集團成員有陳建宏(四十一歲)、徐盛發(四十一歲)、劉醇裕(卅四歲)、陳銘輝(四十一歲),及馬來西亞籍的林立人(卅一歲),其中林立人是陳建宏等人雇來的外籍專家,負責竄改「來電顯示」。
今年初,警方陸續接獲民眾報案,指接到詐騙集團冒用台北地檢署、高雄地院、警政署及刑事局、台北市警察局及台北縣警察局,第一銀行及「一一○」名義詐財電話。刑事局追查發現,詐騙集團是架設「電信轉接平台」,由大陸透過 網路轉接電話,循線查獲陳建宏等人。【 記者陳一雄/台北報導 2006/07/28 聯合報】
上個月底,曾永盛在報上看到雲林地檢署有一位徐姓檢察官,因為在職的時候對經辦的案件上下其手,從中得財與得利。被法院依貪污罪從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所得贓款與不法利益新臺幣六百二十五萬元還要追繳。當時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覺得無期徒刑是死刑以外的最重的刑罰了,現在法院既然對貪贓枉法的人判處最重的刑期,就沒有什麼值得深入討論的地方,所以看完報紙也就隨手一丟,不再去索思那些枝枝節節的事情。直到昨天,腦海中忽然閃現出一個問題,就是這位檢察官是被判處無期徒刑,下半輩子鐵定是要在牢獄中度他的餘生,那些國家賦與每一位人民的公權,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來說,一點用處都沒有,為什麼還須要法院大費周章在判決中予以褫奪呢?另外,判決中只說是「褫奪公權」,究竟被褫奪的是那些權利?這些疑問,很想在本欄中能夠得到相關的資訊!
引起曾永盛疑問的「褫奪公權」,是刑罰中從刑的一種,所謂「從刑」,是跟隨著主刑來宣告的一種刑罰,這位徐姓檢察官犯了貪污重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如果將來是這個罪刑判決確定,未來就得在苦牢中蹲上一輩子,身在獄中接受無期限的自由刑的執行,連最基本的個人行動自由權利都被剝奪了!就算讓他在牢中亨有公權,公權對他又有什麼用呢?為什麼法院對徐姓檢察官判處無期徒刑以外,還要對他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其實這不是法院無事找事做,多此一舉。而是由於法律的規定,因為刑法第三十七第一項明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法院如果對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被告漏為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這判決便是違背法令,提起上訴就會被上級法院撤銷。而且這種應宣告而漏為宣告的判決,在判決確定以後,法律上還找不出可以補救的方法。受死刑宣告的人一旦被執行死刑,則人的權利義務主體喪失。任何權利都不可能行使,人民所享有的公權要不要予以剝奪,應該不是那麼重要。另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既然身在獄中不能行使任何公權,公權有沒有也不是那麼重要,為什麼刑法規定法院在作出這兩種罪刑的判決,必須同時要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呢?問題是在於立法者在立法當時考慮到死刑、無期徒刑經判決確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雖然已經無法改變這種事實,但是未來仍有受到其他法律的赦免以及假釋的可能,這些判決確定後才會發生的事實,是審判者當時所不能逆料,何況受到死刑、無期徒刑宣告的人,惡性都比較重大,實在不宜擁有刑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公權。所以才有判處刑罰當時就要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的規定,避免不為宣告,將來就無法彌補的憾事發生。
曾永盛想要知道的另一個問題,法院的判決只宣示「褫奪公權」,被褫奪的究竟是那些公權?有關這個問題,答案就在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中,這條法條在這次刑法總則大翻修中,也屬於修正法條之一,原法條是這樣規定的:「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二. 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三.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這次修法過程,對這法條所規定剝奪犯罪行為人的公法所賦予的三種資格,都曾經仔細檢討,結果認為其中的第一款,限制被告擔任公務員以及第二款限制被告擔任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就刑法防衛社會的功能來看,都算適當。只是第三款的規定,是剝奪被告行使政治上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四種權利的資格,而且是不分犯罪的情節,犯罪的種類,用齊頭式的方法剝奪人民這四種政治上權利的行使,似乎與刑罰是要讓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目的有違。外界對於這一款的規定,與刑法是在預防犯罪的關係,也有點格格不入的質疑。因此決定把這一款限制政治上的權利行使由刑法中刪除。至於對犯罪的人要不要限制他們的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權利的行使,則移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來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的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符合。修正後的刑法第三十六條的新條文內容,只剩下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兩款。被宣告褫奪公權的人,在公權被褫奪的期間內,是沒有資格擔任公務員以及參與任何公職人員的競選。被判處的主刑縱有幸獲得法院宣告緩刑,依新修正的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效力也不及於所宣告的褫奪公權。
曾永盛在本欄看過上期登出的那篇有關「追訴權時效修正」的問題,覺得文中有些地方交代不夠清楚;像所舉的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只是提到未經起訴的犯罪追訴權時效才會消滅的問題,對於那些已經起訴的犯罪,在案件繫屬法院以後,有沒有適用時效消滅的規定都沒有說明。如果起訴後的案件,也有時效消滅的適用,似乎與追訴權未經起訴會發生時效消滅的規定抵觸。這是他一直想不通的問題。另外,那些在刑法修正以前犯的罪,刑法修正以後的時效消滅期間該怎麼計算?希望對這些相關的時效問題再作補充說明。
上期登出刑法上的時效消滅問題,由於篇幅所限,的確有如曾永盛所想到沒有把一些相關的問題說清楚。曾永盛想要瞭解起訴後有沒有時效消滅的適用?這在刑法上是屬於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的問題,有關追訴權的時效期間或長或短,是按犯罪的法定本刑輕重,分別予以規定,前文介紹的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已有說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前文所定的:「追訴權,因下列期間未起訴而消滅。」的字義反面解釋,犯罪如經過有權追訴的人,檢察官或者自訴人在追訴權時效未完成以前起訴,則追訴權已經合法行使,就不發生追訴權的時效消滅問題。第八十條第一項只規定四款追訴權的期間。這些三十年、二十年、十年與五年的追訴權期間的起算點,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是要在犯罪成立的那一天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上的犯罪,一般來說,犯罪行為完成,犯罪即告成立。像竊盜者把贓物偷竊到手,就成立了竊盜罪。這種犯罪狀態稱為即成犯。這裡所稱的「繼續之狀態」,是指這種犯罪是有繼續性的,像有人意圖營利,月初開設賭場供人賭博,至月底被警察查獲,月初到月底每天都在提供場所供賭徒賭博。這在刑法上稱作繼續犯,只成立一個賭博犯罪。不過犯罪的追訴權則自月底被查到的這一天起算。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的最高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修正後的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追訴權時效為十年。如果檢察官沒有在查到那天起的十年以內對被告提起公訴,追訴權時效就告消滅,不能再對被告提起公訴。另外,像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普通竊盜罪,最重的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修正後的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犯罪,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在犯竊盜罪當天起算的二十年以內任何一天,都可以對之起訴。起訴以後的追訴權時效,依修正後的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就停止進行。偵查中的犯罪除了起訴應停止時效進行外,被告逃匿被通緝,或者依法律的規定應停止偵查的犯罪,依這一項後段的規定,追訴權時效也應停止進行。
偵查中的案件起訴以後移送法院審判,犯罪的追訴權時效依然停止進行,所以犯罪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進行中,不發生追訴權消滅的問題。舉個例來說,被告十八年前犯了竊盜罪,到了第十九年被查出提起公訴,由於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法院對這案件的審判進行了三年沒有判決確定,時效期間還是停格在第十九年。不過,追訴權的時效停止過久,也會讓被告刑案纏身無從擺脫,侵害他的權益。刑法因此在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以後,時效期間自停止原因消滅這一天開始,就繼續進行,這時所進行的期間依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一併計算。這時除已進行的時效期間外,還要加上時效停止所占時效期間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說,原來的法定時效消滅期間如果是二十年,加上四分之一的時效停止經過期間,合併起來要經過二十五年追訴權時效才告消滅。
由於追訴權時效需要漫長的期間才能消滅,在時效期間進行中,難免會碰到法律修正的情事。像這次刑法修正。就發生修正前後的時效期間不同的問題,刑法施行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也配合修法,增訂了第八條之一的新條文,明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這次修法是將追訴權時效期間大幅提高,對修法前犯罪者顯然不利,未來那些在舊法時代犯罪者,追訴權時效還是適用舊法的規定。
一、改善被害人於檢察機關之應訊環境並加強服務
規劃特殊訊問場所之設置,減少被害人面對司法程序之壓力感,及保護被害人於偵查程序中之人身安全。具體措施如下:
(一)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完成單面鏡之設置,以利指認被告。
(二) 指定特定地方法院檢察署規劃試辦採用雙向電視系統,以依法對特定性侵害被害人進行隔離訊問。
(三) 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設特殊訊問場所(談話室),以舒緩被害人之緊張情緒。
(四) 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規劃被害人及證人候訊處所,以有效與被告隔離。
二、加強資訊之提供及轉介服務。
(一) 蒐集內政部、本部保護司等印製之相關法令及被害人保護、庇護、救援、教育、輔導、安置等各種資源之資訊,陳放或張貼於各檢察署服務處、候訊處所等,以方便民眾取得所需資料。
(二) 檢察官於承辦案件開庭時,主動關心被害人之安全問題,並告知可提供援助之社政單位或民間團體。
(三) 於本部電腦網路網頁上增設婦幼安全相關專頁,除提供相法令外,並透過與其他相關網路之聯結,以利民眾取得資訊。
人活在世上要如何才會快樂?看法各有不同,但許多人認為擁有財富是快樂,惟人的慾望是無窮的,永遠不會滿足。如秦始皇、漢武帝已擁有了當時的全世界,但仍不滿足,竟想要長生不老,並派人遠赴海外尋仙,以求長生不老之藥,終因無法取得而感到痛苦,終究難免一死。
其實所謂的快樂與痛苦均係個人主觀的意識,存乎個人一念之間,你認為快樂的事,那怕再忙再累也無所謂;別人認為平淡無味的生活,但許多人認為是恬淡寧致,過的津津有味。有道是﹁別人騎馬我騎驢,仔細想來總不如,回頭又見推車漢,比上不足下有餘﹂,有人鄙視貧窮,但亦有人將貧窮看成一帖良藥,反而激勵其志節,努力奮鬥,積極進取,終能成就一番事業。
最要不得的是有些人不甘過苦日子,企圖不勞而獲,整日滿腦子歪念頭,盼以不正常手段取得財富,一般人如此,於是鋌而走險,偷竊、詐欺、強盜等無所不用其極;公務人員至此,罔顧法令、貪污舞弊事件則難以根除,終至身陷囹圄亦怨不得人,因此如果要跟著慾望去追求,那永遠都不會有快樂的時候,還是應知足方能常樂。
民國三十七年,我小學三年級,父親因為經商失敗,我們全家搬回鄉下老家,去過那窘困的一年,我也轉學到鄉下學校繼續就讀。這一年困頓環境的磨練,使我長大以後,具備吃苦耐勞,堅毅不屈的特質。
那時臺灣剛光復不久,農村教育尚未普及,我們老家潭仔墘是個小村落,還沒有學校,上學必須走一條很長很長的糖廠運甘蔗小鐵道—在小小心靈中,覺得那路程實在太遙遠—到蒜頭去才有學校。以前一向嬌生慣養,還住在城市時,不但學校離家不很遠,而且每天上下學都由父親騎腳踏車接送,一點苦頭都沒吃過。而現在,父親為了生活,天天在外奔波勞碌,那還有餘暇顧到我上下學?
每天天剛破曉,背著書包—雖是舊書包,比起族中小孩用包巾或一種藺草編織的袋子裝書,算是「豪華」多了—打著赤腳,跟堂叔、堂兄弟或鄰居小孩結伴,沿著那條長得看不見終點的小鐵道,一步一步向前走。
我從沒有走過遠路,兩腳實在沒有那分勁道走那麼遠;尤其寒冷的冬天,為穩固鐵軌而舖設的煤碴和碎石,刺到腳底,實在痛得直不起腰桿,我咬緊牙根蹲在那兒,眼淚直流。比我大五歲的明宗堂叔(因戰爭而延遲就學),撫著我的頭對我說:
「多鍛鍊就會習慣,你瞧,永利弟弟比你小兩歲,他不是走得好好的嗎?怎麼可以輸給他?來,勇敢地站起來,再試試看,實在走不動了我來背你。」腳再酸,再痛,我也不好意思讓人家背著上學,我又挺起腰桿繼續向前走,慢慢地習慣了,走那條小鐵道不再感到痛苦了。
小鐵道的半路上,有一座長長的鐵橋,兩側沒有護欄,橋面也沒有舖設木板,只有一根一根橫著的枕木,一步剛好踏一根。底下是滾滾水流;看到那流動的溪水,橋面好像在往上游漂流,也好像要倒向溪中;不但觸目驚心,簡直就頭昏眼花,站都站不穩。每次過橋,總要童伴牽著我的手才敢走。有時,放學的時間不同,我只好獨自回家
每當走到這座橋,就得在橋頭等待,等到有人來了,請他帶我過橋。後來明宗堂叔叫我眼睛不要看下面的流水,只要看著一根根的枕木,偶而停下來看看遠處的岸邊再走,這樣就不會害怕了。在他的鼓勵下,我試了幾次,漸漸地就不再需要別人牽著手過橋。後來,我自己一個人也敢放膽過橋了。
有一天,我又獨自回家,半路上突然狂風大作,烏雲密布,接著大雨傾盆,雷電交加。聽到那隆隆雷聲,看到那從半空中直往地面猛劈而下的閃電,想起老師在課堂上講的雷電那一課,我真駭怕那通到遙遠的鐵軌會傳電,而把我電殛成木炭,那就回不了家,見不到媽媽了。
更記得老師特別叮嚀,千萬不可躲在樹下等雨停。一路上,兩旁都是甘蔗園,連一家可以躲雨的住戶都沒有,我已經渾身濕透。為了盡快脫離那可怕的險境,只得拔腿狂奔,一口氣跑回家裡。媽說淋雨會生病,叫我趕快換掉濕衣服。換好衣服,我自己跑去躺在床上等著生病,那知病就是生不出來。那是我記憶中第一次淋雨,實在有趣,也令人終生難忘。想當初連走都走不動,而現在竟已經得起風雨雷電的考驗而無恙。經過一段時間的磨練,我似乎已經相當堅強了。
因為學校路途遙遠,中午回家吃飯不方便,所以下午有課時,我都帶便當到學校去吃。中午吃便當實在是我一天當中最感到痛苦,也最難挨的時刻。由於家裡經濟十分困難,沒錢買菜,因此便當裡的菜,幾乎天天都是幾粒花生米;那是媽媽到田裡幫別人工作,人家送給他的。倒不是我嫌花生米不好吃—窮困人家孩子,那有資格挑嘴—而是怕讓同學看到。
偏偏就有好事的同學,發現我天天帶花生米的祕密。我越怕他們看,越引起他們天天都要看我便當盒的興趣。我知道家裡沒錢,實在不敢要求媽媽弄別的菜給我帶。當同學們拿我尋開心時,我只有哭了。有幾次,我寧願多走兩趟那遙遠的小鐵道,回家吃中飯而不帶便當;但每次都來不及上下午的第一節課,因而受到老師的處罰,我只好天天噙著淚水,吞下那一盒蕃薯簽飯和那幾粒花生米。
一天中午,永南堂兄路過我們的教室,剛好看到我一面吃飯一面擦眼淚,把我叫到外面去探問究竟,我照實說出來。他把我帶到他們教室去吃,他拿起他的便當給我看,裡面除了蕃薯簽,不要說菜,連一粒白米飯都沒有,他仍吃得津津有味,嘖嘖有聲。
永南堂兄告訴我,他常常連菜都沒得帶,只能摻點鹽巴,能有幾片鹼蘿蔔算是很豐盛了。他還說:「只要我們不做壞事,貧窮並不是可恥的事,對別人的恥笑不必理會。我們族人大都貧困,我們更應該加倍奮發,努力向上,將來才能出人頭地。」
我還能埋怨什麼?以後我不再怕他們看我的便當盒,我每天都大大方方地把盒蓋打開放在一旁,若無其事地吃我的飯,他們覺得沒趣,也就不來看了,我吃飯也就不再感到痛苦。永南堂兄的話,始終深深地刻印在我的心版上。一直到現在,我都能安貧樂道,知足常樂,這也是那一年陶冶出來的。
升上四年級時,父親找到了工作,我又離開故鄉轉學到城市裡,不再走那條小鐵道。
那一年,雖然吃了不少苦頭,但現在回想,未嘗不是一段多采多姿的回憶。那一年,讓我體驗到農村孩子純樸刻苦的生活,以及克服困境,奮鬥進取的精神,也讓我獲得不少人生的啟示,影響我一生的意志和個性,我磨練得更堅強,更勇敢。
堂叔、堂兄弟們團結友愛,扶助弱小的情誼,一直使我對他們敬愛不已。如今,他們都有很好的成就,而我沒有在人生的戰鬥中被打倒,實在應該感謝那條小鐵道給我的磨練,和堂叔、堂兄弟們的精神濡染。
現在由於農村經濟繁榮,家鄉對外已修築了舖有柏油的康莊大道。有機會回家鄉,好想再走一趟那條舖滿煤渣和碎石,曾把我的腳底刺痛得直不起腰桿的小鐵道。現在,也不會再有小時候那種「好遙遠好遙遠」的感覺了。(本文摘自於清流月刊)
「身體很正常」,醫生檢查病人後,對她說。「我建議你多呼吸新鮮空氣,冬天要穿暖和些。」
女病人回家後,丈夫問起醫生說了些什麼。
「他說,我必須夏天到海邊度假,冬天穿貂皮大衣。」
74歲李肇基 骨密度30歲 (簡單易行)
七十四歲的李肇基,骨質密度和三十多歲年輕人樣。老先生說,他的字典裡,沒有老人骨質疏鬆症和肥胖這些名詞。他的健康狀況,連國泰醫院都覺得不可思議。
贊助台北國際國道霖園馬拉松的國泰建設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李肇基,當著路跑協會榮譽理事長「飛躍的羚羊」紀政面前說,一邊跨步走,一邊喝咖啡,可燃燒脂肪,保持身材。
另外,跨大步競走時,以腳跟著地,可刺激骨骼內骨芽細胞的滋長,可預防老人骨質疏鬆症,他個人就是最佳證明。
李肇基在七、八年前,看到日本國營電視台NHK報導,有關跨大步競走時,如果以腳跟先著地,可以振動並刺激骨骼內骨芽細胞的滋長,抑制破骨細胞的破壞。
李肇基抱著姑且一試的心理,結果幾個月跑下來,他說,到國泰醫院做檢查,赫然發現他的骨質密度和三十多歲年輕人無異,從此便告別老年人常患的骨骼疏鬆症。
李肇基對NHK的健康報導越來越有信心,當他又看到NHK一則有關一邊跨大步走,一邊喝咖啡,可以加速體內脂肪燃燒,他馬上就接受嘗試去做,結果一個月跑下來,減肥的效果非常明顯。
李肇基每天早上五時五十分起床,調好「減肥咖啡飲料」,約小瓶礦泉水的水量,其中三分之一是黑咖啡,三分之二是開水。他從仁愛路的住家出發,走到大安森林公園,展開為時約五十分鐘的繞公園跨大步競走,其中每隔十分鐘停下來喝特製的「減肥咖啡飲料」,走完全程後飲料也喝完了。
李肇基說,減肥咖啡飲料也有利尿的效果噢!七十四歲的李肇基說,和一般人一樣,他也有冬天賴床的習慣,但是想到太太和家人的幸福,一股責任感驅使他馬上起床,展開運動,「健康是一個人最基本的責任。」李肇基目光熠熠的說。
(中華文會創新發展協會發表者: chain)
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